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与制度效率文献综述
2011-08-15俞晓晶
□文/俞晓晶
制度经济学与制度效率文献综述
□文/俞晓晶
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制度经济学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制度与制度效率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观点和流派入手,进而介绍并分析其中关于制度效率的观点及其产生分析的原因。
制度;制度效率;文献综述
一、制度经济学主要观点与流派
(一)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论述。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将参与主体看作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物质承担者”(马克思著,曾先令等编译,2006),已经超出了古典经济学对于“理性人”的假设,而将其看作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下的“人”。马克思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变化揭示了社会变革的基本规律,并认为“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上,都存在着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历史形式。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数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马克思著,曾先令等编译,2006)马克思所研究的“制度”本质是经济主体参与人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以及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所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即上层建筑。
尽管“坚定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印证了哈耶克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的观点,以至于马克思所论述的包含意识形态的理论受到了质疑,但是到新制度经济学时代,马克思的理论被认为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诺思将意识形态列入制度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并认为“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道格拉斯·C·诺斯,1991)
(二)以自发秩序理论为核心的旧制度经济学。如果说休谟提出的“稀缺性”到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给出了制度分析的起源,那么凡勃伦第一次将制度同经济学正式结合起来。凡勃伦以人的本能作为出发点,从本能-习惯-习俗-制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群体普遍存在的思想习惯。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人们一些思想习惯被自然淘汰,又由于个人对环境的强制适应过程,而出现环境随社会发展和制度变化而变化(凡勃伦著,蔡受百译,2007)。
康芒斯继承和发展了凡勃伦的制度分析。康芒斯将经济学和社会学相结合做了许多开创性的研究,他在综合了“从洛克到20世纪的经济学家的著作”之后,提出了“集体对个人交易关系的控制”是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康芒斯的研究从“稀缺性”出发,说明了稀缺性“不仅产生冲突,而且产生因为相互依存而建立秩序的集体行动”,因此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康芒斯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所起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保护所有权,并提出了法制优先于经济的观点。康芒斯在我国曾被认为是代表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其代表作《制度经济学》也被认为是“为垄断资本主义辩护的错误思想”(康芒斯著,于树生译,1997)。但是,他对稀缺性和效率的分析,已经成为了分析不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一(James,1937),甚至对于反垄断法的建立影响颇深(Atkins and Robinson,1936)。
康芒斯的观点代表了强调“制度”自发性的制度学派。这一学派后经过Knight、哈耶克等人的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引入了演化分析方法,“用理性人之间习俗(行为规范)的概念解释”(埃里克·弗鲁博顿等著,姜建强等译,2006)制度的自发演化,强调从习惯-习俗-惯例-制度的演化过程。
但是,以下两个原因导致了旧制度经济学逐渐走向衰落:一是由于新古典经济学大量使用数学工具,以至于其更能够说服大批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二是由于社会科学在1910~1940年期间的融合与转向,行动主义哲学和实证主义哲学取代了旧制度经济学所倡导的本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Hodgson,1998)
(三)以产权和交易成本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这一术语是由williamson(1975)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一直致力于回答“为什么正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我们在构建经济模型的时候必须将制度视为内生变量”,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即制度对于经济运行的绩效是至关重要的。(埃里克·弗鲁博顿等著,姜建强等译,2006)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得·科斯可以算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性人物。其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第一次打开了企业这一长期以来未解的“黑匣子”,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制度也因此被理解成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存在的规章、规则、法律、政策等等。之后的交易成本理论被广泛应用,Arrow(1969)将交易费用看作是经济制度必不可少的费用、Williamson(1981)通过交易成本界定企业和市场边界等对促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研究起始于交易成本理论,但是其分析方法同上述研究有所差异,以诺思为代表形成了制度经济学中研究经济历史和制度变迁的分支。这一分支认为,新的交易制度的形成和延边促进了近代西方世界的经济社会变迁过程。制度安排并不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有助于降低转型费用(North and Wallis,1994)。
