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立宪之争再探清廷立宪之意图
2011-08-15熊元彬
熊元彬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从清末立宪之争再探清廷立宪之意图
熊元彬
(湘潭大学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清末是中国近代大变革的时代,国内外形势及其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进行自上而下的自救改革,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为此,学术界一直以来几乎都仅从立宪派、革命派的立场对清廷立宪意图进行研究,认为清廷只不过是披着西方立宪的面孔,而行专制集权之实。但是,实际上,清廷除了集权的一面外,实含有迎合时势而作准备的一面,所以最终在清末三条宪政之路,即立宪派追求的英国议会政治、革命派探索的民主共和,以及清廷仿行的日本大权政治的抉择下,采古今中外之政治、结法律、财政等皆不完备之国情而选择了较为可行的日本式大权政治。
清廷;立宪派;革命派;立宪路径
既是预备,则属过渡,其新旧因素兼有,希望与危险皆并存也。也即就是说,清末预备立宪既有之前封建专制旧有的因素,也含有近代转型期民主的新元素。它的出台是清廷在考察的基础上,逐渐认识到立宪的利大于弊之后而作出的抉择,亦是清廷为进一步立宪而作准备的产物。基于此,清廷是有立宪意图的诚意的,而非学术界一味所认为的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说法。
一、清廷立宪抉择之背景
(一)国内背景
宪政之路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立宪派、革命派、清廷对宪政不同理解之争。伴随曾国藩为首的汉族势力的发展,以及“东南互保”的出台,使得地方割据逐年恶化,时至清末,尤其是袁世凯的北洋新军势力的壮大,使得“督抚之不慊于中央之所为非一日矣,中央地方意见既分离,而各督抚彼此因病自易于结合”。[1]更为突出的是,这种局势使得“清末地方政权基本被汉人控制,清廷已成为一具空壳”[2](P173)。因此,“中央与地方权力彼此矛盾、彼此抵消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种内重外轻的局势,不得不迫使清廷“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3](363-365)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权力的再分配。当时,以革命派为主体的汉人为了实现孙中山所倡导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目的,他们“独不愿中国立宪,独不愿中国言君主立宪”,[4]认为即使“宪法果然定成,自是他满洲人的好处,并不是吾们汉族的好处,满洲人的罪恶已大得不得了,他不立宪法,固然是当驱逐他”,更为直接的是,还在清廷宣布立宪之前,他们就已明确的说“就是立了宪法,我们还是要驱逐他”。[5]所以,从这可以明确看出,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实际上也是满汉政权之争,即使清廷建立了英国式的议会政治,以革命派为主体的汉人还是要想方设法推翻清廷的统治,建立汉族为主体的政权。
随着维新、革命思潮的发展,清廷中也逐渐产生了立宪的概念。其中最突出的是,一九零六年载泽指出:“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6](P28-29)这一奏折,无论对清廷还是整个中国而言,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使清廷更加决心仿行立宪之制,以致时人也评论说“吾国之得由专制而进立宪,实以此折为之枢纽”。[7](P71)同年,七月初八,端方也指出,为今之计,非得立宪,并明确地说,立宪的机构职责和权限,“皆明载于宪法之中,彼此之间,各有其权能,各有其职守;不能于宪法所规定者有一丝毫之移动,有一步之出入”。[8](P96)于此,一九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清政府颁布上谕,定立宪为其基本国策,正式开始立宪。它的出台“是一个封建帝王对两千年视为神圣的君主专制制度不自觉的批判和否定,故无论清廷之主观意愿如何,这一事实本身仍具有重大意义”。[8](P51)它加速了中国宪政之路建设,所以在宣布次日便设置了一个专门改革官制的机构,并派出达寿等专门对日本宪政进行考察。
(二)国际背景
甲午中日战争、日俄战争的历史事实强有力的证明,以中俄两个封建帝国皆败于明治天皇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之国——日本,这种战争不是简单的军事较量,而是政治优势战胜古老帝国的必然结果,亦“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于战胜专制”也。[9](P93)日俄战争的结果给了中国时人心灵一个沉重的冲击,使国人为之震撼。同时,沙国在日俄战争后还爆发了一场规模超大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这都使国人更加增强了对专制制度弊端的认识,也因而激发了中国人要求改革政治体制,实行宪政的强烈欲望。
