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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赌球析因及防治对策

2011-12-07胡永红周登嵩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赌球俱乐部球员

胡永红,周登嵩

中国足球赌球析因及防治对策

胡永红1,周登嵩2

随着中国足坛反赌风暴的日益猛烈,赌球问题更加引起社会的关注。分析了中国足球界赌球的社会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以及心理原因:社会原因包括社会控制失灵、价值取向畸变、法制建设落后;文化原因指中国足球在中西方足球文化对接过程中出现偏差;经济原因包括人的经济性本性以及现实经济的窘迫;心理原因指盲从与侥幸心理使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赌球行为的对策,包括推广健康的价值观、建立足球反赌工作常态化机制、加强反赌球立法、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球员的社会保障系统、在条件成熟时让地下足球博彩合法化、培育优秀的足球文化以及改革现行体育管理体制。

足球;赌球;足坛反赌

赌球是利用足球、篮球或者其他球类的比赛进行赌博的活动和行为。按照是否干预体育赛事,可分为两种:一是仅有单纯的赌球行为,但不干预体育赛事;二是不仅有赌球行为,而且干预体育赛事。赌球者为达到预定的获取金钱的目的,采用行贿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俱乐部和联赛管理人员等方式,或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俱乐部和联赛管理人员自身直接参与,共同策划并实施“假球”、“黑哨”等行为,达到预期的比赛结果。本文所探讨的“赌球”,即指第二种行为。赌球触犯了国家法律,影响了国家的声誉,玷污了中国体育的形象,挫伤了广大球迷的感情,已成为阻碍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大毒瘤。随着中国足坛反赌风暴的日益猛烈,赌球问题更引起社会关注。本文对产生赌球的原因和消解赌球行为的对策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中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1 产生赌球的原因

1.1 社会原因:复杂的现实生活为赌球提供了土壤

1.1.1 社会控制失灵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及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个体、群体及组织等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特别是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根据有无明文规定,社会控制包括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两种类型。其中,政权、法律、纪律、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中有组织的宗教等,均有明文规定,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而风俗、习惯等无明文规定的文化性制约则是非正式控制;而如果根据是否依靠外部力量,社会控制又可以分为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两种类型。其中,内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而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就范。一般来说,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可相互渗透和转化[1]。

不可否认,俱乐部成员参与联赛相关事宜,应受到正常的社会控制,其正当、合理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正式控制、外在控制)、舆论肯定(非正式控制,外在控制)以及自身认可,并能自觉地把各种社会规范内化(非正式控制、内在控制),使之约束和督促自己,从而保证足球圈内正常的秩序。但随着目前俱乐部经营状况的低迷,联赛参与人员的收入和刚实行职业化改革的20世纪90年代有了很大差异,俱乐部成员通过正规比赛得到的物质奖励大为减少[2];另一方面,少数球员的赌球、假球行为虽违反了社会规范,被舆论谴责,但并没得到相应处理,未受到应有的外在控制,反而愈演愈烈,逐渐为足球圈所接受甚至“默认”。显然,这种对不正当要求的放纵,就是当今社会外在控制的失范。因此,当正常的社会控制对球员的非法行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时,赌球继续发生就在所难免了。

就中国足协在足球联赛中充当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而言,多年来,作为主管中国足球发展的“总部”,中国足协未能正确发挥自己的作用,未能对赌球做应有的外在控制,也没有发挥应有的正式控制作用。在联赛相关人员参与赌球之前,足协没有相关的预警措施;在联赛相关人员参与赌球的过程中,又缺乏相关的监控机制;而在赌球行为发生后,也没有具有震慑作用的惩处办法。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足协都处于管理缺位和错位状态。如对1999年的“渝沈之战”的过轻处罚,导致了中国足坛随后出现更多的“默契球”[3]。而2001年,浙江绿城俱乐部刮起打黑风暴,即使证据确凿,即使全国球迷殷切期待,足球主管部门也仅处理一个“黑哨龚建平”便偃旗息鼓,使铤而走险者更加肆无忌惮,为后来“假赌黑”的泛滥埋下祸根[4]。另外,对2001年的“甲B五鼠案”的前后反差很大的处理态度,也说明中国足协管理严重错位。正因为足协的种种不作为,才引起业内外广泛的批评(2010年9月27日,体育总局举行中央媒体集体采访时,刘鹏局长认为“足协成为腐败温床”、“足协既办赛又管赛,导致问题重生”[5]更能说明这一事实)。曾介入“华南虎事件”的郝劲松律师甚至一度考虑将对在抓赌问题上“不作为、胡作为”的中国足协告上法庭。他认为“对赌球、黑哨等问题处置不力的中国足协甚至可能充当了赌球势力的保护伞”,认为“中国足协是最大的庄家”、“正是因为他们的不作为,使得赌球、假球在中国足坛如此猖獗”[6]。

