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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入手综合治理 预防遏制“马路杀手”

2011-08-15福州市司法局陈华义

海峡科学 2011年9期
关键词:驾校驾车违章

福州市司法局 陈华义

我国正从“自行车时代”过渡到“汽车时代”。据2010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统计分析,截至2010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9086万辆,增长19.3%(与2009年同比,下同);全国汽车驾驶人数量达1.51亿多人,增长9.85%,汽车驾驶人数与汽车的保有量比率为1.67:1;从驾驶人驾龄看,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人占驾驶人总数的37.39%,其中,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占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11.52%,上升1.06个百分点。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相当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惊人。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占全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5%~20%[1]。2011年1月,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新手驾驶人、酒后驾车和私家车等三大“马路杀手”令人触目惊心。从肇事人看,近年来新手驾驶员头3年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占总事故量的1/3[2];从肇事原因与肇事后果看,酒后驾车占所有交通事故的 20%,1/3的伤亡源于酒后驾车,在死亡交通事故中甚至占到 50%的比例[3];从肇事车所有权看,私家车越来越多,也日渐成为马路的主要杀手[4]。

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马路杀手”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课题。

1 “马路杀手”成因

1.1 驾校良莠不齐,驾驶员培训把关不严,培训偷工减料、质量不高,直接导致“马路杀手”的出现

驾培市场是个特殊教育市场,管理却不严格、不科学。管理不严格,给非正规驾校钻了空子。许多驾校是挂靠于大型驾校名下,无固定训练场,仅有一两部车就开始招收学员,教练理论教学水平与文化素质低下,学员无法得到系统规范的训练。管理不科学,致使合法培训点的培训质量也难以得到切实的保证。驾培机构的准入门槛太低,驾驶员培训行业竞争激烈。为节约成本,一些驾校不断压缩训练时间,大幅缩减路跑等耗油训练项目,办学宗旨以应付驾考为主,学员是靠“做记号”的“捷径”而不是靠扎实的基本功过关,实际操作能力比较差。许多驾校还代办体检,学员不必亲自去医院体检,就能拿到体检合格表。

1.2 交通管理、惩治违法违章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管理制度的匮乏

一些法院的判决与各地法院判决的差异所引发的公众质疑,即其缩影。2009年,杭州交通肇事者胡斌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南京醉驾者张明宝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成都醉驾者孙伟铭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交通违法,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下场,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质疑和争论。在一些地方,对驾照的发放和管理,存在人为因素,甚至已形成“潜规则”。再者,由于全国公安网联网尚不成熟,违章信息还不能共享,有的省份未能直接从网络上查询省外违章记录,致使省外违章记录未处理的本省车辆顺利通过年检。2009年3月,福州警方查获一辆超“牛”浙江牌照小汽车,该车身背110单交通违章未处理,总共罚金1.8万元,其中两单违章的总滞纳金就超过3000元。此外,在北方部分城市,车主只要将行驶证寄回去,车辆本身并不需要回去就可以通过年检,也是制度上的一大空白[5]。

1.3 新手驾驶人和私家车主驾车技能不过关,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识淡薄

1.3.1 大多数新手驾驶人只掌握最基础的驾驶技术,对车况、环境、道路等都不熟悉,缺乏必要的应急经验,信心不足、容易紧张,驾驶动作协调时机和尺度把握不准。

1.3.2 私家车主一般是非职业司机,普遍是在上下班、周末双休日或节假日外出才开车,而这些时间段常常是行车的高峰期,车技和行车经验远比不上专业司机,导致事故。

1.3.3 一些新手驾驶人和私家车主认为投保后所有的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承担风险,放松警惕。

此外,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的缺失、部分行人的违规、道路安全“盲点”的存在,也是 “马路杀手”的重要帮凶。

2 预防遏制“马路杀手”对策

2.1 严把驾训关,从源头控制危险

在造成“马路杀手”的众多环节中,驾校当是最重要的一环。因此,首先要提高驾校的准入门槛,坚决取缔无办学资质、无办学条件,挂靠办学的驾校。鉴于“挂靠车”不可能投资练习场地,如某驾校的驾培车辆突增,就应该检查其驾培练习场地是否相应增加,否则不予增加考试名额,从审批源头上堵塞“挂靠驾校”的产生。

其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安排考试项目,完善驾考体系。(1)在实现教练员与培训费分离基础上,进一步保证学员练车的时间和质量。目前,福州市推广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计费管理系统》,已实现教练员与培训费分离,并且每家驾校训练场都要安装一套指纹签到系统,学员参加培训时,需按指纹确认身份,记录学习课时。但该系统只能杜绝代签,并不能保证学员实际场地驾车训练、路面驾车训练时间与签到学时一致。建议在每台教练车上加载一套指纹签到系统,在每个时间段内只接受一个指纹签到,同时记录下车辆行使路程,防止出现只启动教练车而不练车的情形,以进一步保证学员练车的时间和质量。(2)大力开发计算机模拟驾考软件,通过模拟各种真实场景,让学员更好地掌握在各种复杂条件下合理操作、安全驾驶的技术。(3)加大驾考把关力度,抬高通过“门槛”。 增加科目三指定线路、地点的抽考内容。(4)推行驾考“新政”,引导市场,帮助考生选择那些通过率高、培训质量过硬的驾校。福州市驾管所新规:驾校科目二的通过率低,将减少甚至取消驾校的科目一名额,通过调节科目一名额,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进而提高科目二的合格率。

