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策关注
2011-11-07俞崇武
本刊记者 俞崇武
近期政策关注
本刊记者 俞崇武
137项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近日公布
据新华社消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联合审议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于10月20日正式发布。
根据《指南(2011年度)》,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高技术服务等10大产业的137项领域,被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其中,信息15项,生物17项,航空航天6项,新材料24项,先进能源13项,现代农业18项,先进制造21项,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项,海洋6项,高技术服务8项。
作为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展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曾联合发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有关部门表示,此次推出新版《指南》,旨在更好地体现“发展高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新需求。”
与2007年版的《指南》相比,新版《指南》新增了高技术服务产业和15 项重点领域,删除了8 项已基本实现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并对各领域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
《指南(2011年度)》中罗列的“优先发展”的十大产业类别,信息产业依旧位列首位。但与2007年相比,《指南(2011年度)》并未将电子商务等列入,而是将其并入“高技术服务产业”这一新增领域,该领域包括生物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8大类服务类别。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指南(2011年度)》在“航空航天”产业一栏,将原来的“空中管制系统”被更替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民用航空卫星通信、导航、监视及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管制工作站系统、飞行流量管理系统和自动化管制系统等在内的成套空中交通管理设备。
而为了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新需求,《指南(2011年度)》则首次将“高能耗工业生产节能与建筑节能”、“先进节能技术”、“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及装备”等列入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可免征“合同印花税”
10月17日,国家财政部官网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规定,“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公布
近日,国家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通知,这一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对软件产品增值税给予规定的各项政策条款,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通知》还特别说明,“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 近日,国家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通知,这一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申请享受政策的软件产品,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最后规定,如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政策,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
据国家财政部官网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两项政策将延续执行,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知》称,对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通知》对可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和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的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详列了可享受免、退税政策的设备清单。
我国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意见》指出,国家将通过建设国际化示范基地、培育国际化领军企业、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等方式,重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领域的国际化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地位明显提升,国际化主体的竞争实力显著增强,贸易和投资规模稳步增长,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化发展体系初步形成。”
>> “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于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
《意见》提出,要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同时,支持企业开拓和利用国际市场,提升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拓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化发展空间;并通过“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际分工新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大力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对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便利化措施,加强产业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夯实国内市场基础,培育国内市场需求,创造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有效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我国确定第二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据新华社记者10月18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经营分散、秩序混乱、二次污染的现状,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确定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示范基地等15个园区为第二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这是我国批准的第二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今年1月份,我国已经确定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等7家单位为首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至此,我国已确定两批共22家示范基地。
“城市矿产”是对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形象比喻,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于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贵金属、塑料、橡胶等资源。个别工业化国家利用回收再生的铝金属可基本满足国内需求,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据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数据,“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全国建设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管理规范、利用规模化、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0个左右。
两部门要求各地要科学规划本省、本地区资源再生利用行业发展,制定相应政策,引导相关企业进入示范基地,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衔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如期实现示范基地建设目标。
根据两部门的要求,各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政府将签订承诺书。各地承诺优化资源再生行业布局,实施期内不再新建同类园区,引导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回收体系建设,保证示范基地原料来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城市矿产”资源规模化、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