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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兴产业要重视生态环保
——访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生态环境委员会芮黎明

2011-11-14田晓东

科技创新与品牌 2011年11期
关键词:新兴产业黎明污染

本刊记者/田晓东

发展新兴产业要重视生态环保
——访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生态环境委员会芮黎明

本刊记者/田晓东

“十二五”期间,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将会为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是在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对这一产业生态环保的问题也应该予以关注。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生态环境委员会芮黎明认为:在这一关键时期,增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减少工业污染、减少工业废弃物所造成的新污染;用科技创新的成果与手段,为本已脆弱的生态体系减压;用循环经济的理念与技术,解决不同地区在产业承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难题,这样才能真正地造福全社会。

发达地区的误区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生态环境委员会芮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发达地区,新兴产业往往成了传统产业腾笼换鸟与绿色环保的代名词,但是新兴产业真的绿色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芮黎明认为,现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新兴产业正迅猛发展,众多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大量节能环保产品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问题。以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这个产业生产成本高昂,国内市场难以承受,此外这一行业的技术、原料和市场均在国外,国内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均处于产业链中的生产制造位置,所以在生产过程中自然会消耗大量的资源,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太阳能光伏产业真的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环保吗?显然不是。因为在这一行业中,国内的企业虽然生产的是节能产品,并且也把他们生产的大量产品远销到了国外,但是国内企业在产业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很多。比如无序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甚至是恶性竞争等等,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受利益的驱动与诱惑,也盲目地参与到太阳能光伏产业中来,他们采用低成本、高污染的技术进行生产,从而导致了产能的严重过剩。2010年中国的光伏产能超过20G,似乎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前景很光明很美好,但是对于2011年的太阳能市场来说,停产、倒闭和贸易诉讼似乎成了一道绕不过去的坎。从年初德国和意大利两大光伏市场双双下调上网电价补贴开始,全球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就开始在提心吊胆中过日子,2011年第三季度又发生了美国太阳能企业接连倒闭的事件,整个太阳能行业正在经历着寒潮的袭击,见不到太多的阳光,这预示着全球光伏产业的整合期已来临。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很多深层次问题。比如严重依赖政府补贴,包括严重依赖国外政府补贴,自我生存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较差,一旦失去政府给予的种种补贴,这些企业将面临严峻考验。比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会导致自身在竞争中优势的弱化;再比如太阳能光伏产业要求产品的保质期在25年以上,这也是一个问题。如今这一行业中的企业更多考虑的是高额回报,地方政府更多考虑的是所谓新兴产业带来的形象光环,所以这一行业中的企业,如果在产品的质量上有所欠缺的话,那么未来必定会面临全球客户的信任危机,可见发达地区在发展新兴产业时也有误区。发达地区在发展新兴产业时如何走出生态环保的误区?这是一篇大文章。参与其中的企业要有对人民负责的觉悟,要有为产业健康负责的态度,才成真正把当地的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欠发达地区的渴望

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渴望,芮黎明也观察了很久。她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地区发展较为迅猛,并以较大的优势领先于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资源环境的约束强化能力也在不断地凸显。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东部地区会有哪些产业被转移出去?实践证明,凡是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和产品,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都是东部地区急于转移的重点产业,而我国西部地区有着较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并且对发展有着强烈的渴望,所以这一地区乐于承接东部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消耗、高排放型产业,甚至有些中西部地区专门组团到东部,紧盯着当地列入关停并转目录的产业和企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进这些被淘汰的项目。例如,浙江长兴县在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过程中,就出了这样一幕情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相关部门闻风赶来,竞相抛出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想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进这些被当地列入关停并转目录的产业项目。”

芮黎明人为,欠发达地区渴望招商引资结硕果,这种谋求大发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对节能与环保缺乏重视,就会引发很多环境污染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中西部地区的污染事件很多,芮黎明举了几个例子。她说比如造成安徽怀宁的铅污染事件与造成湖南嘉禾的铅污染事件,都是当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另外,甘肃天水水源地受到污染的事件,也是一家企业由东部地区搬迁到当地后引发的。芮黎明说,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严格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企业转移的建议》。那位代表建议,要对东部地区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的现象加以严格控制,要防止污染企业的转移,芮黎明认为这份建议提得非常及时。芮黎明说自己注意到,2010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坦承:“确实有东部地区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转移到西部地区的现象。”芮黎明对来自政府部门的这一表述印象极深。

