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及价值取向*
2011-08-15许奕锋
★ 许奕锋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一个稳步推进阶段,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基层民主与依法治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目标、宗旨、原则、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这就从逻辑上决定了它们可以互相交融,通过一定的政治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当中。
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作为现代政治的组成要素,由于各自功能的不同而在不同层次和领域中发挥着作用,不能截然地将两者对立起来,由此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困境。在现实政治中,要遵循逻辑一致的原则,关注协商民主的同时也不排斥选举民主的制度安排和政治行为。
(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基本原理——权利来源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文明的民主方式,首要考量的是民主的权力来源问题,即民主的权利来源于人民。从民主主体的权利这一分析视角来看,选举民主的基础条件是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是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做出理性选择,从而整合成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的基础条件是每个公民以及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对比而言,选举民主彰显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彰显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选举民主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协商民主可以让多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得到实施的同时也可以使少数人的意见在决策过程当中得到尊重,这两种民主形式结合在一起,能保证公民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优势所在。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行权主体——人大与政协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行权主体是人大与政协。人大作为人民主权的象征,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它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又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性质和地位由国家宪法所确认,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远远高于其他社团和各民主党派。人大与政协的关系,从权源上分析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利是权力产生的基础,权力是权利的安全保障,人大行使的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政协主张的是人民的社会权利;而从强制性分析,前者的力度比后者大;从普适性分析就是后者的幅面比前者广。正如周恩来早就说过的,人大、政协,“只有权力之分,无高低之别,政治上是平等的。”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内在属性——程序性
在复杂的政治实践中,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代议制民主政治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选举民主能实现多数人的统治,让少数人在多数人的真正同意或委托下执政并受到多数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在我国,从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看,选举民主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民主形式,但是要能达成选举民主的政治目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县及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我国选举民主具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与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相结合的双重特征。按照一定程序,由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各级领导成员,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而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同样也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以有效的程序作为保障。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以多方协商作为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平等的多元主体间的沟通、辩论、磋商和协调的过程,是一个互相提供信息,交流意见,形成共识的过程。特别是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通过商讨和吸纳不同意见或相互之间的妥协来达到意见的一致,以商讨等方式来取得共识,使少数人的意见也得到了尊重。可见,与选举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成员偏好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关注的则是偏好转变和聚合的具体过程。在我国,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载体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由于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遵循公开的民主程序,围绕政策建议的各种分歧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利益需求、主客观条件,并且经过反复的论证、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共识,协商民主赋予了决策以合法性,从而使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逻辑要求——法治
从理论逻辑看,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泛信息,充分关注和了解公众真实感受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比较恰当和完善的决策,而政治决策也只有获得广大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加以实施。具体到选举法来说,从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角度来看,选举法的一些具体法规条例及实践操作存在着限制公民政治参与的潜在可能性,基本上属于一种对公民的普选权进行多重限制的政治安排,这样由于法律或法外规则对竞争采取了过分限制,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缺乏必要的竞争,层次过多的人大代表实行了间接选举。与选举民主一样,协商民主也有着明显的法治化要求。协商民主是作为权利主体有理性的一种政治活动,必须受到预定规则和程序的约束或国家有关法律的支持,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真正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五)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互动要求——政治协同
作为中国特色的民主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既相互交融,又相互分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先后主辅,需要良好的政治协同。显然,选举民主中有协商,但重在选举;协商民主中有选举,但重在协商。从程序上来说,协商在选举之前是毫无疑义的,但从实体上来说,谁主谁辅要因时而论,要根据一定的政治形势和社会环境来作决定。就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来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先后主辅,既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均衡并行的,在效率优先的情势下,应以前者为主,在公平优先的情势下,也可能是以后者为主。要做到两者兼顾,在它们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与政治协同,而不是在静态中企求平衡与一劳永逸。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
民主政治,在政治领域中的价值追求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建设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本质与我国具体国情的综合体现,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必然要集中到政治稳定、政治民主、政治法治、政治效能上来。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选举民主,都有着一致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价值理念,即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谋求以秩序为基础的政治稳态化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要以政治稳定为前提,而政治稳定又必须借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基础,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内在勾连。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一定要坚持改革开放,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希望。但是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实现政治的稳态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迈向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客观上存在一个不断谋求以秩序为基础的政治稳态化过程,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中实现政治民主的价值取向。
