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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及制度建设

2011-12-13李孝弟赵龙辉何卫平周光辉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 2011年3期
关键词: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

李孝弟,赵龙辉,何卫平,周光辉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长沙 410007)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及制度建设

李孝弟,赵龙辉,何卫平,周光辉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长沙 410007)

湖南省已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尚未形成体系,时效性不高,连续性不强。但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地质环境数据和高新监测技术方面考察,体系建设已经可行。研究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考察建设该体系的组织结构体系、技术路线、职责与分工、数据汇交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保障措施,提出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省、市、县和矿山企业的四级监测体系。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制度;湖南省

1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现状

湖南省以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汛期巡查监测:每年汛期开展的全省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包含了部分矿山地质灾害,巡查监测记录了这部分矿山地质灾害的动态变化趋势及危害特征。

二是遥感监测:对部分矿区采用不同时段的遥感影像对比监测,从宏观上判别矿区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如湘中南、湘西重点成矿带遥感调查与监测项目,已连续3a监测了部分重点矿区占用破坏土地情况、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矿区水土污染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三是专项监测:部分矿山企业在不同时间、根据不同目的开展过不同方式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如资江煤矿地面与斜坡变形监测、牛马司煤矿地面沉降监测、冷水江锡矿山采空区地面变形监测、黄沙坪铅锌矿采空区岩移观测、资兴矿务局唐洞煤矿“三下”采煤地表变形监测。

四是监测示范研究:近年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调局水环中心、中南工业大学联合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冷水江锡矿山锑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监测工作。微电子技术、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被广泛应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

这些监测工作对保护矿山环境、预防地质灾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探索研究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初步积累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形成。湖南省以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覆盖不够全面,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监测数据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难以全面把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面对新形势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亟待建立全面的监测网络体系,监测工作在组织形式、监测程序、监测方法和资料汇交制度等诸多方面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

二是监测数据的时效性、连续性不够。以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大多是在项目立项后在某一特定时段、针对某一特定目的、根据某一特定方式开展,监测时间往往滞后,也没有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及应用,监测的时效性不强,连续性不够。

三是多种监测技术方法尚未在同一个矿区开展对比研究。尽管如InSAR、高精度遥感等一些高新监测技术已在一些矿区开展试验,但由于试验区大多缺乏长时间的监测数据的积累,这些高新监测技术的精度缺乏验证与对比,需要进一步探索。

四是监测工作经费不足。湖南省各级财政没有安排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经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的投入十分有限,由于监测工作经费没有保障,造成设备陈旧老化、设施破损严重,监测工作停滞不前,监测成果质量较差,难以满足准确快速实时监测的需求。

2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2.1 法律法规依据充分

2009年和2010年国土资源部相继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0~2015年)》,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这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地质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湖南省已建立起省、市、县三级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了为地质环境管理职能服务的勘查、监测和科研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依法行政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

2.3 摸清矿山地质环境家底,初步建成监测网络

2007~2010年期间,湖南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均开展了详细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的家底,为每个矿山建立了地质环境档案,明确了每个矿山的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单位,研发并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这项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4 高新监测技术趋于成熟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调局水环中心联合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技术研究,TDR、测斜仪、多点位移计、三维激光扫描等高新监测技术被引入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此外,矿区水环境监测技术也逐步趋于成熟,分析方法不断创新。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也逐步向自动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3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3.1 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3.1.1 总体目标

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为主,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省、市、县和矿山企业四级监测体系。监控、预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有效监管及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3.1.2 主要任务

(1)建立和健全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2)定期开展监测工作,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趋势。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选择重点矿区,开展多种监测技术方法对比试验,优化监测手段。

(5)利用遥感卫星开展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

(6)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和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和汇交制度。

(7)建立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

(8)编制“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

3.2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3.2.1 监测组织结构体系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据此建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各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监测组织机构体系如图1。

图1 监测组织机构体系图Fig.1 System of monitoring organizations and agencies

3.2.2 监测技术路线

全省监测技术路线以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指挥平台为核心,通过常规巡查监测、专业监测(含示范监测)、遥感技术监测、应急监测四种方式开展,最终形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通过现代网络手段,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发布数据,以供公众查询及管理决策使用。具体技术路线见图2。

3.2.3 监测职责与分工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负责开展本矿的监测工作,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复核,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为复杂的矿山,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到现场开展监测工作。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工作。各级机构及矿山企业的监测职责和分工如下:

图2 监测技术路线图Fig.2 Chart of monitoring technologies

(1)省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

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任务如下:

① 开展大型生产矿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营老矿山)和责任人灭失、问题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检查监测工作。

② 制订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③ 承担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预警预报和综合研究工作。

④ 负责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⑤ 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省厅和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24h以内上报。

⑥ 对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测数据质量。

⑦ 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2)市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

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专业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运行。任务如下:

①负责检查、复核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配合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矿山的巡查监测;承担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生产矿山进行动态巡查监测。

② 承担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汇编等工作。

③ 负责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④负责汇总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12h以内上报。

⑤对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测数据质量。

⑥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3)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巡查监测

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站点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如下:

①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辖区内的所有矿山进行动态巡查监测。

② 承担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汇总和报告汇编等工作。

③ 负责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④ 负责汇总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上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遇突发事件在6h以内上报。

⑤ 负责落实矿山企业监测责任人制度,组织、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监测报表,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监测数据质量。

⑥ 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由此可看出,不进位加法的两种口算在各年级的等级是一致的,其中一年级,二年级,三、四年级,五、六年级分别处于不同等级,而且他们之间都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性.但是,三年级和四年级,五年级和六年级之间则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五和六年级等级最高,为IV级.在进位加法的jadd11中,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六年级之间存在差异性.其中五年级和六年级处于最高等级,为V级.在jadd12中,一年级,二、三年级,四年级,五、六年级之间存在差异性.其中五、六年级处于同一等级且等级最高,为IV级.在加法的4种口算速度测评中,一年级均为最低等级,为I级.

