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动态
2011-08-15
央企力争两年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财政部和国资委日前联合下发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为战略有效实施、资源优化配置、企业价值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税务总局发布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在实施更加积极主动、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背景下,我国将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走出去”企业涉税问题、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等领域加强服务和管理。意见提出了相关思路、原则和主要任务,是税务机关加快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税务机关第一次发布针对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注协开展2012年会计所执业与质量检查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通知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根据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对象包括:一是可能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二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三是在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四是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五是内部管理混乱、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六是频繁合并或者分所较多的事务所;七是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八是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事务所;九是过去3年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
中注协印发2012年度行业培训计划
5月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2012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计划》(以下简称 “培训计划”)。2012年中注协计划举办远程 (视频)培训班4期,委托三家国家会计学院举办面授班38期,预计总体培训人数达到20,000左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主要举办行业信息化建设、IPO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等主题的面授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要举办新业务拓展、高端领导力、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等主题的面授班;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主要举办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并购重组、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等主题的面授班。
财政部会计口主管领导变化
据财政部网站部长之窗公布的信息,分管会计口工作的相关领导近期发生了变化,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仍旧由王军副部长主管外,会计司等由余蔚平部长助理主管。原全面主管会计工作的王军副部长新主管职责是:协助谢旭人部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税政司、预算司、国防司、机关党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保险公司部分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5月28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符合特定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此外,通知还规定,两种情况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央企年底前将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26日在北京发布了74家企业上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包括19家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阎晓峰表示,截至2011年底,已有76家中央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少报告质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未发布的中央企业今年底前都要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资委今年将制定发布《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指引》,开展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措施,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全面提升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全面预算管理将在央企推开
去年11月份,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关键指标的预算控制,包括加强投资项目的预算控制,严控亏损或低效投资;加强现金流量预算管理,加快资金周转;加强债务规模与结构的预算管理,严控债务规模过快增长。国资委有关领导表示,通过指导推动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近年来,国资委通过推进央企之间重组、行业内央企重组、加强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以突出主业,分离辅业为主要内容重组和困难中央企业破产退出等五种重组方式,使得中央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国资委直接监管中央企业户数从当初200多家调整到目前的118家。军工、石油石化、电网电力、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7个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占全部中央企业的近80%。
财政部规范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计提比例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对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计提比例做出具体规定。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述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参加世审组织职业准则委协调会
5月2日至5月4日,世界审计组织职业准则委员会协调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中国审计署派出代表与来自丹麦、瑞典、英国、挪威、奥地利、斯洛伐克、美国、巴西、南非、印度的最高审计机关及欧盟审计院的专家共同参加会议。会议讨论并形成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准则(ISSAI)框架第三层级中ISSAI 100(公共部门审计的基本原则)的工作组初稿,讨论了如何统一ISSAI 200、ISSAI 300、ISSAI 400(财务审计基本准则、绩效审计基本准则、合规审计基本准则)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中国审计署代表在会上对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的理念、中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与参会代表讨论了法制审理复核、审计后续处理权、使用内部审计和其他专家的审计结果等方面的问题。
深交所正式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
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深交所并同日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其中备案申请拟采用全电子化流程,由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证券公司可实时查询备案工作进度,实现备案流程的公开、透明。
COSO发布五步决策法避免判断陷阱
近日,全美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COSO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题为《提升董事会的洞察力:避免判断陷阱和偏误》的白皮书。该报告由美国杨百翰大学的两位会计学教授道格·帕维特(Doug Prawitt)和斯蒂芬·格拉沃(Steven Glover)与毕马威(KPMG)联合撰写。帕维特表示,两年半前,他和斯蒂芬·格拉沃就开始与毕马威合作,制定了一份适用于商业判断和决策的指南。并最终形成了专业判断框架,在KPMG内部开始实行。该框架详述了决策的五个步骤:定义问题所在,明确目标主体;考虑可选方案;收集和评估信息;得出结论;表述和记录选择方案的理由。根据帕维特观察,上述应用指南传播很快,尤其是在公共会计公司。他表示,由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会对审计业务检查非常严格,公共会计公司的领导层也希望对公司员工所执行的决策程序展开检查。
IFAC进一步提升国际会计准则合法性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就监督小组(MG)﹑公众利益监督理事会(PIOB)及由IFAC主持的各类准则制定委员会和遵循性顾问小组的治理情况公布其对MG公开咨询的回应。MG和PIOB于2012年3月发布了其咨询文件。IFAC在提交的文件中指出的要点包括:
IFAC大力支持有关制定国际准则时对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协同安排的理念,并认为在没有私营部门提供建议的情况下对整套安排作出任何变动将存在风险。IFAC并不认为所制定的审计和鉴证﹑职业道德和教育准则是专门针对 “会计执业”(如MG的咨询文件中所称)。相反,IFAC认为制定这些准则是基于对广大的利益相关方及感兴趣各方的考虑,并且所采取的方式符合由IFAC和国际监管界达成一致的现行安排。IFAC认为,确保通过公众监督进一步提升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的合法性及认可度至关重要。有鉴于此,IFAC大力支持并鼓励通过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置于PIOB的权限范围之内来实现公众对IPSASB的监督。
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汇总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2009—2011年周期的年度改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汇总(这些修订是针对在2009—2011年周期内处理的事项)。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IAS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