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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2011-08-15吴海玲

关键词:安全法监管部门监管

吴海玲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 邯郸056038)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吴海玲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 邯郸056038)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民的身体健康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我国食品安全法已实施两年,但食品安全现状依然不容乐观。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入手对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一、食品安全制度的现状

目前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检、农业、工商、卫生、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构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由于监管部门主体多重,等级关系特殊,监管职权依附于行政机构且标准不一,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多头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各部门职责不明,监管缺失

《食品安全法》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并没对多头管理体制作出实质改变,只是在既定的框架内进行了微调,看似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实会使监管的职能范围出现多头管理与监管空白同时存在的现象。结果就成了都在管,可谁也管不好的情况,还有可能各部门互相推诿,投诉无门。因为各个部门沟通、协调不畅,导致了监管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监管的整体功效无法发挥。虽然已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中没对其职能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那究竟能不能发挥建立此委员会的初衷作用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如何来协调上述众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只要这种机制还存在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监管过程中的问题。

(二)针对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

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监管部门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监管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引发了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却缺少了追究此类行为的规定。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只是对负责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并没有提及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事实上监管部门与法律规定相脱离的话,就会导致无法保障食品安全,为了能使《食品安全法》有效实施必须使得监管部门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没有具体规定保健食品的监管办法

近几年,保健食品产业发展迅速,某些企业便在利益驱使下,进行虚假宣传,为追求效益,甚至加入违禁药品等。《食品安全法》把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进步,遗憾的是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监管只是一种监督管理,如果从食品的生产到食品的流通,企业都只能在被监督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生产出安全的食品,而不是出自自身的社会责任感。那么即使国家的监管制度再有力再完善,也总会有不足之处,有漏网之鱼。单纯依靠监管而不能使生产安全食品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是很难做到监管完善的。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工作,需要一个监管的主管机构来执行,由这个主管机构来运行和实施监管工作。这就需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机构。建立科学的立法、检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严格监管食品的各个环节,尽可能的减少因为食品风险所产生的危害,从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健康,最终促进我国食品产业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才便于明确权责,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就是要建立以基本法统筹专项法这样的法律格局,即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其他配套法律为专项法。国家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配套《实施条例》修订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从法规和规章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和《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的,不论是国务院还是各部门出台的都需要修改或者进行清理;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却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要做出修改或者废除,如果相关措施在实践中被应用并是有效可行的,就需要将其上升为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问题食品的出现,是原料问题、加工过程问题、储存问题还是运输问题,哪个环节的责任要明确,是哪个环节就从哪个环节追究责任。其中是监管的问题还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也要分清、明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如果没有依法监管或者监管不当,对其追究责任应实行“双罚”制。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以完善的责任为后盾的,也就是要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因违法失职行为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追究其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负责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效实施。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是罚款就能约束,是需要法律规制的。因此对于问题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多是停留在罚款上,这些罚款的数额与不安全食品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较就太低了。应该让问题企业破产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断绝再生产的可能。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经济上的操作空间。

(四)建立完善的食品企业信用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就是把食品安全内化成食品企业自觉遵守的常态性的意识,而不是靠单纯的监管来实现企业的自觉和自律。建立此信用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良方,并且是一系统工程。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食品企业安全信用体系,所有的食品企业都建立信用档案,全国联网。一旦某企业发生了问题食品事件,如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便要降低其信用等级。后果严重的还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确立食品溯源制度

食品溯源制度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记载的信息来追踪流向,从而切断源头,消除或者减少损害。我国也应当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建立起可追溯源头及可召回食品的食品溯源制度。但是由于目前国内众多的食品企业规模小且分散,许多食品都没有最基本的标识从而导致无法溯源。食品监管部门可要求企业给产品包装加个编号,通过编号可查,如出厂日期、原料来源、生产厂家等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就能找到原料方,生产方,包装方,运输方等,进而实施对于问题食品的追溯及召回。

(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监督意识

食品安全是所有社会公众都要面临的问题,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定时及时的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不安全食品目录。政府部门可以定期的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积极曝光存在问题食品的企业。消费者也可以建立些民间组织,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就及时发布,进行交流形成合力,尽早与生产商、销售商协商,就更利于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借鉴外国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

[1]刘亮.行政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9.

[2]赵广河,张培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研究[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9,(2):72.

[3]刘恒.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The improvement of food security regulation system

WU Hai-ling
(College of Art,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38,China)

Food safety has a very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eople’s health,social stability and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Food safety law has been brought into force for 2 years.Howev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is still less optimistic.By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the paper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provides some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food security regulation system.

food security;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D912.29

A

1673-9477(2011)02-0009-02

2011-04-07

邯郸市科技局课题(编号:0934201079—8)

吴海玲(1979-),女,河北邯郸人,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责任编辑:陶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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