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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制度结构、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的演进

2011-11-02魏明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相关者谈判利益

魏明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67)

制度环境、制度结构、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的演进

魏明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67)

公司治理是近年来企业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建立公司治理的制度分析模型发现,公司治理是一套演进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是一组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它集中地体现为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并对公司治理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微观层面上,公司治理的演进主要表现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进而形成或者改变具体制度安排。在谈判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能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决定了制度安排的选择。在一定制度环境下,被选择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公司治理的运行过程就镶嵌在这一结构之中,并对制度环境和制度产生影响。

公司治理;演进;价值取向;利益相关者;谈判

一、导论

近年来,公司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不良的公司治理是97年东亚金融危机产生、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改革停滞不前、西方发达国家公司丑闻不断的主要因素。[1]同样,代表中国企业制度改革典范的上市公司屡屡发生的欺诈行为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美好预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经济改革的种种猜忌。尽管不同国家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存在差异,各国采取的改革措施也不尽相同,但这至少说明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公司的良好治理对于保证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正是这样,对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一时间成为学界最热门的话题。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阐述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出的思想。[2]他认为,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在使用别人的钱财时不会像使用自己的那样谨慎。但是由于从那时一直到19世纪末股份公司的影响还只局限在某一地域,因此并未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直到20世纪初期,股份公司的公众性空前提高,公司治理问题才开始受到关注。Berle和Means在其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在现代公司中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经理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问题,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委托—代理问题。这成为后来公司治理研究的主题。学者们一致认为,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试图使委托—代理问题内化,即通过建立某种机制一方面促使经理能够按照所有者的意愿经营公司以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经理在实现所有者利益的同时也实现自身利益达到激励相容。[3](p20-27)围绕委托—代理问题,学者们建立了多种模型来阐释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治理方案。尽管有的学者从利益冲突来说明委托—代理问题,[4](p305-360)有的从风险态度阐述委托—代理问题,[5](p321-349);[6](p297-326)还有学者运用现代信息经济学理论建立信息不对称模型等等。但是所有学者无非是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条途径来阐明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是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和权利安排达到所有者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协调;二是通过外部市场竞争解决所有者对经理的控制等。[7](p15-36)还有学者以此为基础,对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外部市场控制型治理机制”和以日德国家为代表的“内部协调型治理机制”进行比较研究。[8](p78)

布莱尔以利益相关者和共同所有权的概念试图代替委托—代理概念。[9]她认为股东并不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而只是公司股份的所有者,“由于股东享有有限的责任,因此他们并不总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的损失不会高于他们在公司里已有的投资。当公司的总价值降到股东所持股票的价值等于零时,根据界定,债权人对公司索取权的价值也开始减少,债权人便成为剩余索取者。”[10](p22)所以,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等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一起构成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所有权。实际上,布莱尔利益相关者概念只是把委托—代理概念中所有者与经理的范围扩大化。在Jensen和Meckling那里,公司利益相关者只包括股东和经理,当把委托—代理问题内化以后,股东和经理共同拥有公司所有权。所以,布莱尔的公司治理理论仍然是扩大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总之,公司治理就是通过某种机制解决股份公司中的各种代理问题,使代理问题内化。

本文从制度演进的角度来认识公司治理。在本文中,利益相关者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与布莱尔所不同的是,这一概念具有演进的性质,即是由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所决定的、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所有的人、组织和团体。公司治理价值取向与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有关,它决定了一定历史时期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和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是具体制度安排形成的动力机制,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决定了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排列组合方式,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本文在第二节中首先建立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分析模型,描述公司治理的制度框架;第三节以公司治理价值取向为核心从宏观上比较分析公司治理演进机理和路径依赖性质;第四节从制度安排的形成和变动的视角阐述公司治理微观演进的动力机制;最后简要说明该模型的解释学意义和制度设计含义。

