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物上请求权性质论

2011-08-15陈颖华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支配

陈颖华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42)

物上请求权性质论

陈颖华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42)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物上请求权中同样适用时效制度,以贯彻物尽其用的物权法之立法原则。这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着借鉴意义,在分析哪些物上请求权可以适用时效规定之前,必须释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以探求其适用时效制度的合理性。

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基础权利;请求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直接在司法上排除了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但这并不表示物上请求权不宜受到时效制度的制约,以动产的物上请求权为例,原权利人的动产被占有人无权占有后,怠于行使其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得出于该动产之上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违《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制度价值,故本文旨在从研究物上请求权法律性质出发探求行使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之比较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究其性质究竟是物权、债权或是既非债权又非物权的第三种权利,理论界争论不休。其理论争议点主要在于应侧重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关联性,抑或是强调物上请求权因其具有“请求”之相对效力而独立于物权。笔者认为物权是由物上支配权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当该特定利益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上请求权是为维护其圆满状态而发生的请求权,其性质又区别于为实现债权受领力的债权请求权。

首先,关于权利的本质,通说采法力说,即权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1]。有学者根据法力说将民事权利分为基础权利和请求权两部分[2],基础权利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是权利的本质属性,如债权的基础权利为受领力,也就是说接受特定人的给付是债权的特定利益,反之,如接受丧失受领力的给付将导致不当得利的发生;而请求权表现了权利的动态性(作用),是权利作用的枢纽[3],是当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因相对人的行为无法为权利人所享有时,产生“法律上之力”,即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甲未经乙的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乙的照片,使乙支配其肖像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乙有权请求甲停止使用其肖像以恢复其对肖像排他支配的利益。可以说请求权的行使以权利人拥有某项法律赋予的特定利益为基础,而实现或维护该特定利益是行使请求权的结果,没有特定利益请求权的行使缺乏根据而无法得到支持,没有请求权的保障,权利人也只能接受特定利益无法实现的命运,如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故请求权是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其次,针对物权而言,其特定利益为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须他人的介入[4]。而其法律上之力则为当其特定利益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为恢复权利人的圆满支配状态,法律赋予权利人就其权利受到的侵害而向相对人请求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消除侵害或排除侵害之危险,使权利人的特定利益重回圆满状态。而该法律上之力即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请求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是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利益,其本身并不具有利益性。故物权与物上请求权非同一层次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支配权受侵害时,针对相对人触发的一项请求权,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完整的支配权;物权描述的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与债权、人身权相对的概念;而物上请求权描述的则是民事权利的作用,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与形成权、抗辩权相对的概念。

综上,物权由物上支配力和物上请求力两部分组成,故与物上请求权相对的是物上支配权而非物权本身,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力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理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物上请求权的权利性质以及作用,其与物上支配权的区别体现于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义务主体不同。物上支配权是物权的本质属性,故体现了物权绝对性与排他性,即具有对抗一切世人的效力,故其义务主体不特定,包括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但是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物权遭到侵害,也即特定的侵害事实的出现,故其义务主体为具体的侵害人。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由于两者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物上支配主要在于权利人的支配与排他实现物权的特定利益,而物上请求权目的在于恢复支配利益的圆满状态,故其内容则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需注意的是,虽然两者是物权不同的组成部分,但两者并不是互相独立根本决裂的。物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妨碍或消除危险),在基础权利未受侵害时,消极权能尚未转化成请求权,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应然性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权能,因为其旨在排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世人对该物主张权利或侵害,其体现了物上支配权的效力;而只有当特定人的出现干预了物权人权利的行使即基础权利受侵害时,该消极权能就从应然性请求权转化为了实然性请求权,从抽象的权能转化为具体的权利,其结果是物上请求权得以出现并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发挥作用。故物上支配权体现了物权的根本特征在物权中占主要地位,物上请求权依附于物权支配权,并是从物权支配权的消极权能转化而来,所以其在行使时会体现了物上支配权的特性,比如在破产案件中,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性。综上,物上支配与物上请求两者相互配合构成了一项完整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与物上支配权性质上的区别,所以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制并不是说物权的行使受时效限制,如同《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适用短期时效绝对不是说人身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人身权的基础权利具有支配性,行使无须他人协助,权利行使与否不会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当然无适用时效的需要[5],只是出现了特定人的侵权行为时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适用时效而已。

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比较

从对权利的本质分析,我们可知民事权利都由基础权利和请求权组成,而请求权是根据其基础权利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行使方式与行使内容,故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都为“请求权”,都具有请求权之相对性的特征,但是两者存在的基础、效力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具体如下:

(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上文在论述基础权利时,提到债权的基础权利(特定利益)为受领力即接受特定的给付,其实现与否需要特定人的协助,现代法律已摒弃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性,故债权请求权的产生不是权利人的支配利益受侵害,而是债权的履行目的无法得到实现,其结果只能是请求相对人履行其所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得以消灭;物权的基础权利则不然,是物权通过自主的支配而享受利益,该获得利益的过程无须他人的协助,相反,如果有他人的介入就可能导致物权人无法顺利完全地行使其支配力,物上请求权的出现是为了再恢复其完全的支配地位,物权当然不会因为支配的恢复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发生与债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两个概念,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债权请求权发生于债权的受领目的无法实现,故债权的发生原因是债权受领力有无的前提。所以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案例中,侵权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受领权,不是触发债权请求权的发生,而是因其侵权行为与债权人发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不是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因为并没有让第三人来履行原债务),而是基于针对债权人受领利益的法益保护。

