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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评估技术规范研究

2011-10-30

船舶与海洋工程 2011年2期
关键词:勘验渔船渔业

郭 永 尚

(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泉州 362000)

0 引 言

近几年来我国的渔业有长足发展,但是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台湾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生产技术落后,仪器设备不全,作业人员众多,生产效率低等方面。实现渔业船舶的升级换代,优化渔业的作业方式,积极发展过洋性和大洋性渔业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渔业船舶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和方法。由于长期受该技术领域发展的滞后和不足,使金融机构在对渔业船舶信贷支持额度明显放缓,严重影响到渔业结构战略性的调整和作业方式转变的进程。

1 渔业船舶价格评估规范

1.1 技术特点

1) 船舶市场价格评估,根据国家渔业船舶价格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渔业船舶价格评估方法,根据市场调查与询证,对渔业船舶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公允评估。

2) 渔业船舶评估所指价格是渔业船舶价格评估对象标的、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

1.2 前提条件

渔业船舶价格评估工作是建立在一定假设的前提条件下,利用现有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一系列的推理;运用科学技术的知识,通过推理做出合乎逻辑、合乎情理以及推理条件成立的假设说明。

1) 合理合法的假设,是评估对象在进入公开市场交易中,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争议或潜在争议为前提条件,对其一般资料应是真实、正确及来源合法性的一种说明和假设。

2) 可变现性的假设,是评估对象进入公开市场交易中,处于被迫出售或可快速变现条件下的一种说明和假设。

3) 持续使用的假设,是评估对象正处于可持续使用状态假设的个体,其存续状态应符合在用续用方式和原则的一种说明和假设。

4) 公平交易的假设,是评估对象拟进入公平、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为前提条件,其在市场中受到某种影响因素的一种说明和假设。

1.3 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价格评估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持续使用原则,以及其他一般公允的价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1) 替代原则。以相同或类似设计标准和技术参数、相似功能、相似条件、交易方式一致的渔业船舶作为母型船或市场的交易实例为替代进行评估的原则。

2) 预期收益原则。以评估对象在正常条件下利用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进行评估的原则。

3) 最佳使用原则。以评估对象的最佳使用条件为前提的评估原则。

4) 边际效益原则。以评估对象的现状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要素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增递减原则。

5) 供需原则。渔业船舶的价格是以船舶交易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决定的,同时供需关系存在着市场的区域性和交易方式等的各种特性。

6) 变动原则。渔业舶舶的价格是以各种价格及影响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变动。

7) 贡献原则。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原理,衡量收益的大小,是由各生产要素价值及投入和贡献大小决定的。

8) 级差原则。根据国际公约和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由各种渔业船舶地域的差异、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作业类别、安全体系、捕捞方式、设备配置、配员、政策法规等影响因素,将会影响到渔业船舶的整体价格。

9) 时点原则。渔业船舶作为一种特殊性的商品,随着时间和市场的变化,其价值也会不断改变,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评估结论一般使用期限为一年。

1.4 实施过程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成立以价格评估从业人员、船舶工程师、船舶经纪人为主的评估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1.4.1 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接受委托、了解情况,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向委托方核实船舶图纸和部分设计说明书等资料,并提供评估咨询辅导;组成评估工作小组,收集船舶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1.4.2 现场清查核实阶段

根据国家船舶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清查和产权了解,具体步骤如下:

1) 听取船舶所有权人对相同类型船舶的历史和现状以及赢利能力进行介绍;

2) 对委估对象进行市场调查、征询和鉴别;

3) 到现场进行实物核查,并对船舶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船舶管理、使用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船舶的使用、管理状况;

4) 核对委估船舶的产权证明文件。

1.4.3 评定估算阶段

1) 根据委估船舶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选择和制订委估船舶的具体评估方法;

2) 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鉴别、分析和运用所收集的评估资料和数据;

3) 编制评估操作工作底稿和船舶评估技术说明;

4) 评估测算,得出委估船舶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船舶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1.4.4 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船舶评估报告书和船舶评估技术说明,向委托方通报船舶评估结果,征求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船舶评估报告书。

1.5 方法

目前国家及行业公认的渔业船舶价格评估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系数修正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第八条的规定,船舶价格评估方法的优先选取排列顺序是: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法、系数修正法等。现在我国的船厂建造渔船承包情况,一般是主要设备由船主自行采购后委托造船厂承造施工。由于二手渔船的交易时,交易价格通常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有偿转让价值。故在评估时无法获取当时当地类似该船二手交易的市价,或者其他地区类似该船二手交易市价的平均价等交易情况,以及其他较为真实并具有可比性的参考资料。因此,在对渔业船舶评估时,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系数修正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应选择重置成本法作为渔业船舶价格评估规范的方法之一,以及参照农业部渔船检验局1998年《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2000年《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3]、2003年《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4]等技术规范、规则进行重置评估。

