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所有权、要素配置与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基于重庆市农户家庭经营行为的实证分析
2011-09-26李圣军
李圣军
(中国人民大学 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北京100089)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模式,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中国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和农业经营模式的理论研究都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制度设置,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监督费用、提高土地生产率。在农户家庭经营模式下,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总体处于家庭“自有自用”的状态,家庭基本上独占了农业主要生产要素的全部所有权,由于各种要素之间具有一定的最佳配置比例,在要素市场发育水平和家庭合作水平的影响下,家庭独占所有农业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家庭范围内配置农业生产要素,这必将对农业生产和要素配置产生影响。为此,本文将对独占所有权、要素配置与家庭农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推导和实证分析。
一、文献综述、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说
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拥有土地、劳动、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从农业生产核心要素的所有权角度,基本呈现“家庭独占所有权”的现状,即家庭作为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位拥有全部农业生产核心要素。从使用权角度,要素配置总体上呈现以“家庭”为单位,在家庭内部实施要素配置的特点,但在信贷约束和农业季节性经营的约束下,大型农机具等农业资本也呈现家庭社会化合作的特点。在存在市场的情况下,家庭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配置者会利用市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在家庭经营要素配置方面,舒尔茨(1987)认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即依靠重新配置受传统农业束缚的农民所拥有的要素不会使农业生产有显著的增加[1],但在家庭独占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市场引导下,家庭开始超越农业范围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呈现出在城市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之间综合统筹配置农业生产要素的特点,这必将对农业生产和农户家庭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图1所示)。
对于劳动要素,赵冈(2006)认为,对于家庭生产来说,过剩的劳动力会变成家庭生产的固定生产要素,其机会成本为零,家庭生产会尽量利用家庭劳动力,直到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降到零为止[2]。但是,随着劳动力外出打工环境的改善,在所有农业生产要素中,劳动力成为流动性相对最大的要素,家庭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劳动力要素在农业劳动和非农业劳动之间进行最优配置。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2749个村的调查,每个村平均拥有劳动力1081人,务农的占52.10%,转入非农产业的占47.57%[3]。由于农业比较收益较低,农业主产区年青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3],部分地区存在劳动力“过度流失”的现象,劳动力开始转变成制约农业产出的“短板要素”。
研究假说1:在以家庭为单位配置由家庭独占的各种农业生产要素中,由于农村青年劳动力流失严重,劳动力变成“短板要素”,增加劳动力投入可以显著提高农业总产出。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人均分配”的制度安排导致我国农业生产总体呈现小规模家庭经营的状态,人均耕地面积仅有0.092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4]。同时,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相比,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土地在发挥生产性功能的同时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户间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据调查,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转让或转入)的农户为69.5%[5],人均耕地面积少和家庭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相结合,导致家庭内部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固化,使土地要素成为家庭要素配置过程中的短板基准要素。
研究假说2:与家庭拥有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相比,土地是家庭要素配置中的基准要素,增加土地要素可以显著提高农业总产出。
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包括物质资本投入与人力资本投入两种。从影响农业产出的角度,物质资本投入主要是各种农业机械设备,人力资本主要是家庭成员的教育水平。在小农家庭经营状态下,受信贷约束一般农户无力购买大型农机设备,而拥有大型农机设备的农户可以开展跨区域服务,因此家庭农业资本对农业产出影响不大。而农业技术水平较低也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发挥和应用,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49%,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80%左右的水平[4]。农业技术水平较低显然与农村有文化青年的流失密切关联。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综合考虑本地非农就业的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则初中及以上农村劳动力有近60%转移到非农产业[3]。