再次,严格推行三方问责制并且严格施行。(1)加强驾校学员档案监管。定时抽查学员档案,包括学员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督促驾校及时整改、严格管理。规范学员档案法定保存期,以便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驾校责任复查。(2)对于行政上疏于管理,法制执行不力的人员,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3)责令一年肇事次数多于一定数量的驾驶人重考驾照,如果明显不能通过考试的,追究原培训驾校的责任。

2.2 完善法制建设,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模式,并加大惩戒力度,增强威慑力

2.2.1 警戒主观意识,法律的严明是首位,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以往,我国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相关驾驶员往往未在酿成交通事故前受到惩戒和教育。公安机关调查显示,孙伟铭未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已被电子眼拍到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均未处理。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公然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多次超速在市区穿梭却无人过问。造成5死4伤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张明宝,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违章记录竟高达80次![6]而很多进入汽车时代的国家,对超速等违法行为则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制约。比如,一旦有交通违法记录,就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住房贷款、社会福利等一系列的待遇,甚至因为有交通违法记录,找工作都被认为是“不可信任的人”而处处碰壁,难以获得“体面”工作[7]。

2.2.2 无论是交通违法认定还是惩戒,都还有不少改进的空间。以酒后驾车为例,我国认定标准为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且小于80毫克/100毫升,瑞典为2毫克/100毫升,德国为3毫克/100毫升,美国为8毫克/100毫升[8]。从惩戒上看,按照我国先前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行为,主要是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也就是治安拘留,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则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无疑是一大进步。鉴于新罪名实施中缺乏更详细的执行标准,希望最高法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并早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定罪标准。

2.2.3 公众对不同地方类似案件的轻判乃至一些法院“顶格”判决的威慑力不足的质疑,凸显了民意和司法实践的冲突,反映了公众对交通安全感不足的顾虑。因此,一方面必须及时在立法上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通过修订上位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另一方面,必须执法公正,对酒后驾驶者一律依法处罚,处罚不打折扣。只有执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遏制酒驾冲动,杜绝酒后驾车的现象。

2.3 综合治理,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2.3.1 从小抓起,利用各种有效的载体,结合实际,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养尊重他人健康权、空间出行权等公共意识,强化媒体和公众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大力为道路交通安全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2.3.2 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患有妨害安全驾驶疾病者在体检时应如实填写;新手驾驶员和私家车主在驾驶技术还不过关的情况下,暂停行路权;“本本驾驶员”,主动回炉学习。

2.3.3 对一年出险过频者,保险公司通过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大幅度提高商业车险的保费,并严格限制承保商业车身险的金额,乃至加以拒保。

2.3.4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驾管水平。一方面,推广实施电子化考试,并科学细化评判标准,杜绝人为因素,使考试更加公平公正;加快车辆违法违章信息全国联网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国交通违法违章信息共享,堵塞年检漏洞;运用短信平台等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梳理并整改道路安全“盲点”;采用高新技术,有选择地研究和应用智能交通系统。另一方面,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坚决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同时追究涉案驾校。

2.3.5 对酒后驾车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2.3.6 公安部门积极协商征信管理部门,定期交换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严重交通违法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影响其个人信贷、就业、晋升和社会福利。

2.3.7 驾驶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科学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防止疲劳驾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 结束语

消除“马路杀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根源上妥善处理好人、车、路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司机、行人和执法者共同的交通安全、交通文明素质,并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整治管理乱象;公安及有关党政部门(含征信管理部门)、驾训机构、驾驶人、保险公司、银行、媒体和公众各司其职,综合治理。只有所有交通参与者共同努力,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才能真正预防和遏制愈演愈烈的“马路杀手”。

[1] 陈瑞晶.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对策[J]. 安全与健康,2008, (5):16.

[2] 李大泽. 我省驾考难度将加大[N]. 海峡都市报,2010-01-23(A2).

[3] 马路两杀手:本本新手和酒后驾车[N]. 海门日报,2008-04-29(B1).

[4] 孙韬,林风,可闻,苏慧华.异地违章处理:制度空白[N]. 东南快报,2009-10-17(A3).

[5] 姜琳. 交管机关也应反思孙伟铭案[N]. 湛江日报,2009-07-31(A03).

[6] 方益波,余靖静.立法滞后放任“马路杀手”[J]. 瞭望,2009, (31):11.

[7] 王仁刚.成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N].华西都市报, 2009-07-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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