1.5.1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在现实条件下,依据渔业船舶在全新状态下的一次性重置购建,所需重置的一切费用,减去渔业船舶自投入营运生产以来的有形损耗及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等因素构成的价值,或者使用的实际年限即成新率,来求取渔业船舶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1) 国内外通行的基本公式是:渔业船舶现值=渔业船舶重置价值或称母型船成本-有形损耗-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 如果以成新率来表示各种损耗和贬值因素,则简化公式是:渔业船舶现值=渔业船舶重置价值或称母型船成本×成新率。

根据渔业船舶的特征演化及规范,其重置成本法的使用公式是:

式中:W为渔业船舶现值;1W为渔业船舶重置价值或称母型船成本;H为渔业船舶残值;Y为成新率;j∑为影响因素系数权重之和增贬值率修正;

渔业船舶重置价值或称母型船成本主要包括船体及舾装、轮机设备、电气、制冷、专项费、利润、税收、利息等。

3) 确定渔业船舶重置价值成本方法

(1) 重置核算法。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图纸进行预核算造价,主要项目有船体、舾装、轮机设备、电气、制冷、专项费、利润、税收、利息等成本的总加。

(2) 母型船比对法(市场比较法)。根据替代原则,进行比较类似母型船交易的现价或期望销售价也称挂牌价等折现还原的重置价格。

4) 成新率(折旧率)基本公式

式中:Y为成新率;Q为尚可使用年限;1Q为法定使用年限;

假如法定使用年限经船舶检验部门准许可续期经营,变更或改变用途功能以及增减生产要素投入等变化的加权影响,其成新率应作相应修正。

5) 渔业船舶价格评估规范的一般程序

(1) 收集船舶主要尺度资料和有效证书;

(2) 审核图纸、建造工艺、技术规范标准;(3) 估算母型船成本确定重置价格及最佳利用方式;

(4) 确定渔业船舶残值;

(5) 成新率;

(6) 确定影响因素系数权重之和增贬值率修正;

(7) 确定现值。

1.5.2 提取规范的残值

1) 海损事故沉没或者失踪的木质、玻璃钢等渔业船舶一般都不具有打捞的价值应推定全损,且不予以考虑残值,提取规范的残值为0。

2) 钢质渔业船舶残值规范为:拆船市场二手船的拆船价以轻吨计量,按中国拆船协会计算单位或者公式进行提取。轻吨指废钢船交易中不包括非金属固定压载在内的空船重量,即空船的排水量。对于某些有固体压载的船,如渔船、冷藏加工船等,应注意压载的材质,如果是水泥等非金属材料,必须扣除。轻吨一般是以船舶稳性计算时自重的数据为准,轻吨数越大,其可拆解船板及其他金属材料的比例就越大。

3) 钢质渔业船舶提取残值规范为:按照渔业船舶方型系数的大小,进行测算残值率,目前福建省内建造拖网和灯诱围网等渔业船舶的方型系数值绝大多数约在0.5~0.6之间,残值提取一般取占全船造价成本的15~20%进行评估。

1.6 范围界定

确定评估范围、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规范是渔业船舶评估的关键环节。对于渔业船舶价格评估范围界定的规范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笫三条规定,在船舶重置评估时,应考虑以评估对象作为光船的价值进行重置,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2) 在重置评估渔业船舶的过程中,应不予考虑渔业船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即渔船马力指标)的有偿转让价值。由于国家对渔船捕捞指标实行控制以及中央财政对捕捞渔船实行油价补助,引发民间在渔船买卖时,除了光船价格外,还有马力指标的炒作,致使渔船实际交易价格飙高。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船发生海损沉没后,可再申请同功率的渔船建造指标。因此,不存在船舶马力指标损失的情况,故渔船马力指标的有偿转让价格不能够列为抵押评估范围,但可作为一般影响因素进行修正。

3) 钢质渔业船舶利润提取规范范围为:渔业造船厂的利润一般按全船造价成本提取10%~25%作为重置成本进行评估。

1.7 权重系数及影响因素

1) 权重系数是指某个因素对船舶价格和技术状态影响程度的体现,主要有评估基本原则、方法、一般因素、行业因素、现状因素等。由于船舶评估和技术勘验评估都受到上述基本方法、原则、目的及各种因素因子权重系数的影响。评估人员通过对特尔菲测定法的研究和应用,并用此项新技术来确定影响船舶评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因子等权重,是目前较为科学的、可行的船舶评估技术之一。

2) 特尔菲测定法是1969年由美国兰德公司和道格拉斯公司合作研究发明的一种常用分析方法,也称为专家打分法。特尔菲测定法是一种客观综合多数专家经验与主观判断的技巧,对大量非技术无法定量分析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评定,该项技术在船舶评估领域里应用是一项突破和创新。