(四)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的主要分歧。制度经济学若干理论之间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新旧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不同。首先,研究方法上的差异。研究方法上,旧制度经济学则应用哲学、社会学等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新制度经济学大量地使用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这也就导致了新旧制度经济学在对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批判方法上的不同:旧制度经济学以哲学、政治学等对边际、效用、利润等持反对态度,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是“运用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以及更新的分析技术)来解释制度安排的运行和演化”(埃里克·弗鲁博顿等著,姜建强等译,2006)。从这两种研究方法也可以看出演化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的区别;其次,对于制度起源的认知。旧制度经济学强调习惯的累积和重复,认为制度是基于个体“自发”产生,是习惯的延续,是一种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起源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及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即包括正式制度,如法律等,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如惯例等。
基于对制度起源的认知差异,引申出了新旧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主要差异。旧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是自发演化的,“重组制度框架,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是一件成本高昂、耗时费力的事情”(埃里克·弗鲁博顿等著,姜建强等译,2006)。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即使需要支付高昂的交易费用,只要能够形成对产权的有效激励,那么制度也是可以“建构”的(North,)。正因为对于“建构”还是“演化”的争论,新旧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效率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尽管诺思被归于新制度经济学派,但是其思路已经逐渐融合了“建构”理性主义和“演化”理性主义的逻辑思路,认为“作为基础的非正式约束是有利于正式规则的变迁的”(诺思著,杭行译,2008)。
二、制度经济学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之路
20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度经济学在我国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樊纲(1993)、孔泾源(1993、1994)、张军(1993)、林毅夫(1994)、杨瑞龙(1993、1994、1998)等对于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做了开创性的研究。这些研究将中国经济改革看作“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杨瑞龙,1993),旨在明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指出这种方式的制度变迁所存在的弊端和障碍,并从制度变迁视角论证了市场化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张军,1993)。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杨瑞龙(1998)提出向市场化过渡的三个阶段:从“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并随着排他性产权的逐步确立,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从而完成体制模式的转变。”基于当时的历史环境,这些研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讨论,为我国后续经济改革之路提供了理论支持。
随着诺思等人的研究被引入国内,学界对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国内学界除了从理论上将制度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杨友才,2010)之外,更多地考察了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改革的关系。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渐进式改革无疑成为制度经济学研究最好的案例。林毅夫(2002)、张军(2004)、樊纲(2000、2004)、张五常(2004)、严冀等(2005)等都从正面评价了中国逐步迈向市场化的改革是成功的,也正因为政府放松对经济的管制,才保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
在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中国农村改革(林毅夫,1994;蔡昉,2008;温铁军,2008)与土地制度变迁(黄少安等,2005)、地方分权(周黎安,2004;姚洋,2008)、企业产业改革(张维迎,1995;钱颖一,1998;平新乔等,2003)等问题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本身既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同时由于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导致了制度结果的偏离,以至于产生新的发展问题。因此,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既有助于解决我国的现有发展障碍,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我国的长远发展问题。
汪丁丁是国内较早开始对制度进行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于1992年发表的论文,在分析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基础上,认为制度变迁与技术进步之间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并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分析了制度创新的一般过程,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于“熊彼特的利润”——“为减少不确定性所作努力的报酬”。从制度创新角度看,这种利润的表现形式是“租”。在他看来,通过制度创新,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如果能够为社会带来好处的话,就能够有好的结果。
林毅夫(1994)则从制度不均衡的角度分析了新制度产生的原因。他的分析认为,制度选择集合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四个原因将导致制度不均衡,“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消除”制度不均衡,既可以通过诱致性创新,也可以通过强制性创新,并且只有在“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时,强制性创新才可能产生。因此,政治或制度企业家在正式制度安排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周振华(1998)认为,“制度创新是一个由政策层次、组织层次和操作层次的互动构架而成的过程”。各层次的参与主体——分别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家庭等基层组织共同构成了制度创新的动力。马宏伟(2003)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划分,将制度创新划分为制度结构的创新和制度安排的创新。其中,“制度结构的创新是指一个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制度安排的创新是指某一具体的交易方式的变革”。
三、关于制度效率分析的主要观点
传统经济学对于效率的研究以帕累托最优为标准,认为当参与人都不改变自己的策略时,经济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一方参与人改变策略,都会导致另一方受损。同时,帕累托最优也是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状态。但是,传统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的假设条件很快受到了制度经济学家的质疑。