二、公司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可以从各个角度定义公司治理。Hart从委托代理契约的不完善性阐明了公司治理是决定在初始契约没有详细规定条件下的公司决策的机制。[11](p366-382)Cochran和Wartick则认为公司治理是在确定了谁应该在公司决策中获利的情况下分析谁从公司的决策中获利,当两者之间发生矛盾,公司治理问题便产生了。[12]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解决公司若干重大利益团体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主要包括公司控制权配置和行使;董事、经理与职工的行为的监督、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制度安排。[13](p1-13)

也就是说,人们大多是从制度这一视角来定义公司治理的。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包含两方面涵义:首先从静态来看,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体系,是人们在特定制度环境中围绕公司这一经济现象而设计出来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14](p29-32)其次从动态分析,公司治理是一个过程,是在一定制度体系约束下,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的过程。本节首先就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展开讨论。

从微观层面分析,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支配人们之间行为的具体的规则,“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通常使用的含义。”[15](p270-273)在这些制度安排中,既有正式的制度安排,即通过外生力量来实施的制度,也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即通过行为主体内在自律来实施的制度。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直接决定行为主体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用下式表示:

式中,Ai是治理主体可能的行为;I(I1,I2,I3,…In)公司治理制度集合;I1,I2,I3,…In是各种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的形成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二是与公司有着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或者说,在一定制度环境的约束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谈判的结果形成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规范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15](p273)对制度安排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说,制度环境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设置了基本边界和范围,[16](p27-30)即:

式中:Ii为某一具体制度安排;SE是制度环境。

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就是人们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下选择的。从制度环境的性质看,制度环境是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制度规范,其构成包括法律(尤其是宪法性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传统文化、主导意识形态、伦理道德规范、惯例与习俗以及外国传入的各种思想意识与观念等。

制度环境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从多方面予以阐述,但是集中到一点就是体现为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制度环境尽管具有多方面作用,但最后集中体现在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上。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是指全社会所认同的公司治理在利益实现上的基本作用,或者说是人们共同拥有的“公司治理是为谁而存在”的基本理念。尽管公司治理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公司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治理经验的不同,社会对公司治理价值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在下一节详细论述这种差异及演变。

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明确指向公司为谁存在,这就是说制度环境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及其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影响他们在谈判过程中的谈判能力,形成符合他们各自地位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体系。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由制度环境决定(或说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决定)的、与公司治理有种种利益关系的人、组织及其群体。它包含两方面涵义:(1)潜在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在一定历史时期,与公司存在客观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为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所认同的利益相关者。称之为潜在利益相关者。如在公司产生的初期(18世纪)的工人,尽管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客观的利益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为当时的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所认同。不过,随着公司治理的演进,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变化,潜在利益相关者就可能成为现实的利益相关者;(2)现实利益相关者,即与公司存在客观利益关系,又为当时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所认同的利益相关者。现实的利益相关者构成了公司治理的主体,是公司治理利益的分享者。但是,即使是现实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公司治理价值取向中也存在差异。所以,从动态演进的角度定义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是理解公司治理演进机制的关键。

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在决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和地位的同时,对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是指各种具体制度安排之间排列组合所表现出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优先次序。换句话说,制度结构是制度安排按照某种次序进行排列组合所形成的结构性关系,它不仅仅是制度安排的简单集合,而且是按照公司治理价值取向要求形成的具有结构特征的制度体系,它反映了利益相关者在实现其利益时的优先级别。即:

式中S为制度结构(数学上表示为一个空间向量),v为公司治理价值取向,I是制度安排的集合;表明了价值取向决定的制度安排的排列次序。现实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同国家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从内容看没有什么差异,但制度结构却存在重大差异,其结果表现在公司治理功能上的不同。或者是相同的治理功能却由不同制度结构实现。图1描述了公司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图1 公司治理制度分析框架

