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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1-09-06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1年9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主管部门信用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水利部文件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建管〔2011〕43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水利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水利部有关要求,建设好本级项目公开专栏,并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突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项目信息公开

(一)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水利部试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地区的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门户网站设立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四、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水利部指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水利部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集中公开信用信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要依托公开专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公开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并逐级上报,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具体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确保评价结果的统一、公平、公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栏向全社会发布。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水利部研究制定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一)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开专栏,应与所辖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公开专栏建立链接。水利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与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专栏统一链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

(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工作。要加强同执纪执法部门、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要积极建立与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和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要积极应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的信用信息成果,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认真鉴别、有效使用信用信息。

(三)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开专栏实现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水利部网站公开专栏建立面向全国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配备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注重沟通协调。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深入调查研究。要对近年来在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认真总结,特别要积极推广前期试点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善于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注意借鉴国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营造工作氛围。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附件:

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本刊83页)

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本刊84页)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本刊85页)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建议书批复信息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

3.初步设计批复信息

4.规划同意书批复信息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信息

6.开工报告批复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2.招标投标信息

3.征地拆迁信息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5.施工管理信息

6.合同履约信息

7.质量安全信息

8.资金管理信息

9.工程验收信息

10.项目从业单位信息

(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1.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

(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三、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目录内容说明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投资规模、项目审批信息、项目法人信息、参建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资金变更、变更内容等内容。

5.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6.合同履约信息:包括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合同双方履约情况、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等内容。

7.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质量评定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8.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及到位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资金概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9.工程验收信息:包括法人验收情况、阶段验收情况,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计情况,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等内容。

10.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11.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资格的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

2.资质基本信息

3.代表业绩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

2.执业资格信息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目录内容说明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事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内容。

2.资质基本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专业类别、资质证书编号、资质有效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变更情况等。

3.代表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状态、开竣工日期、工程总投资、合同价、项目负责人、质量评定结果、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奖励和表彰的奖项名称、奖项级别、颁奖单位、颁奖文号、颁奖时间等信息内容。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判决主要内容、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包括市场主体、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处理决定、处理机关、处理时间、处理依据、不良行为、相关文号、处理情况等内容。

(3)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4)质量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和通报批评信息等内容。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资格的项目从业人员。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从业单位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执业单位等内容。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奖励和表彰的姓名、奖项名称、奖项级别、颁奖单位、颁奖文号等内容。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判决主要内容、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处理种类、处理对象、处理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机关、处理时间、处理执行情况等内容。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供各地开展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时使用。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首页设置公开专栏,名称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专栏建设单位”以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名称表示。

(三)“专栏”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区和信用信息共享区。

(四)“项目信息公开区”应设立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公开信息和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公开信息等栏目。

(五)“信用信息共享区”须设立“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提供信用信息共享的申请、办理、获取等功能。

(六)“专栏”内设置项目信息搜索栏。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对专栏内公开的项目信息进行全文检索。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基本内容。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须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发布和维护。

(五)收集和发布的信息须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信用信息共享

(一)信用信息共享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基本内容。

(二)信用信息共享提供部门须提供网络在线的信息获取方式。

(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须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日期和来源部门、采集日期。

(四)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和服务,按照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C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评价结果信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位加括号标定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AAA,对应表示后的等级为A。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 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六、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19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9位项目法人组织机构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四)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的规定执行。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项目法人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字。

(六)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序列码: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应具有唯一性。

(八)当项目划分为多个子项目时,以父项目代码为前缀,追加新的子项目代码,子项目代码按照以上项目编码规则生成,父项目代码与子项目代码间用“—”连接。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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