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特征及收益分析
2011-11-03罗亦然罗光强
○罗亦然 罗光强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28)
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特征及收益分析
○罗亦然 罗光强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28)
中国城郊租地农民行为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行为。城郊租地农民行为动机的特殊性引致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特殊性。改善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过程,有助于促进中国现代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租地农民 行为特征 行为改进
随着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城郊租地农民行为不断增加,客观分析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行为特征及其行为收益,并提出改善城郊租地农民行为的政策建议,有利于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
一、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分析
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等城市市郊租地农民行为的调查,发现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力资本动机
根据调查,城郊租地农民家庭一般拥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孩子,平均年龄为46.8岁,其子女一般约16.7岁,正在接受高中教育。因为高中不属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范畴,学费比小学、初中高。如果仅仅在家务农其家庭收益不能全部满足两个孩子接受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需求。但随着教育作为市场信号功能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城郊租地农民意识到让孩子接受教育的重要性,所以选择外出务工租地,以获取比在家务农更多的收益。
2、行为惯性动机
根据调查,城郊租地农民教育水平偏低,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离开学校后没有接受过非农产业技术教育或技术培训,也没有系统地接受现代农业或先进农业技术培训,因而,他们只能长期从事传统的农业耕种、养殖。一旦离开他们生存与发展的栖息地,步入现代生活的都市圈,面对城郊纷繁复杂的生产与生活行为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他们不得不选择既定的生存与生产行为方式。
3、市场导向动机
调查表明,选择来长株潭三城市从事城郊租地农业的农民,大多数来自远离城镇的传统山区或偏远农村。城郊地区市场发达,农产品特别是新鲜农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土地规模平整,闲置土地相对便宜,交通便利。与原有生产相比,在城郊租地种养殖农产品更容易进入市场,所获收益较传统地区单位价格更高。并且,随着城郊租地农民经验的增加、租地面积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经营能力的改善,其市场收益不断提升,这样也使得租地行为不断增多。
4、行为收益动机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相对于偏远山区,城郊租地经营行为属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行为;城郊土地一年租金每亩约1500元,蔬果种子、化肥、农药、设施费用等一年每亩约2500元,总计一年每亩大概需要4000元,但是其收益一般能达到三至四倍,有些农产品例如草莓能达到其成本的六倍。由于蔬菜瓜果肉类产品属于必需品,市场需求较为稳定,相对来说其风险小、收益高,并且随着租地农民的经营水平提升,种植面积扩大,其规模报酬往往呈递增状况,自然激励城郊租地农民持续进行租地行为。
5、政策激励动机
中央连续几年对农产品生产实施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大大促进了城郊租地农民的经营行为。首先,从宏观方面大大改善了租地农民的社会环境和经营环境,使租地农民能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农产品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政府关于农产品生产的激励政策,传递给租地农民关于农产品刚性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农产品刚性需求长期预期信息,调动和维持城郊租地农民行为。再次,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支持和土地流转政策,从根本上促进了城郊租地农民的经营行为。
二、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特征分析
1、租地行为的非市场性
非市场性是指一种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是无意识强加于他人。租地行为的非市场性是指土地租赁这种经济行为还没有市场化,仅仅只是出租者与承租者内部的、私人的一种交易。租地经营行为同时还具有自发、分散、自愿性。
2、租地行为的非正规性
租地仅仅是出租者与承租者的一种私人交易,使得租赁的程序不规范、租赁手续不齐全,大多数农户选择口头约定的契约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农户缺乏市场意识,而且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需要花费较大的交易成本,得不偿失。租地行为的低地租性也是非规范性的一种表现。
3、租地经营的家庭性
20世纪80年代初确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在农民自发实践的基础上,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农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农地使用上呈现一种单一性、家庭作业性以及小规模性。农户分到的土地是有限的,因此土地租赁规模并不大,并且进行经营的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属于小型的家庭作坊模式。
4、租地经营的非专用性
