限购!禁购!琼版“新国八条”出台
2011-12-23本刊综合
□本刊综合
限购!禁购!琼版“新国八条”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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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海南省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海南省贯彻在海口、三亚,对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此外,对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在当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也都暂停在该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落实“新国八条”的措施,明确
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为“新国八条”),就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问题提出了新的力度更大的措施。海南省委、省政府对此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卫留成、省长罗保铭要求海南立即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确保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前,海南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
1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新国八条”精神,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一系列配套政策,切实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上报省政府,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海口市、三亚市要于2月底前后制定出台“新国八条”的贯彻实施办法。
2 加大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满足本岛居民的住房需求
各市县政府要继续将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作为一号民生工程落实到位。要增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加大旧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垦区、林区危房改造和住房建设。将保障住房等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受益面。2011年全省要完成新建9.26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全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市、县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的住房和收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依据。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加快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做好已建成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并加强和完善运营管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有闲置居住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危旧房改造计划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
3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各项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4 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5 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
各市县要于3月底前制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各市县政府要公开房地产用地供应市场信息,严格土地出让的投资控制标准,逐步推行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降低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价格,清理并逐渐减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量。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6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海口市、三亚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并在2月底之前,完善和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原则上要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在当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在当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7 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和问责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保障住房建设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政府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市县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对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8 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海南省将通过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加强督查,狠抓所制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经常组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要落实问责制,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及问题,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住房建设、监察、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保证将国家和我省各项调控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