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2011-08-15张兴华
张兴华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34)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张兴华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34)
依据现行相关规定,结合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践,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关注重点及执行规范做了介绍。
危险废物;清洁生产审核;关注重点;执行规范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并且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申办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条件。因此,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照污染预防的理念进一步挖掘清洁生产潜力。
1 危险废物的识别
危险废物的识别分为目录法和鉴别法两种。
在识别危险废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放射性废物、废弃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等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1 目录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归类。“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危险特性”是指:①腐蚀性(Corrosivity,C);②毒性(Toxicity,T);③易燃性(Ignitability,I);④反应性(Reactivity,R);⑤感染性(Infectivity,In)。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均为危险废物,无需鉴别。
1.2 鉴别法
鉴别法是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0~7-2007)以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等标准进行鉴别而确定危险废物的方法。
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及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两类。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1种或1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 原料收集环节评价
应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明确评价对象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名称及废物代码,评估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分析清洁生产潜力并采取相应措施。
2.1 运输、装卸及贮存要求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持有国家颁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时,须签订《运输协议》。运输危险废物时,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单位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规定执行。
防止运输过程中危险废物的污染损害是防止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主要环节之一。在运输过程中,若管理不当或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则极易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因此,运输危险废物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无害化的运输;二是必须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护要求,做到安全运输。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1)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等措施防止扬散。
(2)不能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又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必须配备随车人员在途中经常检查,危险废物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查处。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和设备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危险废物的工作。
(8)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9)运输时,发生突发性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给附近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0)驾驶人员1次连续驾驶4h应休息20min以上,24h之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 h。
应在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逐条评价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并提供如下附件:
(1)委托运输单位名称及委托运输(意向)合同,该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并提供专用车辆、包装物及人员的详细资料。
(2)请受托运输单位提供填报的同类物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3)与运输单位共同制定的《危险废物运输计划和运输路线》。
2.2 危险废物贮存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有以下要求和原则: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如下:
(1)采用封闭式仓储,贮存库配置通风设施。物料封闭式输送。
(2)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渗透系数小于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如: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cm/s等。
(3)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4)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5)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7)用以存放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9)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a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10)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11)原料与危险废物以及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2.3 危险废物的堆放
(1)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2)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3)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4)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临时收集的高浓度重金属半液态废物等),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评价
3.1 运行与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评价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要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时,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标准标签或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4)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6)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a。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一律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严禁与其他地表水混合向外排放。
(8)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岗位责任制》。
3.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环保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5)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3.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他贮存设施中。
(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4 主要工艺、装备评价
审核过程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能够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和“企业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要求,在查阅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三同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前3a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运行资质等资料的基础上,关注以下内容:
(1)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行业准入条件》、《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确认企业已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2)对照《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规范、标准,评价清洁生产潜力。
(3)利用废物的生产规模应与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一致,工艺设计中不涉及收集利用其他危险废物。
(4)针对存在问题及清洁生产潜力,运用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理论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5 水系统评价
5.1 废水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项目实施地环境容量,对生产废水的产生量、排放量提出具体要求。
(1)努力减少生产废水产生量。首先考虑各生产单元废水经过去除干扰元素后实现本工艺循环,尽量避免形成综合废水,以降低废水处理成本。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终极目标是含危险废物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2)不使危险废物废水进入不含危险废物系统。如:不能用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作为冲渣水等。