三、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演进与比较分析

总体上讲,公司治理的演进表现在其价值取向上的演进和利益相关者范围、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的变迁,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改变着公司治理的实践过程。本节主要分析价值取向的演进和利益相关者的变迁。

按照认识发生学的理解,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形成是与公司这种经济现象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认为,现代公司产生于16世纪初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7](p15)它一方面是海上贸易和海外殖民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分散风险的结果。以个人业主式的经营方式满足远洋贸易所需要的资金,同时个人业主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但远洋贸易和海外殖民的高额利润又让众多的投资者垂涎三尺。于是逐步产生了具有现代公司特征的企业制度,确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经营方式,开创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三位一体的公司治理结构。[17](p48-53)从公司产生和公司治理制度形成看,公司是冒险家们追逐高额利润和尽可能分散风险的结构,而建立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体系就是为了实现冒险家们的目的。这样一种动机和当时的人文主义思想相互影响,渐渐形成了公司治理价值的基本取向:既然公司是公司所有者们追逐财富的工具,那么公司治理理应是公司所有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公司产生的初期,这种价值取向是如此的强烈,以至把经理人员都排斥在公司利益之外。[7](p16)也就是说,公司现实的利益相关者只有所有者(股东),公司实行股东一元治理。可以说公司治理的这一价值取向对后来各国公司治理制度变迁方向产生重大影响,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股东主权价值取向的直接来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经理人员逐渐地意识到自身在公司中的利益,并且逐步被社会所承认,由潜在利益相关者转变为现实利益相关者。但是,股东的地位仍然高于经理人员,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是倾向于股东的,这从亚当·斯密的担心、Berle和Means的描述中可见一般。20世纪尽管债权人、职工等潜在利益相关者相继转化为现实利益相关者,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主权”的理念一直是主流。在它的强烈作用下,形成了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依靠外部市场为主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成为世界公司治理的典范。

表1 德日英美四国企业净资金来源(1970—1994)[20](p69-93)

最近在对美日德等国家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中,人们发现这些国家在公司的所有权集中程度、法律对不同形式的投资者保护的方式和程度以及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18]表1是美、日、德三国公司净资金来源方面的差异。不仅如此,这种差异还表现在许多方面。在美国公司治理中,经营者控制、对资本市场的高度依赖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机制;[8](p79-80)而日本公司治理则是以内部协调和债权人相机治理为主要原则;[19](p281-307)德国尽管也是以内部协调为主,但是强调银行控制和职工参与治理机制。这三种不同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在各自国家公司治理中都是有效的,或者说曾经是有效的。否则我们无法解释在过去几十年美、日、德经济的快速发展并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强大的国家。因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是不可能拥有束缚其大企业成功运作的治理制度。那么,这差异的背后的实质是什么呢?最具说服力的解释就是:美国、日本和德国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是与其公司治理价值取向一致,从而使公司治理制度结构获得了适应性效率。

美国是移民国家,早期居民大多是不满母国(多为英、荷、法等国)的政治的、宗教的迫害而到美洲的,因此,那种“清教徒”特有个人主义精神,对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大规模集中的反感一直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主流。他们继承了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从而在经济生活中没有形成具有垄断优势的金融中介机构,甚至故意将它们拆散使金融中介机构规模小且分散,[7](p16)为股东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企业融资不得不借助于证券市场,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

德国在19世纪中叶还是一个落后的、诸侯割据的封建国家。19世纪70年代俾斯麦统一德国后,为了尽快赶上英法等发达国家,在李斯特主义影响下,发展国家控制的大公司就作为俾斯麦政府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德国引入了公司经济的形式,但是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公司治理不是股东追逐高额利润和敛集财富的工具,而是国家发展经济的手段,再加上德国根深蒂固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从而形成了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公司治理价值理念:公司治理是社会和国家谋取福利的工具。在这一价值取向中,股东的地位并不比其他利益相关者优越,相反,在德国,国家(通过银行体系)①俾斯麦政府发展中央银行和大银行,为公司成长和产业发展提供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和公司员工一开始就成为公司现实的利益相关者。由此形成国家(通过中央银行)控制大银行,银行控制公司,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这样一种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

