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
2011-11-06吕守明
吕守明
(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301600)
浅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
吕守明
(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301600)
通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的讨论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实施;意义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第551号令宣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在循环经济领域里又一个新兴产业群—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废家电回收处理产业的诞生。《条例》的实施,不仅预示着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上了一个新台阶,也预示着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竞争实力的显著增强。但同时,《条例》的实施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诸多管理部门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还需要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配套和支持文件方可保证其正常运行。为此,有必要了解掌握围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1 《条例》制定的意义
1.1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已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白色家电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至2008年底,全国家电(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脑,简称“四机一脑”)总保有量约为19.2亿台(其中电视机5.305亿台,电冰箱3.75亿台,洗衣机3.79亿台,空调3.992亿台,电脑2.35亿台)。按各自的使用寿命上限估算,平均每年产生的报废量约1.899亿台,总重量约524万吨,其中有害物质约115万吨(详细统计数据见表1)。
从表1可看出,废家电中有用的材料和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如果处理得当,这些材料对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社会经济是一笔可观的资源,蕴藏着巨大商机;如果处理不当,则会成为一个巨大的环境污染源,对环境构成极大的威胁。更可怕的是,大量的小型拆解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采用野蛮的手段处理电子垃圾,不仅回收效率低下,而且还严重污染了环境。目前国内几个著名的电子垃圾集散地的环境污染就是例证。然而国内现有上规模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数量很少,加之环保要求严格,处理成本高,一定程度上综合竞争能力远低于小作坊。为了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急需《条例》的出台,用法律手段制止只顾赚钱不顾环境的野蛮行为,同时通过法律和政策扶持规模化、正规化的处理企业迅速成长,从而加强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能力。
表1 废家电(“四机一脑”)组成材料种类及含量统计
1.2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提高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竞争力、保证市场竞争公平的迫切需要
我国早已加入了WTO,贸易大门向世界敞开着,国外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长驱直入我国市场,待其达到使用寿命后电子垃圾就无偿地落在了我国土地上。因为我们还没有类似欧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收费的法规。
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要求电器电子设备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003年1月,欧盟又通过了《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设备中使用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实际上这两个指令对我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设置了两道新型的贸易壁垒:1)凡含有这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这是环保壁垒。仅此一项就迫使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必须采用新型环保材料代替部分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使国内生产企业的成本至少上升20%,出口量减少30%~50%,市场份额减少几千万美元。2)如果不含有害物质,允许进入,但必须要承担其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理费用。这是第二道壁垒,等于增加了中国产品在欧盟的销售价格,从而削弱了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迫切要求出台中国的WEEE和中国的RoHS,为中国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1.3 为处理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为处理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正规的回收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为彻底禁止野蛮的私拆乱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确定《条例》的补贴范围—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2.1 确定补贴范围的目的
目前电子电器产品种类繁多,仅家电类就有数百种款式和规格,但国际上对家电的分类方法并不统一。美国对家电产品基本按其复杂程度和大小分类,西欧按大小件分类,日本按用途分类。我国基本上也是按用途分类,一般分为14类,主要包括:制冷类、取暖类、空调类、厨灶具类、清洁器具类、理容器具类、熨烫器具类、电声器具类、视频器具类、娱乐器具类、保健器具类、照明器具类、电脑及办公通讯设备、其他电器等(详细分类见表2)。
如此众多的种类,由于各自的功能、结构、构成材料、污染物种类都不同,因此处理工艺技术的难度也各不相同,不可能一下子全都列入补贴范围。一般是根据各自的产生数量、规模和处理技术的成熟情况综合而定。这就需要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确定哪些废弃家电被列入了补贴范围,作为《条例》在确定补贴对象方面的补充文件。
2.2 我国首批列入《目录》的废家电种类
