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
2011-08-15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平一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平一
“网络社会”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网民带来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的同时,也为各种非秩序化的网民行为提供了存在的平台,因而,出现了诸如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等大量的网络社会问题。与物理社会中的社会问题相比,网络社会问题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上还较小,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加以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就有可能对整个现实社会的良性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科学探索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网络社会问题是在网络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一种客观存在的非正常状态。它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一部分或大部分乃至全体网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对部份乃至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网络社会正向变迁的过程,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加以控制和治理。网络社会问题大量产生的原因,本质上是由于在网络社会建构与变迁过程中所出现的网络互动关系的失调、网络社会的规范脱节、网络社会的整合错位、网络社会的功能障碍及网络社会的法律滞后等社会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具体来说表现在:
1.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主体根源是人
网络社会问题的产生终要落实到“人”自身这一最高层次上来,因为人才是问题的主体。传统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而在网络社会中,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人们一旦进入网络,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责任和义务在膨胀的个人权利面前变得软弱无力。
2.网络社会的特点是导致道德失范而引发问题的技术原因
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网络社会是没有中心、边际;没有开始、结束的世界;也是一个没有约束、没有政府、没有权威的地方,因此,对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规范及其运行提出了挑战,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社会的特点,很容易导致大量的不道德、反道德的信息侵犯人们的道德心理,抑制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致使群体道德水平下降。
3.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道德约束的缺失
网络社会是一个全新的形态,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系统的道德规范,其已经确立的部分价值规范和现实社会的价值规范无法完全磨合。现实社会中的传统道德规范由于不适应网络运行的新环境而受到严峻的挑战,约束力明显下降。于是,网络社会中已经确立的部分价值规范和现实社会的价值规范之间的冲突和新价值体系的缺位就必然引发大量网络社会问题的产生。
4.网络社会“去个性化”的特点,使相当多的网民出现行为责任意识降低、行为与内在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去个性化是指个人的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的现象。一旦人们处于去个性化状态,个体就会表现出行为责任意识降低、行为与内在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网络社会中,网民基本上是在匿名的前提下与人交流,这种时空分离,使得现实的规则和个体的内在标准无法对个人行为进行监督。结果必然导致网民做出通常不会做的行为,甚至出现越轨。
5.网民“自律道德”意识的相对弱化,导致网民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和自主意识降低
自律道德是指人们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主要是受自己主观的价值标准支配,而不是外部的规范。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和控制。而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络所采用的特殊离散结构,个人不受到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每个个体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因此,网民的主观价值标准模糊和自主意识降低,自律道德弱化,并因此而出现各种非秩序化的行为。
6.网络社会缺少规范和监督,难以形成受制于外部规范的“他律道德”
“他律道德”是指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受到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支配和制约,对行为的判断是根据客观的效果,而不是主观的动机。在网络社会中,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几乎失去了作用。由于个体“现实身份”的丧失和“平等身份”的获得,将不再受到原有社会规范的影响,因此,网民难以形成受制于外部规范的“他律道德”,常常会表现出与自己性格与现实身份不一致的行为。
7.组织控制的弱化,网络组织结构松散
首先在网络社会中,没有统一的、具有权威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管理的权限分散,使得管理活动严重失序。所有的用户都是自己的领导和主人,谁都没有绝对发言权,但同时,谁又都有发言权。在这里,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则(或不要原则)来行动,结果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其次,网络社会的日益发展,使组织之间自主性、开放性大为增强。这里的组织不再具有物理社会中政治中心权威的管理机制,而只是具有隐性社会契约性质的市民组织,社会对个体的垂直约束力锐减,传统组织的控制力量大大削弱。因而,为某些人的社会越轨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8.法律难以监控且明显滞后
网络社会问题出现以后,各国政府为了加以控制,逐渐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但现行的法律在与层出不穷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无论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事实上都显得苍白无力。网上犯罪手段的易得性,使得传统法律无法约束网络犯罪的入口。一些不良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拟化的观念和符号影响他人,所以就很难确定这样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另外,网络法律滞后于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难以适应规范网上信息及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
总之,网络社会问题得以滋生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社会处于一种失控的“脱序”状态,即网络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及人们微观上的网络行动脱离了正常的网络社会秩序的轨道。要使网络社会合理、有序、协调、稳定地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对策,通过全社会的力量来限制和控制网络社会问题,从而达到恢复与维系网络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