(二)两者行使的目的不同

由于两者基础权利的不同,必然导致其行使的目的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债权,获得债权的受领利益;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是为了维护支配利益的圆满状态。

(三)物上请求权具有优先性

由于两者基础权利的不同,导致两者行使效力上有先有后。物上请求权以物上支配权为基础权利,物上支配相较债权的受领具有对世性,故物上请求权较债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性。比如在破产案中,甲对债务人的货物拥有抵押权,而乙根据买卖合同,对债务人拥有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乙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只能就债务人的剩余财产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而甲则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排除该货物进入破产财产分配程序的危险,优先受偿。由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与债权请求权类似,都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所以物上请求权的这种类似债权请求权的相对性给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提供了可能。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动产所有人迟迟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物的归属就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随时会因权利人随兴而起的权利主张而使物的流转与利用产生断裂,给交易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交易相对人时时处于紧张的状态,深怕“沉睡于权利之上的人”突然醒来。由此可见,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有完全必要且也是必须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物上请求权作为请求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与债权请求权不同,比如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不会因为其长期不行使而产生“令社会皆信其为真”,而使“真正权利人推翻现存之事实”的行为妨碍“维持社会之安全”,所以不是所有的物上请求权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下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三、物上请求权的时效适用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则是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或延长、缩短诉讼时效的期间。之所以把诉讼时效制度做强行规定处理,是因为诉讼时效涉及公益,一方面其制度价值在于尊重现存秩序,简化法律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因时日久远造成的举证困难,二来因时效之发生基于存在时效基础的事实状态,具有与权利所反映的事实相悖的外观,且该外观值得世人信任,产生外观信赖[6]。第三人凭借该外观与债务人发生一定法律关系,如此时权利人行使权利,业已形成的秩序将会“断裂”,发生了使“当事人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况”,所以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时效,应当从各类型的物上请求权的长期不行使是否会产生外观的信赖,是否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来讨论,而不应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要么全适用要么都不适用。下文将从该角度铺陈开来具体论述。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之所以有对抗效力在于他通过某种手段向一切世人昭示权利人与物之间的支配关系,其他人不得妨碍,这种手段即公示手段: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行使才能使物权产生合理的信赖外观,继而获得不特定义务主体的尊重产生物权的公信力。动产的公示手段为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手段为登记。可见,作为动产的公示手段,占有能够给交易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外观,并进而与之交易,这也是善意取得的理论源泉。在占有人无权占有动产,而所有权人怠于行使其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越长,其占有的公信力就越强,此时如果权利人突然行使其权利,在无时效保护又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前提下,将会破坏占有的公信力,从而有颠覆物权的基础之威胁。所以笔者认为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一来是对权利行使在时间上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利的滥用;二来也是与物权法的制度相辅相成,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当然,物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对特定义务人的时效经过,当该物被第三人占有时,除符合善意取得外,权利人对该第三人的物上请求权的时效重新计算。在不动产上形成的公信力是第三人合理信赖国家登记机关保存的不动产登记薄,占有不是不动产的公示手段,占有之于不动产只能推定其为有权占有——排除他人的妨害或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如承租人即使不是房屋的主人,也有权禁止第三人进入房屋。但在交易中,第三人不可能单单信赖占有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7],必须是通过登记这一物权表征才能确定谁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在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中同样也不能仅仅通过占有这一项法律事实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在我国也明确规定了因为事实行为获得的所有权非经登记转让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占有人占有不动产的时间无论多长都无法使第三人产生信赖。故笔者认为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值得商榷。

但针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被无权占有时,第三人在行交易之时,信赖的是不动产登记,故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不管经过多长时间都无法产生信赖外观。故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若限制也将破坏国家登记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向国家赋税的不动产所有人不享有利益而实际享有利益的占有人不赋税的现象。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他人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除无权占有外),得请求除去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则是物权人对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此两项请求权他人的行为使物权人圆满的支配状态受到影响,且这种影响随着侵害状态的存在不断持续,如果权利人即使长时间不行使请求权也不能能使侵害状态产生合法的信赖外观,所以该两项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结语

从时效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来看,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物的归属、定纷止争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以完善我国的物权体系。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0.

[2]张弛,黄鑫.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J].法学,2006,(9).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4.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7.

[5]张弛.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3).

[6]傅鼎生.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J].法学,2007,(6).

[7]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5).

Analysis of the Right to Enforce Property Rights

CHEN Ying-hua

In China,statute of limitations only applies to the contract rights.But the said rules also apply to the property rights in some circumstances in the civil law.Before introducing the rule into China,we should explore the essence of the property right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the rules.

the property rights;statute of limitations;the basic right;the right of claim

DF521

A

1008-7966(2011)06-098-03

2011-09-11

陈颖华(1987-),女,上海人,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晓慧]

猜你喜欢

诉讼时效请求权支配
被贫穷生活支配的恐惧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新变化
跟踪导练(四)4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基于决策空间变换最近邻方法的Pareto支配性预测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状及构建
随心支配的清迈美食探店记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