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家族公司化现象解析
2011-08-15夏旭阳
夏旭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社会·经济
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家族公司化现象解析
夏旭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以中小企业形式组织的私有经济主要表现为家族公司。家族公司是我国现在和未来一段时间民营经济组织形式的基本定位。家族因素和公司制度的有机结合使传统和现代得以接轨。公司制度的现代优势、传统家族文化的有益影响、经济学理论的有力支持是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家族公司化的理论基础。
民营经济;家族公司;家族文化;交易理论
一前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课题组的分析认为,2004年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可能已达到45%左右。从税收总量看,目前民营经济税收比重已经超过国有经济。在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的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70% -80%,甚至更高,成为地方的主体财源。[1]根据2007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统计,截止2007年第三季度,登记注册的全国私营企业达到538.7万户,注册资金总额为8.8万亿元,从业人员为7058.6万人。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07年1-11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利润总额为4000亿元,同比增长50.9%。同时,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大幅增加,2007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为4771.5亿元,同比增长36.5%;个体户税收总额为1484.2亿元,同比增长24.2%。[2]
民营经济对地方乃至国家经济的巨大贡献均是通过各种经营实体而实现的。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在全国198万家私营企业中,独资企业66.7万家,占36.8%;合伙企业14.4万家,占7.3%;有限责任公司110万家,占55.5%;股份公司7.18万家,占3.6%。其中公司制企业占了近60%。[3]分析发现,民营经济中,三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都有存在;公司制企业比重占有优势。问题是这种状况在中国是否是最佳的选择?作为民营经济发动机的家族公司是否在中国民营经济中还有潜力可挖,是否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结合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文化与价值等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民营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前途是采用公司制,并且是家族公司的形式。正如2006年夏威夷国际商事会议上有专家认为的那样,繁荣社会的重要发动机是家族公司。在这种社会中大部分的公司可以划入家族公司,GDP中的大部分是由家族商业所创造的[4]。我国民营经济的的繁荣发展,同样有赖于家族公司的繁荣发展。
二 民营经济与家族公司的内涵:研究对象的界定
改革开放已经30年,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它对我国经济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2008年3月14日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等举办的“中国民营企业的今天与未来”高峰对话会上,更有专家预测未来中国20年的发展过程当中,民营经济不仅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崛起[5]。然而,究竟什么是民营经济,近年来在中国经济理论界和经济实务界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甚至有人认为这个概念是混乱的,应该停止使用[6]。为了研究的清晰和科学,首先要弄清在中国历史上存续了几十年的民营经济指的是什么;在本质特征上,民营经济指的是什么性质的经济,或者说应该用什么概念术语作为替代或加以解释更能反映其本质呢?
当前理论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散见于各种论文、著作及文件当中。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上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种是将民营经济等同于私有经济。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一些学者从所谓广义和狭义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广义的民营经济指非公有制经济;狭义的民营经济指私有经济,即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这些代表性观点的不同表述,总体上来说使局面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有必要予以澄清。
“民营经济”这一术语的中性化导致了歧义的产生。如果我们假设其中的“营”被理解为经营方式的话,那么结论是任何经济组织、经济主体的“经营”就不能被分为公与私、国与民。因为无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公有的、私有的、混合所有的,其作为组织体,享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但最终的经营权都是由其机关,即自然人或内部机构来行使的。作为经营权行使的主体,都具有私人性。严格来讲国营企业不是由国家经营的,国家也只能委托给有意思表示能力的个人或个人联合来经营,经营所得归属于投资者或曰所有者。而经营者只能通过契约取得约定的提供经营性劳动的报酬。因此,经营作为一种活动具有同质性,无所谓公与私、国与民之分。有公私之分的只能是从所有制方面的考察。还现行民营经济以本来面目,那就是它所指就是“私有制经济”。
私有经济的组织形式无论在中国国内还是在发达的欧美国家采用的,尤其是中小企业采用的绝大部分为家族公司的形式。民营经济作为私有经济,也是如此。有统计指出,世界范围内80%以上的企业归属于家族企业[7]。在中国,家族企业也是源远流长。目前,我国内地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至少占到90%以上[8]。那么,家族企业或家族公司是什么呢?
