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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新动向与社会和谐写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61周年之际

2011-10-28巫昌祯

检察风云 2011年9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婚姻

婚姻家庭新动向与社会和谐写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61周年之际

文/巫昌祯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我国婚姻法学主要奠基人之一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全国人民追求的一个宏伟目标。而关注婚姻家庭新动向,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必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和家庭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就会有一定的制度,一定的家庭。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普遍、最亲密、最美好的社会关系。家庭既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又是反映社会面貌的缩影。

家庭是由特定的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群体,它是以姻缘关系(即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为一定的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社会关系。家庭内姻缘关系是核心,而血缘关系是由姻缘关系而来的。没有姻缘关系,就没有血缘关系,姻缘是血缘的源泉。也就是说,首先是有夫妻,才会有子女,世世代代,延续下去,家庭才得以兴旺和发展。作为社会组成细胞的家庭,负有各种功能,如抚养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等。家庭的兴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天下和”,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家庭的建设需要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入手,在道德方面要强化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弘扬家庭美德;在法律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是党中央根据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发展规律所提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是对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理论工作中提出的高层次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设计、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价值追求。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中央要求要创造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二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和行动很好地结合起来。我们的学术研究也要与时俱进,更重要的是要保持一个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要不断地发现新情况,面对新挑战,探索新问题,特别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为立法、司法等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动向

《婚姻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一部法律,毛主席在上世纪50年代有一句名言:“《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是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呢?起草婚姻法的人都是非常有名的,邓大姐(邓颖超)、康大姐(康克清)等都参加了。上世纪5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婚姻家庭的状况。很典型的两个数字就能说明问题,建国之初的1949年,全国90%以上是包办婚姻;到了50年代末,经过贯彻《婚姻法》,全国自由婚姻或半自由婚姻占到90%,整个换了一个人间!这对我们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婚姻自由,家庭才能幸福、稳定,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发生的重大变化也必然牵动着婚姻家庭。从总体说,主旋律是健康的,人们的婚姻家庭观有了更新,有爱情的自由婚姻已成主流,美好家庭不断涌现。但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新问题,人们的生活理念、价值取向、道德评价等方面存在一些误区。特别是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新的动向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要特别关注的是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农村的婚姻家庭问题,出现了新情况,应该引起重视。《参考消息》、《家庭周末报》、《法制文萃报》等报刊都登载过文章,虽然没有全面调查,但反映了一种现象、一种呼声:农民的家庭问题值得重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对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影响。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开始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时间一长问题就出现了。夫妻长期分居,有的一年就回去一次,甚至两年才能回去一次,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若是回去一次就要考虑很多:假期没有工资,还要花路费,承受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得不够,被拖欠工资,住房条件差,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团聚就受到一定的影响。

前段时间,电视上播放一个节目,叫《千里寻母记》。一个小孩的母亲,到城里打工,爷爷奶奶老了,没法管他,他就很失落,亲情失落,千里寻母,非常艰难。有一位农村妇女就很感慨,她就想编个电视剧《千里寻母记》,引起人们关注。这位农妇的想法感动了一位剧作家,于是农妇卖了家里养的猪,筹了一些款,在剧作家的帮助下,电视剧终于拍成了。我认为,这是一种愿望,一种呼声,一个例子。去年春节,回农村的男同志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一个县就有上百件。为什么?因为怀疑妻子不忠,甚至因此而引发杀妻案件。这说明夫妻关系已经产生了危机。老人得不到赡养、扶助,孩子得不到爱抚、教育,爱情、亲情都有些失衡。这些“留守儿童”、“留守父母”、“留守夫或留守妻”的处境十分艰难。儿童是我们的未来,是我们的接班人,如果失去教育就要出问题,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对这些问题都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农村的婚姻家庭,是建设新农村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立法、司法、管理部门都应该管起来。或者采取近距离打工的办法,使农民工可以经常回家,还要考虑给打工的人一定待遇。

总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加强,只有这样,农村的婚姻家庭才能稳定和谐。

第二要特别关注的是年轻一代的婚姻家庭问题。年轻一代指实行计划生育以后生育的孩子,他们已进入婚期,婚姻家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这些独生子女都是在爷爷、奶奶、父亲、母亲的呵护下长大的,是天之骄子,很多都以我为中心,安于索取,不肯付出。他们结婚后,遇到一点小挫折就分手。有的年轻恋人,上午结婚下午离,一天完成了人生两件大事。人称“猝死婚姻”,就是短命婚姻。北京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400件离婚案件,三分之一是结婚一年左右就离了,当事人大多数是实行计划生育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他们敢爱、敢结、敢离,把婚姻自由绝对化,这种对婚姻的轻率态度令人忧虑。

第三要特别关注的是老年人的婚姻问题。老年人已经占到了人口的10%到12%,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们的婚姻(再婚)、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干扰。老人干涉年轻人的婚姻不多了,反过来年轻人干涉父母的多了,老年人再婚,受到社会和子女的干涉。仿佛结婚只是年轻人的“专利”。子女干涉老人再婚还出现了新情况,有的子女包办老人再婚,目的就是甩包袱,把老人赶出家门,子女霸占父母的房屋,逃避赡养义务,有的甚至向对方索取“彩礼”。可见,当前干涉老人再婚不仅仅是封建意识,而且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所以,《婚姻法》修改时专门增加了一条,子女要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老人权益保障法》虽然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部法出台后没有什么声音,宣传的册子也很少。现在《老人权益保障法》正在修改,对老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应给予特别关注。

此外,夫妻财产关系,损害赔偿问题和离婚的救济制度,也还存在不少需要修改之处,但以上三个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关注。

家庭的兴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古人云:“家和万事兴”,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我们还应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和趋势,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婚姻法》实施以来,在制度上仍存在不少缺陷,同时,新情况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有些问题可能涉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劳动法》、《老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正准备起草的《农民权益保障法》等等。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上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要立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设,变“粗略型”为“细密型”,因为要“有法必依”必须要“有法可依”。

增设亲属制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联系,对亲属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强化家庭的功能。

建立婚姻学习制度。婚姻涉及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婚前学习早已成为某些国家(如美、俄等国)采取的措施。进行婚前和婚后的学习,目的是使结婚者了解婚姻的规律,珍惜婚姻家庭,化解矛盾的应对方法,提高家庭的素质、从而稳定家庭。这也是当前建立学习型家庭的要求。

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呈现数量大、品种多、价值高的特点,急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健全离婚救济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此已作出了初步规定,但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而且有些还应作适当调整,如补偿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在这方面妇女、老人往往是主要受害者。他们处于弱势的一方,一旦离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如果救济不到位,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关注弱者的法律宗旨就不可能实现。

结语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新的形势必然牵动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我们还应继续关注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和趋势,不断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弘扬家庭美德,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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