日本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是美国占领军把公司制度“强加”给日本经济社会后,与日本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观相结合的产物。1947年美国占领军解散了旧财阀,将其股份转移到由占领军控制的“控股整理委员会”,试图在日本推行美国的公司模式。“控股整理委员会”出售这些股份时授给公司员工和公司所在地居民以优先购买权,但同时规定每人持有股份不许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然而,日本传统价值观念中的“集体主义、家长主义”等却让美国人的目标落空。当东京证券交易所重新开业后,多数个人股东都抛售了手中的股票,而被其他企业所购买,逐步形成了公司之间相互交叉持股的“公司集体”。[19](p281-307)而这些通过股权联结在一起的公司又纷纷聚集在一个较大的、“家长式”银行(后来称为主银行)周围。所以日本公司的治理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并不优先于其他利益相关者,而把合作伙伴作为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甚至优先实现他们的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体现的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优先次序,并进而决定一个国家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当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与其价值取向相一致时,公司治理就能够获得适应性效率。

最近在英美国家兴起的“利益相关者争论”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论,其实质就是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演变的表现。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们都意识到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人力资本是否具有与股东(股份资本所有者)同样的公司利益成为人们争论的主要焦点。受这一思想的启发以及日本公司、德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影响,债权人、员工、供应商、顾客、政府甚至一般公众等等都是否能够从公司潜在利益相关者转化为现实的利益相关者呢?这是经济变革时代所特有的现象。这已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治理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势必对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国家公司治理制度结构变迁的方向是会沿着原有的价值观逐渐演进的,形成所谓的路径依赖。[21]当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结构出现了趋同的迹象。美国公司治理中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特点,但遵循美国的公司治理价值取向和制度演进路径,通过构筑一个完善的董事会来进行。在日本,由于近年来经济持续下滑,不得不对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进行反思,提出要改革董事会制度,加强股东和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并同时完善激励机制,但是这些变化只是在公司治理核心价值不变的基础上所做的边缘性调整。

四、公司治理演进的微观机理:利益相关者谈判与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在微观上,公司治理的演进表现为现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与再谈判,形成或者变更具体的制度安排。由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不同,谈判的主体(公司治理主体)——现实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的。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将其主体简单化。

(1)股东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尽管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如前所述),但是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都具有一致性——先有股东,然后才有公司。因此我们将其作为谈判的发动者。

(2)把经理人员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在近现代各国公司治理价值取向中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这是因为他们是公司实际的运行者,是股东首要的谈判对象。

(3)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多,主要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合作伙伴等。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他们是指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公司现实利益相关者。在具体阐述中予以明确说明。

最后强调的是,国家(或政府)应是重要的谈判者,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国家通过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直接规范公司治理行为。但是国家的谈判对象并不是股东或经理,而是全体选民。[22](p19-33)因此国家的“谈判”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在此不加叙述。

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何进行谈判呢?首先设定:

1.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谈判的目的是实现他们在公司中的利益,或者说尽可能地使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最大化。利益不仅仅指从公司获得的物质性回报,而且指能够满足利益相关者目标的所有事物,如经理的权力欲望的满足。

2.谈判各方对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有着较一致的认同程度:即

式中E1(v)、E2(v)、……、En(v)是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认同程度。如果某一利益相关者不认同制度环境确立的价值取向,那么就失去了谈判的基础。当然,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认同程度存在差异,尤其是在制度变革时期。完全接受者为1,完全不认同者设定为0。所以0>Ej(v),利益相关者i与j之间是不能共同坐在谈判桌前的。