科斯将交易成本理论引进效率评价,提出了科斯中性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清晰界定,资源配置就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现实社会中处处存在交易成本时,因此,这一定理也就需要被重新解释。张五常(2002)指出,“只有当一些约束条件被忽视或不予考虑时”,才会发生无效率。正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才显得重要。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利益和成本的分配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帕累托最优的原则仅仅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而忽视了其中利益分配的比例问题。朱富强(2010)批判了科斯中性定理,认为“资源配置并不是与产权的初始界定无关的,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并可以自由交易的社会中,初始产权界定给穷人将会产生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但是,以交易成本衡量制度效率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一标准将制度效率等同于资源配置效率。弗鲁博顿和芮切特(姜建强译,2006)曾指出,基于产权与交易成本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提供一个类似于新古典理论中那样“界定清晰”的效率标准。
布罗姆利(陈郁等译,2006)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对于制度效率的定义。他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一书中,不仅指出“判断资源的每一种配置是否有效率取决于经济深层的制度结构——产品的所有权、经济主体的财富状况”,而且认为既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收入分配的制度交易,也存在那些能够重新分配经济优势以及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它们都是有效率的,尽管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制度交易是不符合“帕累托效率”的。于是,效率——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效率——代表一定群体的效率等成为效率研究的重要内容。
诺思在其早期的研究中,曾通过建立实证模型,通过衡量交易成本的高低从而判断制度的效率,并认为交易成本是不断上升的,但是较高的交易费用并不代表制度效率低——那些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国家,尽管交易费用较高,但是对于保护产权和促进增长是具有高效率的。在后来的研究中,诺思(杭行译,2008)提出了制度效率的“适应性标准”,即微观个体同制度之间的适应程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内置了创造与实施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激励”。
诺思关于制度效率的分析也得到了国内一些学者的认同。例如,韦森(2001)把制度看作“规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并据此将制度效率定义为“制度安排本身产生的激励所引致的经济增长”。在分析交易费用与制度效率的关系时,他认为尽管“法律规则的体系化、交往行为的规范化以及经济运行的制度化”需要较高的交易费用,但是这种社会对经济增长激励作用更加强大,而缺乏刚性制度对经济运行的激励会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被称为制度效率的“抑损”或制度负效率)。但是,韦森对制度的分析还是延续了将制度作为自发秩序的分析方法,强调习俗、惯例及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借用新古典理论的成本-收益法,将制度看作一种产品,通过衡量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判断制度效率,并认为制度是否有效率就要看制度收益是否大于制度成本。如林毅夫(1994)的分析认为,在交易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能提供较多服务的制度更有效率,而在提供相同服务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更有效率。但是,这种衡量标准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因为无论是制度收益还是制度成本很难通过定量的成本-收益法进行核算。也正如一些学者,如布罗姆利等人所批判的,效率的衡量本来就应该同一定的制度安排相联系。
朱富强认为,效率是“衡量特定目标之速度的指标(体系)”,效率比较首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基准目标,一般而言,效率至少体现为三个层次:最大化个体效用的效率、最大化集体效用的效率以及最大化组织机构目标的效率。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帕累托效率不具有可比性。在批判了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两种效率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该将社会正义作为评价标准。
焦兵(2004)建立了一个关于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的效率分析模型,从政府和微观个体对效率的偏好差异入手,分析了石油工业的制度变迁,并认为政府和微观个体偏好差异过大,会降低制度效率,而当微观个体的偏好占据主导地位时,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也将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
四、评论:现有文献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还是市场。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对于“建构”与“演化”的争论,间接的辩论着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旧制度经济学从习俗-惯例-制度的过程,强调经济社会的自发秩序,将政府干预看作是有害于“制度”演化的。但是,“政府无处不在、时刻在变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政治过程的决策严重地影响着经济的运行”(诺思,杭行译,2008)。
(二)效率与制度效率。对于效率的定义,经济学可以给予其若干种解释,从帕累托到社会正义、从成本最小到收益最大,都可以对其进行界定和描述。尽管制度经济学对以新古典理论为代表的效率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强调效率必须在一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界定,但是“制度效率”以及“一定制度框架下的效率”两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再加上对于“制度”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导致对于制度效率的判断存在分歧。
(三)中国的现实:“建构”还是“演化”。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为制度经济学研究提供了相当丰富的案例,学者们普遍认同向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过程对于中国的增长奇迹贡献巨大,也有研究通过计量分析判断了制度贡献率。但是在讨论中国制度变迁过程是“建构”的还是“演化”的问题时,大多数学者关注了中国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认为中国走向市场化道路依靠的是政府不断放松对经济的管制,并通过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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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