1.1.2 畸形的社会价值取向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的加剧以及利益多样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取向更加强烈,社会价值取向也日益多元化。传统的价值观念逐渐被示威,“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等腐朽、落后的价值观念逐渐蔓延甚至在某些领域和行业“大行其道”。这种思想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主流意识形态维持社会向心力的凝聚力受到削弱,使得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日益多样化[7]。对足协官员、俱乐部官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联赛相关人员来说,在这种社会价值取向的影响下,难免出现对社会规范意识的淡漠和浮躁、迷茫的心态,增加其赌球的可能性。

1.1.3 体制因素: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追根溯源,赌球的原罪不完全是那些作假的“恶人”,问题出在体制漏洞上,特别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上。由于赌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学角度看,是对我国体育法规的践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以及足协规章《足球竞赛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贿赂、欺诈等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但近几年的赌球事件中,中国足协就假球、黑哨等的认定及其是否构成犯罪时面临的尴尬局面和最终的司法介入及解释,也说明中国足球在立法方面的贫乏,这也是赌球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的重要原因[8]。目前,涉及赌球方面的法律是《刑法》,其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也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现有法律来看,除非是他们自己在赌球中涉嫌聚众赌博、自己做庄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才可以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否则,很难对其进行严厉制裁,这也是赌球者日益胆大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可以看出,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已不适应打击赌球的需要[10]。因为与犯罪的收益和危害相比,目前刑罚对赌博罪的处罚实在偏轻,已起不到震慑作用,而且目前对赌博罪量刑无档次之分,不论情节多么严重,赌博金额多么大,条款中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加之附加刑中没有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利益如此之大,成本和代价却如此之小,使得赌博的风险成本偏低,为获暴利,参与者往往孤注一掷[11]。

1.2 文化原因:中国足球在中西方足球文化对接过程中出现偏差

足球是一种十足的体育文化现象。足球运动中,政府的参与、教练员、裁判员、球员的行为、观众的表现、社会的关注、制度的建设等因素,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本民族的文化精神、风貌和内涵。在中国足球实行职业化和中西方足球文化的对接过程中,中国足球最先效仿的只是西方足球文化中外在的、形而下的物质文化(如足球场地器材,运动装备等)以及一定程度的形而上的制度文化(如足球组织机构制度、竞赛制度、奖惩制度、用人制度、后备人才培养制度),而对其精神文化(如足球行为准则、思想观念、道德精神、价值观念和追求)的学习和接受则很少,甚至完全漠视,造成“淮南橘、淮北枳”的不同后果。可以说,完整意义的足球文化在中国远未建立,中国足球一直游离于足球文化核心——精神层的外缘。

由于在足球文化建设方面缺乏必要的整合与吸收,我国当前足球发展的注意力完全忽略了关于自由与解放的人类精神的追求,忽略了足球文化对于人们培养健康生活方式的效应。国内联赛更多的追求集中在经济利益方面,表现出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也使足球运动的发展表现出极端的文化贫困[12]。足球文化中最内核的公平竞争文化以及促进足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的精神道德文化,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没有形成。很大意义上,中国足球联赛中的竞争是扭曲、畸形的竞争,绿茵场已不是公平竞争的赛场,而是沦落为各色人员挣钱获利的赌场。金钱远胜于荣誉和尊严,这可能是目前不少联赛相关人员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这种异化的竞争文化势必带来赌球现象。