研究假说3:在农业技术化水平较低、小规模经营制约下,农业生产资本要素投入对农业产出影响不显著。
图1 家庭独占要素所有权下的配置效率
二、家庭独占所有权的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现状
农业生产是土地、劳动、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合作的结果,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追求和劳动力要素无法解雇、土地要素难以自由流转的约束下,在家庭独占所有权的产权界定下,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存在一定的效率改进空间。本文所用数据来自2004年农业科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宋敏研究员主持的《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的调查,该调查主要选择了重庆市所属的A县、B县、C市,在A县、B县随机选择了10个村庄,在每个村庄中随机选择了10个农户;在C市随机选择了15个村庄,每个村庄随机选择了10个农户。对这些选择的农户就其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来源、支出结构等进行了调查。有效样本总共250个。本文中“农业资本”指的是农业生产的固定投入,包括役畜及产品畜、大中型铁木农具和农林牧渔业机械;“教育年限”指的是家庭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之和;“农业劳动”指的是家庭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数量;“农业耕地面积”指的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农业收入”指的是“家庭经营收入”中的“农业收入”部分。
(一)家庭占有农业生产要素的分布现状
根据样本调查数据(见表1),单个家庭平均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为1.81,农业耕地面积是3.43亩,农业资本数量平均为1595元,家庭所有成员教育年限之和平均为15.1年,农业收入平均为2966元。从分布概况看,根据四分位数,家庭拥有1个或0个劳动力的占33.2%,2个劳动力以内的占82.2%,3个劳动力以内的占97.6%;拥有农业耕地面积在2.24亩以内的占25.2%,3.5亩以内的占51.2%,4.44亩以内的占74.8%;农业资本要素占有额在 525元以内的占 24.8%,1000元以内的占50%,2000元以内的占74.4%;家庭成员教育年限总和在8年以内的占22.8%,13年以内的占51.2%,20年以内的占72.8%;家庭农业收入在1981元以内的占25.2%,2883元以内的占50.8%,3808元以内的占74.8%。总体上,家庭占有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小规模、全拥有”。
(二)家庭占有农业生产要素的相关性分析
农村土地以保障社会公平为主,总体上采取了“人均分配”的方式,与家庭劳动力关系不大,这与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要求是相一致的。由表2可以看出,农村土地面积总体上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分配的,随着家庭人口数量的增加,农业耕地面积总体是逐步增加的,随着家庭人口由1逐步增加到6,农业耕地面积均值也由1.3亩逐步增加到5.21亩,但家庭人口为7时,农业耕地面积略有下降,均值为5.09亩,这与农业生产以解决家庭温饱为主要目的有一定关系。同时,随着家庭人口规模的扩大,劳动力外出就业率也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随着家庭人口由1逐步增加到7,劳动力外出就业率也由0逐步提高到0.67,总体劳动力外出就业率均值为0.363。考虑到外出打工人员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的现状,农村总体呈现出劳动力“过度流失”的特点,增加农业劳动力数量对农业生产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随着农业劳动力数量由0增加到4,农业收入均值也由1928元提高到4093元。但是,农业劳动力为5时,农业收入仅有3690元,这与农业生产受土地面积硬约束是有密切关系的。总体上,这与研究假说1的内容是相一致的。
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法(见表3),农业劳动力与农业耕地面积、教育年限和农业收入显著相关,农业劳动力与农业资本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农业耕地面积与教育年限、农业收入之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农业资本与农业收入之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教育年限与农业资本、农业收入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总体上,农业生产要素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相关关系,但相关系数绝对值都不大,均在0.5以内。通过表3还可以看出,家庭成员教育年限越长的家庭,农业资本越少,两者相关系数为-0.029,主要原因应该是家庭成员文化水平越高,外出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也就越低。
表1 农业生产要素家庭占有概况
表2 农业生产要素之间及与农业收入的相关关系表
表3 农业生产要素及农业收入之间相关系数及显著性检验
表4 家庭独占所有权下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实证分析结果
三、家庭独占所有权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实证分析
在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模式下,家庭对各种生产要素的独占所有权对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用农业产出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回归进行验证。考虑到各种农产品利用物质单位很难进行加总,本文选择“农业收入”作为因变量。虽然影响“农业收入”的因素众多,但本文研究核心是家庭独占所有权的各种农业生产要素,即土地、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劳动力对农业收入的影响,对于未控制的其余影响因素,只要与控制的影响因素是“正交”的,就不会影响模型的实证分析结果。对于价格因素,本文通过取对数,将各种农产品价格的影响放在常数项内,从而与各种生产要素的偏效应无关。通过White检验,模型中未控制的其余影响因素即残差的平方,对自变量预测值及预测值平方回归方程的值是7.040,方程在5%的置信度下是不显著的。因此,在农业生产的众多影响因素中,在对农业收入的影响方面,控制变量与非控制变量之间是“正交”的。