在纳什谈判模型中,威胁点规定了谈判区域界限,它是利益相关者可接受的最低的利益水平②。凡是高于威胁点的解集都是可能达成的。那么在这一谈判区域,最终的谈判结果(某一具体制度安排形成)取决于:(1)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能力,谈判者的谈判能力越高,超过谈判破裂收益的部分也就越大;(2)谈判各方对谈判破裂担心的程度,谈判者为了获得超出谈判破裂的利益,会尽量避免谈判破裂。[23](p55-62)

(一)谈判者的谈判能力(R)。

谈判能力是指谈判一方相对于谈判其他方所具有的独特性。一般认为,在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过程中,谈判能力是一个外生的变量,即它取决于经济的、制度的、技术的因素,因而不直接进入谈判的目标函数。[23](p55-62)但是本文认为,谈判能力尽管受许多外生因素影响,谈判能力是一种相对的能力,即谈判者i相对于谈判者j的能力(Ri|j)。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它作为外生变量来处理。

设i从谈判结果(某种制度安排的形成)中可能得到的净收益为Xi,且,X是制度运行的预期总收益,Xi则i的谈判预期目标。那么,即相对于谈判另一方的谈判能力越强,越能够从制度收益中得到更多的收益。

(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F)。

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总想在即将形成的制度安排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即获得Xi+⊿Xi的收益。但是⊿Xi的增加可能会使谈判的另一方受损。因此谈判破裂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Aumann和Kurz将⊿Xi→0时损失的Xi的概率(pi)与⊿Xi的比值作为担心谈判破裂程度的反向度量。[24](p1137-1161)即

从谈判能力和对谈判破裂的担心程度看,当一方谈判能力越强,并在谈判中提出更多的利益,从而增加了谈判破裂的可能性。所以,只有当谈判能力与对谈判破裂担心程度处于某种相互制约状态时,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形成,即实现谈判均衡。均衡的条件[23]是:

当谈判的各方均衡,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也就形成了。

公司利益相关者在谈判过程中,不管他们具体的目标是什么,但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取决于他们的谈判能力和对谈判破裂担心的程度。由于各方的利益体现了他们对公司的实际的产权份额,所以,一旦外界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在公司治理制度结构实践中利益相关者对自己的谈判能力予以重新认识,他就要求重新分配自己的实际产权份额。于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再谈判就被启动。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就有可能变更。公司治理的演进就这样不断地进行。

五、结束语:制度变革的解释与设计

公司治理演进模型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阐述,一是对公司治理制度变革的解释力;二是它的制度设计意义。

从制度变革的解释力来看,公司治理演进模型把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作为分析制度变迁的关键变量,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任何变革都可以从中找到根源。中国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实际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反映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中国选择公司这一制度的初始目的是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难题,并推动改革继续深化。对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本身的复杂性考虑被这个具有政治色彩的目的所淹没。在引入公司制度的初期,公司治理价值取向本身具有很大的矛盾和冲突。由于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制约着改革深化,因此,一方面从意识形态上强调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保证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通过“兜售”公司的效率,强调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价值取向——股东主权的价值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企业改革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因为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是“国家”,这样从理论上(或者从意识形态上)国有企业仍然符合传统公有制的理念,企业仍然是“国家”的。作为一种改革策略是合理的,但却为改制后的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治理带来了严重的隐患。舶来的“股东主权”价值观与我国各种制度环境自发形成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较大冲突,按“股东主权”设计的制度安排与结构失去了适应性效率。

演进模型的制度设计意义表现在:(1)公司治理制度的可设计性的关键是如何增强制度的适应性效率问题。这要求制度供给者仔细分析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及其价值取向;(2)公司治理制度具有自然演进的特征,任何违背这一特征的制度设计都将会带来公司治理的低效率;(3)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公司产权配置在一个时点上的状况,具有时效性。因此具体的制度安排的设计应该为“再谈判”的启动留有余地,把“再谈判”启动成本作为具体制度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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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1.5

A

1003-8477(2011)06-0064-06

魏明(1964—),男,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姜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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