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比较
2011-11-15李惠民
李惠民 马 丽 齐 晔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比较
李惠民 马 丽 齐 晔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则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点。中美之所以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主要原因在于两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不同。中国集中式民主使中央政府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中央政府的决策能够迅速地传递到各级政府并得以实施。作为一个代议制国家,美国中央政府的决策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立法过程更为复杂和漫长。在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锦标赛下,中国的地方政府更关心经济增长;美国的经济已经高度发达,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心程度更高,同时,美国的地方政府在环境立法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导致美国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自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美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过程过于缓慢,但自下而上的政策形成体系使地方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更适合于自身情况,有助于实现较低的减排成本;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高效性,但自上而下的政策形成体系忽视了地区差别,对各地方政府造成了较大的减排压力,从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减排成本。
气候变化;政策过程;温室气体减排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政策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中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2010年单位GDP能耗较2005年下降20%的战略目标。在随后的两年时间内,通过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了省、市、县甚至乡镇,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初步形成了国家的节能管理体系。2009年11月哥本哈根国际气候谈判前夕,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能耗目标向碳耗目标的转变,意味着气候变化议题在中国各项政策中优先度的提升。美国方面,尽管2001年布什政府拒绝了《京都议定书》,但国会关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提案却不断涌现。2007年参议员Lieberman和Warner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是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得到通过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法案,曾一度引起人们关注,但在2008年6月的最终表决中未获通过。2009年,众议员 Waxman和Markey提出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在众议院通过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气候变化法案,但该法案目前仍在参议院讨论。国家气候变化政策立法的困难,使美国难以形成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7年4月,以纽约为首的684个市政府制定了市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加州为代表的17个州政府制定了州一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一些跨州的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也已展开。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州和市,人口占美国总人口的53%,温室气体排放占美国2007年总排放的43%[1]。州和市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影响着美国气候变化国家政策的形成。本文主要就中美两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进行比较,并分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政策体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长处与不足,从而为我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1 中美两国的碳排放概况
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1990-2007年,美国能源相关的CO2排放由50.4亿 t上升到60亿 t,2008年略有下降,但仍达58.3亿 t。同期,美国碳排放占世界排放总量的比例由23.2%下降到19.2%左右。1990-2008年,中国的碳排放经历了缓慢增长—缓慢下降—快速增长的三个阶段。1990-1997年,中国的CO2排放由22.9亿 t上升到31.1亿 t,平均每年增加1亿 t左右;1997-2000年,中国在快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了碳排放量的下降,由1997年的31.1亿 t下降到2000年的不到28.7亿t,平均每年减少近1亿t;2000年之后,中国的碳排放快速增长,2008年碳排放量达到65.3亿t,平均每年增加4.6亿t左右。1990-2008年,中美两国的碳排放占世界总排放的比例由33.8%上升到40.7%。
从人均来看,2006年,中国人均CO2排放量为4.8 t,美国为19.8 t,是中国的4倍多。从累计排放来看,1850-2006年,中国累计排放占世界排放的8.62%,美国为29%,是中国的三倍多。2006年,中国的人均排放和累积排放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阶段上看,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而中国尚处于发展中阶段,2009年,中国人均GDP仅为美国的5.4%左右。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美国作为发达国家,需要承担量化减排义务。2001年美国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以来,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不需要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但由于碳排放量总量较高且增长迅速,近年来中国正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
图1 中美两国能源相关的CO2排放量比较Fig.1 Comparison of energy- relate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between China and US数据来源:U.S.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 Energy Statistics-Tot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rom the Consumption of Energy[EB/OL].[2010 -12 -08].http://www.eia.doe.gov/cfapps/ipdbproject/IEDIndex3.cfm?tid=90&pid=44&aid=8
2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比较
2.1 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
1990年,中国政府在当时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和国内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国务委员宋健担任组长。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更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作为部门间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策协调小组所设单位由国家气象局转移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担任组长。协调小组所在单位的变迁说明了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战略转变。正如中国政府所说,“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2]。这期间,协调小组的职责主要在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国际气候谈判策略,并不涉及国内具体的气候变化政策及行动。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视工作需要也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旧设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但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担任组长。这表明气候变化在中国政府的决策中已上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同时,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两种职能的合并,说明中国已将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视作内在统一的两个问题。
