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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011-08-15保定职业技术学院071000马玉卿王玉荣

河北农机 2011年1期
关键词:土地农民经济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071000 马玉卿 王玉荣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071000 马玉卿 王玉荣

在经济发展步入以工补农阶段后,“三农”问题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解决农业增收,农民增效和农村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重新审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问题和成因,以使其沿着健康的轨道快速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成因

1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既有宏观的问题,也有微观的问题;既有抽象的问题,也有具体的问题;既有外部的问题,也有内部的问题。

1.1 总体的发展水平低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变革速度是缓慢的,它已经阻碍了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成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障碍之一。

1.2 发展不平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全国范围看,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地区要高一些,西部地区更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缩小东西部的差距;其二,就局部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搞的好一些,有的地方差一些,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搞。

1.3 缺乏横向联系,未形成完整的组织体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缺乏合作和分工,横向联系松散,缺乏交流。对同一区域的合作经济组织而言,组织功能的重复建设和雷同性会提高组织的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效;从纵向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层级和隶属关系,在市场谈判中,力量分散,谈判能力差,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缺乏联系和沟通,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容易导致生产的盲目性。

1.4 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且服务水平差

目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组织的规模较小,辐射能力差,一般只有几十个会员,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比例很低。就国外情况来说,越是农业发达的国家,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比例越高。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法国、荷兰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会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业达到了90%以上。这说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水平和规模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另外,从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上看,内容单一且属于低端服务,主要集中在一些低成本、技术含量低的领域;而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其他领域,如农产品的加工、储运,农民的金融、保险、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服务几乎是空白。由于不能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服务,使得农业产业链得不到延伸,农产品的附加值低,整体竞争力差。同时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就不能真正实行产、供、销一体化,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相对较弱,抵制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差。

1.5 管理不规范人才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缺乏

就内部管理而言,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间短,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套普遍遵守的规范的管理制度。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组织章程,没有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章程,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做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管理者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市场意识不强,缺乏现代的管理技术,组织能力差,造成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社员对组织的关注度降低,形不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组织对社员有实实在在的好处时,社员有加入的经济利益刺激,一哄而上;当组织遇到市场风险时,社员一哄而散。所以,需要用一个长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把农民与合作经济组织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就外部管理而言,管理部门不明确。虽然中央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在宏观管理上有了指导性的条文,但是,对于如何具体管理,大部分地区尚未出台具体的措施,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比如,工商登记、纳税优惠、信贷支持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措施,政府各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有选择性的管理,造成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

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而被管理者农民的素质相对更低,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就基层而言,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带头人,这是管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的缺乏也是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比如资金、土地和劳动力。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农民的信贷属于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比较高。所以,农村的金融贷款业务少,农村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储蓄流向了城市。另外,中国的土地制度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动受到限制,农民对土地的决策权有待明确。最后,劳动力的异地转移,外出务工现象比较普遍,形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缺位现象。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既有合作经济组织本身的问题,也有外部发展环境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内因,也有外因。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思想决定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其根源就是思想认识问题。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不好,缺乏积极主动性,当然就不会干好。

农民自身对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高,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首先,中国农民多年来形成的小农意识影响太深,以至于在高度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小富即安,个人主义,自由散漫”的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上农民普遍缺乏合作意识,主动合作太少,除非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得已而合作。比如,互助组时期的合作,就是在很大程度是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劳动工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缺乏,靠自己无法独立完成农业生产,这种合作主要是一种“换工”形式的合作,并不涉及经济利益。所以合作还是比较顺利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重新分到了土地,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农户没有能力单独购买大型的农业机械,于是出现了联合购买和使用的现象。这种合作就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合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和矛盾经济纠纷。到农民有经济实力自己购买这些机械时,这种合作关系就中止了。于是现在很多地方,一户一台拖拉机,耕种着几亩土地,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加大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其次,农民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模糊。一个在思想上都没有基本认识和概念的事物,农民怎么能够接受呢!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是非农产业,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需求并不强。而在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地方,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高。

而在政府方面,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贯彻到各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的认识不到位,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地方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划,或者是有规划没实施。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的行动。

无论从农民来说还是从政府的管理者来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主动性和能动性。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是以一种消极态度对待,势必影响其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2.2 土地制度不完善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是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到现在已经三十年了,其间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不断创新,农地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土地承包权长期化,并赋予其出租、抵押、转让和继承的权利,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权更趋近于成为一项清晰完整的现代产权。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但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差,成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大障碍。

2.3 人力资源缺乏

人力资源的缺乏是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一个好的带头人,而最缺乏专业的就是管理人才。合作经济组织要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受风浪的冲击,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需要会经营、善管理的各类管理人才,以目前的政策和现状,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相反,农村中大量的人才却流向了相对发达的城市,这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大困境。其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成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又一困境,这也是有些地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不起来的原因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必然的,但它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应形成矛盾,应很好的协调。

2.4 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差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前提。国外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作保障,如日本有《农协法》,该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活动的内容和地域范围、成员加入的条件、入股资金要求、活动经费的分担、利润分配的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和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从1949年建国很长一段时期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是缺失的,直到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有了正式的合法地位。但在该法的执行落实过程中,仍然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来进行具体规范,比如,该法规定,合作社应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日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在具体的操作上容易出现混乱;该法还规定,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予以扶持,但具体如何扶持没有规定,特别是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财政资助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来说,制度建设也同样重要,民主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都需要不断完善,这样才能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1]吕青芹、张林《.国外的农业合作社》[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J]《.经济研究参考》,2002.25

[3]王海军《.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D].2007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韩晓翠《.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D].2006年山东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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