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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桥水电站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与管理研讨

2011-08-15韩忠诚

水力发电 2011年1期
关键词:排查隐患事故

韩忠诚,俞 猛

(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云南 丽江 674100)

为从本质上解决生产安全领域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针对性解决生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与明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问题,2007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以下简称 “隐患排查”)的专项行动;2008年又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的 “隐患治理年”,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将 “隐患排查”专项工作法制化。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金安桥水电建设项目亦在全工程范围内系统有效地开展了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回顾本建设项目的 “隐患排查”专项工作,从对事故控制的治本管理需要出发,走过了一条专项活动→规范提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总结升华为新安全管理经验的历程;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有效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率尤其是突发性事故,提升了建设项目安全事故控制水平和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1 建设项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践与工作机制

回顾金安桥水电站项目建设 “隐患排查”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值得认真总结。

1.1 类比置换管理观念,创新隐患排查重要性教育

各参建单位对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在进行重要性宣传教育工作中,我们曾将传统的安全管理观念类比置成换成隐患排查治理观念,如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延伸为 “管生产必须管隐患治理”;将安全教育中的 “安全无小事”对应置换成隐患排查工作中的 “隐患无小事” (即所有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危害性质是相同的,所以无论隐患大小都应立即治理封闭)等等。用这些类比置换后的隐患排查治理观念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教育,收到了既不陌生又易理解接受的效果。

1.2 将隐患排查工作责任纳入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暂行规定》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等。这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及其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定责任。依据这些法律原则,我们将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分别纳入项目内部的全员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在责任落实上抓两个关键,即岗位责任与工作制度。要求各参建单位按这个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即一把手的全面责任、分管领导的具体组织责任、生产部门与作业厂队及外协队伍的主体保证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及专兼职安全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等。基本形成了 “隐患排查、人人有责”的参建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1.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动态性与长期性,决定了“隐患排查”工作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为此,我们一改过去安全生产天天抓、事故隐患却长期存在,安全管理与隐患整改相脱离的状况;一改专项整治轰轰烈烈,活动一过又旧患复发的突击活动模式,从专项活动中总结规范形成了以下的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专项管理工作制度。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依据国家的 《暂行规定》,首先制定下发了 《金安桥水电站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各主标参建单位结合本项目安全隐患管理实际,相应制定有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例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例行检查制度、例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等,以制度规范经常性的 “隐患排查”工作。

(2) “隐患排查”的分级分责管理。在落实各级 “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后,将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按原有的安全生产责任区划 (合同责任区、施工厂队片区等),实行分区分级分责排查治理,细化并落实 “隐患排查”的责任体系与治理权限。

(3)将 “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贯彻到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例如:各项目安委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个例行工作议题,听取阶段性的排查治理工作汇报、研究较大隐患治理事宜,同时安委会成员带头督办各自职责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如修订原有的安全例行检查考核制度,将 “隐患排查”内容重点加入安全例行检查考核工作中。

(4)突出例行工作,保证 “隐患排查”工作常抓不懈。在施工项目周安全例检中,在监理组织的月安全例检中,在公司牵头的季度安全例检中,“隐患排查”都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内容;在各项安全管理例会上, “隐患排查”工作亦是一项必须汇报的内容;在各项安全例报中, “隐患排查”也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此外,依据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主要参建单位都要按月上报隐患排查工作专报,按季上报 “隐患排查”工作小结。与各项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的全面结合,从根本上保证了 “隐患排查”工作常抓不懈。

(5)普遍性隐患、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例如,随着大坝上升、厂房封顶,工程进入建设后期,大多数土建工程都以高部位作业为主。为此,高处堕落的伤害成为主要的生产安全隐患之一。对这类突出的、普遍性的安全隐患,公司以监理为主,开展了安全防护设施隐患的专项治理行动。对高承重排架、临边临空、孔洞、施工通道等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全面进行专项排查治理。这样,应时应势,针对性强,成效显著。

(6)坚持依法上报 《隐患排查治理例报》。从安监总局 《暂行规定》下发实行起,金安桥水电站建设项目即按季度向丽江市安监局上报 《隐患排查治理例报》,从未缺失。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 “隐患排查”工作不松懈的体现。

1.4 “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在 “隐患排查”工作中,要求紧密结合建设进程各时段的安全隐患与安全管理实际,解决所在项目的具体安全生产问题;要求排查工作不流于形式,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务求排查治理工作实效;要求排查工作不留死角,治理工作不留后患,保证排查治理工作质量;要求对治理完成的隐患进行复查,对持续治理的隐患跟踪检查直至整改排除,等等。

1.5 建立事故 “隐患排查”工作激励机制

以事故 “隐患排查”率为硬指标,依据排查治理工作检查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进行奖励等,以此激励促进 “隐患排查”工作的良性循环提升。

