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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2011-11-02陶叡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农户农民经济

陶叡,朱 洪

(1.嘉应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2.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陶叡,2朱 洪

(1.嘉应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2.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东 广州 511370)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然性出发,对制约其发展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分析,对其发展方向作出了展望,提出了当前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些建议。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对策

一、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分析

上世纪80年代,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肇始,以农户小家庭经营为主的生产格局在农村逐步形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择业权、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性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带来农业市场环境的巨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进而制约着“三农”问题的破解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战略的完成。这种农户家庭化经营的生产方式与现代农业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高度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全球化大市场的矛盾。首先,小农户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资讯,把握市场脉搏,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难以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且单个农户因资本、人力和技术的限制,抗拒较大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也难以抗衡因新技术应用而带来的市场竞争。其次,为数众多的小农户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时,很难有议价能力,在购买原材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环节都处于弱势地位。尤其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农户的商品生产也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强大竞争,这些竞争对手都是发育成熟组织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具有左右市场的能力。而我国分散的农户缺少能 够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载体,使其在有关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谈判中“集体失语”,不能有效应对高组织化的跨国公司主导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挑战,农户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巨大损失。最后,无法抱团的小农户们只能选择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单打独斗的交易方式,生产效益始终在低位徘徊。目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和高端化,在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初级产品占的份额呈不断下降趋势,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农民单家独户生产的产品越来越难以实现其价值,从而造成利益流失。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运输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组织[1]。它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新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有力工具。目前其发展现状大致如下:

1.发展速度较快,但覆盖面窄,区域差异大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其行之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和国外以及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欠发达地区该组织数量偏少,覆盖面较窄。从表1我们可以发现:中部地区的组织成员数量最多,将近占到总数比例的一半;东部次之,西部最少,不到20%。从会员数占乡村总户数可以反映农民合作组织的覆盖率来看,中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率仍然是最高;其次是东部,为 4.84%;西部最低。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窄,每个省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异,数量分布也是不均衡的。

表1 我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数量在区域上的分布情况

2.组织形式多样化,但缺乏内在凝聚力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因地制宜、组织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灵活多变的组织形式有效满足了农村较为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农民多层次的合作需求。但整体上,企业、合作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缺乏制度化保障,联系松散,凝集力弱。

3.合作领域逐步拓宽,但传统种养业仍占主要比例

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领域呈产业链条化趋势,从传统的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逐步拓宽到农产品深加工和营销流通领域。从下表可以看出,就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多地集中在商品化程度较低、获利水平低、价格不敏感的种植和养殖行业,比例高达85.5%。

表2 江西合作组织行业分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1.发展不平衡,运行质量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区间的数量和行业间的比例均呈不平衡发展态势。由于各地经济结构、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差异,以及主政者对发展合作组织的认识、重视和投入程度不同,造成地区间发展参差不齐,部分乡镇甚至是一片空白。在行业比例上,养殖业占据半壁江山,而种植业的发展相对不足,特别是加工、物流、营销类的合作组织发展明显滞后,不能够为产品提供附加价值,服务内容单一,农民增产而不能增收。

2.“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初步建立,但缺乏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

目前广泛施行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契约关系把公司、农户捆绑在一起,建立了利益共同体,发挥了单兵作战无法实现的农产品深加工、市场推广、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能力,公司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稳定可靠的原料来源;农户在销售产品时可以最大避免市场价格的动荡,并在信息获取、技术咨询和原材料提供等方面得到优惠的服务。但是,尽管公司和农户双方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但农户由于受限于种种因素,在与公司进行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交易价格容易受公司控制,农户的利益空间较小,无法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受限于自然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很多的变量,部分农户“诚信”价值观不强,公司的利益有时也会因此受损,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3.合作组织缺乏引路人,示范作用弱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得到最大发展,必须依托技术能手和经营能手,能够在市场开拓和产业链延伸方面表现出良好的企业家素质,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分析,要找到“甘愿牵头办、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销、利益大家享”的合作组织的引路人是不容易的。在改革开放的风潮中,农村的能人凭着其敢闯肯干,不断研究市场、专研养殖技术,自身有了较快发展,但其还只是刚刚起步,自身尚未站稳脚跟,无暇他顾,对牵头组建合作社缺乏信心;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些能人不愿意做领头羊,不愿作贡献或奉献。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策建议