1.3 经济原因:追逐经济利益成为赌球的直接诱因

1.3.1 人的“经济性”本性使然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动物,普通人考虑问题总是从自利的角度出发,这就是人的经济性。人的经济性理论说明利己是人的本性,人们的活动大都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动机,都希望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即支出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用。这一理论完全适应赌球,也符合赌徒的利益动机情况。赌球是极具投机性的项目,门坎低、投资小、回报大而快,尤其能满足某些赌徒以小博大、以少博多、快速致富、赢取巨大利益的心理和欲望。相对而言,我国体育彩票虽然品种较多,也能满足部分赌徒的心理和欲望,但其中奖概率非常小,奖金少,难以对某些赌徒产生吸引力。所以,人的“经济性”的本性在能够直接操纵、回报大、见效快的赌球面前,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巨大利益的刺激下,联赛相关人员难免不参与其中[4]。

1.3.2 现实经济的窘迫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和加剧了球员的赌球中国的足球职业化改革虽有近20年历史,但发展不完善。由于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多数俱乐部都是昙花一现,不复存在。同时,我国的足球俱乐部自身造血功能差,市场开发难有突破,球员收入不高。很多现役国脚球员合同规定的年收入仅三四十万,大部分俱乐部中年轻球员的月收入只有几千元,少的甚至只有一两千元,且中超俱乐部大面积欠薪[13]。能按时发放工资和奖金竟成为俱乐部老总炫耀“政绩”的资本[14]。由于缺乏监管,很多俱乐部没有党团、工会组织,球员没有养老、医疗保障,很多合同都是阴阳合同、霸王合同。球员在俱乐部没有目标和保障[5]。同时,大部分足球运动员退役后被推向社会,自谋出路。有些球员即便在职业生涯中挣到钱,也在退役后因缺乏一技之长而面临坐吃山空的窘况(如沈阳足球队退役球员为了拿到应得的补偿,在和有关部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某球员甚至背着自己瘫痪的老母亲求有关方面网开一面)[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球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加上教育宣传措施缺位、惩罚约束机制不完善、打击力度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就会促使球员铤而走险,参与甚至加剧其赌球行为。

1.4 心理原因:盲从与侥幸心理盛行

长期以来,在参与赌球的群体中普遍存在着盲目从众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当某些不参与赌球的球员发现自己的行为和意见与大环境不一致,或与群体中大多数人有分歧时,会感受到一种压力,甚至觉得自己是“异类”、“不合群”,促使他产生从众心理,容易良莠不分地接受别人的意见并产生赌球行为。据《新民晚报》报道,某些球员初期能抵制赌球诱惑、捍卫球场尊严,但在赛后发奖金时,其奖励却不到赌球“联络人”给出价码的一半。打假球的逍遥法外且轻松拿钱,坚持原则的奖金很少,打假球者反成“榜样”[2]。此种情况下,球员如果没有正确的分析,不辨善恶良莠,就会加强其盲目的从众心理,参与赌球。

同时,虽然大多数参与赌球的人员都知道赌球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仍抱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行动隐蔽,不会轻易被发现,即使查处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另外,还认为如果参与赌球的人员多,打击力度就会降低,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会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行险激幸的侥幸心理成为其“精神护身符”,赌球也就一发而不可收拾,乃至形成恶性循环。“足球病毒”王鑫案发前长期“平安无事”,直到新加坡警方发出通缉令才露形这一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事实。

2 消解赌球的对策

2.1 推广健康的价值观

良性发展、健康有序的足球环境,有赖于从业人员健康的社会价值观。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可以通过同化发生相互作用。价值观同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1)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感化等手段,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如对青少年的思想文化教育等;(2)通过各种奖惩措施和约束机制诱导或强制性改造他人的价值观,如对先进人物的奖励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等。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先进的价值观、思想观、道德观占据意识形态的主阵地,同化落后、消极的价值观念;宣传和提倡健康的价值观念是对扭曲的、以个人利益为取向的价值观的最好的同化方式和打击方法;要努力提高足球界的政治素质、思想和业务素质;鼓励和提倡足球从业人员去除盲从和侥幸心理,合法经营、脚踏实地地训练和比赛,任何个体不得以妨碍足球比赛和足球管理秩序为代价来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而要以阳光手段换取应有的利益[16]。

