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作品的保护与盗录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1-11-22孙益武
□ 孙益武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论电影作品的保护与盗录行为的法律规制
□ 孙益武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电影作品由于其经济性和文化性而得到知识产权法的重点保护。但现实中,针对电影作品的盗版形式仍然是层出不穷,其中影院盗录是提供各种非法制件的来源,因而性质上也最为严重。对于影院盗录行为的刑事打击,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来规制盗录行为,并在双边条约、数边协定中出现刑事打击盗录行为的条款,中国也应该适时采用,以更好地保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文化 (电影)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电影;盗版;盗录;刑事
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1]然而,电影的盗版问题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的难题,也影响着电影作为文化产业的支住产业更好地产生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电影作品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著作权的客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直处在不断扩充中。电影作品自从写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开始,就一直成为著作权“皇冠”中的一颗“明珠”。电影作品和其它著作权客体相比,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电影作品的保护应是一种强保护。
(一)电影作品是众多参与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2节第15条以法定归属的方式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为制片人所有。但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作者比较单一,即使是合作作品涉及的主体数量也较少;而电影作品,除了法定著作权人出品人(制片人)之外,还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等众多参与者的劳动和智慧凝结其中;而且电影中可以独立的作品由其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电影作品的科技含量高
电影作品本身就是技术的产物,无论是早期的无声黑白电影还是现在的数字电影都与技术密切相关,整个生产和发行流程涉及到胶片影片摄制、洗印加工技术、后期合成技术、放映技术、立体声技术、数字特效技术、版权保护数字技术等光学、声学和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可以发现,仅专利名称中涉及“电影”的专利就多达430件,其中发明专利257件,实用新型专利136件,外观设计专利37件;[2]这还不包括其它专利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过程中的应用。然而,中国电影相关企业的专利数量并不乐观,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国内电影行业唯一的国家级公益型科研院所只有6件专利,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有13件专利,而上海电影制片厂只有1件专利;同比之下,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拥有176件专利,而华纳兄弟拥有52专利。[3]
随着技术在中国电影产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2007年制定了《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2008年制定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还组织完成了《35mm电影发行拷贝上画面和光学声迹的位置和尺寸》、《35mm电影遮幅影片画面的位置和尺寸》、《数字电影立体声多声道技术规范》和《数字电影中间片技术规范》等7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这些技术标准的颁布与制订,为引导行业技术发展、规范电影市场秩序、提高技术质量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4]电影艺术的发展,展示和证明了科学技术在文化艺术领域里的灵魂作用。电影艺术这种综合艺术形式,需要科学技术来强化自身的驱动力。[5]
(三)电影作品的经济效益突出
电影产业对经济的贡献非常突出,首先体现在直接的经济效益上。当然第一个指标就是票房收入。票房收入直接反映了作品受市场的欢迎程度,同时减去制作、宣传和发行等成本,就是电影作品的利润。至2010年底,全国院线银幕总数达到6200块。影院和银幕数的增加,扩大了放映空间,院线的核心竞争实力得到增强。[6]然而,在美国有6039家电影院,电影屏幕39717块,[7]电影院线非常发达,致使一部电影诞生之后,百姓们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去电影院观赏,并且可以做到全球同时上映,这种娱乐性形式是其他任何著作权客体都无法比拟的,电影的互联网播放让几十亿网民有机会在第一时间接触到电影作品。其次是电影相关产业经济效益更加值得重视。影片中的人物版权、造型版权所带来的效益在电影发行后若干年之内依然具有价值,电影人物可以出现在书籍、服装、贴画、游戏、文具等商品中。根据福布斯杂志的评估,罗琳的净收入有10亿美元,[8]是排名首位的自我劳动致富的作家。然而,根据罗琳作品改编的哈利波特系列电影的票房统计,电影制作公司却拥有超过近90亿的收入,这还不包括电影衍生品的收入。由此可见,相对于传统的文学作品,电影作品拥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哈利波特系列电影票房历史[9]
