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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的意义
——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

2011-08-15娟,王

关键词:选举法选民候选人

徐 娟,王 虎

(内蒙古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呼和浩特010070)

选举法修改的意义
——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

徐 娟,王 虎

(内蒙古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呼和浩特010070)

从选举对民主政治的影响、选举的平等性原则、选举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影响、竞争性选举等角度来论述此次选举法修改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认为城乡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民主理论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要求,有利于公民更大范围地参政议政,这无疑会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选举法;平等;民主政治

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都不是构建产生的,而是缓慢发展起来的,而且这种发展离不开选举制度的发展[1]。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53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选举制度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充实。今年选举法的修改是在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之前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顾及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条件,却造成了城乡公民选举权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选举权无疑会对基层民主产生冲击,使得本身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更加无法参与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而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整个修改内容的亮点。这样的制度规定无疑会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选举作为政治实践的一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美国宪政之父詹姆斯·麦迪逊曾说,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或原始权威)[2]。但是,让全体人民直接治理国家在任何一个大型国家都难以实现,以代议制民主来实现对国家的管理便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形式,因此,选举有了存在的基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选举并不是民主的全部,但选举既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有效渠道,又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民主政治的稳固基石,作为一种政治实践,选举本身就是要实现民主。

从多年的政治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合理、有效、公正、完善的选举制度会推动民主政治的进程。就选举的广度而言,选举不仅可以决定社会中有多少公民能够直接参与政权、影响政权,而且可以决定公民直接分享权力的机会,甚至可以决定政府反映民意的范围。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从8∶1到4∶1再到1∶1,不仅仅是简单的数字变化,而是在选举上取消了城乡差别,实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样的制度安排保障了更多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参与到国家政权当中,影响政府决策,更大范围地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

就选举的深度而言,选举决定了选民意志表达是否真实。为了更好地保护选民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自身利益,体现选举的公正性,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并对代为投票规则、选举投票站的设立、流动票箱的管理等投票程序和投票方式作了规范和完善。这些具体化、人性化和可操作性的新规定体现了选举的公正与自由,同时选民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加充分地参与政治。

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可以从根本上反映代议民主的本质。一方面,在代议制民主国家中,经过选举,国家机构才能组成,国家权力才能行使,选举是政府构成和政权运作合法性的根本。因此,选举是政治过程的出发点,没有选举就没有政治权力,选举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了权力真空和社会混乱;同时,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定期的、公开的授权,但权力的行使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当被选举者不能履行义务、维护选民利益时,选民有权对其更换,这有利于保证选民的利益和制度的活力。

另一方面,选举是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相互了解、沟通、信任,最终达成政治共识的过程。此次选举法把“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改为“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无疑密切了选民与代表候选人的关系,让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前提下做出合理选择,增加对代表候选人的信任感,愿意向他们表达政治诉求;同时,代表候选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深入接触选民,倾听民意,整合民意,作出符合选民利益的决策。公民的这种顺畅表达和积极参与使得“中国式民主”的内涵得以不断丰富,魅力得以不断展现。

二、选举法的修改更加体现平等性,有助于加快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转型,推动城乡一体化

衡量选举制度公正的重要标准,就是要看选举制度能否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选举权利,它的构建应合理分配公民的权利,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求。另一个衡量标准就是选举制度是否在体现个人平等的同时,还能够体现民族平等、地区平等、社会平等等其他因素。这些都需要在设计选举制度时,将选民登记、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投票机制等充分考虑,通过有机地协调各种平等价值,最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的平等。

此次选举法的修改除了实现“同票同权”,体现了“三个平等”原则外,还做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了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如何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现等问题,而选举制度的平等性表明了我国选举制度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方面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我国农民群体在政治权利上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制度无法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而法律不公正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时缺乏农民利益代表,使得这一群体的意志和利益无法在立法当中得以体现,最终造成这一群体的权利在法律和政策中缺位。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可以在直接选举中,简化选区划分的程序,打破按照选民的居住状况、生产单位等因素来划分选区的条框,可以使农村选区分配到更多的代表名额,并有较高的几率多选出一些真正来自农村基层的人大代表;在间接选举中,农村人口较多的省市的代表名额会适当增加,改变以往城市人口较多的省市与农村人口较多的省市的代表名额对等的情况。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农民群体在政治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可以把来自农村的呼声更充分地反映到决策中去,这为改变二元立法、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现代中国,“对于农民群体的真正关怀不仅在于经济扶持和民生保障,还在于公民意识的培育,在于切实维护他们的平等政治权利,积极而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觉地争取和实现其政治经济权利”[3]。公民意识和相互沟通、理性批判、独立思考的民主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参与中培养。而选举的过程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在参与中实现民主的训练和熏陶,“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能够调动农村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农村选民和农民代表接受民主政治熏陶,促进农民法治意识、政治意识、民主意识的形成,从而带动农民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教育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的提高,为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证。

