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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发展

2011-12-09

云南林业 2011年1期

□ 吴 陇

一、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列为新兴产业之一。云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十五”林业发展规划中,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纳入了林业八大产业之一。国家林业局发布了首批允许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2005~2007年,根据《云南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从育林基金中安排28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扶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云南省一是从严管理野外资源,促使各经营主体积极从事资源的培育。二是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机制,调动经营主体培育资源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简化程序,改善市场准入机制。四是逐步树立以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观念。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单位324家,有从业人员4000多人,年产值约10亿元。其中,养殖单位245家,纯经营利用单位79家。年产值超过500万元的驯养繁殖企业有昆明动物园、云南野生动物园、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大理瑞鹤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通过180多个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大量物种保护项目的实施,使分布在我省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基本上得到有效保护,种群数量得到恢复和发展。

二、存在问题

(一)各地思想认识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

昆明市发展较好,共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50家,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33658只(头);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47家,经营利用野生动物41种。全市基本形成了以科研、医药、旅游、观赏、餐饮为主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产业,年产值约2.03亿元,占全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总产值的20%。但有一些州市重视不够,产业发展才刚刚起步。

(二)养殖规模普遍较小,科技含量较低

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多为个体养殖户。如全省20家鸵鸟养殖场仅养鸵鸟1000多只,不及广东江门鸵鸟养殖公司鸵鸟养殖数的十分之一;全省有13个养蛇场养蛇11000多条,不及湖南一家养蛇场的数量。同时,技术力量薄弱,人才普遍缺乏,全省400多名技术人员中,大多数没有经过专门培训。

(三)产品开发深度不够,市场培育较差

在产品开发上多以资源性消耗和初级产品加工为主,加工利用手段落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很少。在市场营销上往往是以销定产,产品畅销、价格好就多养,反之就少养或不养,缺乏市场观念和长远意识,还未走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困境。

(四)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优势没能发挥

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业总产值上千亿,云南省仅10亿,占1%左右,与“动物王国”、资源大省极不相称。如养鹿业,全国已发展到50万头,鹿茸产量200吨,产值10亿多元,而云南省仅养殖4000余头,鹿茸产量2.4吨,产值500多万元,还不及吉林省的一个县。全国动物毛皮产业产值上百亿,云南省至今还是空白。

(五)缺乏科学规划指导,筹集资金困难

缺乏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不考虑气候环境和饲养技术条件、有无市场前景等而盲目发展,结果失败的不少。有的养殖户竟养5、6种野生动物,每种数量很少,形不成规模效益。由于缺乏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筹集十分困难,抗风险能力很低。

(六)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指导服务不足

全省16个州市林业局虽然均已成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但部分州市没有专职人员,挂靠在森林公安等部门代管。另外,还有70多个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只能应付工作,甚至连及时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都很难做到。

三、发展建议

(一)正确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合理利用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在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科学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仅为合理利用提供了原料,还为增加野生动物种群创造了条件,同时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致富,解决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是一举多得的举措。

(二)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章对产业限制较多,申报经营许可证程序过繁,经营调运手续繁杂、关卡过多,影响产业发展。如梅花鹿我省没有野生分布,全部从东北等地引种,属人工养殖了几十代的种群,但仍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管理。鸵鸟、兰孔雀、美国野鸡等已引进我国几十年,繁衍了若干代,仍按野生保护动物对待。建议对国家公布的54种可供商业性养殖经营的野生动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

(三)制定优惠政策,培植龙头企业,扶持产业发展

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列入林业产业扶持范围,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增加贴息贷款和小额信贷扶持。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开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的骨干示范作用,对养殖经营野生动物产业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植,帮助解决资金、技术、种源等困难,带动产业发展。

(四)培育市场,规范市场管理

允许人工依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上市,简化销售、调运过程中的审批手续。挂靠或开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管理,保护养殖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打击破坏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对合法经营的单位、餐馆和旅游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给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保障。

(五)加强科技服务、人才培育和新产品开发

依托各级野生动物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组织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服务,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加强养殖科技人才队伍,提高养殖水平和产品质量、开发精深商品,提高产值和效益。通过引进人才,引进技术,招商引资,在生物制药、保健食品、肉类加工、精制皮裘、实验动物、观赏动物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六)加强管理机构,认真做好管理服务

增加省、州市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管理服务力量;县(区、市)设立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产业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服务。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养殖经营单位和专业户,宣传政策法规,传递市场信息,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和营销服务。

(七)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指导产业健康发展

对全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进行调研,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确立发展方向、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经营管理机制等。对重点物种养殖基地区域进行分区规划,提出保障措施。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科学合理发展。还要研究鹿、熊胆、鸵鸟、蛇毒、孔雀、实验猴等野生动物系列产品的深加工,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