从世界发展形势来看,时至二十世纪初,不但欧美各国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而且在古老的东方也出现了一个强大的资本主义帝国——日本。作为邻国日本的强大,必然对清廷形成巨大的危险,而且日本为了加速侵略步伐,也正在加速发展经济、军事实力。总之,已进入资本帝国时代的外国势力,正在利用政治、经济、军事的优势不断向正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进行致命的催压,正在以铁路和借款的方式侵夺中国的大市场,企图进一步夺取中国的政治特权。这种“国际环境是中国近代社会宪政化历程开始的动力来源”。此外,从另一面讲,他们为了加强对中国的统治,也不希望中国变得四分五裂,所以又迫使中国进行改革,加速立宪,进而试图将中国卷入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市场之中,所以“这种国际强权政治的存在也使中国人看到自身的差距与制度上的根本缺陷,宪政文明也由此发轫”。[10](P21)基于上述国内外背景,清廷不得不立宪,但又不能立即实行立宪派所理解的英国式议会政治,即“这种选择主要是为了摆脱两难境地,当时清政府面临的难题是:如果不实行立宪,内忧外患,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实行英国那样的宪政制度,军权旁落,实在不甘心”。[11](P88)基于此,清廷最终采时势之宜,选择了日本二元君主立宪政体。
二、从比较史学看清廷立宪之意图
在上述不得不立宪的客观背景下,有必要结合国内外宪政之路进行比较分析。近代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教训有力的证明,立宪派、革命派分别追求的议会君主制、民主共和制均产生于资本主义比较发达、资产阶级已占有统治地位、人民政治素养较高且也具有民主传统的国家。但是,对于君权较为强大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而言,则多产生在资本主义发展较差,且也无民主传统、人民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国家。鉴于此,只有二元君主立宪政体的日本之路与中国立宪的国情相适宜。此外,按照政治发展理论原理,“对于后发外源型现代化国家来说,‘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有助于力量的协调和资源的征用以支持现代化进程’”。[12](P365因此,在不得不立宪的非常时期,清政府选择日本式大权政治,以图集中物资进行改革,增强国力加速现代化,维护清廷权威这是合理的。如同达寿考察后指出:“情既通乎彼己,事每较其短长,确知非实行立宪,无以弥内忧,亦无以消外患,非钦定宪法,无以固国本而安皇室,亦无以存国体而巩主权。大权政治,不可不仿行”。[8](P66)不仅如此,载泽也在给慈禧的奏折中对中国与英、法之现状作了比较,强调惟有采取日本之宪政体制,“‘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主义,实诸中国,尤属相宜’”。众所周知,德、日宪政之路也使其两帝国在十九世纪迅速崛起并强大起来,风云于国际政治舞台上,因此,这就“足够让当时为了解决外患内忧的中国人引为宪政化的楷模”。[13](P424)如果说载泽只是在秘密奏折中提出了三大好处,那么达寿则明确说明了在仿照国中,以仿日本为最佳,即具有“既立了宪,又保了权”[11](P89)之功效。
英国国会早在1641年就通过了《大抗议书》,“其目的是把英国变成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14](P114-115)但是却遭到查理一世的拒绝。而且,之后又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和旧王朝的复辟。很明显,一种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诚如达寿考察所说,英国国会正是因为握有三权,遂称为万能议院,即“名为立宪,实则国会专制之政治也”,[8](P64)所以,即使是议会制的英国,同样是专制与民主共存。因此,英国宪政之路的历史证明,就算是在具备良好环境中所产生的英国议会政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说在正处于政局动荡、人才不及、经济困乏的清末了。此外,二十世纪初是一个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都处于强烈的转型时代,特别是政体变更最为频繁,以致在民国之时,经历了民主政体又返回到专制独裁的历史轮回。所以,要建立真正的民主政体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扩大和发展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包含有国民自身的民主政治思想启蒙及一大批人才的酝酿。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更应该包括在机构上,特别是需要对程序进行不断的自我调整与完善,只有当有效的权力制约体制建立之时,一种真正的民主政体才能最终建立起来。