有人认为家族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家族所有或管理或能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企业,无论谁管理公司,但家族都拥有最终的决定权[9]。根据这一定义,家族公司可能存在家族所有的情形,但也可能存在家族控制管理的情形,因而发展到极端,认为上市公司中也可能会存在家族公司的特征,而归属于家族公司,其与上市公司这样的股份公司的资合性本质相违背,因此,个人认为,有浓厚身份关系属性的家族公司不应该包含上市公司这样的股份公司范畴。
相比较而言,适用于中国民营经济组织形式的家族公司,可以参考如下的定义:家族公司是由不超过四个个人或家族拥有的公司。家族是指配偶或同居者以及他们的子女(含养子女和国家法律承认的继子女)和兄弟,以及侄子女和甥子女。所有权可以在每一个家族的众多成员之间分散,只要拥有的是不超过四个家族的所有者,那么,公司仍然满足家族公司的定义[10]。这一定义既与前文的家族公司非为股份公司的思路一脉相承,同时又与本文讨论的中国环境相吻合,完全符合中国新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既反映了现代企业的公司制需求,又与家族的身份属性相呼应。
三 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家族公司化的理论基础分析
具有私有经济性质的民营经济多数是以中小企业的形式来组织的,这种中小企业又多数是按家族公司的形式来组织的。投资者选择公司制组织其家族企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民营经济采用家族公司形式,可以利用公司这一企业形式的各种优势,为家族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增强家族企业的活力
1.公司是获得丰厚投资收益的组织形式。在投资市场面前,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理财方式和投资去向。不同的投资选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债权投资风险小,利益也受到限制;股权投资风险大,利益也大。同时,由于公司投资的收益在理论上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适应了多数投资者的需要,成为被广泛采用、最受欢迎的投资形式。
2.公司形式有助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以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各种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企业主和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投资者承受极大的风险。而公司以其自身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投资者的责任在其投资额的范围内得以控制。
3.公司与其他企业相比募集经营资金的渠道较多。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均具有优越的融资能力。公司以其明晰的主体形象和法律独立性在对外融资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对家族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公司可以募集公司债券。由于公司债券具有流通性,使这种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具有一般融资手段难以达到的融资效果。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家族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4.公司企业实行的是科学的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指的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公司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典型组织形式。股东以股权为依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实行间接控制;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权行使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各机构的产生和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权利、义务与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11]。
(二)民营经济采用家族公司组织形式,还可以发挥我国传统家族文化的优势,对家族文化的扬弃运用,也是其他非家族企业无与伦比的
1.民营经济采用家族公司形式的深层次原因是家族信任传统的存在。马克斯·韦伯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两种。特殊信任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或准家庭关系之上;普遍信任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他认为,中国人的信任行为属于特殊信任。“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这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12]
在我国现阶段,建立于法律、制度、正式契约以及道德等社会规范基础上的普遍主义社会信任严重缺乏,而建立于血缘关系、准家庭私人关系基础上的特殊主义家庭信任比较发达[13]。发展经济所依赖的信任目前就只有特殊的家族的信任。即无普遍信任可以依赖,则只有寻求特殊信任的帮助。
2.家族企业通常对永续经营有着强烈的企图心。这种强烈的家族责任感,这种对家的观念的坚守,使家族企业的经济活动得以用家庭及其结合来进行,每一个人的努力不是为了自己享受,而是为了家族的兴旺,追求的是发家致富、光宗耀祖、衣锦还乡[14]。由于涉及财产的增值和遗传,家族公司的经理们几乎都在拼命地工作。这种非常的使命意识是用股票选择权和八位数的薪水买不来的。同时,因为个人利益、家族利益与公司的未来休戚相关,这种利害关系促使家族董事认真地进行管理,并且向他人施加影响。纽约的企业管理顾问艾拉·米尔斯坦说:那些拥有少数股份的非家族的CEO不会像家族公司的经营者们这样勤奋,因为家族董事们觉得自己是在玩自己的钱,而外部的非家族成员经营者们有自己家族的责任感,他们在玩别人的钱的时候,应该说就没有那么爱惜了[15]。
IMD的沃登·兰克教授也认为,家族公司之战已在欧美久立不败之地,这是因为家族荣誉的责任感带来的巨大能量[16]。中国的现实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北方盛赞以大为标志的“大邱庄模式”,而在南部沿海则出现以家庭企业为标志的“温州模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时至今日,大邱庄模式仅孕育出了一个禹作敏那样的土财主式恶霸,已在报纸杂志上销声匿迹。而当年引起颇多争议的温州家族企业,却生意兴隆,大发利市[17]。
(三)家族公司组织优势地位的经济学诠释
民营经济选择家族公司组织形式,不仅有文化传统的因素支撑,而且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