中国政府自1990年设置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以来,积极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气候谈判,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不需要承担量化减排的国际义务,因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国内并没有展开针对气候变化的全国范围内的具体行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能源消费飞速增长,2002-2003年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15.28%;2003-2004年增长了16.14%;2004-2005年增长了10.55%。1980年以来万元GDP能耗连续下降的趋势在2002-2003年被打破并在数年内出现连续增长。随着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能源进口。1995-2005年,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由7.5%提高到了44%。同时,在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国际减排压力。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中国越来越重视能源问题,并在具体行动中与气候变化问题相结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命名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国务院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纳入“十一五”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20%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家规划。在中国历次的五年发展规划中,约束性指标的提出尚属首次。《“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这一解释初步表明了中国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将要采取的措施和路径,即通过绩效考核,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完成。2006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具体方法,即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实现了节能目标的省级分解,对各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节能的具体目标。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政府主要领导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为地区节能目标的完成负有主要责任。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案,将节能目标责任制写入法律。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节能统计监测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各省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中央政府通过对各省级政府设立目标,然后进行考核的方式,使省级政府的主要官员产生了节能的原始动力。在中央的节能政策出台之前,中国的省级政府鲜有节能或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政策。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以及目标责任制的逐渐清晰,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与中央政府类似的各项政策。各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甚至县级政府纷纷将其能耗下降目标进行了分解,为下一级的地方政府提出了节能目标;同时出台了与国家类似的地区内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对下一级政府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各地方政府也纷纷仿效,成立了省级的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在节能减排方面,中国政府“逐级行政发包的责任状管理”特色体现的尤为明显[3]。同时,这也明显地体现出,中国的节能与气候变化政策具有自上而下特征。通过逐级间的命令—控制系统,中央政府的决策被贯彻到了基层政府,从而形成了全国一致的节能与气候变化政策。
2.2 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
美国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由来已久。老布什执政期间,尽管声称气候变化仍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美国依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成为第四个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4]。老布什政府反对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之所以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于公约的框架性性质,其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不具有强制性。相对来说,克林顿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显得更为积极。1993年,克林顿政府公布了《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该方案明确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目标,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约定相一致[5]。随后,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及《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克林顿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京都议定书》中的履约机制,如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的思想贡献。克林顿政府曾一度承诺美国将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使国际社会对其充满了诸多期待。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之前,即《京都议定书》诞生之前,美国参议院以95∶0的结果通过了 S.Res.98决议,即《伯德法案》。其主要内容是总统不应该签署任何量化减排相关的条约,“除非《京都议定书》或《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为发展中国家在同样的履约时间内设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和时间表”。这一法案对随后的美国气候变化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该法案的影响下,克林顿政府尽管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并没有递交参议院表决,使美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流于形式。2001年,克林顿的继任者小布什正式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其理由在于《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提出量化减排要求,反映了《伯德法案》中所体现的核心观点。2002年2月,小布什提出了2012年温室气体强度较2002年下降18%的目标,并提倡通过自愿减排来完成。由于没有相关的监测措施,这一目标最终也流于形式,并没有形成国家的气候变化行动策略。2009年新成立的奥巴马政府在气候变化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积极性,并提出了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17%,2050年减排80%的目标,但国会方面的阻力使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理解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国会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单元。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任何政策性的立法必须获得参议院、众议院以及总统的通过。其中,众议院需要一半以上的赞成票,而参议院需要60%以上的赞成票。近年来,国会关于气候变化的提案不断增多,1999-2000年的第106届国会共提出了27个气候变化相关的法案,其中包括10个温室气体减排法案;2007-2008年的第110届国会则提出了123项气候变化相关法案,其中包括19个温室气体减排法案。国会气候变化政策提案数的不断涌现,反映出美国国会越来越关心气候变化问题。