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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政治的语义分析*

2011-12-08黄文艺

关键词:宪政人权权利

黄文艺

[吉林大学,长春 130012]

权利政治的语义分析*

黄文艺

[吉林大学,长春 130012]

权利;权利政治;民主;宪政;法治

在当今权利时代的背景下,国内的一些学者把源自国外的权利政治概念用来描述国际国内政治法律发展的新趋势。但是,何谓权利政治是一个仍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权利政治的基本特征是:人权理论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权利话语成为主流的政治话语,保障人权构成制度变革的重要目标,争取和维护民权的运动构成政治实践的新景象。为了避免不同范畴之间的混淆,必须把权利政治与民主、法治、宪政、有限政治等相关范畴区分开来。

在最近10年里,英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权利政治 (politics of rights)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之后,随即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思想共鸣,并迅速成为这些学者观察、思考、分析政治法律问题的理论工具。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英美学术语境中的权利政治与中国学者所理解的权利政治,就会发现权利政治的语义发生了实质性的转换。

正如最早把“权利政治”这一概念翻译和介绍到中国的学者俞可平所解释的那样,在英美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中,权利政治是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在批判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时给新自由主义者所贴的一个政治标签。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权利优先于善,任何集体目标都不能否定个人权利。罗尔斯在《正义论》

一书中反复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1](P4,28)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论中就声称,个人权利是个人所拥有的政治王牌。[2](xi)桑德尔把新自由主义者的这种政治观称为权利政治观,并对这一权利政治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意见。[3](P107)在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看来,公共利益(the common good,又译为共同善、共同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因此应当用“公益政治 (politics of the common good)”替代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 (politicsof rights)”。[4](P385)、[5](P285~286)俞 可 平 教 授 认 为,社群主义倡导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有其合理的意义。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政治社群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提供公共利益,从而最终增进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如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实行义务教育等。[5](P282~310)从上述简要介绍中可以看出,在英美国家的学术语境下,权利政治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而提出来的,与之相对立的范畴是公益政治。

然而,进入中国的学术语境后,被批判的对象却摇身一变为批判的武器。在中国的政治学、法学场域中,权利政治已被用来批判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和制度,权利政治的对手也从公益政治变换为权力政治。在国际政治学领域,梁守德、秦亚青、夏安凌等学者从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对立和转化的视角来观察、解读国际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脉络。梁守德认为,国际政治虽然纷繁复杂、变化无穷,但其实质始终是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的较量。长期以来,国际政治始终以权力政治为主导,但冷战结束后,权利政治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6]秦亚青也认为,国际政治的一条日趋明显的发展脉络是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7]、[8]

在法学理论领域,范进学、胡水君等学者则从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的对立和转化的视角来观察、解读近代以来政治法律观念和实践转型的历史逻辑。范进学提出,古代政治是权力政治,一切由统治者说了算。近现代政治是权利政治,以捍卫个人不可剥夺的神圣的自由权利为己任。[9](P30,35,300)胡水君认为,权利政治是一种与政治专制主义相对立的政治类型,这种政治类型自18世纪产生以来,一直是西方政治法律实践的主导模式,而且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不断深入扩展。[10](P1~2)

在政治学理论领域,任剑涛也从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变迁的角度来解释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治行为模式的转变。他认为,30年来,中国的政治存在形态与政治认知方式都在发生转变,这也就注定了中国人的政治行为模式必然相应地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显示为从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的变迁。1949~1978年的中国政治行为模式,是一种显见的权力政治模式。1978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发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权力政治观念开始动摇,权利政治逐渐兴起。[11]

对权利政治的这一语义转换,我们不难给出合理的解释。在当下的中国,无论是作为政治话语的权利话语,还是作为政治实践的人权事业,都还处于破土而出的初生阶段。权利政治不仅不是我们要批判或攻击的对象,反而是我们正在翘首以待的理想图景。我们要批判或抨击的是前权利政治状态,这就是我们很容易联想到的权力政治。值得指出的是,在政治学领域,“权力政治”一语早已被使用,而且有其约定俗成的语义,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伦理政治观相对立的政治观。在这种政治观看来,政治与道德无关,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无论是在一国之内,还是在国际社会,政治就是各种力量围绕权力而展开的较量和斗争。在政治思想史上,这种政治观的开创者是马基雅维里。[12]在国际政治学领域,这种政治观的代表人物是汉斯·摩根索。[13]此种意义上的权力政治显然和英美政治哲学中的权利政治没有直接的关联。