此外,电影产业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电影产业带动就业的效益非常明显,所以电影业的发展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以浙江东阳为例,影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为影视拍摄提供各类配套服务的行业应运而生,涌现出近百家提供专业制景、设备车辆租赁、道具服装化装等系列影视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2万余个,累计为剧组提供的群众演员达380多万人次。[10]
(四)电影作品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电影作为文化产品是文化软实力传播的有效载体,文化软实力的全球影响依赖于文化产业的兴盛和文化产品的出口。“软实力”(或译为“软权力”)是近二十年来风靡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流行的关键词之一,其概念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奈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主要包括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外政策、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等。软实力虽然没有硬实力那样具明显和直接的力量,但有更加持久的渗透力和影响力。[11]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证明,价值观和理念等文化输出结合文化产品的贸易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要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需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电影作品等文化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供给。在“前全球化”时期,美国好莱坞电影就已经相当自觉地通过各种手段实施和推行其全球化战略,其中政府及其政府意志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只不过有时是显性的,有时是隐形的而已。相形之下,我们自身对中国电影的“全球化”境遇、面临的挑战及其带来的历史性机遇,都还没有上升到战略的层面给予足够和充分的认识,也没有战略层面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12]
电影这门特殊艺术已经深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其极大地刺激着各国的各类经济的发展,因此也受到法律的特别关注。《伯尔尼公约》的条文用语中涉及到“电影”就有18处之多,如第2条第(1)款(受保护的作品)、第4条(连接点)、第5条第4款(来源国)、第7条第(2)款(保护期)、第14条(电影摄制权)和第15条第(2)款(制作者的定义)的规定,这些超过了第2条中列举的任何其它客体形式,包括书籍、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伯尔尼公约》条文有关电影作品规定着墨较多,不仅是因为它的特殊性,同时也因为电影作品的复杂性,成员国规定存在许多不一致,早在斯德哥尔摩会议期间,就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和长久的谈判;而在《伯尔尼公约》中做出那些规定目的在于便利电影的国际流通,以及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设法使联盟成员国有关这一问题的法理更接近一些。[13](p65)
二、电影盗版
(一)电影盗版对经济的影响
电影市场存在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盗版者也是巨大的经济诱惑,电影盗版对世界各国的电影工业来说都是巨大的危害。电影产业作为美国文化产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支柱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巨大。根据美国电影协会的一项数据:2008年,美国电影和电视工业提供240万个就业机会,支付工资总额超过1400亿美元。美国娱乐产业持续的价值和吸引力为美国因视听服务出口挣得136亿美元,这也是少数几个持续产生贸易顺差的产业部门,电影和电视产业的顺产超过了通讯、管理和咨询、法律、医学、计算机和保险等服务部门。[14]而根据一份《电影盗版对美国经济的真实损失》的报告,美国工人损失550亿美元的收入,141030个工作机会丧失,83700万税收损失;美国产业出口损失205亿美元。[15]
众所周知,印度的电影业一直充当印度文化产业的主力军,被誉为世界的电影工厂。印度宝莱坞电影城每年的影片产量是美国好莱坞的近3倍,已形成了一个年营业额约12亿美元的市场,年产1200部影片,占据印度文化市场份额的80%。印度11亿多人口每年花在电影票上的钱有20亿美元。印度利用电影业闯入世界文化产业市场十分成功。[16]然而,由普华永道所做的题为“印度电影电视业对经济的贡献”的报告也指出,电影产业事实上深受网络盗版影响。2008年,盗版给印度电影产业造成9.59亿美元损失,同时毁掉了约571000个工作岗位。[17]
