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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预防突发群体性事件

2011-08-15程林顺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政府

★ 程林顺

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在拉大,社会成员独立性与自主性增强,原有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形成新的阶层,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种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当前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触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各种矛盾和竞争错综复杂,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发生。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危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新的更大的考验。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涵界定

突发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性质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非政治性和人民内部性;几乎所有这类事件都是为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很少是出于政治目的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抗;极少数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煽动,试图造成政治影响,但对于大多数参与群众而言,或是存在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误区,或是为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和矛盾,因而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对抗性矛盾交织的特点,需区别对待与处理,但并不能在总体上改变对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总体认识和判断。

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城市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工资拖欠、城市拆迁等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利益矛盾引发的冲突;涉及民族宗教的文化习俗、宗教管理及利益关系引起的矛盾冲突;涉及非法集资、金融风波、资源开发、严重损害部分群众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群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以及治安事件引发的衍生群体性事件。

二、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市场经济追求效益、牺牲公平、造成社会贫富悬殊的根本性缺陷。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失衡、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不容忽视。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贾庆林主席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强调,政协今年将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同时将健全反映民意的制度。政府一定要在面对GDP增长数字的时候,兼顾着“民生指标”和“幸福指数”,承担起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协调各阶层的利益要求,减少利益分歧,保护弱势阶层利益,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政府的本分、职责,更是使命。邓小平同志指出,“两极分化”的内涵是“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所谓两极分化就是出现新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就是要防止两极分化,也能够防止两极分化。否则,就会“出问题”,就会打“内战”,“就不能不革命啊!”“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

2、社会风气、价值观念遭到破坏,伦理道德失范。当前社会成员正处于由高度管制型社会的“单位人”向开放多元型社会的“社会人”转型阶段,旧的道德规范已被破坏,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建立,出现“道德失范”。守规矩、讲道德、讲诚信的吃亏,不遵守规则的人受益,潜规则盛行,过于注重对利益的追逐,忽略了职业信用的重要性,加上缺少法律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环境,职业操守底线一再被突破,金钱至上,或为追逐利益不惜手段,导致道德无标准主义产生,“黄、赌、毒、假、暴”肆虐而侵害群众利益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一再发生,引发群众恐慌和不满情绪积聚。

3、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公平正义失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行政的不作为、无作为、乱作为、强作为,导致政府权威逐步下滑和政府对公民及其组织(特别是企业)的损害,还有就是权利的强力介入使得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从而为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行政效率低下及社会整体财富的极大浪费。强制拆迁、钓鱼执法、官黑勾结导致基层权力失控甚或被地方黑恶势力操控现象显现,腐败陷入难以根治状态,强势利益集团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大力压制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弱势群体或社会失败者向更弱的社会群体泄愤,导致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绝。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又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不发生群体事件,无大规模上访,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也以此为重要指标,所以,基层不敢主动向上暴露问题、讲真话,拼命把负面消息压住,采取各种办法把上访的人拦住,事情闹大了才向上级报告。强调“稳定”如果演变成一种“社会控制”,想要用严防死守的办法把矛盾消除,在实际操作中就成了“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这必然导致群体性事件“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被暂时按下去的矛盾会像弹簧一样,压力越大,反弹得越厉害,陷入越维稳越难稳的二难境地。

三、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预防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就要允许具有共同利益取向的社会群体作为利益表达主体,为获得自身合法权益,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通过合理方式和渠道,表达和争取自身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通过利益表达,社会的不同利益进行表达和积聚,并在博弈、妥协和融汇中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它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枢纽,没有利益表达就不能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和正义。利益表达的方式包括制度化利益表达和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两种。制度化利益表达是群众依据国家宪法、法律、规章、政策和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合法利益表达的方式,包括参与人大选举、人民政协、参与基层自治、合法信访活动、舆论监督、法律诉讼等方式;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是指采取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规章、政策和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而进行的利益表达,主要包括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非法上访、行贿、暴力反抗、自杀抗议等方式。

1、进一步推动建立服务型政府,达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互信关系。增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公仆意识,使政府在行政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重视协商、讨论的作用,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最大化,协商过程中尽可能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使政府施政目标更倾向合理化,营造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氛围,重视政府向社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平与正义,并均衡合理地体现了有关阶层和有关群体利益,从而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加强对行政权膨胀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暗箱操作和侵害民众利益的政策产生。积极开展政府决策咨询制度、旁听制度、政府领导接待日、政府部门信息网、政府信箱等等,不断丰富和拓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在农村,关键在于建立一套民主规则和民主程序,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落到实处,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走上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在城市则是要健全基层社区自治制,充分发挥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群众对社区公共生活的需求和意愿,采用法律和道德手段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强化职代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集体协商职能,使职代会成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表达自身利益的重要形式。

2、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发达、健全的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合作的重要载体,是有效地沟通政府与公民的重要桥梁。伴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不断孕育,客观上推动着社会各阶层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新型的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并迫切地希望他们的意志和要求能被输入政治决策系统中,这种通过社会组织关系的形式来调整阶层利益诉求的方式,正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内在动力。目前我国公民组织包括行业社团、学术团体、民间团体、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和利益团体等,大多都与公共权力保持或多或少的联系,处于“半官半民”的状态,其自治性、民间性需进一步增强。要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拓宽政策层与公众联系的渠道,激发非政府部门所蕴藏的巨大潜能,构建政府部门、第三部门、私营部门和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协调互动合作的体系。

3、利用信访渠道协商调解好社会矛盾纠纷。各级信访机构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给予反馈。公民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走访(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等合法信访形式,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信访部门将意见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作为意见中转站,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督办和检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广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公安局长大接访和机关干部下访活动,全面展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特征的“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化解矛盾和纠纷方面的主导作用,避免信访升级、非法上访、组织串联、堵塞交通、静坐示威,甚至煽动闹事、制造事端、扰乱信访秩序等行为,力争把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

4、借助大众媒介(广播、电视、报刊、书籍、互联网)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来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人们可以参加报刊热线、电视访谈和网络在线论坛“零距离”与官员接触,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可以就重大事件或政治决策通过媒体与其他群体交流、对话,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媒体监督愈来愈重要,社会反响和效果日益增强。开放的公共媒体能较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众能借助这个平台监督公共政策的执行和接收反馈信息,使公共政策制定能建立在更加客观可靠的基础上,为和谐社会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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