但是,在中国的语境下,权利政治和权力政治这对原本没有什么关联的范畴现在却发生了相互牴牾。语言学的研究表明,语词的语义受制于语词使用者所处的语境,因而语境的变迁会引起语义理解的变化。[14]在中国的政治学、法学话语系统中,权利(私人权利、公民权利)和权力 (公共权力、国家权力)被构想为是一种最根本的政治法律关系,同时也被认为是一对最重要的理论范畴。经过长时期反复地灌输和规训,权利和权力的对立已成为嵌入我们的意识之中的格式化的认识图式。这样,当“权利政治”一语一映入眼帘时,我们的脑海中马上就会浮现出权力政治。而且,在汉语中,“权利”和“权力”这两个词在构词上的对称美和发音上的同一性,更进一步地强化了我们的这种联想。

在此,笔者并不想过多地讨论权利政治与权力政治的语义转换,而是想对权利政治给出一个更具逻辑性和解释力的概念界定。目前,以权力政治为参照系来理解和界定权利政治的方式,不仅无助于我们清晰地理解什么是权利政治,而且极容易混淆权利政治和其他范畴之间的关系。按照一些权利政治论者的解释,权力政治是专制的、人治的、集权的、不平等的政治,而权利政治则是民主的、法治的、宪政的、平等的、分权的政治。范进学认为,权利政治关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对政治公共权力的控制,其制度建构与选择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政制度,其价值和道德支撑是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9](P297)胡水君提出,权利政治是以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为出发点,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权力分立来限制国家权力,通过法律之治 (rule of law)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现代政治。[15](P29)吕良彪、林晓东则认为,权利政治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凡成年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生活 (民主);政府不能是私人利益的保镖,而应以天下为公 (共和);出于对公共权力滥用的担忧,公民可以通过公共舆论等各种方式参与、监督公共决策 (宪政)。[16](P49)

上述这些把权利政治和许多宏大概念联系起来的解释,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相当鼓舞人心的,但实际上却犯了法学理论界很流行的循环解释论的错误。笔者曾在一篇论文[17](P182)中谈到循环解释的问题,即一方面用甲概念解释乙概念,另一方面又用乙概念解释甲概念。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主要条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18](P2)有的学者提出,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19](P1~4)还有的学者声称,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宪政为核心、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模式。这些论断分开来看,似乎是很有道理的,但若合在一起,就是典型的循环解释。这些解释除了让我们看到了一大堆令人眼花缭乱的新词汇之外,并不能告诉我们这些新词汇的真实意义,而且还容易使我们把这些新词汇混淆起来。上述论者关于权利政治的定义或解释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

鉴于这一问题,本文不仅要从正面回答权利政治是什么,而且还要反向地讨论权利政治不是什么,并试图通过厘清权利政治与民主、法治、宪政、有限政治等范畴之间的区别,以避免不同范畴之间的混淆。

在政治学、法学的范畴框架中,如果权利政治是一个有意义的范畴,它必然能够概括或描述其他范畴所无法涵盖的政治法律现象。否则,按照逻辑学领域著名的奥卡姆剃刀定律,就不应该增加这样一个范畴。不过,确如中国的权利政治论者所观察或体认的那样,权利政治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范畴,它确实描述出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法律现象。因此,本文对权利政治的解释不只是下一个简单的定义,而是试图描述权利政治所指称的政治法律现象,或者说,试图描述权利政治给现代政治生活带来了哪些新的因素。

在政治理论层面,权利政治把保障人权视为是政府存在和运转的重要目的,乃至惟一的目的。启蒙运动时期出现的自然权利理论是一种最彻底的、最激进的权利政治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中,享有和行使着各种自然权利。由于缺乏政府的管理,人们主要依靠私人的力量来保障自然权利,这容易引发无休止的冲突。为了有效地保障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来组建政府,并授予政府裁判纠纷和实施惩罚的权力。因此,在自然权利理论看来,建立政府的惟一目的就是保障自然权利。[20]在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这种自然权利理论成为了反封建、反殖民的理论武器,并直接转化为资产阶级政治宣言的内容。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年)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也明确提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以法令剥夺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由于自然权利理论以假设的自然状态为基础,并且片面强调人权对于政治的重要性,因而在现代政治舞台上逐渐失去了影响力。

不过,虽然不同的国家坚持和奉行不尽相同的人权理论,但是现代各国都普遍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倡导人权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因而成为学术研究与政治宣传的禁区。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治国方针的确立,我们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高举人权的思想旗帜,而且还积极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将其庄严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21]