在中国,盗版行为也给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单位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我国影视行业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原创缺乏等一系列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通过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打击盗版执法力度、降低电影票价等措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各个电影制片公司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保护自有版权上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签订严密的版权合同,明确责任,预防版权侵权风险;采取反盗版技术、组织专门队伍打击盗版活动等。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问题。电影公司华谊兄弟在2010年上半年年报中,将盗版风险作为一个重大风险向投资者做提示。[18]
(二)电影盗版的类型
电影作品盗版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了影院盗录盗版、点对点盗版、点播观看视频流盗版,光盘盗版、盗窃电影胶片或数字文件、审查盗版、信号盗版、广播盗版、非法公开表演盗版等数种形式。
⒈影院盗录盗版。在多种盗版形式中,最严重的是影院盗录盗版,虽然从规模上发生的绝对数量上并不多,但它是众多盗版的源头。据统计大约90%的新发行的电影盗版可以追溯到在放映场所使用数字记录设备,盗录放映时的声音和视频。盗录已经成为电影工业最大的问题。一个盗录拷贝可以引发大规模的复制和传播,特别是非法的网络下载和盗版光盘。
据统计,2008年,全美有154个非法拷贝追溯到影院盗录。这些盗版复制件不仅出现在全美,还出现在28个其它国家。电影公司已经使用水印电影技术,可以确认盗录电影发生在哪家影院。[19]
现在越来越多的数字设备带有录像功能,这给打击影院盗录带来很多难题,特别是手机、PDA、个人娱乐设备和微录设备等快速发展。美国对盗录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对反盗录工作电影放映的全程同步进行部署。首先,在准备工作上,通过告示、海报、传单、文档和放映前的反盗录宣传片等各种宣传形式来告知消费者;其次,影院依据当地法律进行事先随机抽查随身携带的包,对数字记录设备提供寄存服务;巡逻者对进场人员的观察包括顾客是否在温暖的天气穿一件厚重的外套,或者口袋形状怪异,或者带着大大的购物袋等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形。再次,影院安装摄像监控,使用夜视设备巡逻,对影院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如何对盗录进行防范;由于盗版者在电影开始前需要设置设备,除非在安装调试设备时发现,否则很难检查到。所以,影片开始前,影院工作人员监视观影厅以提高发现盗录者的可能性。最后,美国电影协会对于盗录行为的举报者给予500美元的举报奖励。[20]美国电影协会还提醒电影公司和院线,对于首映日放映非常戒备;由于电影有限的上映周期,越早制作出电影盗版复制件,盗版者获利越高。在美国,还有些电影公司依法雇佣私家侦探参与打击盗录行为。[21]
⒉点对点盗版。P2P(peer to peer)是一种使用因特网用户交换数字文件的技术;每个用户同时作为上传者和下载者,把存在他们电脑上的文件给其他用户下载,查询存在其他用户电脑上的文件,从彼此电脑上交换文件。点对点技术本身是合法的,可以合法使用,比如人们使用它来交换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经授权合法传播的作品;但人们常使用P2P技术非法交换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国内外发生大量的有关P2P技术的使用著作权侵权案件,[22]从MP3格式的音乐文件到影视剧作品,学者们也尝试在法律和技术之间寻找到平衡。[23](p362-365)然而,P2P技术一直是困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问题。2011年1月22日中国著名P2P下载分享网站VeryCD出现重大变化,该网站上的音乐频道已经悄然关闭,电影和电视剧频道也不再提供下载链接。而早在VeryCD之前,已有数百家提供P2P下载服务的网站被关闭。[24]2010年9月,国家版权局曾向15家视频网站下发了主动监管的通知,并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要求每家网站对使用的点击率排名前50位的电影和前50位的电视剧,以及视频网站使用的点击率综合排名前100位的电影和前100位的电视剧共300部作品自查自纠。2011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官方通报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侵权盗版现象又不彻底删除的悠视网、VeryCD网站提出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对网站上报信息与版权局核对信息有较大出入的酷6网和腾讯网提出警示。[25]虽然,这并不意味着P2P技术在中国完全退出,而解决P2P技术带来的盗版之殇,真正维护正版作品的合法传播成为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⒊实时播送流盗版。流媒体是一种可以使音频、视频和其它多媒体能在及上以实时的、无需下载等待的方式进行播放的技术。流媒体文件格式是支持采用流式传输及播放的媒体格式。流式传输方式是将动画、视音频等多媒体文件经过特殊的压缩方式分成一个个压缩包,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计算机连续、实时传送。在采用流式传输方式的系统中,用户不必像非流式播放那样等到整个文件全部下载完毕后才能看到当中的内容,而是只需经过几秒或几十秒的启动延时即可在用户的计算机上利用相应的播放器或其它的硬件、软件对压缩的动画、视音频等流式多媒体文件解压后进行播放和观看,多媒体文件的剩余部分将在后台的服务器内继续下载。实时播送流盗版指的是一种在线内容盗取方式,允许用户点播观看未经授权的版权电影或电视内容,而不是非法下载文件至本地电脑。不管是非法站点自身存储流内容,还是提供存储流内容的服务器的连接地址,都是违法的。