2.2 建立反赌常态化机制

专项整治对于中国足球反赌,虽然能取得一时的成效,但难以持久,正如当年马来西亚足坛扫赌,一次性打击了近200人,但很快死灰复燃。所以,应建立足球反赌工作常态化机制,替代暂时性、治标性的专项整治。这个工作可以分为两部分来实施。

首先,因为足坛反赌的核心问题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所以,要加大对领导班子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制度确保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应当让足协内部监管淡出舞台,建立司法介入监管的长效机制,并把司法介入向纵深推进,为打赌打假的执法带来更明确的定位,从法律上真正起到威慑作用[17];其次,作为主管部门的足协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足球行业的管理,把扫赌打黑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和系统工程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有利于足球事业长远发展的规章制度,从机制体制上维护足球的公平竞赛环境,端正行业风气。可采用如下具体措施:(1)足协建立内部名册,专门登记参与赌球、打假球的人员。一旦上了“黑名单”,将被拒绝联赛之外;(2)重金悬赏举报人,而对知情不报、明知故犯的球员,也将面临最高为终身禁赛的处罚;(3)成立国际足坛扫黑打假机构,由各国足协官员、警察和反贪监察部门的精英组成,联手对抗境内外赌博集团。

2.3 加强反赌立法,制定有效的定性与量刑依据

赌球不仅是体育竞赛规范的问题,也超出国家体育行政管理的范畴;赌球问题既包括赌球的赌博罪,黑哨的商业受贿罪,还涉及体育官员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行为,因此,彻底治理赌球需要司法介入[18]。欧洲足坛反赌效果明显,与其完善的配套法律有直接关系。中国法律中对于赌球处罚虽然有法律依据,但相对于中国足坛赌球的现状,有两大问题值得关注:对赌球的处罚明显量刑过轻和中国足协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要得到明确。

具体而言,要完善赌球的立法、定性与量刑等体系,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以“操纵体育比赛罪”进行处罚。随着王鑫等人利用商业贿赂操纵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侦破,相关法律法规应针对足球行业内部的“假”“赌”行为加以完善。就立法层面来讲,应建立更有效的预防、遏制和惩处机制,可以考虑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来对具备“以不正当方式,人为操纵体育比赛结果”这一特征的行为加以处理,以此约束足球行业中的类似犯罪活动。在具体量刑中,对类似王珀这种组织主犯,以涉案总金额量刑;对参与假球的球员,以所得实际金额量刑;那些没有获利,只是被胁迫参与的球员,虽然不受法律上的定罪,但可由中国足协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以“商业贿赂罪”定性假球和赌球。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参赌人员的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教。即使是组织者,也只能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显然,这些处罚不足以震慑赌球者。另外,还有意见认为可以把假球和赌球定性为赌博罪。笔者认为量刑较轻,对于获利上百万、千万的赌球来说,难以达到应有的罚治效果。司法部门应以“商业贿赂罪”对假球定性。按刑法规定,行贿、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加上赌博罪并罚,打击力度会更大[19]。

第三,参照刑法中的“诈骗罪”量刑。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联赛相关人员因赌球作假,就是对公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故可援用诈骗罪对赌球量刑。当然,如果赌球情节较严重的,可在现有基础上对赌博罪加一个司法解释,用于严打;如果有行贿、受贿情节的,也可以数罪并罚,这样可能更容易操作[19]。

第四,适时单独为足球立法。由于参与赌球人员众多,除裁判、官员,还有俱乐部、球员、教练等。侦查难、量刑难等成为赌球发展的客观因素。如何对各种赌球主体的各种赌球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区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一个难题[20]。应从立法层面加大对足球联赛的规范,保证联赛有法可依,有良好的足球法制环境。为足球立法,能把商业利益、资本和足球运作等有机融合起来,通过法律形式对各种“足球行为”进行规范,可通过制定《反赌球法》,通过建立中国足球的专门监管机构,监督诸如资金流动、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等问题,减少赌球的发生[21]。

此外,由于以中国足协为代表的中国体育界行业性社会团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是学术探讨的重点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因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还应视为法律授权组织,其权力来自《体育法》,中国足协对于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也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完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赋予中国足协诉讼主体地位,对其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认定。一旦出现违法现象,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将其告上法庭[22]。