1.6 开展 “隐患排查”的特色教育和学习研讨

“隐患排查”法律责任教育,重点摘取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第一责任人排查治理隐患的责任条款,摘取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参建各方关于“隐患排查”的责任条款等,着重进行对号入座的“隐患排查”法律责任教育。在隐患危害与排查治理重要性的教育中,着重收集开展忽视隐患或治理隐患不力,致使隐患演变成事故的案例教育。学习教育中结合实际问题,曾专门讨论安全隐患与工程危险源的概念辨析、识别方法与排查治理工作原则等理论问题;专门对广义安全隐患开展探讨与分析,如从全面 “隐患排查”的工作角度,对员工的不良心理、不良情绪等深层次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探讨,旨在强化全员自觉纠正人的不安全心理,主动克服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全员 “隐患排查”的综合素质,从工程现场到业余空间,建立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为目标的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封闭链。

几年来,通过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工作实践,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明显低于全国大型水电建设项目的事故指标平均水平,突发性、意外性事故明显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亦能根据日常 “隐患排查”的工作情况迅速判定事故发生的部位与原因,以利应急处置。全工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控能力与掌控程度明显提高。

2 “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研讨

为深化工作,共享 “隐患排查”的管理经验,公司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了 “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隐患排查治理研讨会”,专题总结 “隐患排查”工作实践并提升至安全管理理论层面,与会交流的论文经整理汇编成册。汇集 “隐患排查”的管理工作研讨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对 “隐患排查”深刻意义与重要性的学习认识

(1)“隐患排查”是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深化与实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确立了安全生产的位置及重要性,预防为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而综合治理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法原则。以事故预防为主,既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古人就有 “防患于未然”的至理明言。江泽民同志也曾就消防安全隐患预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胜于泰山。现在,重新强化安全事故源头的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即是回归至预防为主的基本工作方针,也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又一次深化实践。

(2)“隐患排查”是营建主动安全的工作要求。“隐患排查”工作,促使传统被动的安全管理不断从事故后血的代价教育转为事前的积极预防,促进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的转化,推动建设项目提高主动安全的管理水平。

(3)“隐患排查”是创建本质安全建设项目的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铲除事故萌发的根基,即从本质上消除不安全因素。所以, “隐患排查”是创建本质安全建设项目的工作,而 “隐患排查”的工作过程,也就是创建本质安全建设项目的工作过程。当全项目实现了无安全事故隐患时,也就是实现了本质安全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境界。

(4)“隐患排查”工作推动安全事故预防管理及政策与时俱进。安全管理的基本属性决定着防范事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安全事故致因理论指导下的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事故的重要工作。随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与 《暂行规定》的下发,工程建设安全从概念上,泛指的安全生产隐患明确界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认识上,将事故预防主动前延并落实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中;从工作机制上,始于降低当前突发性重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已总结规范为排查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从管理理论上,将事故预防问题研究充实发展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面;从法制上,国家已经将预防为主方针细化完善至隐患排查治理的政策与法制化阶段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深入正在不断推动安全事故预防理论及政策与时俱进。

2.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与特性分析

(1)事故隐患的概念与因果关系。从事故能量理论角度讲,安全事故隐患是生产系统中人、机、环境两两安全不匹配的环节;从安全管理概念上讲,安全事故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管理缺陷。无论从事故致因理论概念或实际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讲,事故中都必然存在着安全生产隐患,即事故隐患是产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隐患虽是事故内在的客观先兆,是事故的致因,但隐患致发事故的条件必要而不充分,即事故一定有隐患致因,但有隐患不一定就发生事故,而无隐患肯定不会发生事故。

(2)事故隐患的随机性与可预防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后果),其源于事故隐患的隐藏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即事故隐患可能不显露,或不可度量于事前控制,这给隐患排查与事故预防带来困难。但从事故致因理论角度,任何事故发生前都存在着隐患、客观上是有先兆和可预防的,它取决于我们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认知程度。美国的安全工程师海恩1973年通过统计分析证明:每次重伤害事故发生之前,实际已经反复出现过多次无伤害或轻伤害的安全事故隐患 (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或事故未遂),即事故发生前存在着的安全隐患是大量的,因此只要我们认真细致排查、发现隐患从严治理,就可以实现有效预防,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程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艰巨性与长期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践证明,事故隐患伴随生产系统的安全问题而生,亦随着生产系统或安全条件变动而动态变化,即旧的隐患被治理消除,新的隐患还可能滋生;已被治理消除的隐患,若不持续巩固还会重发。从这个角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与生产安全问题同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与艰巨性。

2.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制化

目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经纳入国家安全法制轨道, 《暂行规定》即是 “隐患排查”工作的行业专项法规。开展 “隐患排查”与否,已经是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与否的问题。 《暂行规定》从法律角度定义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政府与企业两个主体各自的 “隐患排查”法律责任、规范了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工作及相应的违法行政处罚,是我们依法开展 “隐患排查”工作的法规依据,同时也是政府安监部门对我们 “隐患排查”工作监管的执法依据,项目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依此法规开展 “隐患排查”工作。其中,贯彻执行的关键是各项参建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责任必须首先到位。

3 结语

金安桥水电站项目建设期间,坚持安全第一,与时俱进地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积极主动预防事故为目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及相应的管理经验成果,为指导建设项目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并持续降低事故率,创建本质安全型建设项目提供了有益的工作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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