一般来讲,承租者租入土地就是为了扩大农作物种植规模,形成一种相对而言的规模种植,但是这种规模种植只是相对的,规模种植的市场依赖性很强,即市场需要什么则种植什么,虽然在规模种植中首次投入成本较高,但据调查了解,承租者一般在3—5年内会转产,即形成租赁的非专用性。
三、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收益分析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租地农民租地面积一般不大,约为5至10亩。租地农民对土地的利用一般仍为他们较擅长的种植养殖业,如种植各种时令蔬菜、草莓等。长沙、株洲、湘潭等城郊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大约为1500元,但由于城郊租地种植的季次多、复种系数高,每亩地的收益较原地高得多,全年每亩地的收益约15000元至20000元。所有租种的土地一般由自己或者夫妻俩人打理、运输、贩卖,因而其人力资本成本低。他们本着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原则,不会雇佣其他人员。虽然城郊租地农民经营初始收入不高,但是经过一到两年的经营,其收入一般会超过其他外出务工农民的收益。为了进行比较,我们在长株潭地区特设计了相关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在家务工、城郊租地经营、其他外出务工等三类不同的农民,调查内容为外出务工年均收入,调查时间为2006年至2010年。从我们收回的有效问卷统计分析,的确城郊租地农民的年均收入随着租地经营时间的增进而逐年提升,大概到了租地经营的第三年就超越了其他外出务工农民的年均收入。但是,由于城郊租地农民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客观约束因素如文化水平等制约,这种年均收入逐年增加的空间还是很有限的。有关上述调查内容的具体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长沙、株洲、湘潭等三地区农民不同务工形式的年均收入比较
根据调查比较,从事蔬菜种植以及养鱼类的租地农民较种植草莓等特色瓜果的租地农民收入低,但种植草莓类特色瓜果的生产风险比种植一般瓜果类的风险大,其生产所需的技术、品种等也要求较高。种植特色瓜果的农民大多已有租地经验3至4年以上,他们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营经验,能承担较大风险,对市场信息与技术有较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1、促进城郊农地租赁市场的发展
第一是建立起城郊农地租赁的地价评估体系,对不同用途的城郊农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作为城郊农地租赁的依据;第二是建立城郊农地使用权的地籍管理制度,对城郊农地进行登记确认产权;第三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城郊农地租赁的程序和规则,明确产权交易主体、产权交易程序、交易各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使城郊农地产权的租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四是进行城郊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的基础工作,培育城郊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机构,为城郊农地租赁市场的运行提供技术基础。
2、加快城郊租地行为的法规建设
促进城郊租地行为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细化某些原则性的条款。例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地流转的条文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应具体细化。可以采取类似《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的形式,或者在城市政府地方性法规中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由于租地农民在租地经营时大多没有经营许可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许可证,同时,目前中国也还没有关于城郊租地行为的具体法律规范,在租地农民权利受损时,无法律保护。因此,政府应该结合针对城郊租地行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对这种客观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保护。
3、积极促进城郊租地规模经营
第一,对城郊租地农民的农产品生产行为应进行适当的地方财政补贴,以进一步调动租地农民的积极性,增进租地农民的有效行为;第二,大力发挥小额信贷的支持作用,重点解决租地农民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和规模扩张资金不足等的问题;第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全社会积极改善租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第四,积极创造条件,着力解决诸如子女上学、医疗卫生、福利保障等实际问题。
4、提高租地农民综合素质
促进城郊租赁行为的有效发展,必须转变租地农民的传统观念,提高租地农民的文化水平,促进租地农民的现代农业行为,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租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租地农民的综合素质。首先,城郊地区政府要把城郊租地农民的教育问题列入本级政府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范畴;其次,城郊地区社区要积极主动联系本地租地农民,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的教育与培训需求问题;再次,企业单位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提供租地农民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最后,租地农民也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主动参加各种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先进技术水平、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提高租地行为收益。
(注:本文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0YJA790129)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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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