但同时,没有一个温室气体减排法案同时获得参议两院通过,也反映出美国国会内部的力量对比。在这些气候变化法案中,2007年参议员Lieberman和Warner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是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得到通过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法案,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根据该法案,美国将采取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Cap and Trade)的方式来达到减排目的。法案如果得以实施,2012年美国的总排放量将比2005年降低5-13%,2020年降低18-25%,2050年降低62-66%。为了避免美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受损和产生碳泄漏,法案还提出了“对未采取与美国可比较的减排行动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应对措施。尽管这一法案未获通过,但该法案提出的“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以及“碳关税”,逐渐成为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思想。2009年3月,民主党众议员Waxman和Markey提出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6月,该法案以219票对212票的结果在众议院获得通过,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在众议院通过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气候变化法案。根据该法案,2020年美国温室气体排放较2005年将减少20%,2030年减少42%,2050年减少83%。在实现措施上,该法案继承了《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的核心思想,同样提出了“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以及“碳关税”的相关内容。目前,该法案已纳入参议院的讨论进程,但参议院能否通过该法案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受国会立法议程的限制,该法案首先需要参议院相关委员会通过,然后再经参议院全院表决。如果参议院表决通过的法案与众议院不完全一致,两院还需要就不同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需要再次表决。因而,《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即使获得通过,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尽管温室气体减排法案在国会层面屡屡受挫,但美国的地方政府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展开了诸多行动。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西雅图市长发起了“美国市长气候保护协议”,提出了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较1990年减少7%的自愿减排目标。目前,已有1044个市长签署了该协议,覆盖了美国8 762万市民[6]。在州政府层面,截至2009年9月,已有30个州制定了气候行动计划,其中23个州制定了具体的温室气减排目标。在制定了减排目标的州中,10个州的减排目标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7个州的减排目标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确立;其余6个州以气候行动计划等方式提出了减排目标。为了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一些区域性的以碳交易为目的的减排联盟纷纷出现。2005年,美国东北部和中太平洋的7个州提出了“区域温室气体行动(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这是美国的第一个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项目,其目标是2018年碳排放较2009年减少10%。目前,已经有10个州参与了这一计划。2007年,西部5个州提出了“西部气候行动(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其目标是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较2005年减少15%。目前,该行动包含了美国7个州、加拿大4个州,以及作为观察员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的14个州。此外,一些州政府还提出了“西南部气候变化行动(Southwest Climate Change Initiative)”、“西海岸州长气候变暖行动(West Coast Governors'Global Warming Initiative)”、“西部增长联盟(Western Governors'Association)”、“气候注册组织(The Climate Registry)”等区域性的气候联盟。美国的地方政府和区域间组织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对美国国家气候政策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 中美出现不同气候变化政策过程的原因
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中央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则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点,地方政府以实际的应对行动推动着国家气候政策的形成。中美之所以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主要原因在于两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不同。
作为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的国家,中国的中央政府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国的政策制定主要依赖于三个单位,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这三个单位的核心成员往往有所重叠,如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往往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常委。核心人员的重叠使每一方提出的政策方案更容易得到其它两方的承认。从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中央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到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仅用了5个月左右的时间。中国的政治体制在政策制定方面具有高效性。作为一个代议制国家,美国的政策性立法需要获得参议院、众议院以及总统的通过,在时间上往往比较漫长。为了防止各自的利益受损,不同利益集团的议员们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策略阻止相关立法的通过,而阻止一项新的立法往往比通过一项新的立法更容易实现[7]。另外,利益集团对美国的政策过程具有较大影响,来自汽车制造商、化石燃料供应商等的压力使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难以获得通过[8]。为了得到更多的支持,气候变化法案不得不做出大量的妥协。在《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立法过程中,减排目标由最初的20%减少为17%,电力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由25%下降到15%[9]。此外,大量的气候变化法案不得不将增加就业、改善空气质量等作为一项主要内容。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充满了利益方相互博弈的色彩,这种长时间的相互博弈使气候变化政策的出台毫无效率可言。《美国气候安全法案》从提出到被否决经历了9个多月的时间;在奥巴马的推动下,《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用3个多月的时间获得了众议院通过,之后长时间地置于参议院,至今仍在讨论过程中。难怪一些学者指出,在气候变化的重大威胁面前,美国的民主体制已经失灵[10]。