众多的视频分享网站涉及到流盗版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视频分享网站服务提供者应有义务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用户向视频网站“影视频道”等栏目上传的内容,判断其是否为影视剧的正片以及是否极有可能属于未经许可的上传。如果服务提供者未能对“影视频道”的内容进行持续监控以及未能根据专业影视网站从业人员应有的专业知识发现未经许可上传的电影、电视剧正片,那么就属于没有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从而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26]中国电影协会还对用户如何判断非法视频流给出一些有益的提示,如影片太新了可能是盗版,例如电影还没有进行影院发行,或正在上影而没有提供在线观看。电影质量差可能是盗版;许多情况下,非法拷贝有画面质量差,音质差,画面模糊颤抖等缺点。如果网站用“无限制电影下载”“100%正版”,“海量文件分享”等字眼来吸引观众,则可能不真实。[27]
⒋光盘盗版。电影的光盘盗版指的是非法制造、销售和(或)传播硬拷贝或光盘格式的电影。美国电影协会认为:有证据表明,许多操作是由相同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少量是在家中或单位实施的。这些非法拷贝无处不在,出现在视频网站、在线购物网站、街边零售和跳蚤市场等。光盘盗版主要指的是非法复制光盘的形式,而其制作的母盘则可能来自影院盗录、审查泄露等其它非法来源。
⒌电影胶片或数字文件盗版。电影胶片或数字文件盗版是指为制作非法拷贝,从影院、影站、速递服务或其他产业相关的场所盗窃电影胶片或数字文件,这也是一种严重形式的电影著作权侵权。和电影盗录行为相比,这种形式更容易形成高质量的复制件。实践中这种盗版形式较少出现,主要得益于电影公司在生产和后期制作场非常注重安全措施。
⒍审查盗版。电影的非法拷贝有时来自合法的高级的拷贝,特别是在审查环节的泄露。实践中,好莱坞每年送出成千上万的拷贝参加各种审查,包括电影节和评奖需要等,却极少出现因审查环节泄露造成的电影盗版;审查机构和电影节主办方都有严格的保密协议和职业准则,不允许出现这样的非法行为;但仍有极少数会流入盗版市场,比如在电影画面上看到“The film you are watching is a promotional copy……”的字样。[28]而纵观中国2002年施行《电影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的《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和《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和2010年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电影总局的审查机制中没有任何审查机关和审查人员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⒎信号盗版。信号盗版就是非法截取卫星信号,这涉及到提供给消费者非法信号解码或卫星防盗频器。在国际上,这一问题变得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影视节目被盗,并通过电缆或广播电视重新传送。早在20世纪70年代,《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布的鲁塞尔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认识到使用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的信号正在数量上和地理范围上急剧增长,担心没有一种世界性的制度来防止播送者播送不是为了提供给他们的、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缺少这种制度很可能妨碍卫星通讯系统的使用;所以,应当建立一种国际制度来制订措施,以防止播送者播送不是为了提供给他们的、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从而防止卫星信号的盗版。[29](p496-498)
⒏广播盗版。广播盗版如同信号盗版,这种非法行为特指是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节目进行的非法无线电广播。非法广播的作品可能是盗版电影;也可能是正版电影,但没有获得广播权的授权。
⒐非法公开表演。非法公开表演是指未经授权通过任何设备或方法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如,机构或商业组织未经版权人许可放电影给其成员或客户,不管观众数量多少、是否收费,也不论该组织是否合法租赁或购买电影。即使合法租赁或购买电影的光盘,也只是授权私人使用,而不是许可对公众进行放映。
三、反盗录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众多的电影盗版行为中,盗录行为的危害性最大,所以无论是双边还是多边场合,都应协调法律来打击影院盗录行为,并尝试通过刑法来压制对电影的盗录行为。虽然已有侵犯著作权罪来打击电影作品等著作权客体的盗版,但由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并不能有效地对保护电影作品起到重要作用。例如,中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需要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以,对于部分没有营利目的电影盗录行为,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无法起到规制作用;新的反盗录法就自然应用而生。
(一)国际条约中的盗录行为规制
