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导向性失灵审视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011-10-25陈德永
经过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二十多年的努力,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国一步步走向法治社会,普法教育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新的形势、新的条件下,在局部领域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考察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一个新的现象: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不是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是法律没有发挥应有的引导性、禁止性作用,法律的导向性失灵。对于这些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法盲”、“法律意识淡薄”来解释,而应当做进一步的思考。
一、对青少年责任教育的相对缺失
法律是约束人、引导人的行为规范,人们能否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按照法律预设的指向行为,除了与法律的强制性有关外,还与个体的价值选择有相当大的关系。责任意识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两个方面,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具有导向性,责任意识的缺失是青少年行为失范的重要原因,往往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性因素。
有些家庭教育中责任教育相对缺失。不少家长“望子成龙”却忽视了“成人”,过分重视孩子的学业成绩而较少关注孩子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家庭教育中缺少要求孩子对他人权利尊重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内容。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呵护,当孩子犯了错或者有不良行为时,不是要求孩子承担责任而是为孩子开脱、帮助孩子逃避责任,使孩子未能确立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识和习惯。
一些学校教育中责任教育也不健全。尽管教材中含有丰富的责任教育的内容,但是在追求升学率、追求成绩排名的气氛中,责任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责任教育的内容没有被充分地挖掘。另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学校缺少对学生应有的惩戒教育。对正在成长的学生来说,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小错”时得不到必要的惩戒,将来就有可能发展为犯“大错”。有的学校学生不良行为得不到惩罚,致使学生违纪违法现象日益增多,校园伤害事件也曾发生,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除了使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塑造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外,还要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观念、规范意识、规则意识,并在日常生活中让学生对他人的尊重和对自己行为负责付诸实践。在一些对学生思想教育相对薄弱的地方,由于一些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学生容易形成既抛弃道德要求又排斥责任义务的约束、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尊重他人权利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观念淡薄。
二、学校法制教育表层化
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法律却不可以完全靠强制来推行。法律中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对等、行为责任相适应、以及规范意识、规则意识等法律精神是法律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对学生进行法律宣传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将法律蕴含的精神贯彻到学生的日常行为之中,潜移默化中养成按照法律的指向行为、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没有法律的精神做支撑,学生对法律的了解是表面的,和学生的行为是脱节的,即使学生熟悉了法律条文也不一定按照法律的设定行为,不仅法律的规范不能很好地发挥引导作用,法律后果的设定也不能有效地发挥震慑作用。学校缺少专业的师资力量,无法把法制教育做成日常性的工作,无法把法律的精神深入到学生的日常行为之中。
学校法制教育表层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法制教育形式化。有些地方,学校的教育功能被削弱,教学功能被强化,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没有把普法教育上升为学生基本素质这一高度,学校、家长和学生都没有把它真正当做一回事。于是,普法教育便成了上级交办的任务,每年邀请有关人员做一两次报告、像模像样搞一两次展览,或者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象征性地做个什么试卷之类便算完成了任务。
三、社会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制约
不可否认,经过若干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已有很大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人们还缺乏规则意识,一些人仅仅把法律看作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或者把法律后果的设定仅仅看作事后制裁的手段,还没有真正把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游戏规则,社会按照法治要求运作还未成为主流。法律本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系统,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却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设定的规则被束之高阁,人们行为另有“潜规则”。在社会强大的耳濡目染下,青少年的法律规范意识容易被淡化,对法律的指向和法律后果的设定没有强烈的意识。
一些情况下,那些偏离法律要求、按照社会“潜规则”行事的人往往左右逢源,得到好处;而那些思想道德素质好、自觉按照道德和法律要求行事的人往往吃亏甚至是四处碰壁,这样容易动摇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淡化青少年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意识。
四、青少年行为的非理性
考察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一些青少年行为非常不理性。有时仅仅是因为一些小事,有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青少年却选择了暴力犯罪甚至是极端的暴力犯罪。法律后果的设定形同虚设,没有达到预期的震慑作用。
青少年行为的非理性说明一些青少年不具备调控自己的行为、理性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固然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不能抵抗诱惑有关,但是也应当看到跟青少年成长经历不无关系。一些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一切由父母包办代替,在学校里也是威权式管理、保姆式照料,缺少独立判断、自主选择、合理调控自己行为的锻炼机会和能力。
青少年行为的选择和调控还受到不健康心理因素的干扰。近年来,由于一些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突出,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还不完全具备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干预的能力,心理健康教育的服务体系远未真正建立起来。普及法律、预防犯罪还应当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
(作者简介:陈德永(1967.12-)男,安徽萧县人,法学硕士,中学高级教师,现任教于安徽省萧县林楼中学,主要从事中学学科教学及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