2.4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促使收入公开化

欧洲各大联赛虽有大量的足球博彩,却鲜有赌球违法事件,这除了当地警方及时有效的介入,还在于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各尽其职。如英超对足球裁判监控非常严格,裁判要主动申报登记自己的个人财产,税务、司法部门会对裁判员的财产进行定期检查。建议对联赛相关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凡注册俱乐部必须上报主力、替补、边缘球员的工资数额;所有球员、裁判员和相关官员,在新赛季开始前必须公开自己的资产。必要时,足协可以进一步要求“重点人物”提供财产来源细节,登记冻结来路不明的钱,并可能让其成为日后在法庭上量刑定罪的证据。

2.5 建立健全球员的社会保障系统

关于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叶乔波曾认为“从事高风险、高投入、低回报事业的运动员退役后面临着求学、就业、疗伤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23],当然,这个判断也同样适合足球俱乐部球员。建立健全职业球员的保障制度,要求俱乐部必须按时交纳球员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甚至在球员被挂牌而无下家的情况下,俱乐部也应该在当年内为该球员缴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每年必须交纳一部分保证金,以保证退役的球员在遇到了职业伤病的困扰后可得到必要的资助。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解除球员的后顾之忧,打消其参与赌球的动机,减少赌球的可能性。

2.6 在条件成熟时让地下足球博彩合法化

在条件成熟时让地下足球博彩合法化,是对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的结果。

一方面,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将足球博彩作为正式的产业来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创造了成功的先例。在欧洲,足球赌博作为合法的行业,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如意大利的足球加博彩已经成为其支柱产业,足球牵动着国家的经济。一些赌博公司甚至成为很多足球俱乐部的主赞助商,如皇家马德里、AC米兰、不莱梅等豪门,其胸前广告均来自公开的赌博集团,而且这些集团给的赞助费比一般的广告赞助商多得多。再如英超比赛的场边也都有博彩公司的宣传广告。同样,中国香港已经将传统的足球博彩的范围扩大到了联赛,球迷可以竞猜世界杯、欧洲杯、英超等大型赛事,也可以竞猜香港联赛。而且,足球博彩得到了香港警方的支持,他们认为这是打击非法赌球的一个有效办法。在2006年世界杯之后,香港足球界并没有因为博彩开禁而导致“假赌黑”泛滥。当然,这也得益于警方和相关部门对博彩业的强大的监管力度[24]。所以,博彩不仅能够增加俱乐部与球员的收入,也能对整个国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这一模式值得中国足球学习。

另一方面,就目前国内合法的足球博彩的参与群体而言,其实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如中国体彩和福彩在2008年的总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而地下非法赌资却大大超过这一数字。2006年德国世界杯期间,全球的合法投注额创下了30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纪录。而在中国,仅广东省的地下赌球投注额就有200亿元人民币之多。因此,打击非法赌球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之间的幕后联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之道,必须研究非法赌球现象背后蕴含的巨大市场需求,正视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合理解决他们的消费需求,设立合法性与博彩性兼具的新足彩[25]。

在上述背景下,一旦以健康的方式将足球博彩公开化、合法化,并加强监管(博彩公司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在警察机构设立“反贪局”,对各俱乐部和球员进行有效监控),那么在很多方面就能有序地实施和运行。就俱乐部人员而言,博彩公司将起宏观监控作用。一旦某个人员的帐户出现异常情况,博彩公司会主动向相关机构指证,由相关机关深入调查,保证整个足球博彩市场的正常运转。同时,赌球的资金也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也可以合理征收。而就俱乐部本身而言,按照国外某些规定的做法,博彩公司将自己盈利所得返回相当比例给足球,以作为联赛经费的补充。这样既可以提高联赛的关注度,也将为治理非法赌球提供一个疏导的出口,还能有丰厚的利益回报,只要监管得力,其利远大于弊。因此,在条件成熟时让足球博彩合法化是一举多得的措施。