《目录》由中国家电研究院的课题组制定。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和电脑在所有废家电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处理技术也相对成熟,因此将“四机一脑”列入首批目录,作为补贴对象。
2.3 《目录》的性质
《目录》是敞开的。国家将根据市场和处理技术水平的发展状况,将符合条件(处理技术成熟可靠)的废家电种类适时列入《目录》。《条例》还明确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目录》的修订工作。
表2 我国常见的家用电器的基本分类方式(14类)
3 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和目标值的确定
进入《目录》的废家电被处理到什么程度才可以享受补贴,或者说处理到什么程度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为确保资源高效回收、环境污染最小,保证财政补贴发放合理合法、有理有据,需要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和目标值》(以下简称《双值》)专用技术标准,对回收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度进行规范和要求,并为其指出努力的目标。同时也为有关部门提供执法监督的依据。
由于国情不同,再生利用率的目标值和限定值的统计方法和量值也各有不同。我国的《双值》标准已由相关专家组制定完成,其具体指标与日本《家电回收法》的相关指标对比见表3。
表3说明我国处理企业的再生利用率必须达到规定的限定值才符合国家要求,才具备享受补贴的条件。
4 补贴标准的制定
4.1 补贴依据
当《目录》内的废家电的处理达到了《双值》的限定值要求就应该给予补贴。补贴的依据以及补贴的数额,都需要制定补贴标准作为《条例》的专业支持文件,从而明确每一类型、每一种规格的产品的具体补贴额度,以此作为补贴的发放标准。表4是一个模拟处理规模为40万台/年的废家电处理厂满负荷生产时的盈亏分析表。从表4可看出,如果没有补贴,正规处理企业是亏损的。即使是以旧换新(回收价低于市场价)仍是亏损,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表4 处理规模为40万台/年的废家电处理厂的盈亏分析表
表3 中国、日本废家电产品再生利用率对比
4.2 补贴标准
在废家电的回收处理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目前的条件下,基本不会有人把自己家中的废家电白送给回收处理企业,处理商只能采取各种方法去收购。机关事业单位的报废办公设备也往往是采取招标销售的方法卖给出价高的处理商。而在发达国家,人们不仅会将自己家中的废旧家电无偿交给处理商,政府还要给处理商一定的补贴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补贴情况见表5。
表 5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废旧家电补贴情况
根据表4的模拟分析,以该规模的处理企业运营情况为例,四机一脑的补贴额度应达到表4中以旧换新前的亏损值企业才能保持运营持平。若按一般的行业利润水平估算,还应该适当增加。
我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标准的制定工作已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国内外制造企业代表和几家国家级的示范处理企业联合制定完成。
5 补贴发放办法和发放量的监督机构和督查体系的建立
《条例》第七条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资金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因此必须重视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发放办法和监督办法等问题。
台湾的做法值得借鉴。台湾在环保署设有资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其下属的费率审议委员会负责回收处理费率的制定、计算及调整等事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回收废弃物的补贴费率、补贴发放方法及对象。在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运用上分为“信托基金”和“非营业循环基金”两部分,其中“信托基金”占80%,用于向取得受补贴资格的处理厂支付两类补贴费,一是处理厂的处理补贴,二是处理工厂提供给回收商的回收补贴。其余20%的基金为“非营业循环基金”,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及回收、研发等方面费用。
6 补贴基金支付主体——生产者责任延伸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补贴。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目前,国际上处理基金的缴纳方式有两种,即预付费和后付费。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付费属于预付费方式,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代收方式则属于预付费方式。生产者不仅对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要承担责任,在整体产品概念上,生产者还要在其产品全寿命周期内(包括生产过程、消费阶段和寿命终结阶段)承担相应责任,并对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承担责任和义务。欧盟的WEEE指令也详细规定了生产商负责回收报废设备的责任和循环废物的费用,生产者再通过加价的方式将处理费转嫁给消费者,实际上是生产者负责,消费者付费 。这种方法的收费对象是生产商,范围小且集中,便于管理和实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取该办法。
另一种是后付费方式。消费者将废弃家电返还时要交付收集费、运输费及再利用费。该方式主要考虑家电产品再商品化的费用在销售阶段难以确定,在回收处理阶段则易于计算;另外,后付费可以培养消费者长期使用家电产品的意识,从而减少废弃量,更有利于资源节约。但此方法不利于鼓励消费者将废弃产品返还生产商。目前只有日本采用后付费的收费方式。
7 小结
通过对《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处理基金的收缴及补贴资金的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认识到了《条例》实施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从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为我国的废家电回收处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了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
Elementary Introduction of Implementation on《Supervision Regulations for Treatment of Abandone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LV Shou-ming
X705
A
1006-5377(2011)01-0033-04
吕守明(1954.11—),天津市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长期从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和开发,发表过多篇关于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