在中国多层级、多地区的政府间关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央更关心宏观经济走势,全局利益平衡和社会福利,而地方政府则更关心辖区内的财政资源和经济发展,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别的地区的公众福利的关心程度要低[3]。在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锦标赛下,经济增长速度,特别是近期内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地方官员所关心的核心问题。由于温室气体减排会对经济发展速度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地方政府本身缺乏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动力。与气候变化相比,其它一些性质的污染,如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等更受到公众的关心,地方政府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感更强。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央政府所考虑的事情。中国的中央政府具有绝对的行政权威,因而其制定的节能目标可以有效地分解到各个地方政府,而节能政策也可以在各个层面得到有效地落实。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中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由于自上而下的政策过程,中国各地方政府在节能目标、节能措施等方面显现出高度的一致性特征,这使得许多地方的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不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协调,为地方政府造成了较大的节能压力。同时,由于节能市场机制的缺乏,地方政府不得不付出更高的节能成本。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地方政府在环境立法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对于州层面的气候变化立法来说,尽管来自议会及利益集团的阻碍依然存在,但环保组织的意愿更容易得到有效表达。由于联邦政府的各种选择采取的是“赢者通吃”体系,而不是欧洲许多国家所采取的“比例代表制”,这导致绿党和环保组织虽然获得了不少支持,但最终仍然无法在国会中获得席位。相反,在次一级的政府,绿党和环保组织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美国的23个州政府允许公民对一些政策倡议进行直接投票,这种直接式的民主体系使环境和能源政策更容易获得通过[8]。同时,较联邦政府而言,州政府对具体的环境问题有着更详细的认知,能够提出更适宜的解决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更多的弹性,某种意义上来说,地方政府是联邦政府的政策实验室。事实上,美国的大多数环境立法都是由地方政府最先发起的。此外,气候变化对不同的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影响,影响较大的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应对气候变化动机。尽管利益集团对气候政策的制订具有较大影响,但利益集团对各地方政府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受利益集团影响较小的地区,其气候变化政策也更容易获得通过。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更适合地方实际,其政策措施也更具针对性。同时,由于区域性减排联盟的存在,企业可以通过碳市场来实现减排成本的最低化。
4 结论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通过逐级间的命令—控制系统,中央政府的决策被贯彻到了基层政府,进而形成了全国一致的节能与气候变化政策。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征。在国家政策受阻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制定了本地的气候变化政策和减排目标,对美国国家气候变化政策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美之所以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主要原因在于两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不同。中央层面,中国集中式民主使中央政府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使中央政府的决策能够迅速地传递到各级政府并得以实施;作为一个代议制国家,美国中央政府的决策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立法过程更为复杂,导致其迟迟不能出台国家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地方政府层面,在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锦标赛下,中国的地方政府更关心经济增长,长期以来,应对气候变化并不是地方政府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与之相比,美国的经济已经高度发达,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心程度更高,同时,美国的地方政府在环境立法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导致美国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自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美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过程过于缓慢,但自下而上的政策形成体系使地方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更适合于自身情况,有助于实现较低的减排成本;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高效性,但自上而下的政策形成体系忽视了地区差别,对各地方政府造成了较大的减排压力,从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减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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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of Climate Change Policy Processes between China and USA
LI Hui-min MA LiQI Ye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 Management,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China's policy processes of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s are top-down in nature,while US's policy processes are bottom-up.The difference in political system and economic base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underlying reason that causes the difference in climate change policy processes.China's centralized democracy ensure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possess absolute authority and be able to fast transmit central government's decisions to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However,the United States adopts a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system,and hence,US central government's decisions are largely influenced by assorted interest groups,with a complex and lengthy legislation process.In addition,because China's political competition is based on economic development,local governors care most about economic development.By contrast,since the United States has highly developed its economy,the general public is concerned more about climate change issues.Furthermore,state govern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ve independent authority in enacting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which leads to the introduction of individual local laws by local governments.Although US policy processes are lengthy,the bottom-up policy system enables local governments to align their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to their capabilities.Consequently,the cost of reducing emissions is relatively low in the United States.By contrast,although China's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are highly effective,the top-down system neglects variances at sub-national levels.Therefore,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face high pressure of reducing emissions and have to pay a high cost to achieve.
climate change;policy process;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F205
A
1002-2104(2011)07-0051-06
10.3969/j.issn.1002-2104.2011.07.009
2011-01-10
李惠民,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气候变化政策。
第47批博士后科学基金(编号:20100470304)。
(编辑:刘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