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思考
2011-08-15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建筑业“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思考
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依据与征管现状
现行政策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单位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对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法律规定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甲供材”应依法并入工程造价总额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务机关对“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的主要办法是: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将“甲供材”并入施工产值合并开具建筑业发票,核算时让施工方领购的“甲供材”作为工程物资进入工程施工,建设方取得的相关材料发票不允许作为工程成本进行结转,这种方法有可能带来建设方重复列支建筑成本。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对“甲供材”不开具发票,只征收营业税,在会计核算上,让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施工方仅就取得的建筑劳务开具发票,这种方法有可能导致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没有计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使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在具体的征管工作中,有的地方实行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到建设方和施工方查核比对的征管方法,此种方法在“甲供材”营业税征收上有一定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有的地方实行“甲供材”营业税的预征管理,工程结束后由纳税人提出工程结算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建筑项目“甲供材”营业税的清算,此种方法有利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清算管理,提高了纳税人的主动性,同时也给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增加工作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一些“双包工程项目”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现状主要表现为:“甲供材”营业税征收的占比较低;“甲供材”征管要求变化较多,鉴定、审核和清算工作量大,在办理项目清算时,往往就事论事,一般情况下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清算,很少或者没有深入到项目地进行实地核查,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部分税务人员对“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工作不够深入,税务管理人员在对建筑项目进行清算时花费的时间较多,进户上门巡查的时间被挤压,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掌握了解不够,对建设方提供建筑材料的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目前对“甲供材”营业税征管工作投入的力量多,但税收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有机统一还未完全形成。
“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效率不高且征管难度大的原因
“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一方面,部分纳税人认为对于甲供材征营业税,就是重复征收流转税,本来建设单位购进材料时已经含增值税,现在又再征一次营业税,同一笔材料,两次流转税,重复征收。另一方面,施工单位仅取得建筑工程劳务收入,建设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未体现为自己的收入,是凭空增加的税收,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规避税收、追逐利润最大化是纳税人的目标。在“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上,纳税人往往并非不知道“甲供材”应并入工程造价总额纳税营业税,在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中也应包括建设方提供材料应计提的营业税这一块。但是,建设方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方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审计、监理等中间方为了能够获得额外的收益,在规避税收上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有时在订立工程合同以及进行工程预决时合伙造假,不顾相关规定,在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时不提取甲供材营业税,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以及工程审定时不体现甲供材营业税等。
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给纳税人带来抵触情绪。对“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各地在操作方法上不尽一致,有的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含“甲供材”,有的含“甲供材”,有的实行“甲供材”营业税的预征管理,有的事后进行核查比对。同时,对有无“甲供材”进行鉴定的审核,要求纳税人提供大量的材料发票,势必要求纳税人及早取得真实的材料发票,可能增加了他们的前期支出,纳税人抵触情绪较大。
工程建筑项目面广量大,区域范围广,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不一。建筑工程项目有的有“甲供材”,有的无“甲供材”。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面对成千上万的建筑工程项目,税务人员往往疲于应付。同时税务人员为保证征管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质量,应对各种考核检查等事务性的工作,他们往往无时间走出去进行巡查,与真正的分片项目管理相距甚远。“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工作客观上存在薄弱之处。以往对“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力度不强,部分纳税人仍抱着以往侥幸的心理;某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本职职务,工作的责任心亟需加强,对“甲供材”营业税预征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让纳税人产生多征税款的错觉;对逃避“甲供材”税收征管的打击力度不够,往往是以评估的形式出现,查到“甲供材”补税了之,没有后续的行政处罚,给部分纳税人造成有机可乘的假象。
“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的建议
首先,加强政策的规范统一,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不断提高纳税遵从。从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方法入手,强化执行政策措施的规范统一。规范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操作办法有利于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从而也有利于税收政策得到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在对“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方法上,各省、各地甚至在各县区之间操作办法的不一致性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抵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税收的征管。因此有必要在较大的范围内(在同一个省,至少在同一个地级市)实施统一的“甲供材”营业税征管办法和操作方法。大力开展税收宣传,还责于纳税人,服务于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遵从。税收宣传是提高纳税意识,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建立的重要途径,对于“甲供材”营业税的征管,宣传告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纳税人前来办理项目登记时,着力做好相关纳税事项的辅导,明确告知各事项内容。同时,实施“甲供材”的预征地区,要做好预征工作宣传,强调只是一种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并不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项目清算解决预征工作中可能带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平时的监督与管理,将大大提升纳税人“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遵从。
其次,坚持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分片分类管理办法,强化项目清算工作,着力提高巡查打击力度。坚持项目登记管理制度,把好建筑业“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的首要工作环节。实践证明,项目登记管理是实施、推进、跟踪、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不断充实和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数据信息采集准确性的提高,进一步握好建筑项目的录入、鉴定、审核关。进一步强化分片管理责任,完善分类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税务人员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建筑项目面广量大,且位置很分散。因此,需要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大“甲供材”营业税的清算工作力度,完善进户核查制度。在建筑项目做好“甲供材”营业税预征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相关税收的清算工作。强化巡查跟踪管理工作,加大打击偷逃“甲供材”营业税的力度。对“甲供材”营业税,无论施工方还是建设方都有着天然的抵触心理,在还责于纳税人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巡查跟踪管理。
再次,坚持源头控管,拓展管理办法,强化工作协调,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认真严格审核建造合同,明确告知并友情提醒施工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基本建设单位的检查审核力度,不断拓展管理办法和手段。在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处于建筑合同谈判的弱势地位,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单位不愿意承担这部分税金导致了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缴纳“甲供材”的税金。因此,在强化对施工方进行“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拓展、明确和规范建设单位职责以及对建设单位的核查、管理和处罚办法,将“甲供材”营业税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建设单位。强化工作协调,主动争得支持,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在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时,发现工程造价的计算方面出现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体现,有义务提醒其服务对象存在的相应税务风险,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最后,借助政府及各部门的力量,大力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解决好“甲供材”营业税征收难的问题,还必须借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大力实施社会综合治税,最大限度的启动内力、借助外力、凝聚合力,形成全员参与、加强协作、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