1.交易成本理论对家族公司形式的有利诠释。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产生了企业,在企业中引入家族关系,造就了家族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更可以减少市场契约或企业契约配置经济资源的交易成本[18]。因为交易费用的产生原因主要是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欺骗、信誉和机会主义行为。而家族公司较之于其他公司的特质即公司内家族关系的存在恰好能克服这些增加交易成本的诱因。一方面,家族成员在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忠诚信任关系作为一种资源进入企业,提高了信息的对称性,家庭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从而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19];另一方面,家庭的交易关系中利他行为、利他心在财富的跨代转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家庭关系中,利他者会以精神收益代替货币收益。在家族公司中,利他行为之所以有效率,就在于假定家庭组织减少了家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同时还在于该类公司较之于一般公司人数较少,组织较小,利他行为对受益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利他行为的存在,家族公司要比现代公司更能防止偷懒、卸责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20]。
2.委托代理理论也为家族公司形式提供了经济学上的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代理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了代理人以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道德风险[21]。但是在家族公司中,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合二为一,家族的资本积累和控制也往往是公司的首要目标,家族公司经营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也是为此目标服务的。家族公司中一般不存在聘请外来职业经理,这就避免了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了企业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及机会主义行为,使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大大降低。
3.身份资产理论在家族公司中的运用与其他企业相比也具有优势。市场交易关系的发生可能是一次性的、简单的,也可能是重复的、复杂的。重复交易发生于双方可以相互认定身份之时。而身份的认定又是在重复交易的过程中得以确立,并形成所谓的身份专业化,即买方在自己熟悉的交易对象中寻找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并与之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保证交易的信用,从而减少非身份专业化交易中的交易成本。这种由身份专业化所积累的资产就是身份资产。身份资产具有与其他资产不同的特性,那就是它很难转让给他人。如果身份资产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无法保证原来身份资产持有人把身份资产给他后,不再私下偷偷地运用其身份资产;而且身份资产的持有者也不能确定其身份资产转移完全被受让人所接受,而不敢放心与之交易,这也使得身份资产的受让人对是否能真正接收身份资产发生怀疑。这就决定了身份资产很难在市场内进行交易,而在家庭组织内,则可以透过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去转移身份资产。同一般的物质资产一样,身份资产同样是一种十分稀缺的资源,对其有效配置同样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家族公司的存在主要在于身份资产的存在以及该资产无法在市场中交易与转让,只能在家族交易中进行[22]。
四结论
家族公司并非一种落后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家族公司的交易成本更低,声誉机制作用更明显,道德风险更低[23]。受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大部分私有企业选择了家族经营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家族企业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顽强地生存和发展,家族企业的存在现实性又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家族企业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巨量的就业岗位,同时也担负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保持和促进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实现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以及一人公司的设计为家族企业采用现代公司形式,即家族公司形式奠定了法律基础。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曾经说过:“中国的大工厂如果想有什么大作为的话,最终还得租给许多小的制造业企业。中国可能朝那个方向试验……我相信,中国只要照目前这条道路前进,可望在2020年成为全世界第二或第三的经济强国。”[24]家族公司组织形式是家族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和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在研究美国、日本和中国温州模式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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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zing Fam ily Corporatization of Private Econom ic Organizations
XIA Xu-ya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Anhui235000,China)
The private economy organized in the form of mid and small enterprises is mainly of family corporation which is the basic orientation of privat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t present and will remain so for some time in the future.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family factors with company system has integrated tradition with modernity.Themodern advantages of company systems,the positive influences of traditional family culture and the powerful support from economic theorie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family corporatization of privat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private economy;family corporation;family culture;transaction theory
F121.23
A
1674-3652(2011)03-0146-05
2011-03-11
夏旭阳(1968- ),男,安徽潜山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曾 超]
[本期英文编辑:曾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