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症结问题有望解决
2011-08-15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背景
近年来,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问题,主要是由于法律执行不严格和不到位,应当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加以解决;同时,监管体制不顺也是原因之一。
2010年10月8日,中央编办公布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了国家一级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监管体制问题正在逐步解决。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病人可以享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老工伤”问题,明确分阶段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至此,职业病预防、待遇问题都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性安排;而职业病诊断问题则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
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着力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
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制度既可以为劳动者顺利、便捷地进行职业病诊断,尽快落实职业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的各方义务来有效引导甚至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预防措施,从而真正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可以说,职业病诊断制度在整个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职业病待遇、保证职业病防治法全面严格实施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
制度设计向劳动者适度倾斜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草案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