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谑”之祸
2011-10-25江中帆
江中帆
老师一句戏谑学生精神病起
蔡子健,出生于1991年9月,江苏省泗阳县育才初级中学初三学生。蔡子健因腿脚有残疾,行走不便,心中不免有些自卑,行为十分谨慎,尽可能不与他人发生矛盾。蔡子健的老师、同学对蔡子健十分的关心,言谈举止中都尽量不触及蔡子健的痛处。
2008年5月9日下午,泗阳中学送喜报到育才初级中学,学校要求全体同学下楼迎接,育才初级中学的年级主任郑云龙便组织所在年级全体同学下楼。在同学下楼集合过程中,郑云龙见学生们下楼慢慢悠悠的,十分的着急,便对楼上同学大声喊道:“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
话音刚脱口而出,楼上楼下的同学立即发出哄笑,郑云龙即刻意识到自己语言不当,见蔡子健眼泪在眼中直打转,感受到蔡子健受到了很大的委屈,立即上前向蔡子健表示道歉。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知,第二天上午,蔡子健的班主任发现蔡子健行为有点反常,就将情况通知了蔡子健的父母蔡海源、林红雅。第三天,蔡海源、林红雅把儿子蔡子健从学校接回了家。
回家后,蔡海源、林红雅发现儿子蔡子健出现了多疑、乱语等症状,心中十分的着急,便东挪西借,凑足医疗费,:T2008年5月14日将儿子蔡子健送至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
2008年8N19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蔡子健的病情好转,加之医疗费也已花尽,蔡海源、林红雅便为儿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1.精神分裂症(混合型);2.急性胃肠炎;3.普通感冒。蔡子健住院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医嘱:坚持长期服药、定期复诊、注意营养等。其间,郑云龙支付给蔡海源、林红雅8000元。
不当言语惹祸责任归属成讼
儿子回家休养,病情也基本稳定,蔡海源、林红雅心里既有些欣慰,却又感到十分的憋屈。他们想想儿子有残疾,但却十分的懂事,成绩也十分优秀。可就在即将面临中考的关键时刻,却因为老师的一句话就毁掉了儿子的一生,学校和郑云龙老师对此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便多次与学校交涉,要求学校给个说法。可是,学校和郑云龙老师则认为一句戏谑之言并非侮辱性语言,且是无意间脱口而出,没有恶意,蔡子健因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患病,学校和老师没有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蔡海源、林红雅来到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儿子蔡子健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一纸民事诉状,将育才初级中学和郑云龙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蔡子健的父母在法庭审理中认为,事发时,班主任郑云龙大声对楼上的同学喊:“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引发楼上楼下的学生哄笑。当时,儿子眼泪直流,手脚不停发颤,明显出现精神恍惚。次日,班主任才通知家长,说儿子有点不正常。第三天,班主任通知我们将儿子接回家观察,我们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而此时,蔡子健已语无伦次,精神癫狂。14日,蔡子健被送至淮安市精神病院诊治,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此,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育才初级中学及郑云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计5.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及残疾赔偿金。
自己平时和学生们就相处十分的亲密,师生之间开个玩笑是常有的事,显得师生关系融洽,何况这次也是在情急之中无意间脱口而出,没有任何的恶意,也当场向蔡子健表示了道歉,郑云龙对自己被学生蔡子健推上被告席,感到十分的委屈。不过,郑云龙当庭表示,如果判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给蔡子健的8000元,应作为自己已付赔偿款。如果判决由育才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给蔡子健的8000元,同意作为育才初级中学已1寸赔偿款。
育才初级中学辩称,校方没有对蔡子健使用歧视性语言,学校没有侵权,蔡子健自身心理承受能力较低,监护1人监护不力,对造成蔡子健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蔡子健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蔡子健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郑云龙的言语对蔡子健疾病的发生原因力大小进行评定。2009年2月26日,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监督所作出精神疾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明确成立,目前则考虑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难以确定两者原因力大小;2如果既往精神分裂症诊断不成立,被鉴定人的表现较符合适应障碍,起病与精神刺激因素;B---定关系,属于轻中度精神刺激因素,通常预后良好。蔡子健因鉴定支付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2800余兀。
法院判明是非“无意”也要负责
泗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如果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有过错遭受伤害,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云龙作为育才初级中学的教师,其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言语不当,造成蔡子健受到伤害,依法应由育才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蔡子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分析,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目前无充分的资料证实社会因素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两者原因力大小。
虽然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但因为存在郑云龙在蔡子健发病前对其言语不当的事实,客观上会给蔡子健造成一般定程度的精神刺激。根据郑云龙语言不当的程度及情节等,对于蔡子健本次损害后果,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2009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育才初级中学赔偿蔡子健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其中包含郑云龙已付的8000元);驳回蔡子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育才初级中学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宿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的赔偿比例适当,应当予以维持。遂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的发生,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警示。现实生活中,以他人的缺陷进行戏谑的现象十分普遍,被戏谑者对于他人以自己的缺陷的戏谑,往往也是一笑了之。这种一笑了之,不是被戏谑者对被戏谑的认可,而是出于无奈之举,其实他们的心理上已经受到伤害,只是因为这种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害人不知道维权,由此引发的纠纷才十分罕见。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不能因为你的行为是戏谑他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就不要承担责任。如果戏谑他人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