在国际层面上,2010年12月3日,由美国、日本主导的数边协定《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经过十一轮的协商才正式签署,这标志着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提高知识产权实施标准防止产品假冒和盗版的国际努力有了积极结果。[30]其中一个争议性条款,即对于未经授权而利用视听记录设备对在影院公开放映电影的非法盗录复制的行为是否规定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各方观点存在分歧。在12月3日最后公布的文本中,条文用语确定为“可以”(may),而不是“应当”(shall),这表明成员方没有义务强制规定,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规定,但还是应当理解美国等电影产业发达的国家推动了这条规定的背后动机。影院偷拍行为是制作各种盗版VCD、DVD和上传至互联网视频的一个重要源头,盗版者利用影片公映的时间差,抢先在最早公映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偷拍,进而制作成盗版电影。而这种行为无疑是内容工业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以好莱坞电影工业而文明的美国更是赞成将这种行为定为刑法制裁的对象,美国电影协会作为电影业的代表更是不遗余力地在推动此项工作。和日薄西山的唱片工业相比,为什么对著作权的客体之一电影作品如此“隆重”的保护,其背后的经济动因不言而喻。面对2008年、2009年美国金融危机的阴霾,世界电影业的“逆势”繁荣是有目共睹的。中国人口13.6亿,2010年全国总银幕数为6200块,全年电影票房101.72亿人民币。美国人口3.3个亿,全美总银幕数为36,000块,仅2009年全年电影票房105亿美元(约合成人民币735亿);这两组数字的比较虽然显示了中美两国电影产业的巨大差距,同时又说明,中国电影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升值空间。[31]因此,美国电影产业肯定会要求加强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减少盗版对其收入的影响,所以禁止影院偷拍是从源头上预防盗版的一个重要举措。
同时,在《韩美自由协定》知识产权一章中也有对非法盗录行为的规制。《韩美自由协定》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当提供刑事程序,任何人未经电影作品或其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或相连权人授权在公开的电影放映场所内进行电影或其它视听作品的演出时,故意使用或企图使用视听记录设备传送或制作电影或其它视听作品或其中一部分的复制件。[32]因此,对于美国、韩国来说都有义务来在国内法中规定对非法盗录行为的刑事处分。
(二)国内法中对盗录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非法盗录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除了美国、[33]韩国、日本之外,还有菲律宾、泰国、加拿大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加拿大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规定:个人未经影院经理的同意,在影院录制公演的电影作品或其声带的非法录制电影行为,处2年以下的监禁;而如果是为了销售等目的非法录制,则处5年以下的监禁;除了监禁刑罚,法庭可以没收违法过程中使用的任何东西,除非东西不属于违法者。[3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1年4月1日新修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未经院商、剧院或音乐厅的负责人许可,禁止携带任何摄录器材入内进行摄录,抵触此例,可罚款5000港元,再犯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3个月。而生产盗版物品,每件罚款5万元及监禁4年。[35]
(三)司法判例
除了上述国际、国内层面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发生因非法盗录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2010年9月18日,英国哈罗治安法院做出标志性的判决,一名在电影《前妻拘捕令》上映首天用手机在电影院盗录电影的22岁的大学毕业生尼姆利,被法官裁定盗录电影盗版的罪名成立,判处入狱6个月,成为英国首名因在电影院偷录电影而被判入狱的罪犯。[36]
尼姆利对于入狱6个月的监禁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原因是法官严格适用了欺诈量刑指南,没有指出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所以量刑过重,认为法官应该判社区服务或缓刑。二审中,检查机关认为,电影盗版复制件的重要来源是非法盗录。据英国打击版权窃取联盟估计,非法数字盗录带来的损失为5亿英镑;并且非法电影一旦上传至互联网,许多人可以下载观看或再次上传至其它网站。所以具有国际性。在许多情况下,英语电影在英国和美国的上映时间早于其它英语国家和地区。如果这种非法复制件一旦上传至网络,还会影响影片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行。所以对于盗录行为应该严刑竣法。2010年10月20日,上诉法院刑事法官艾肯斯认真考虑了检查机关的意见,并鉴于对盗录违法行为的量刑是首次,没有往例可参考;所以要关注本案的事实情况;并认为,违法者现在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电影工业的损害;而且还有明显的悔意,但最重要的因素是他没有任何获利,也不是任何有组织犯罪的一部分。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特别是犯罪的性质,检察机关提供的背景,法院最终裁定:治安法官判监禁刑是错误的,应判较重的社区服务,所以撤销对上诉人的判决,改为12个月内120小时的社区服务。[37]
四、结语
