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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产业化当打破“国资”、“估值”羁绊

2011-11-07张建武

华东科技 2011年4期
关键词:国资科研院所估值

文 张建武

科研成果产业化当打破“国资”、“估值”羁绊

文 张建武

科技发明和技术专利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产业化,时间一长就会丧失其应有的价值。

最近有中科院系统的朋友遇到一件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难题:根据最新出台的“鼓励”产业化的政策要求,他们与企业间的技术转让需要走一个程序,先给单位打报告申请,单位再给科学院打报告申请,并请专门机构评估技术的价值,然后再转到国资委审批评估。要走完这个流程,一年半载都走不下来,问题的关键是技术价值评估本身很难,负责签批机关担心承担责任,估价高了低了都行不通,低了将来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责任,高了企业也不答应,合作也行不通。这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案列,有必要分析之,从中得到经验和教训以资将来之改进。

到目前为止,我国科技的主力军无疑是广大的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研究机构总体上仍然处于非主导地位和状态。在这种局面下,科研成果产业化主要地针对的就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因此,国家鼓励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就不能不考虑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对于一般企业单位的特殊性问题。离开了这一个基本点,便会在执行层面上遇到实际操作困难问题。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发明及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之列,产权归单位和国家,因为其研发经费多属于政府基金类经费性质。这就赋予了这些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性质,这是没有异议的。

问题在于,在产业化过程中,其审批程序在“国有资产”光环的笼罩下,具体落实到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技术价值评估的弹性空间的不确定性太大,审批机构的“负责国有资产不被流失”的“慎重”的责任,造成仅仅在审批过程中就要耗费时日久拖不决。但是,技术和发明都是时效性很强的东西,长时间不能实现产业化其本身便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政策层面的初衷是要加强和加快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而实际执行的效果却是“迟迟不能产业化”,孰之过?

要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眼光再放高远一点,才能认识清楚和把握,从而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首先,“国家基金”产生的发明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其主要收益原则上应该属于“国家”,也就是“全体国民”,通俗讲就是全国老百姓。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这里理当成为最根本原则,除去少数需要保密的关系国防安全等的技术发明之外,大部分发明和技术专利应当而且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要不是被廉价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使用,“国有资产”不被“流失”给“外国企业”,而是本土的不管是“国有”还是“民有”企业使用,就应当一概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请问,作为“内资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民有”,作为纳税主体,政府基金支持下的“发明和技术专利”“流失””给他们,能算“流失”吗?

在价值评估环节,不应该久拖不决,让专利技术丧失时效性,而应当制定出可操作的和便于操作的流程,使其能够迅速产业化,实现其物质层面的真实价值,造福社会。如果需要“评估”出一个具体数字的“货币价值”,为什么一定要在实施产业化之前呢?为什么不可以在产业化之中或之后呢?政策办法是人制定的,既然在之前有弊端,就应该创造出更好的办法,在之中或之后也不一定就要必须成为“禁区”。只要实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有什么不可以改进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产”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而不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的“私产”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便不难找到。“容易估值”的技术专利就采取先估值后转让的办法,“难于估值”的就需要创造出新的办法,在技术专利实行过程中或过程后“进行估值”,以确定“利益分配边界和办法”。

这里尤其要不得“地主思想”,要不得“小部门和小团体”的“小利益”思想,要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尽快地让发明和技术专利得到产业化,从小处讲给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从大处讲增强国家的真实科技实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作者供职于中国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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