在政治话语层面上,权利政治将权利话语推升为一种主流的政治话语。各种政治主体或用权利话语来观察、思考和处理政治问题,或用权利话语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主张和理想,或用权利话语与政治对手对话、论辩和抗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可剥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权)话语已经渗透到了世界各国的政治言辞中。用杜兹纳的话来说,人权作为一种新的政治话语和社会理想已经遍及全球。“人权把左翼分子和右翼分子、传教士与政府官员、首相与叛乱分子、发展中国家与汉普斯特德和曼哈顿的自由党都联合起来。人权已成为人们从统治和被统治中解放出来的指导原则,成了无家可归者重整旗鼓的呐喊,成了革命者与异议人士的政治纲领。但是人权并不只对身居窘境者具有吸收力,同样,西方社会中沉浸于花天酒地的奢侈消费者、花花公子、寻欢作乐者、哈罗德的业主、吉尼斯公司前总经理以及前希腊国王,也都表达他们的人权主张。”[22](P1)

“美国版”的权利话语体系无疑是当今世界权利话语的强势代表。按照格伦顿的说法,尽管美国的权利话语只是当今权利世界语中的一种地方方言,但权利话语的美国版本却展现出许多不同寻常的特征。[23](P10)这种美国式的权利话语既体现于官方的政治宣言中,也体现在民众的日常言论中。格伦顿以美国人对富有争议的焚烧国旗案的判决的讨论为例,说明了美国人诉诸权利话语的思维习惯。反对把焚烧国旗视为表达自由的美国退伍军人协会的发言人,在被媒体反复追问“国旗代表什么”时,不假思索地回答说,它代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这是一个我们拥有权利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国家。而另一位对焚烧国旗之举进行辩护的男子,在接受美国国家公共广播电台采访时说,我买了一面国旗,它就是我的财产,因此我就享有随心所欲用它做任何事情的权利。[23](P11)虽然这两位美国人对待焚烧国旗的态度截然不同,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诉诸权利话语来表达自己的见解,由此可见美国人的权利思维和权利观念之强烈。

在政治制度层面上,权利政治使保障人权成为政治法律制度变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当今世界,不论是作为一国总章程的宪法的修改,还是其他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维护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制度革新的重要推动力和基本的价值目标。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对宪法的四次修订就是这方面的很好实例。维护和保障人权是贯穿于四部宪法修正案的核心理念。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不仅明确宣布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还确立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关于国营企业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规定,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规定,扩大了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并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概念和观念入宪,无疑是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在政治实践层面上,权利政治代表了现代政治发展历程中风起云涌的争取和维护权利的政治运动。早在19世纪70年代,德国法学家耶林就发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在他看来,斗争是法权概念的要素,斗争是法权的事业。他宣称,为权利而斗争,既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集体的义务。[24]但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权利的政治运动则主要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可以说是这类权利政治运动的重要典范。这场民权运动最初主要是美国黑人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争取自由平等的政治运动,但后来逐步演变为各种群体批判社会不公、寻求平等权利的几乎全民性的政治运动。到了60年代末,奇卡诺人争取权利的运动、同性恋者权利运动、土著美洲人争取权利的运动、消费者权益运动、女权主义运动以及其他的权利运动风起云涌,遍布于美国的政治地图。[25](P418)随着法院和国会对诸多权利主张的日益认同,这场民权运动又经常被描述为“权利革命”。[23](P5)

正如任剑涛所言,近10年来中国社会的各种维权活动的蓬勃发展是权利政治兴起最具意义的事件。[11](P22)较多开展维权活动的社会群体有城镇拆迁户、失地农民、下岗工人、城镇小区业主等权利易受侵犯的群体。这些维权运动的兴起,不仅表明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显著增强,也表明了中国民众政治表达方式和行动策略的转变。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把争取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行动称为维权行动,以使自己的行动具有不可质疑的合法性。而且,维权已不仅仅是民间群体的活动目标,官方政治团体也把维权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并加入到了蓬勃兴起的维权运动的行列中来。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官方团体,都成立了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权益的工作部门。例如,共青团中央下设了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全国妇联下设了权益部,中国残联下设了维权部。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官方社团所下设的维权机构在中国的维权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正面分析了权利政治的内涵之后,接下来就应当划清权利政治和其他范畴的界限。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权利政治确实与民主、宪政、法治、有限政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决不能把权利政治与民主、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划等号,也不能用民主、宪政、法治、有限政治去界定权利政治的内涵,因为它们分别代表着现代政治体制和生活的不同向度,也包含着不同的政治理念、逻辑和原则。