鉴于我国电影产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期,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对于盗录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电影盗版,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电影市场的监管主体,要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执法队伍,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积极维护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使电影市场规范有序。[38]然而,“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的前提。我们应该利用《电影促进法》的立法契机或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强对盗录行为的刑事打击,来进一步强化并落实监管措施,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联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和侵权放映等行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此外,对于产业而言,需要完善制片、发行、放映过程中全流程的有效的反盗版机制,对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格规范,做到杜绝电影素材、初稿或完成片的提前泄露。发行方面,制片方或发行方必须与洗印厂签订洗印合同,严格监督加工洗印过程,并可以通过拷贝的分离洗印、分离发运和专人保镖护送的方式来有效防盗;同时洗印厂更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洗印环节不出现盗版,并可以通过拷贝加密和公证的方式提前做好反盗版追本溯源的防范工作。放映环节,制片方或发行方要与影院签订反盗版责任书,要严阵以待地全方位实施防盗版措施和拷贝监督工作。[39]此外,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作为电影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也应当有所担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反盗录实施指南,与美国电影协会及国外相关协会团体加强合作和交流,[40]为保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维护电影产业乃至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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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Each Party shall also provide for criminal procedures to be applied against any person who,without authorization of the holder of copyright or related rights in a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knowingly uses or attempts to use an audiovisual recording device to transmit or make a copy of the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or any part thereof,from a performance of the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 in a public motion picture exhibition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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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 虹)
On Protection of Film and Anti-camcord Law
Sun Yiwu
The film works are protected with high priority under IPR law due to its economic and cultural features.In fact,the piracy copies and infringement methods of the film work emerge in endlessly;Camcor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among them because it can provide sources of the illegal copy.There are many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the domestic level and some bilateral and pulrilateral agreement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to combat camcording.China should introduce anti-camcord law to protect the film work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lm industry.
film;piracy;camcord;criminal penalty
D923.41
A
1007-8207(2011)06-0108-06
2011-02-23
孙益武 (1982—),男,安徽和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