2.7 培育优秀的足球文化

足球文化和民族文化、民族特性息息相关。一个民族要想拥有优秀的足球文化,除了需要非常高的普及力之外,还必须找到足球运动本身特点和本民族文化习性二者之间的相通之处及合适的切入点。中国足球之所以长期萎靡不振,主要是因为缺少优秀的足球文化,缺乏健康的足球基因。俱乐部球员没有锻造顽强的拼搏精神,没有练就高超的球艺,却“习得”了丑陋的足球文化——赌球与假球。赌球与假球亵渎了球迷,毁灭了足球道德,损害了国家形象。中国足球的当务之急是培育优秀的足球文化,弘扬优秀的足球精神。在下一步发展初期,首先,应该竭力建立点多面广的、强大的、以技术为基础的足球训练中心,吸引世界顶级教练来华执教,进行科学严格的训练,建立发达的足球物质文化体系;其次,要建立良好的集发现、选择、指导、运用、发挥于一体的人才制度,强调基于团队合作的基础技巧,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建立合理有序的规则和运行、监督等制度,形成良好的足球制度文化体系;在此基础上,树立良好的足球文化准则,强调团队精神,培养球员积极进取的思想观念和完备先进的足球理论体系,树立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念,形成良好的价值文化体系。赌球和假球等失信行为得到根除之日,即为中国足球“浴火重生”之时。

2.8 改革现行体育管理体制

穷源溯流,中国足球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体制。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危害在职业化程度最高的足球中“引爆”开来,赌球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要彻底解决足球圈的“顽疾”,必须进行有效的体育体制改革。目前,关键在于主管体育的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从又管又办的全能型政府机构向以管为主,重在服务的新型体育行政部门转变。可从改革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入手。凡是可市场化的单位逐步非行政化,成为法人主体进入市场,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凡是主要执行政府机关行政职能的所属事业单位回归行政[26]。这样,就可以真正地管办分开,使职权界限分明,为真正实现足球的市场化和职业化做好制度上的铺垫,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赌球的发生。具体而言,首先,要解决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现状,特别是要让中国足协完全独立出来,真正发挥其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因为行政机关与行业组织合二为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延伸,造成了职能僵化和权力滥用[27],“行政足球”的干预使足协很难充分发挥其民间组织职能,导致中国足球长期以来唯成绩论、唯政绩论,急功近利、忽略建设;其次,急需完善法律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既要对足协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也要对俱乐部运作、管理方式、球员行为进行监督,否则,中国足协仍难逃“腐败温床”的窠臼;最后,不断完善中国足球的市场化联赛机制,在正确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尊重投资人、球迷的热情与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足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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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郭剑.整肃中国足坛还得靠法规建设[N].中国青年报,2010-09-14(07).

[23]中国体育报.谁为他们撑起安全网,代表委员关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EB/OL].http://www.sports.sina.com.cn,2006-03-09.

[24]小凯.中超会玩博彩吗[N].西安晚报,2010-01-09(09).

[25]千龙网.两会代表委员谈中国足球病根,体制问题是关键[EB/OL].http://www.qianlong.com,2010-03-07.

[26]网易论坛.足坛反赌扫黑激发体育体制改革的再思考-去行政化[EB/OL].http://www.article.bet007.com,2010-09-29.

[27]张建民,林劲杨.中国足球协会的改革需要公民社会参与[J].体育学刊,2008,15(11):4-7.

Cause Analysis of the Soccer Gambling and Its Prevention in China

HU Yonghong1,ZHOU Dengsong2
(1.School of PE,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5,China;2.Capitial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Beijing 100088,China)

With the increasingly violent storms of Chinese anti-gambling,the issue of soccer gambling is more concern of the society.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social cause,culture cause,economic cause and psychological cause.The social cause includes that the social control failures,the value orientation distorts and the legality construction falls behind;The culture cause refers to a bia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docking of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football culture;The economic cause includes the economy nature of human and the economic difficulties;The psychological cause refers to the sequacious and the fluke mind.At the same time,it puts forward to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ng and lessening the soccer gambling,including popularizing the health values,establishing a normal anti-gambling mechanism,reinforcing the relative legal system,implementing the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setting up and perfect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the footballers,making underground soccer betting legal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fostering excellent Chinese football culture,reforming the current sports management system.

soccer;soccer-gambling;anti-gambling in soccer

G 80-05

A

1005-0000(2011)02-0140-05

2010-10-07;

2010-12-25;录用日期:2010-12-30

胡永红(1972-),男,湖南双峰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1.韶关学院体育学院,广东韶关512005;2.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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