芮黎明认为,201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家已从政策的角度要求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但是目前从落实的情况看,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企业转移的势头。一些地方为了追求GDP的快速增长,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为代价,进行了一些污染企业的转移,这是我国欠发达地区在产业转型与承接中所产生的种种环境问题的重要根源。比如2011年2月17日,环境保护部对安徽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就提出了整改要求,因为这一地区作为国家批准的第一个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有一些工业园区和一些企业,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了一些影响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芮黎明表示,欠发达地区在发展产业的同时,一定要从大局看问题,一定要重视环境保护的问题。要改变目前部分地区的不环保现状,应该重视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矫正部分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政府“失灵”问题。强化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同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包括上一级政府、各微观主体(企业、居民、传媒)的监督制约等机制。二是要加快完善欠发地区的环境标准。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原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发过《关于禁止向西部转移污染的紧急通知》,对一批已经明令禁止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设备、工艺等做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但是因为我国东西部之间标准差异较大,导致产品成本不同,所以这个通知对很大一部分西迁的企业、工艺与产品而言,缺乏约束力。三是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理念对现有的产业、企业与产品进行改造提升。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生态环境委员会芮黎明

农村地区的呼唤

近年来,随着城市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城市环保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城市污染工业、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往往选择向近郊与农村转移,这就造成了新的农村污染,使本已脆弱的农村生态体系雪上加霜。比如,由于受资金、技术、利益等方面的影响,一些城市的垃圾与工业废弃物,未经处理便随意倾倒在农村的田野、坑塘地带,垃圾堆放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可污染约四倍于填埋场面积的环境。同时在垃圾堆放的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会产生多种酸性的代谢产物及水分,在雨水的淋滤作用下,有些重金属被溶解并随渗滤液流向地表或渗入地下,垃圾中的病源微生物也可能渗入滤液中,这就构成了有机物、重金属与病源微生物三位一体的污染源,这种污染源会造成农村水土的进一步恶化,并严重危害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当然这种污染源也会随着农作物的果实流入城市,从而影响城市人群的身体健康。

芮黎明对农村地区的污染尤为担忧,她说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转移后,会进一步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比如,一些从城市转移到农村的电镀、造纸、塑料等工业项目,在生产中所排放的酸性废水,或者是含有害重金属的废水,大多数是直接排入到了农田保护区的主灌河中,这对农村当地的地下水源与环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砖场、水泥厂等排放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也直接造成了大气的污染与农田土壤的严重破坏。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带来了当地农作物的损失和农产品质量的下降,还直接影响到当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另外在城市废弃物的转移处置中,农村和农民也在承受着二次污染的严重损害。可见,城市的产业升级虽然给农村工业的跃进提供了机遇,但是如果这种城市的产业转移不能有效地结合技术升级,那么它转移到农村后,必然会加重农村的污染,必然会付出牺牲农民环境权益的代价。

芮黎明认为:造成上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源,是现行政策法律在城市污染转移与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上的制度缺失。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现有环境政策对解决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缺乏有效措施。我国最基层的环保系统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只有少数乡镇一级设置有环保办公室、环保助理、环保员等环保机构。环保工作分散在各个相关部门,如林业局、农业局、城管办、交通局及水利部门等,部门利益不协调,不能进行有效的综合管理。在农村环境政策方面,强制性规范少,许多时候为了保证地方的经济发展,环保局不得不妥协,从而导致污染转移的行为发生。可见由于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与规范匮乏,所以对污染转移问题难以实现综合有效的管理。二是重视末端治理、轻视源头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利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城市工业的污染是点上的污染,农村却是大面积的污染,所以面上的污染在治理上难度更大,一旦形成污染就很难在短期内依靠人力或者依靠技术从根本上治理,因此农村环境的污染更应该从源头上防止;但目前农村的环境污染控制模式仍主要强调的是末端治理,可以说这种模式从一开始就不适用于农村农业。三是现有法律对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规范乏力。在污染转移源头防治上,现有相关污染防治单行法并没有有效遏止此类污染的转移。城市向农村转移污染物的种类,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以固体废物的转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只是规定了固体废物在省一级的不同地区之间转移,需要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但没有涉及固体废物从城市向农村的转移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只能在农村处置,但是接受固体废物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的基层政府,特别是当地民众应当事先知情同意,并取得合理的补偿。事实上,转移者是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一过程,比如苏南某地区就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百姓居住区建造垃圾焚烧厂,直到试运行后,民众才知情。四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的事后赔偿方面,现有法律也显得无能为力。农村的环境损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对于这类损害,民事诉讼规则虽然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制度和现实障碍,致使相关损害无法得到补偿。例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太短。由于农村的环境损害一般都是由众多污染源造成的,加上污染损害的发生都有很长的滞后效应,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发现污染损害、确定致害者,对于在经济和环境知识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的农民而言,实在是勉为其难;同时由于现有法律没有强制排污企业进行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这就导致受害者即使能够在有效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污染企业也很可能无力赔偿巨大的损害赔偿,甚至污染企业已关门大吉。另一种情况是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后,会间接造成农村整体经济的损失,这类环境损害,排污者首先污染的是农村整体环境,并没有直接侵害农民的人身和财产,而除固体废物造成的污染外,现有污染防治法的民事责任条款都是针对直接损害的,目前的环境法律不能为此类间接损害提供补偿。可见,发展新兴产业,也要重视环境保护,不但是需要观念上重视,还需要法律法规上完善。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绿色发展责任,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是发展新兴产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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