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指挥幼儿打同学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1-08-15方园
编辑同志:
我4岁的儿子在一家幼儿学校就读。因其比较顽皮,不时会给老师制造些麻烦。一周前,由于我儿子踢翻了老师的水杯,老师为好好教训我儿子,又觉得自己不好亲自动手,便叫了两名幼儿,对我儿子拳打脚踢达5分钟之久,其他同学则在一旁观看。我儿被打后精神有些恍惚且不愿上学。请问:老师指挥幼儿打同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卫 婷
卫婷读者:
老师必须就此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是治安行政责任。本案幼教老师通过指挥、怂恿两名幼儿打你儿子,是将自己的违法意图灌输给本无违法意图的幼儿,故意引导幼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教唆。《治安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而该法第四十三条指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即公安机关可以比照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殴打不满十四周岁者的事实,对幼儿教师从重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如果造成你儿子人身损害,幼儿教师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未造成人身损害,幼儿教师也必须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如果幼儿被打后造成轻伤乙级以上,可对教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致幼儿重伤,可对教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幼儿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对教师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