(3)场地清扫、设备维护、生产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含危险废物废水须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4)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生、筛选方案。
5.2 雨水收集
为避免厂区内飞散的含重金属粉尘在雨水冲刷作用下流出厂界造成环境污染,须新建雨水收集池。具体要求如下:
(1)雨水收集池负责收集整个生产区(包括:各生产单元、原料贮存库、煤场、渣场/库等)的地表水、雨水和生活污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生产,不排放,实现全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地表水、初期雨水零排放。后期雨水沉淀处理后,经确认合格可作为清洁水排放。
(2)雨水收集池应采用防渗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具有沉淀和贮存功能,建议采用两格结构,便于及时清理沉淀污泥(该污泥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3)容积应满足收集贮存全厂地表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和部分事故排水的需要。
(4)初期雨水量可在收集当地气象资料基础上,参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镇排水》第二版所列公式计算降雨强度,初期雨水收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min。
(5)初期雨水收集池应安装水位控制器、回用泵和回用管网系统,及时将收集到的水进行回用,尽量保持空池运行。
5.3 截洪沟
为防止厂外地表水、雨水和洪水流入厂区,造成滑坡、泥石流,以及防止地表水、雨水和洪水携带污染物流出,造成环境污染,需在厂区周边设置截洪沟。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确定企业应执行的防洪标准,并以此作为截洪沟的设计依据。
(2)截洪沟需采用防渗结构,如三面光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土沟形式排水。
(3)截洪沟应形成闭合,面向厂区方向沟邦应高于地坪300mm以上,防止厂区内地表水流入截洪沟,同时防止厂外地表水、雨水和洪水流入厂区。
(4)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和处理挡土墙,有效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5.4 厂区排水系统
(1)沿厂区围墙周围应修筑环形、闭合的排水沟,生产区各生产单元之间,煤场、渣场各分区之间也应修筑排水沟。排水沟统一汇入新建的雨水收集池内,经过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或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2)排水沟需采用防渗结构,不得采用土沟形式。如有必要,生产区各排水沟需要进行防腐处理,排水沟断面不得小于300×300mm。
6 废气、粉尘系统评价
清洁生产审核中的评价原则是,现场条件能确保含重金属废气、粉尘的产生量、排放量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以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1)产生含危险废物气体、粉尘的装置应具有防止废气逸出措施。熔炼炉加料口、排渣口操作位置等无法实现密闭化处置的部位应配置有效的低空集气除尘设施。
(2)在易产生废气无组织排放的位置设置废气收集与净化装置。
(3)含危险废物的炉气脱硫除尘系统中产生中和法废水全循环利用,所产生的废渣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4)对于含有危险废物的尾气排放系统,可在工程设计中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或在相应位置预留该装置安装位置。
7 固体废物评价
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评价标准如下: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有关规定修建渣场。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内不得混入危险废物。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60%。
(4)泄漏、飞散、场地清扫、设备维护、生产事故等原因产生的含重金属固体废物须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5)清洁生产方案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6)无论是生产原料还是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凡属危险废物的,必须满足相应的运输、贮存、管理等要求。
(7)对于本企业生产过程产生而本企业又无法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部门处理。
(8)建议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安装现场监控设备。
8 厂区内硬化、绿化评价
对于地处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建议:
(1)厂内涉及到危险废物的场地及道路均采用厚250mm以上的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防止受污染的地表水渗透地下,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2)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绿化率不低于20%。
9 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评价
9.1 人员素质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审核报告中应附有该三名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工作简历和聘用合同等资料。
企业领导及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按要求定期参加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审核报告中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2 管理机构
需要结合企业管理现状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机构,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理的管理体系。对重要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设岗定员,落实到人。
设立危险废物分析化验室,对企业使用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做定性、定量分析,以判定废物属性并根据废物属性实施有效管理。
9.3 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1)危险废物化验分析管理制度。包括废物入场确认、取样方法、测试分析方法、重复测试频率、接收标准、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h监控系统,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按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递交公告申请的相关内容。
(3)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6)废物出入库管理制度。
(7)劳动保护制度。
(8)重要岗位——危险废物贮存、雨水收集、废水及废气治理等岗位责任制。
9.4 危险废物台账
需建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的危险废物台账,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产生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该台账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产生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台帐汇总部门。
危险废物台帐由危险废物报表及必要附件(如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处置合同等)构成。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建立内部危险废物流转单据或凭证系统和交接单的运转程序。为利于追踪,应可结合实际情况,给所产生的每批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序号。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形成报表固定周期,通常一般按月及年形成报表。相应流转单据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报表应当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和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10 结束语
随着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深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工作侧重点越来越具体。申办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是要在全面评估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的基础上,通过为“在哪里——为什么——如何解决”找到问题所在,再通过生产过程“八要素”分析问题,产生方案,实施方案,从而使企业达到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的要求。
毋庸讳言,申办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不仅仅是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在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经营能力的同时,还要通过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1]国家环境保护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2]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清洁生产论文集[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1.
[3]张兴华.浅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J].环境科学导刊,2010,29(5).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of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Enterprises
ZHANG Xing-hua
(Yunn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Kunming Yunnan 650034 China)
The focused points and standards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for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enterprises were introduced based on the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
hazardous waste;cleaner production audit;focused points;standard
X38
A
1673-9655(2011)06-0051-06
20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