(二)推进以秩序为环境的政治法治化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实行法治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历史经验表明,民主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民主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有秩序的环境中推进,法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在民主政治前提下,保证国家权力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受到人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方式是实行法治,使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力得以合理存在和合法运行,同时使政治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我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作为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政治建设,有利于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三)实现以秩序为圭臬的政治效能化
政治效能化程度如何,往往就在于民主分工负责制的确立与固化。具体来说,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政治效能,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适应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合理程度和有效程度。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其行动原则是创造有效政治,保持和提升民主政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有效性。具体来说,我们只有发挥好“选举+协商”相结合的民主制度作用,做到群策群力,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比如协商民主的政治效能,就在于能统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而选举民主的政治效能,既能够坚持共产党领导,又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形式,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以选举民主为牵动力,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民主是不可阻挡的世界历史潮流,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现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仍要始终坚持并充分发挥这些被实践反复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而且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一)突出牵动力作用,拓宽选举民主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三种民主即基层民主、党内民主、协商民主,无论是政治生活中,还是学术生活当中,都引起了热议。理性思考和认真审视这三种民主,它们都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人大的选举民主作为直接关乎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在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因此,要推进民主政治,就必须突出选举民主,以选举民主为牵动力,防止在强调其它民主的同时冲淡选举民主,以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扩大基层民主、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等民主政治建设的系列实践,不断拓宽选举民主渠道,不断强化民主政治的制度刚性,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扩大民主政治主体,挖掘和整合政治资源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就要从民主政治主体上着以分析,不断扩大民主政治主体的有序政治参与,使公民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自主、理性的方式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秩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和政治生活。如果说西方协商民主的理想可以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某些借鉴和启发的话,我国的民主协商首先应该扩大协商主体,使参与制度化协商的人不再局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精英,而是要扩大到普通人民群众。与此同时,要善于挖掘和整合政治资源,即一要挖掘和整合政治领导资源,形成各方齐抓共推的工作合力,注重发挥政治领导资源推动力、传递力和聚合力的作用,为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创新提供强大的前进力。二要挖掘和整合政治制度资源,促进工作集成。民主政治建设线多面广,辐射到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与相关工作领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交叉和重叠。只有解决工作重复和优势资源难以集成的问题,才能确保民主政治建设高效有序地运转。要加强协调和引导,积极整合制度资源,努力避免抓民主政治工作时的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使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创新更加具有活力。三要挖掘和整合政治人才资源,要把政治人才资源利用起来,优化人力和智力资源配置,为民主政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使社会各方的智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虽然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来说并非内生的,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吸纳和借鉴国外成熟的政治形式,同时深入挖掘政治资源的积极因素,借以探索和构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民主政治制度,从而激发我国作为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力。
(三)吸取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实现民主理论及模式的创造性转换
目前,我国已经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模式,在战略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力量、经济基础、民主发展的方式、步骤以及民主发展的重点、次序等方面具备了一套系统的、稳定的鲜明特色。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不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特别是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正如邓小平所说:“学习资本主义的某些好东西,包括经营管理方法,也不等于实行资本主义。”考虑到我国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的巨大差异,我国民主政治的理论与模式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就眼下而言,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将既有制度中尚未开发的空间激活起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在吸取人类先进政治文明成果的前提下,挖掘我国已有的政治资源,对各种外来理论的比较和启发下进行总结、创造和提升。
历史经验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当前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就必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变革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和权利保障的诉求不断提高相适应。如果说,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西方自由民主已经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那么,作为一种超越西方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框架和形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如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必然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