尽管权利政治通常是以民主政治为存在前提的,但不能把权利政治混同于民主政治,也不能认为民主政治必然导致权利政治。某些形式的民主政治甚至对权利政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古希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制就根本不承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贡斯当、萨托利等思想家都曾指出,这种民主制并不尊重个人,个人没有任何独立性。城邦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城邦。[26](P306~328)、[27](P287~292)中国的文革时代的那种大民主直接导致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在这种大民主下,群众组织可以任意对公民实施批判、斗争、抄家、体罚等侵权行为,公民个人则没有任何真正的权利可言。虽然现代的代议制或代表制民主政治总体上更能稳定地促进或保障权利政治,然而即使是在实行代议制或代表制民主的国家,我们也能发现在公民权利的范围、公民权利的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别。

从形式法治理论的立场来看,法治与权利政治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形式法治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拉兹指出,法治与民主、正义、平等 (法律面前的平等或其他形式的平等)、人权、人的尊严等不应混为一谈。某种非民主的法律体系虽然建立在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宗教迫害的基础上,但有可能比西方民主社会的法律体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28](P211)也就是说,在拉兹看来,一个不尊重、不保障人权的社会也有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种观点很难为中国的法治论者所认同,因为中国的法治论者所奉守的法治理论大多是实质法治理论,而不是形式法治理论。在实质法治论者看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29](P9~13)、[30](P375~379)、[31]但是,正如笔者曾批评的那样,实质法治论者把民主、人权、正义、权力制约等因素统统纳入法治的范畴之中,不仅导致法治与民主、人权、正义、权力制约等范畴的相互混淆,而且还会产生其他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17](P180~182)当然,即使是形式法治论者,他们也承认法治比人治更有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拉兹认为,法治的一大优点就是保护个人自由。自由是人们在尽可能多的选择中做出抉择的有效能力。法治所带来的人们所处环境的可预测性,将增进人们自由行动的能力。[28](P221~222)不过,法治具有保障个人权利的作用,同保障个人权利是法治应有之义,完全是两码事。在笔者看来,法治作为现代政治的要素,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政治活动应受制于事先公开颁布的法律规则;而权利政治作为现代政治的特征,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政治活动应尊重、维护和保障人权。

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尽管有一些学者意识到了宪政与民主、共和等范畴之间的区别,[32]但是宪政还是未能幸免地经常被民主、法治、人权等定义宽泛的词汇所循环解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除了很多学者未能摆脱循环解释的思维习惯这一原因外,还因为很多学者往往从现代宪法的精神、内容去解释宪政。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会规定人民民主、人权保障、法治、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基层自治、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于是乎很多学者就自以为宪政就是所有这些美好事物的总和。如果宪政真是天下所有美好事物的总和,那就将会是宪政行而天下治。但是,宪政并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大容器。宪政其实只不过就是一种以宪法为最高游戏规则的政治体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是按照其宪法建立和运转的,并且所有政治主体都依据宪法所提供的游戏规则来开展政治活动,那么这个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就此意义上的宪政而言,宪政和权利政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它们分别代表了现代政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取向。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人权条款是现代宪法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人权保障始终是现代宪法的重要的价值取向。因此,宪政的推行确实会强有力地推进权利政治的进程。

虽然权利政治与有限政治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有限政治和权利政治各自的力量重心和用力方向却不一样。有限政治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并且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活动。[33](P21)在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对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主要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有限政治的重心是限制政府权力,而权利政治的重心是保障私人权利。就此而言,有限政治与权利政治之间似乎应当是一种同命运和共进退的关系。然而,权利政治与有限政治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着相悖离和相矛盾的一面。这集中表现为,以福利权为代表的积极权利的兴起,要求扩大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而不是限制政府的职能和权力。因为这一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恰恰要求扩大政府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要求政府更加广泛地干预社会生活。但是,一旦政府的职能和权力被无限制地扩张,又会对以财产权为代表的消极权利构成严重的威胁。

以上通过对权利政治与几个相关范畴的简要辨析,笔者试图表明,在使用和界定各种有意义的范畴时,必须坚决反对和避免过去30多年来中国学术界所形成的那种循环解释的流弊,努力地、清晰严谨地界定出每一个范畴所具有的独特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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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

A

1671-7511(2011)03-0078-07

2010-03-02

黄文艺,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本文为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2010年度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目号:10J2D0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雨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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