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优化与企业融资创新的中观金融背景
2011-09-23孙飞
孙飞
金融优化与企业融资创新的中观金融背景
Midd le Views on Financ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Optim ization and Corporate Finance lnnovation
孙飞
一、中国金融体系残缺金融体制缺位
(一)中国金融体系残缺
我国中小企业当务之急应该实现融资创新的组合模式和路径优化。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体系中,适应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小资本市场不完善,私人权益资本市场联接资本供给方和市场融资需求方的渠道不畅,非金融企业融资的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债券市场融资主要为资信良好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融资,小企业基本没有准入资格。
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用于中小企业,各家银行也纷纷成立中小企业事业部,特别是近两年各家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但对比我国庞大中小企业客户群、丰富多彩的市场需求仍然是杯水车薪。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体系仍然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出于贷款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仍不能给予足够重视。目前的金融服务体系,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信贷管理、审批、风险评价都不适用中小企业。而后起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力量薄弱、资金来源有限,还把一部分资金转向还款有保障和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消费领域以及债券投资上,这样的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显然不够。
(二)重新审视金融体系
一个现代化的金融体系应当包括五大因素,即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持性金融、补偿性金融和福利性金融。
开发性金融是通过政府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活动,以政府信用来弥补市场信用缺失、体制不完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等“市场失灵”的缺陷;同时,依据商业性机制来组织实施政策性金融活动,以最大限度淡化传统政策性金融的行政化色彩,避免“政府失灵”。在中国面临体制转轨和经济持续发展的时期,开发性金融应当主要定位于关系经济增长、国计民生与社会进步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等领域。
商业性金融是我国目前以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为主框架,以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证券并存,地方性商业银行为补充的金融系统。
支持性金融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充分反映政府期望促进发展经济体系中的特定部分和领域等的政策意图。中国政策性金融应专注于支持进出口业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居民住宅市场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
补偿性金融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弥补某些弱势或幼稚产业的弱点,并对特定弱势群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利益补偿。政策性金融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有力补充。涉及广泛的支持“三农”的金融安排,当属适例。
福利性金融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促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基础的金融服务。政府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弥补主要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应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创业活动,用以缓解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
(三)推动政策性金融体系转型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我们不仅不应弱化政策性金融体系,而应推动政策性金融体系转型,使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金融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主张用“国家目标、政府信用、市场运作”来概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国家目标指的是政策性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不应像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而应以政府设定的着眼于全社会的结构调整、和谐发展、社会安定和金融安全的目标为出发点,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信用指的是政策性金融活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用地位是从政府那里自然衍生而来,应让它们依凭政府信用去获取低成本的商业性资金,必要时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市场运作指的是它们的管理应当完全脱离政府行政管理的轨道,像一般商业性机构那样,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开展各类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设立及发展,尤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的做法是“一行一法”“一事一策”。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需要在它们的定位、宗旨、性质、权利和义务、资本构成及补充机制、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平衡、赋税待遇和其他优惠、内部治理机制、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董事会形成与权利、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与财政预算的关系以及外部监督等方面,给予明确且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行一法”“一事一策”安排下,简单地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机构和活动进行监管,可能是不合理的。建立专门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也是我国政策性金融和金融机构改革的内容。
二、金融优化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长期以来困扰着我们。尽管多年来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尝试了不同的办法,但这些办法大多都根植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上,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型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缓解。因此,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需要另辟蹊径。
(一)大规模融资的动因
1.融资规模大幅增长的动力来自于银行放贷的激励和地方政府需求的猛增。前两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实施,使得各地项目融资需求猛增。而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结构中,90%左右是银行贷款,满足了宽松货币政策下银行的强烈放贷愿望。
2.大规模融资引起通货膨胀预期及资产价格上涨。庞大的融资规模不仅使本已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进一步加剧,而且带来了较高的通胀预期,尽管短期内不存在现实的通胀压力;并带来资产价格大幅上涨,存在一定的资产泡沫。
3.地方投融资平台存在一定的融资风险,且难以管理。由于银行贷款、企业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等真正发放给竞争性领域企业的占少数,现阶段融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投融资平台。
(二)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助力小企业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金融体系改革中,应着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体制上的保障。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大力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中小银行是银行体系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最重要的群体。在美国,10亿美元以下资产的中小银行数量高达6462家,意大利有652家中小银行,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中小银行对这些国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相比而言,我国中小银行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处于被歧视、被排挤的弱势境遇。因此,要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在现有银行体系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扶持和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同时,在税收、监管标准等方面给予这些中小商业银行一定的特殊政策。
2.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具有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盈利模式、不同性质的机构参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发挥自身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应大力推动专注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加快出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适当调高资本金上限和融资比例、降低融资利率,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机构在小型和微小型企业融资方面的潜力;放开融资租赁公司试点,鼓励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技术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让中小企业广泛使用的民间融资阳光化和正规化。同时,应鼓励各类机构之间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开展业务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做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市场,分散市场风险。
3.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格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让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继续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并通过中小企业成功上市的示范效应带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模式,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群。继续推动各类中小企业债券的创新试点,扩大债券市场投资者的范围,完善中小企业债券风险定价机制,提高债券市场对中小企业债券创新的承接能力。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为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融资偏好的中小企业扩大融资选择空间,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4.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政策。大力推进具有政府背景的再担保公司的发展,建议政策性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发挥再担保的公共财政政策效能。
三、中国信用体系缺失信用机制失灵及建立与完善
(一)中国信用体系缺失现状
从全国来看,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不完善。
1.信用不发达。信用不发达,资金往来过程中,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这使得社会额外承担了巨额的流通费用。