3) 应用特尔菲测定法确定影响因素因子权重的选取

(1) 确定因素(主要因素有:评估基本原则、方法、一般因素、行业因素、现状因素等);

(2) 选择专家(主要选择熟悉船舶行业的各种技术、管理、经济以及决策型的专家学者);

(3) 设计评估意见测定表(专家打分应根据项目的背景材料和说明,在不协商的情况下按照组织者设计的测定表进行打分);

(4) 专家征询和讨论信息反馈(一般共 3轮,从第二轮开始,打分必须参考上一轮打分的结果进行);

(5) 影响权重系数结果的处理(分值评估可采用百分制进行处理)。

2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规范

2.1 技术特点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即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在渔业船舶生产过程中,为加大渔业船舶管理和保养力度,提高船舶安全使用效率,确保所管理的渔业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对渔业船舶船体结构和机械等技术现状进行勘验评估。

2.2 实施过程

评估人员(船舶工程师)应根据农业部渔船检验局1998年《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00年《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3年《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等技术规范、规则,按照技术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实施。采用量化鉴定法将渔业船舶进行分段量化、分若干个单元,以船体及舾装、轮机及船电、制冷、设备4大系统进行评估,也可以将渔业船舶量化划分为船体结构部分和机械部分2大块进行评估。主要通过对船体结构的强度计算、设备的稳性检测、航速等技术指标的勘验,作出较为准确和可靠的评估依据,并能够将船舶技术现状的优劣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直观反映。因此,运用量化鉴定法进行船舶技术勘验评估,所得的评估结论更加合理可靠,减少操作误差、具有较为专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2.3 程序

1)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是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且与船舶检验无关的评估程序,运用量化鉴定法进行船舶技术勘验评估。

2)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适用于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船舶的有关所有权人和权益人委托进行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

3)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目的为委托方提供与船舶结构、强度、机械设备和维持船舶寿命等相关的勘验评估报告和鉴定意见书,以证实船舶符合国家颁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委托人对船舶技术现状、公证检验、物证鉴定、价格评估等事项提供较为合理和科学的技术依据。

4) 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所需的基本资料

(1) 渔业船舶基本资料和概况;

(2) 提供渔业船舶主要图纸资料;(如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外板展开图、船中横剖面图、机舱布置图等);

(3) 提供渔业船舶有效的证书;

(4) 渔业船舶的有关修理史;

(5) 检查其有效及相关的技术报告。

5) 渔业船舶船体结构部分勘验评估一般程序的检查,一般是评估人员对渔业船舶等法定文件和技术报告的检查,并对船体构件、测厚、稳性、强度计算、航速等进行技术勘验评估打分。

(1) 渔业船舶文件和记录的现场检查(包括有效的证书、技术报告、修理情况、捕捞日志等);

(2) 渔业船舶船体结构的检查(包括涂层状况、外板的腐蚀状况、骨架、上层建筑状况、焊缝状况、牺牲阳极保护系统状况、舱口盖、舱口围板和密封装置状况等);

(3) 渔业船舶船体外板厚度测量的检查(采用近期对船体构件的测厚数据);

(4) 渔业船舶船体结构的强度计算(具体按照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1998年《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

6) 机械部分勘验评估一般程序的检查,一般是评估人员对文件和记录的检查、现场检查、功能鉴定、机械参数的测量与采集、振动情况、油样分析等进行技术勘验评估打分。

(1) 文件检查(包括渔船法定检验的技术证书和档案、轮机日志、保养使用等记录);

(2) 机械状态检查(包括主/辅机、推进系统、渔捞设备、制冷设备、锅炉与压力容器、管系、电气/自动化系统等)。

7) 等级划分

(1) 评估人员(船舶工程师)对所有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的标准和适用项目,按照1级(最好)到4级(最差)等级进行划分评定:1级——很好的状态,即无需保养和修理;2级——良好的状态,即有轻微缺陷但无需保养和修理,且符合规范要求;3级——可接受的状态,即有明显缺陷但无需立即修理,且检测数据接近或者高出临界值;4级——不可接受的状态,即有严重不足和缺陷需立即修理,且检测数据高出临界值和不符合规范要求。

(2) 在遵循前述渔业船舶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应参照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1998年《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2000年《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3]、2003年《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4]等技术规范、规则、规程的规定,以及根据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的要求,实施评估人员(船舶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勘验评估。

3 结 语

将渔业船舶评估范畴的定义划分为:渔业船舶价格评估和渔业船舶技术勘验评估2大部分。根据评估人员(船舶工程师)长期的执业经验,结合国家及行业公认的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和方法,以及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渔业船舶评估技术规范课题的研究和应用,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和学术价值,并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S]. 1995.

[2]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S]. 1998.

[3]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S]. 2000.

[4]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S].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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