因此,近几年来,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并非不治之症。农民政治参与度的提高、民主意识的增强会促进他们解决自身问题的积极性,同时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会得以扩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既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也利于我国阶级基础巩固和扩大,从而使得我国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加扎实和牢靠。

三、选举法的修改更加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要求,是民主范围一次实质上的扩大

选举制度是形成合法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具有更加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要求的制度特征。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的结构是否契合当下中国国情,直接关乎人大制度能否最大程度整合民意、落实公民参政议政权利。因此,此次选举法修改除了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了“同票同权”之外,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不仅会增加归侨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而且会增加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的比例。而这次选举法修改所产生的一个后续效应是将全国2亿流动人口的投票权问题提到政治议程上来,这必将使人大代表的构成更趋合理化,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人大代表来源的广泛性,会实现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代表构成的合理化,使人大更加完整、全面地体现选民的意愿,代表选民的利益,做出合乎选民利益的价值判断。

根据代议制的原则,人口数量和会议议事的有效率决定代议制机关代表的多少和代表的结构。通过对人大代表的比例调整可以吸纳更多的各阶层利益代表通过自由、民主和平等的讨论、协商和审议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和进行公共决策。在人大内部通过人大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及相关的工作,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并且认真听取他人意见。“通过个体目标策略的转换和个人偏好的转移,最终形成公德和共识,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进步。这样的民主模式强调所有公民的参与和讨论,达至的结果中凝聚了全体或多数公民的或多或少的利益和追求。”[4]这在民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同时,人大的政治议程也会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因此,广泛的阶层并且有相对合理的比例结构进入人大,对代议制民主是一个极大的发展,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

四、选举法的修改体现了民主选举中选择性和竞争性的内在属性,能够更好地推进民主政治进程

按照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的观点,选举有无竞争性,是考量民主真伪的一个关键性指标[5]。选举的竞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竞选,二是差额选举。在我国的选举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竞选,但选择性和竞争性却是民主选举的内在属性。从上世纪40年代的“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的“豆选法”到联名推举,再到独立候选人,无疑是竞争性选举的最好体现。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修改为“应当”是对竞争机制的肯定。新的规定从弹性操作到刚性约束的转变使选民对候选人能够更加全面了解、获取择优的信息和条件,避免了“迷茫选民”,保障了选民的知情权及民主权利;改变了以往选举是完成组织意图的程式化表演,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完善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机制,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实现了候选人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了选举的程序正义和竞争性价值。

新的选举法还增设了“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独立的选举机构和完善的回避制度不仅会避免选举过程的暗箱操作,使选举流于形式,避免出现候选人与工作人员重合的情况,而且会避免候选人的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与选举事务,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保证了选举竞争性的有效实施。

竞选不应该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排斥,亚里士多德曾经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6]广大选民其实渴望主动参与到政治选举过程中,改变被“包办”的状况。竞争性的选举不仅不会影响社会安定,反而会激发公民的民主热情,最大限度地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工作能力强、深受群众拥护的人代表人民参政议政。有了竞争机制,才会使选举成为一种真正的民主开放式选举,一种在全体选民监督下的选举,选举结果才能具有权威性。因此,在选举中建立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既是公民对自身权利保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功能。

[1] 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2.

[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257.

[3]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6.

[4]刘务勇.协商民主理论视野中的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J].新视野,2006(5):56-58.

[5]王长江.正确认识选举[n].北京日报,2007-9-28(1).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lectoral law amendation—— to promote China's democratic political process

XU Juan,et al.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of Inner Mongolia,Hohhot 010070,China)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impact of the electionof democratic politics,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the election,the electionof people's congress systemin China,the impact of competitive elections.The electoral law amendation is discussed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e electionof deputies in the same proportion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reflects the basic spirit of democratic theory and value requirements,and is conducive to a greater range of citizens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which will undoubted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

elections;equality;democratic politics

D921.2

A

1009-8976(2011)01-0025-03

2010-10-11

徐娟(1979—),女(汉),安徽宿州,讲师主要研究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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