(4)矿山企业监测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指导方针,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负责本矿地质环境保护与监测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任务如下:

① 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专业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要求,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档案的基础上,落实本矿监测责任人,制定本矿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按全省统一印制的监测表,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填报“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表”。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矿山企业可委托专业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② 每年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监测数据,遇突发事件必须在3h以内上报;填报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表”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专业地质环境监测单位的公章,并有企业监测责任人和专业地质环境监测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③ 配合专业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负责本矿监测设施的维护工作。

4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4.1 监测数据汇交制度

4.1.1 数据汇交工作程序

(1)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由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每年向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对于突发的矿山灾害事件应及时上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将监测数据上报省厅和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2)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由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对于突发的矿山灾害事件应及时上报。

(3)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由各个矿山企业每年向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对于突发的矿山灾害事件应及时上报。

4.1.2 数据汇交形式

(1)矿山企业将原始监测记录表和汇总表以纸介质的形式汇交,对于突发性地质灾害等重要地质环境信息,可采用多种通信手段(电话、网络、传真)迅速上报。

(2)县级监测机构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矿山监测原始数据后,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并及时输入至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在县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本年度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报表输出,编写本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度报告,并将报告和数据分别以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3)市级监测机构接收到县级监测数据和年报后,更新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在市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本年度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报表输出,编写本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并将报告和数据分别以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4)省级监测机构接收到市级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年报后,更新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在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本年度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报表输出,编写本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年报,并将报告和数据分别以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文件的形式上报国家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4.1.3 数据汇交时间

(1)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矿监测资料向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2)县级汇总后的监测资料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市级监测机构。

(3)市级汇总后的监测数据库于次年1月30日前交省级监测机构。

(4)全省汇总后的监测数据于次年3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并发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年报。

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年报,由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市、县两级可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年报。

4.2 监测质量控制制度

(1)建立实际监测人和校核人签字制度。实际监测人和校核人应对所监测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建立严格的自查制度。各矿山监测数据汇交至各监测站时,各监测站要进行检查和校核,经确认无误后输入到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矿山企业上交的监测数据原始数据需要经过县监测机构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3)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典型矿区现场进行检查、复核,主要检查内容有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原始数据记录、工作保障措施等。

5 监测工作保障措施

5.1 健全机构,统一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健全各级监测机构,包括技术及管理人员、设备配备等。与此同时,各级监测机构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成立专门的监测部门,配备专门的监测人员,定期开展监测。

5.2 健全网络,规范监测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落实各级监测网点建设,建立和健全监测网络;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一落实各矿山监测责任人,发放统一印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表”,提出监测工作技术要求。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将其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统一技术要求,规范监测。

5.3 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职责时,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建议,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监测程序、破坏监测设施、监测情况不实的行为依法查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严重、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已经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监测报告,予以关停;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造成较大生态破坏,危害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矿山,应限其整改、治理,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5.4 强化职能,加强约束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建议将“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表”作为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的必备条件,凡不开展监测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不受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验收备用金结转申报,不办理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缓缴或分期缴存手续,并在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实行否决。

5.5 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建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对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集监测资金机制,设立各级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省级监测对象主要为建国前和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监测工作经费宜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费宜多渠道筹资。公益性监测设备、监测网络建设、监测数据库更新、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宜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矿业权人负责本矿地质环境监测。

5.6 加强学科研究和技术合作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故必须选择当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多学科、多部门参与科研攻关,以监测示范点或示范区为例,逐步积累监测技术经验,开发兼容性好、适用性强的监测设备。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现代化建设。

[1]张进德,田磊,赵慧.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方法初探[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8,35(2):1-4.

[2]梁凯,兰井志,郑伟.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J].环境经济,2007,20(11):19-21.

[3]魏风华,梁振杰,张梁.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2):25-27.

[4]赵龙辉,何卫平,李孝弟,等.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法和监测体系研究[R].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010.

[5]魏军才.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5.

[6]张路.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ESTABLISHING MONITORING SYSTEM AND INSTITUTIONS FOR THE MINE GEO-ENVIRONMENT IN HUNAN

Li Xiao-di,Zhao Long-hui,He Wei-ping,Zhou Guang-hui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ral Station of Hunan Province,Changsha 410007,China)

The monitoring in Hunan hasn't yet developed into a system,without high efficiency and continuality.But it is already feasible to build the system in term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regulatory system,data about mine geo-environment and high monitoring technologies.The principle of"Simple,Practical and Efficient"is followed here in discussing i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technology,responsibility division,data collecting system,quality control system and security measures,in accordance with realities.Finally a system of four levels is advanced:province,municipality,county and enterprise,which focuses on independent monitoring by enterprises with a combination of regular and emergency monitoring.

mine;geo-environment;monitoring;system;institutions;Hunan Province

TD167

A

1006-4362(2011)03-0094-06

2011-03-31 改回日期:2011-05-30

李孝弟(1977- ),男,汉族,湖南新邵人,本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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