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反思
2011-08-15王亚丹严国涛
王亚丹 严国涛
(1、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2、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05)
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一直是与农民工有关的若干问题之一,备受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中央和各地方都出台了若干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并制定了相关农民工社会保险法规。从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到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年时间里中央政府不断探索解决我国2.3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质性问题的方法。同时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的差异并依据中央文件适时调整本地区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已建立了适合当地社会发展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如,以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模式,创造性提出“非户籍员工”的概念,把农民工养老保险融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以北京为代表的“独立型”模式,为农民工养老制定专门的法规依规并予以执行;以上海为代表的“综合型”模式,将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及其他保险一并予以考虑,制定了综合保险政策。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与现状分析
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其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平均不到20%。因此,提高农民工参保比率势在必行。
1、提高农民工参保比率是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要求
据统计,2011年我国六十岁以上人口为1.68亿,2012年将达到2.21亿,老龄化进程加快和老龄人口增加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严峻现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与上一次人口普查相比我国六十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增加了2.93%,我国未来十年老龄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将是影响其经济增长、反映居民幸福感提升的重要因素。若以我国现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来看,未来我国政府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若加上还未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人群,我国政府及当期在职人员的负担将更重。现阶段,我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年龄结构中1980年后出生的人口占到我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口的58.4%,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参保比率可适当减轻我国统账结合模式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压力。
2、提高农民工参保比率是稳定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人口近2.3亿,受教育的水平层次也有了较大的提升,特别是在新生代农民工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达到90%,而大专及以上达到6.4%,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8年。我国农民工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他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比上一代农民工更高。一般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很少会返乡务农,即使经济波动、就业形势恶化,他们向城市流动也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因此利用其具备的高素质和一技之长,为经济增长作贡献提供了可能,而为他们提供更为健全的养老保险是稳定人力资源和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其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
3、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因素分析
(1)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具有不稳定性、高流动性、低收入性等特征。他们多数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而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参保的重要性。同时,他们为了有份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在当前利益驱使和就业竞争压力下,宁愿放弃养老保险参保的权利。
(2)养老保险转移困难。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范围内政策不统一,各自为政,比如,缴费基数不统一、缴费比例不统一、领取待遇的标准也不统一和缺乏统一有效的法规政策指导等,从而导致农民工在工作转移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能力较差。农民工在跨地区转移时往往没有较为明确的就业目的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最重要的是农民工跨地区转移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只能转移个人账户中的金额,而单位缴费的社会统筹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破坏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3)个人缴费难、企业不愿负担。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雇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镇职工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这使得许多农民工和雇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从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尽管2011年试行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指导意见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原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但部分企业为规避其责任和风险仍未给企业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
1、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完善其养老保障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遍及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他们是我国国民财富创造的中坚力量,然而却游离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不但损害其权益,而且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因此,完善、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是提高参保率的重要途径
农民工除了对办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以外,其自身的文化素质以及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也使得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比较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现在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认识会有多大的影响,因为他们毕竟有土地、有农业生产技能,即使返乡也能依靠土地养老。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上一代农民工的影响,但不同的是他们中大多数人已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基本不会农业生产,也不太会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问题。所以,从政府的角度应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的相关政策宣传,让农民工晓其利弊,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3、建立统一的制度模式和配套的可操作性法规是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我国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地方性政策法规,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农民工的参保率、参保方式以及实施办法也存在着差异。农民工是一个流动性较大的群体,在他们工作发生转移时其养老保险转移也成了一大难题,政府应尽快出台适用范围更广、可自由衔接、可操作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配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比如,可设全国一致的最低参保年限;考虑到现在人均寿命的增长,采取多缴多得,即缴纳时间越长、缴纳额度越高则退休后的养老金额度越高;在农民工工作转移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而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全国统筹而不仅限于其缴纳地,或者农民工在达到最低参保年限且达到领取年龄时,农民工即使返乡他在领取养老金时也可采用平均数方法,即在领取额度上结合其在不同地区的参保年限和缴纳额度平均计算,而不是以其最后的参保地作为其养老金发放标准地,其计算方法如:养老金发放标准=A地养老金标准×A地缴纳年限/总缴纳年限+B地养老金标准×B地缴纳年限/总缴纳年限+……(若为方便统计各地养老金标准,可采用省级养老金标准计算),进而鼓励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三、结束语
农民工占据了我国劳动人口的很大比例,他们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主要财富创造者,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是我们面对城市化进程中的诸多问题之一,解决好农民工的民生问题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同时也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证。因此,我们应该多渠道、强措施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比如,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强化农民工参保意识;从雇主角度,强制雇主必需为其雇员参加社会保险;从政府角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保体制的建设,加大参保政策的宣传,落实农民工参保工作,通过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技术服务系统,提高统筹层次和管理水平;从第三部门的角度,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1]邓大松、孟颖颖: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
[2]李友根、朱晓菱: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设计[J].生态经济,2010(10).
[3]国家统计局住房调查办公室: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和特点[EB/OL].http://www.stats.gov.cn,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