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
2011-11-04史宁中
史宁中
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
史宁中
专家档案:
史宁中,理学博士,现任东北师范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第五届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第五届科技委数理学部委员。主要从事数理统计研究,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SCI收录论文60余篇,专译著6部。作为教育管理者,先后在《教育研究》、《哲学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社科类论文6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曾获国家部委、省、市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多项。2003年被评为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
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输送了大批人才。2010年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肯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贡献和发展地位。《教育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赋予了我国民办教育光荣的历史重任,为其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众所周知,办学经费短缺一直以来都是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与公办高校不同,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自身通过高等教育市场来进行筹集,主要来源于学费和私人投资,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以自筹为主,不意味着政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少作为甚至不作为。
从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来看,作为一种教育服务,民办高等教育与公立高等教育一样,其直接产出的是受教育者知识、能力的增长以及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形成。其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介于商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尽管从表面上看公民接受民办高等教育是个人行为,但受教育者将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和进步作出贡献,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具有公共性。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收益原则,政府既是民办高等教育受益者之一,又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体,理所当然地应分担一定比例的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如果政府不能为民办高校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既可影响民办高校的发展,又易使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更加市场化。作为受益人的政府与作为受益者的大学生一样,都是民办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应该共同分担教育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公共财政来自于公民的纳税,纳税人应公平地享受公共财政,用一定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让作为纳税人的民办学校学生家长分享公共财政所带来的利益,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
从现实状况来看,政府也应积极成为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人。一直以来,资金是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瓶颈”。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除了向学生收取学费以外,很少得到政府的补贴,其他捐助形式收入几乎没有。近年来,由于我国物价水平的快速上涨,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也逐年递增,由此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民办高校只能通过保持较高的收费水平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学费大约相当于公立高校学费的两倍以上。这样的收费标准是一般家庭所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办学经费的筹措困境也极大地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着眼于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必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补助民办高校办学成本,化解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日愈突出的资金困境。
从国际上来看,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向私立学校提供经济上的补助,以促进私立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美国是世界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最为充分的国家,早在19世纪下半叶起就对私立高校实行资助。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使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为实现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而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可以说,政府对私立大学进行财政资助,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促进本国私立高等教育持续发展,保持其公益性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政府资助越多,私立大学越能远离市场,其公共性质愈强。由此,它们更能履行起非盈利组织的使命,更能充分发挥非盈利组织的功能,更能造福社会和国民。反之,私立大学就可能扩大其市场化倾向,寻求办学的盈利性。
时至今日,我国规模庞大的民办高等教育已经不仅仅是公办高等教育的有益补充,而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在非常艰难的环境下一路走来,迫切需要国家的扶持。从民办高等教育的属性、民办高校现实以及国际通行做法来看,政府适当分担民办高等教育成本是政府履行其国家责任的重要体现。
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首先,需要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支持也做了相应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45条中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1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以上条文肯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公益性事业”性质,明确了政府支持的资金渠道。但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上述条文中对于政府的资助责任都是使用了“可以”的授权性规范,缺乏“应当”的义务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且过于笼统,对于向民办高校的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以及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工等都不明确。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政府层级间的相互推诿和随意性,加之对于作为也没有鼓励性规定,所以各级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资助也就自然减免,难以作为责任分担了。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在现实中,公办高校往往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很难得到。在学生资助方面,大多数民办高校也难以申请到足额的国家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因此,仅仅明确政府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应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作出合理安排,并在法律上给予更加刚性的规定。
改变现有法律条款中关于各级政府对于民办高校资助规定缺乏强制性和实质性,过于笼统的现状,以义务性规范明晰政府投入的责任,将资助民办高校发展作为政府的必须之举,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明确财政支持的方式,对于不能履行义务的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基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状等因素的考量,政府可按生均每年1000元的水平给予民办高校一定经费资助。教育部《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658所 (含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446.14万人(本科生252.48万人,专科生193.66万人)。按照生均1000元资助水平计算,国家财政每年需为此大约支付45亿元。这是当前国家财力水平所完全能够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