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的广告
2011-09-22蒋凤姣
蒋凤姣
盛广超市新开张,为了聚集人气,决定举办大酬宾活动。他们规定:活动期间,顾客凡在超市购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获得相应的赠品。为此,超市还印制了大量的广告传单,让人到各处派送张贴。
有个叫张三的,也收到了这样一张传单,这一看不要紧,张三惊得目瞪口呆。原来传单上写的是:活动期间,凡在超市购满588元的商品,就可获得赠品5000升的食用油一桶!
5000升的食用油是什么概念?说通俗点,眼下当地市场上食用油最大桶的容量就是5升,5000升那就是1000大桶!事实上这样的赠品根本是不可能的,显然是印错了。旁人或许不会当真,最多一笑了之,可张三并不这么想,他想,既然超市敢做这样的广告,自有他们的道理,就应该兑现承诺。
于是,盛广超市开张这天,张三抢先赶到柜台前,举着那张广告传单问工作人员:“你们这广告上说的话算数吗?”工作人员响亮地回答道:“那还有假啊?当然算数,现在就可以兑现!”
张三当下便买了600元的货物,结完账后拿了小票就奔领奖区领奖。工作人员看了购物结账单之后,随手递给了他一桶5升的食用油。张三一看,立马拿出口袋里的那张传单,神气活现地举到了工作人员的面前,指着上面的字,说:“是5000升,不是5升,你们弄错了!”
旁边一位顾客看到这情景,也挤上前,从口袋里掏出一张一样的传单,和张三一起,跟工作人员争吵起来。这时,从里面走出一个工作人员,满头是汗地解释说:“对不起,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广告上的赠品数字打印错了,赠品不是5000升,是5000毫升。刚才我们发现后就立刻采取了补救措施,大厅里的宣传广告牌上已经改正过来了,给你们带来的麻烦,我们感到非常的抱歉,对不起了,请原谅。”
那位顾客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眼见着工作人员真心实意地道歉了,又看了大厅里改正过的广告,觉得无话可说,最后也就不再计较了。
可张三不吃这一套,无论工作人员怎么解释都没用,最后还惊动了超市经理,经理为了息事宁人,愿意多给张三5桶5升的食用油,以此补偿张三的“精神损失”。可张三还是没完没了、不肯罢休,一定要1000桶油,经理自然没法满足他的要求,最后推托有事走了,工作人员也不再理会张三,把他甩在一边,给他来了个“冷处理”。
张三等了好久都没有等到回应,心里恼火得很,一怒之下就去找律师,律师一番分析后,决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把盛广超市告上法庭。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原告律师认为:既然超市印制了这个广告单,就应该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为他们自己做出的承诺负法律责任,而不是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超市方认为,广告单上虽然印的是赠5000升的食用油一桶,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大容量的桶,属于不可能的事实。5000升的食用油,价值五万多元,购买588元的商品赠品五万多元,试想有哪个商家会做这样的亏本买卖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印制上的失误;再说超市在发现广告单上有误之后,就及时做出了补救措施,从超市大厅的广告展板和视频可以看到,上述涉及的内容已经全部更正和修改。
可原告律師坚持说广告上写多少就应该是多少,不能因为被告一句工作疏忽了就逃避所有的责任,对于买588元的商品获赠五万多元不可能的说法,原告律师说:“买2元钱的福利彩票就可以中几百万的奖金,难道说这是不可能吗?”
被告律师认为眼下发生的纠纷,和买2元钱的福利彩票中几百万的奖金完全是两回事,并振振有词地陈说了自己的理由。
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各有各的道理,法庭建议双方先调解,可张三对超市仅用5桶食用油作为补偿的方案拒不接受,而超市也无法接受张三提出的1000桶食用油的赔偿要求。调解失败,最后只得由法院作出宣判。
法院最后判决盛广超市赔偿张三价值5000元的食用油,判决理由如下:这一由商家对外承诺的促销广告,基本上构成了要约的条件。原告去履行了这样的促销活动,所以合同成立,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促销活动,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为5000元,而法院认定此次盛广超市促销属于有奖式抽奖的销售,所以判盛广超市赔偿张三5000元。
盛广超市因为广告上的一个字的疏忽,导致支付大笔的赔偿费用,他们真正体会到了“一字千金”的含义。
律师点评:
故事《一字千金的广告》涉及的法律内容即《合同法》中的要约。广告是要约的一种,其称为要约邀请。在一般情况下,一旦要约邀请发出,不得随意变更。所以,尽管盛广超市发出的广告有失误之处,但其依然应当对自己的要约行为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假设盛广超市将要约撤回,那么相关内容必须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如张三等)之前被告知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
由于本故事中的食用油5000毫升与5000升价值差距甚大,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法律内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促销活动赠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性条款,否则,此案的结局悬念就更大了。
(题图: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