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探究
2011-10-09福建海峡银行宁德分行陈嵩林
福建海峡银行宁德分行 陈嵩林
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探究
福建海峡银行宁德分行 陈嵩林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股改步伐日趋加快,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已经有大小15家银行获准上市,这表明将我国商业银行建成具有优良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特征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为金融改革的必由之路。但与此同时,金融体制中还有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尚未解决,产权不清、职责不明、人治为主、结构脆弱、监督缺位、制约失衡等弊端对金融改革的不良影响还未消除,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距离理想效果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就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现状、作用、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对我国金融改革的圆满完成有所帮助。
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引入背景和现状
(一)独立董事的定义及设立目的
独立董事产生于20世纪70年度末的美国,英文全称为“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物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关系,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家性、兼职性等特征,其中独立性是最重要的。
最初设立独立董事时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地外部化,形成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最终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独立董事能够比较公正和客观地发表意见,有助于保证董事会运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保障股东的权益。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引入背景
1999 年,我国部分境外上市公司为适应国际规则,开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后,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我国证券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部分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按要求设立自己的独立董事;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至此,我国上市的1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全部设立了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与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实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具有一个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因此在独立董事职责设定和角色定位中应充分考虑到监事会的功能,避免监督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局面的出现。从现行相关法规看,独立董事因为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直接参与董事会表决,具有比监事会更主动和更直接的监督权,因此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同时兼顾商业银行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性质,确定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作用如下:
(一)监督制衡作用
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就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进行制衡,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最终达到防范风险和维护股东权益的目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中流通股占比小、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普遍,这些绝对控股权股东的存在,必然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用大打折扣,因为控股股东能够利用手中的控股权左右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违反市场规则的风险交易和关联交易,从而影响银行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由于缺乏足够有效制约手段,无法切实履行监督功能,这就使具有一定否决权和外部审计权的独立董事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需要靠他们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为所欲为,在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设置防范风险的关卡。
(二)约束高管作用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审计、提名、考核、薪酬委员会等平台,履行提出高管人员候选人、评价高管人员业绩以及审定报酬方案职责,从制度上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进行把关,赏优罚劣,促使高管人员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依法经营,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风险。
(三)增信拓业作用
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日益深入,商业银行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面临对外开拓的挑战,而要想提高外资股东投资信心、增强银行自身资金实力或是提高在外分支机构信誉、拓展当地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
(四)智库军师作用
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具有其特有的专长和技能,能够从多角度、多层次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长远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壮大起到促进作用。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独立性问题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其生命力之所在,但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难度极大,主要体现在:
1、当前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停留在准则、指引上,未将确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2、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中保持着浓厚的行政色彩,银行内部主要依靠政治手腕而不是按市场规则实行层层控制,高管人员权力过大,却又几乎不承担或很少承担责任,在这种行政化体制背景下,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性。
3、绝对控股股东的存在可能使其操纵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及职权行使设置阻碍,并通过薪酬手段,从利益关系上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二)效用受限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存在管理经营绩效评估机构和相当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多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市场还不规范,从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结构来看:有33人在企业或事业机构担任要职,占比38.37%;有46人从末有过金融从业经历,占比53.49%;有11人为前政府官员,占比12.8%。要这些人在短时间内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金融知识,提出有深度、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难度极大,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资格上的制约条件。
另一方面,现代商业银行规模庞大、网点众多,分支机构所处环境各不相同,要了解其整体经营情况需要大量的信息,而独立董事只能通过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取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在当前我国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不健全的前提下,这些经过包装后的信息客观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等可能,这也限制了独立董事效能的发挥。
(三)不良外部环境问题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通过长期的努力,业已形成完整而规范的信用体系,加上其大部分独立董事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实力,提高个人声誉已经成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在我国,传统的信用关系主要依赖的是道德的教化而非法律约束,加上当前正面临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传统信用体系面临瓦解而新的公共信用还没有形成的现状,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中国财政部的一项调查发现,仅在2001年上半年,就有超过400个注册会计师因为各种失信与造假行为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因此,这种在公共领域建立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关系的漫长过程,也给独立董事功效的发挥制造了一个无法超越的桎梏。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
(一)修改健全相关法律,夯实完善法源基础
明确的权力和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应针对当前独立董事相关法规尚未健全的现状,对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进行修订,增加独立董事条款,并在独立董事制度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结合运行实践,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法》,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组织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条件加以约束,从法律上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的地位和职责。
(二)建立商业银行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促进独立董事的职业化
1、成立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协会,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首先,应制定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执业准则,明确独立董事执业责任,并出台相关奖惩措施,为独立董事职业化确定标准框架;其次,在现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增加独立董事条款,从资格准入上进行把关;第三,是要改变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结构、资格不合理的现状,聘请既熟悉金融业务,又有一定管理经验、视野开阔的专家及专业人士加入商业银行独立董事队伍,为独立董事作用有效发挥提供人员保证;第四,定期不定期对已有的和潜在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人选进行金融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业水平;第五,在目前没有专业资质评估机构的现状下,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权威的可行性论证,增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性;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对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实行优胜劣汰,坚决清退那些不能胜任职责的独立董事,并对违规违纪者予以处罚。?
2、建立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事务所,完善对独立董事的管理。独立董事可以以加入事务所的方式执业,实现独立董事自然人责任向法人责任的转化,一方面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通过限制同时任职公司数量、建立任职动态档案、规定履职时间及深度等方式有效约束独立董事执业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董事的抗风险能力,一旦爆发风险时能承担起更大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改革商业银行独立董事薪酬发放制度,建立保险保障机制
为避免控股股东通过操纵独立董事的薪酬导致其独立性的削弱,应对现行薪酬制度进行改革:一是结合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发挥声誉激励对独立董事的促进作用;二是把独立董事直接向任职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方式改为按合同向独立董事协会领取,其报酬来源可从商业银行提取独立董事专项经费和证券交易所从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两部分解决。
此外,还应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机制,由任职商业银行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为独立董事投保过失责任险,就除欺诈和故意行为以外的事项免除独立董事个人诉讼和赔偿风险。在确定保险费用的支付和保险期限时,还应考虑到当独立董事终止任职后,其所获保险和保障政策是否能够持续,以消除独立董事在采取行动时的顾虑。
(四)营造诚信的外部环境,保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
1、完善相关的外部监督机制。目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布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等极为有效的风险诉讼机制,而我国才刚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述的制度还一片空白,因此应及早尽快建立,为独立董事提供更多的监督工具和手段。
2、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的评估体系能够促进独立董事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够随时了解拟任独立董事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避免存在信用缺陷的人员进入独立董事队伍,从根源上设置防范关卡;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在任职银行中的所作所为将被准确地记入信用档案,独立董事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一直伴随其以后的执业经历并直接影响其未来发展,这种巨大的违规成本也必然会促进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
(五)做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分工协作,形成双管齐下的监督局面
首先,应分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然后从二者不同监督功能的特点出发,设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重点加强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指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把握好“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所分工、适当交叉、相互监督、互相依存”的原则,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和监督滞后,打造一个齐抓共管、卓有成效的监督局面。
[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2]吴敬琏.十年纷纭话股市.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
[3]林凌.常诚,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报,2000;9
[4]喻猛国.试议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经济导刊,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