1.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的组织载体作用

在国外,很多个体农户由于为避免自身弱势,纷纷加入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联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专业群体。农户凭借群体力量来获取咨询、资金和产品的销售渠道。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和质量都不平衡,组织自身实力较弱,组织化程度不高,无法给农户进行科学的指导,带动农户参与的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满足现代农业的建设要求。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切实发挥组织载体的作用,提高农户的经济收入,帮助农户更好的向现代农业进行转变,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获得新的突破。

2.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技术水平

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在技术和现代工具的采用方面大部分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户之间生产的产品和采用的技术具有很大的差异,若想引进新技术,需要耗费很高的成本。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来对农户推广新技术,指导生产与新工具的使用,从而切实提高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技术能力。标准化基地可以使农民之间形成技术联盟,从而为组织提供质量稳定,技术需求一致的产品,达到规模化生产。具体措施有:引进和实施成套标准先进生产技术,组织农户进行学习,按照统一的规范的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融合组织外部资源,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能人进行指导,开展技术服务。如到大专院校的实习基地进行参观,聘请技术人员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参加到农业的产业化,也可以与相关研究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从而使农民合作组织由自我发展向政府引导、支持、统筹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质,有利于打造产品品牌,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和销售策略,灵活经营

及时、有效地销售农户生产的产品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内容,面对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灵活选择销售手段和销售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销售成本,实现社员的市场利益。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可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一下几种:通过价格谈判进行销售,在价格、质量等级等方面达成协议,社员按每单位产品缴纳少许费用;利用中介销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中介人为成员介绍客户,促进交易,收取成员若干服务费;采用拍卖销售方式,由一批地方合作组织拍卖会销售农户产品,从拍卖价格中收取拍卖费用,货款直接返还社员;统一收购销售,社员把产品卖给合作经济组织,按市场价格得到全部货款,然后再由组织全权向市场销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和社员签订合同进行生产和销售。此外,为促进农产品销售,增加农户利益,合作经济组织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用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构筑产品营销网络。

4.开放涉农领域,给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空间

现阶段,农民游离在大部分涉农领域和利益链条之外,无法深度参与市场竞争,在现有的条件下,处于风险——利益不对称的地位。一方面,如果农产品价格下降,厂商就会把价格的下降的风险转移给农民,农民就得承受农产品利润的减少;如果农产品价格上涨,则价格上升带来的利润就会被产品流通中中间环节吞并,农民最终还是得不到实惠。农民的弱势地位注定了其在经济活动中没有话语权,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政府必须开放涉农领域,将它和利益链条一齐交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惟其如此,农民才能真正享受到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好处。

5.通过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效应

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欠发达地区的众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未联合之前还显得过于脆弱和单薄,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考虑在共同目标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提升合作组织的层次。这种联合可以打破地域和行业等的界限,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抗御市场风险的实力,整合资源和市场,提高其经营中的集约程度,实现规模效应,提高整体竞争力。目前在欠发达地区,由于没有实现差异化发展,经济模式雷同,存在着一些低效重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规模小,信息闭塞,无序竞争,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对于以上合作组织,应对其进行整合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同时拓宽业务范围,扩大经营空间,实现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

[1] 冯开文.印度农村合作社的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7,4.

[2] 潘劲.中德农村合作社发展及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0,4.

[3] 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经济[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4] Chaddad, F.R.and Cook, M.L.Understanding New Co-operative Models: An Ownership-Control Rights Typology." Forthcoming in the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3.

[5] 韩俊,秦中春,张云华,罗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R].国研报告, 2006,8.

[6] 侯建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作用[J].经济论坛,2005,7.

[7] 任大鹏.各国合作社立法的核心原则[J].中国合作经济,2006,6.

F323

A

1008-7427(2011)05-0066-02

2011-03-29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 “我国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研究”,项目编号:江西省教育厅JL0803。

作者陶叡系嘉应学院副教授,博士;朱洪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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