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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2011-10-09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赵小玉

财经界(学术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抵债被执行人管理中心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赵小玉

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分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赵小玉

日前,我国各个地区和省份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方法不同,这都基于自身的区域的特性所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现在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不够完善。现主要谈谈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模式

基于国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章程,写到住房公积金仅为一个暂时性的资金,不属于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它为国家居民所拥有。目前中国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和管理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它不属于普通的经营机构,而是具体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机构。一般来说的话,它必须起到政府的一些职能,比如说协调和管理多方的的利益关系,其中包括银行、个人、开发商和单位等等,帮助个人缴纳存住房公积金。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核算公积金的业务;第二,核算自身的业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必须符合自身的特点和作用。

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核算住房公积金具有会计核算方面的普遍特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又存在着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细目,三个详细的会计的实施。一级科目是住房公积金总账会计,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账户,以确保账户相一致账户是三级科目,符合实际的情况。其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实现一分为二。首先,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分离帐户,独立核算,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应分别核算的做法,独立核算。核算管理中心的业务,必须按照“业单位会计制度”。最后,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账户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现金的制度。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收入和支出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实际收入和确认时,不必等到确认收到现金或以现金支付的费用。只要是在本次得到的或者是收入应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收付与否,应做为本次的收入以及费用,只要是属于本次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在目前收到或已支付都不能被视为目前的收入或费用。现金收付和权责发生制基本是对应的。收付实现制是指已收或以现金支付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更真实的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所获得的成果。

二、分析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

1、对会计核算管理模式进行分类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在于,基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相应的政策,它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手段,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百姓的用于住房买卖的资金,属于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与普通会计核算相比,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住房公积金所属的会计核算科目总共有四大类,包括了14个子科目,其中有6个资产类、有3个净资产类、有3个负债类和有2个收支类。因为需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以及达到保值以及增值的目的,关于成本的核算并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但在职工的居住已经获得居住保障,或者因获得居住保障而产生债务的特定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下:

(1)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租房等而产生的债务。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在于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居住条件,自然可以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租房等而产生的债务。

(2)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保障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对被执行人都不公平。

(3)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更有悖设立目的。有的被执行人背负了大额债务无力偿还,法院限制不可以高消费,不能买房,住房公积金设立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同时还要背负高额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无法冲抵债务利息,这种情况无论对债权人还是对被执行人都不公平。

2、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抵债资产无法核算,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部分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因到期难以收回,目前都在“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几年来,地方政府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对逾期贷款的催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通过协商、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依法追偿,取得了很大成效。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多方面原因,致使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偿还贷款。随着这些抵债资产的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但按照目前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中心接受了债务人的抵债资产,也就是说借款人已经还款,贷款已经收回,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却没有哪个科目能够核算中心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同时在资产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核销逾期贷款,从账面来看,该项贷款仍然存在,看不到抵债资产,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心的资产状况。

(2)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相关业务无法核算。目前由于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因此,中心对接收来的抵债资产如何处置,各地公积金中心做法不一。大部分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是对抵债资产及时进行拍卖,但也有部分抵债资产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拍卖不出去;考虑到中心的增值收益问题,又不能让这些抵债资产长期闲置,因此就将这些资产出租,以此取得相应收入用以弥补职工结息支出;另外这些抵债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还需不需要按照其他单位的正常出租业务标准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说法不一,并且没有相关规定。

因以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无法核算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探讨

在目前的这种模式下,可以将公积金记帐工作交由银行处理,银行在收到单位汇缴等资料进行业务处理后,可以直接做记帐凭证,然后打印出记帐凭证并和原始凭证粘贴好,在每天中心规定时间内交中心审核。为了保证银行记帐的准确性,建议暂时只将会计记帐交银行处理,凭证的审核还由中心做,待将来视情况再下放银行。贷款业务会计帐涉及对冲程序和提前还款,建议暂不交银行做。除此之外,可以将单位、个人的对帐工作和对帐单、回单的打印、咨询受理、个人信息修改等工作交由银行处理(中心柜台也同时可以受理)。

1、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管

(1)要求银行根据本行处的归集业务量增加工作人员和相应的硬件设备,加强对银行柜台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办业务培训班、发放培训资料,下放初期中心可派熟练人员到银行进行指导,以保证银行记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会计凭证的审核工作,中心将派业务熟练的人员重点审核会计凭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建立《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清算公积金票据的交接工作,这是会计核算的第一步,只有把这点做好,下面的工作才能够进行。因为公积金票据有很多,整理起来非常麻烦,很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所以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比如我国颁布的《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该文件中详细讲述了票据移交工作的规范操作,所有的公积金会计人员都需要按规定办事。中心票据交接人员必须详细审核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在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入账工作。

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银行和中心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部和中心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严格遵照执行。

2、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的责任制

需要建立中心与基金会计程序,严格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转让票据,票据确认,会计帐目,报表编制和文件的传输,档案管理和运作的详细规定提,基于职位设定票据需要设置转移方法,票据的确认,如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岗位工作,审计工作的一些职位,职责和各岗位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发展。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银行业务考查制度。加强对承办银行的监管力度,需要明确出中心与银行直接的关系,属于委托管理,对于委托合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随时对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错误和问题,并结合归集手续费、委贷手续费的给付制定《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不断改革、发展与完善,无论今后制度和模式如何转变,中心掌握会计核算的自主权、各项业务平稳和谐发展才是关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350号2002

[2]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1999

[3]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1999

[4]国家出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2000

[5]《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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