2.缺乏信用中介体系。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的征信网,只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机构。要建立全国征信网很难,因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国征信机构很难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雇佣关系也妨碍了审计的公正执行。建立信用中介体系就变得日渐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仅仅发展征信公司,还需要建立更多相关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担保中介机构、资质认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鉴证机构。
3.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完善。目前,信用法律缺失掣肘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严重减缓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步伐。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但只规范了以征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信用行为。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范围非常广泛,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信用立法工作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4.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目前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全面有效建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5.多重障碍并存有待突破。以行业部门信用建设为主线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多样性信息,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6.地方信用建设有待提升。地方信用建设有待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基本国情。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差异较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了显著的层次性、阶段性的特征。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进展程度不一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要全国统一进行整体布局,又要与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信用建设实现与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融合面临巨大的挑战。
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家信用标准。如果有了信用术语、信用信息处理的标准化、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产品的标准化,促进各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使用效率。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加强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体系的协调发展。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信用管理法规,一方面要对数据的开放和使用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要制定法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运行。
(二)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营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
2.培育信用环境,构建基础信用。诚信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最基本的规范。树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扶持信息的弱势方,约束信息的强势方。在市场自愿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防止欺诈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是矫正这种不对称性。因此,首先要大力提升信息弱势方获取信息的能力,降低他们获取信息的成本,挤压欺诈行为的活动空间。一是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信息弱势方面组织起来自保。目前我国各地已普遍建立起消费者协会一类组织,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清楚地规定这类组织的性质。二是发展第三方提供信誉信息的机制,如“征信所”向信贷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记录。三是利用大众传媒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教育和提供信息。四是政府也要提高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获得关系自己利益维护的相关知识。同时对信息的强势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披露、虚假广告、有偿新闻)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惩罚。二是责成行业自律,并且由第三方协助对信息强势方进行信用管理,对守信做出保证。例如,由商业性组织对商品的某些性能(比如低价电器的安全性)做出认证并提供保证。第二,提高加害方的失信成本。必须提高赖账、售假等失信行为的成本,使违法违规者在经济上受到惩处。诚信的道德教育是重要的,但是良好的道德风气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必须有严整的法规、公正的司法作为基础保证。第三,要重视道德教育,树立道德规范。没有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没有对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的清晰界限,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违背诚信的思想根源。公民道德建设要从全体公民的实际道德水平出发,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使每个公民都能树立起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制度信用。在完善制度信用方面,应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注重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资信评级是经济学家、银行家、投资家基于证券管理和维护投资人和筹资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形成的一整套对经济组织及金融工具履约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分析与评定方法。资信评级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经济组织或金融工具的内在不确定因素,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他们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资信评级的重点是提供一种风险信息的预测和咨询服务。资信评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良好的资信等级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这是避免欺诈行为的有效方法。
资信评估业的发展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一个成熟的资信评估制度需要经过相当时期的实践而逐步形成,并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变化而不断完善。就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而言,发展资信评估制度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扩大资信评估的社会影响。市场经济须由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的,“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一个重要方面的资信评估工作,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建立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时揭示和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可望在近期完成全国信贷登记电子网络系统的建设,以监控全国商业信贷的信用情况。然而,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的宣传不够,企业资信评估至今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因而,有关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新闻媒体,特别是资信评估机构本身应做出努力,既要做好企业资信评估的实际工作,又应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企业资信评估的影响。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推广资信级别的适用性。应尽快推出相关领域的资信评估业务的管理细则,以便资信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有关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广资信评级结果的适用性。信用评级也是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用评级方法,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增强透明度;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控制风险;利用信用评级监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增强资信评估机构素质,提高资信评估质量。资信评估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其价值最终体现于其效用性,即资信评估机构按照它独特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并根据经验对被评对象的未来(一定期限)要做出基本符合实际状况的客观判断。由于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相比企业的审计而言,资信评估工作的难度更大,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我国资信评估业已有10多年发展历程,然而至今还没能产生较大的影响,除了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因素之外,资信评估机构自身的素质及其产品质量是一个必须正视且需刻不容缓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法规、规章的颁布,资信评估的领域在逐步扩大,为中国资信评估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资信评估质量的提高并使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仍有待于资信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如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学习与借鉴国际先进的资信评估经验与方法,加深对我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增强评估工作规范,对评估对象切实做到公正、中立、客观。
4.规范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信用监管作用。政府在信用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即政府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维护者,也是对失信行为的裁判者。政府的信用形象和维护信用的能力出现偏差,社会整个信用状况就会产生动摇。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信用的最大需求者和供给者。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在全社会的信用总量中起着支配和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关键是规范和提升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
建立信用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是“办事有章,言而有信”,转变职能,政务公开,依法行政。首先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其次,要加快制定《行政许可法》等规范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起政府信用平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再次,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政府行为透明、积极、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使政府向服务与监督并举的角色转换,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不仅要做诚实守信的模范,还要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尽快建立。在建设信用体系方面,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颁布法规,制定政策,实现对经济的指导,确立基本的信用制度;其二,支持守信,惩戒失信,行使广泛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医师等各类维持诚信人员的监督管理及为社会提供高质量信用服务方面,政府也应承担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