从表4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农业资本”和“教育年限”对“农业收入”没有显著的偏效应,即通过增加“农业资本”和“教育年限”不能显著增加农民的收入。这与研究假说3的内容是相一致的。“农业资本”对“农业收入”的影响弹性是0.046,在5%的置信度下不显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既促进了农业资本化水平的提高,也制约了农业资本的利用率,在信贷制约和支付能力影响下,农村部分富裕农户购买农业机械设备,通过收取费用为周围村民服务收回成本,应该是现在和未来农村农业资本投资的主要模式。“教育年限”对“农业收入”的影响系数是0.003,在5%的置信度下也不具有显著性,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业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农业从总体上还处于依靠经验积累进行粗放经营的传统农业阶段,对科学技术和农民的人力资本要求不高,从而使“教育年限”对“农业收入”的影响不显著。
由表4还可以看出,在5%的置信度下,“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劳动”对“农业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与研究假说1和研究假说2的内容是相一致的,“农业耕地面积”的影响系数是0.05,“农业劳动”的影响系数是0.129。因此,在其他生产要素一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劳动”能显著增加“农业收入”。其中,“农业耕地面积”对“农业收入”的显著性影响主要是由耕地面积的稀缺性引起的,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资源禀赋;而“农业劳动”对“农业收入”的显著性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劳动力的过度流失有密切关系。但是,土地面积对农业生产发展的制约是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农村劳动力过度转移却是改革开放后形成的,主要推动因素是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
四、分析结论与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改革主要是确立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微观经营单位,也成为农业生产各种要素的所有者,从而塑造了家庭对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独占所有权。受要素市场和家庭合作的影响,在家庭独占所有权的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成为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硬性约束要素,劳动力呈现出过度流失的特点。因此,在其他要素一定的前提下,增加土地面积和农业劳动力投入对农业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农业资本在家庭独占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促进作用不显著;教育年限限于农业技术水平较低,对农业收入的促进作用也不显著。因此,为了促进农业收入,发展农业生产,在家庭独占所有权的情况下,从要素配置的角度,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从而有效发挥农业人力资本的潜能
现代农业是继原始农业、传统农业之后农业生产发展的又一个新型阶段,是广泛利用现代的物质技术装备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农业,是利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资源转化率、资源利用率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现代农业要求现代农民与之相配合,现代的、高素质的农民只有在现代农业中才能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本的潜能。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农民教育的潜在价值,必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
(二)促进土地流转,减少农业人口,增加人均农业耕地面积
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禀赋是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少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制约,是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准要素”,在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为了增加人均耕地面积,一方面必须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少农业人口;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鼓励土地向种植大户流转,从而扩大农户家庭经营的规模,提高家庭农业收入水平。
(三)引导农业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是我国未来城乡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但在推进农业劳动力外出转移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农村病”和“城市病”,不能以导致农村衰败为代价片面的追求城市化率。从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角度,应该鼓励农村家庭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实现全家流动和在城市安家定居。同时,应引导一部分有文化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回乡创业,开展农业规模化生产和现代化经营,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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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9-31.
[2]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414.
[3]《我国农民工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民工问题总体趋势观测“十二五”[J].改革,2010,(8):5-29.
[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框架与基本思路[J].改革,2010,(5):5-20.
[5]叶剑平,等.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J].管理世界,2010,(1):6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