三、三者宪政之路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对立宪派而言,是要求在中国直接建立英国式的议会政治。但是即使是其主干的梁启超也不得不说“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8](P25)即就是说民主与专制是相对的,只能够建立相对的民主制度。此外,梁启超也认为,这种宪政之路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即梁启超所说的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君民共主三种立宪政体是依次发展的,所以建立英国式政体,非一蹴而就便可完成的事。他的三种路径又可以分别对应达寿所考察的三种立宪政体,即日本的大权政治、英国的议会政治、美国的民主共和。基于对此三种政体的认识,在清末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三条路线,亦即就是清廷主张仿行日本的大权政治、立宪派要求组建英国式的议会政治、革命派则要求直接建立的民主共和政体。
其次、从主观方面讲,清廷是企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一个如同威廉一世的德意志、亚历山大的沙俄及明治天皇的日本一样强大的中央集权、封建性极重的资本主义帝国,以图摆脱内忧外患,从而达到维护清廷统治的目的。这种主观愿望与后发外源型现代化国家宪政建设的经验是一致的,即集中全国人力、财力等进调整、改革,力图快速踏上宪政之路。清廷的主观愿望也如同当时法国学者德加尔坦言:最先“中政府于官制之上,加以反省,在于从所创立之内阁及六部”,其本旨在于“实力整顿,废其余间散之,官衙仅期阁部掌管,采中央政府之政策,政务出于一途,一洗地方诸省割据之陋习,通京师内外于官制上”,并说道,中国政府政治关键在于更新官制,但却“见识不能达到之证据也,中政府同时又有宪政创设之计划”。[15](P195)
最后、革命派认为“中国欲能图强必将以能举民权之时为起点”,[16]人民一旦拥有了参政的权利,必然可以国富民强。他们专注于从清廷腐败和理想的角度加以论证,虽对清政府的本质认识比较透彻,但却忽视了清廷内在的某些变革元素。鉴于此,可以看出,革命派是抱有崇高的理想,而忽视了国情及清廷的改革意图,而“不懂得用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应当考虑到民族传统、社会现实等历史条件”。[17]此外,他们还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就是列强正在加速夺取中国更多的权利,而革命又有可能引起列强的干涉,甚至消弱本国已处于极端薄弱的国力。他们论述纯属理想,即使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廷的专制,不但没有改变社会结构,而且也未能达到政治民主、国家富强的目的,而只是加剧了汉族为主体的军阀割据。因此,这都反映了他们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即他们的宪政之路在清末是难以行得通的。
综上所述,清廷的改革、立宪派的追求、革命派的努力都是为了富国图强,三者之间只是选择的路径不同,以及对资本主义政体的认识有所不同而已。从客观方面讲,清廷之路是较为可取的,其意图不但含有预备时所旧有的专制一面,而且也含有结合国情而为进一步宪政作准备的一面,并非学术界一味所看到的仅有专制的一面。
[1]宣樊.筹备宪政问题[J].东方杂志,1910,(11).
[2]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M].人民出版社,2006.
[3]刘伟.晚清督抚政治[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4]柳亚子.中国立宪问题[].江苏,1903,(11).
[5]中国白话报[N].1904-04-16.
[6]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宜宣布立宪密折[A].中国史学会.辛亥革命(四)[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7]候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陈峰.中国宪政史研究刚要[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11]李育民.重论清末新政的宪政政务[A].冯林.重新认识百年中国(上)[C].北京:改革出版社,1988.
[12]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13]钟群.比较宪政史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14]程乃胜.近代西方宪政理念[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
[15]董玉墀.论中国政府之改革[A].张玉法.清末民初期刊汇编(1)[C].台北:经世书局,1985.
[16]论议和后之中国[N].中国新报,第8号.
[17]朱仁显.探求民主与富强之路的两种模式——晚清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论[J].福建论坛,1988,(1).
熊元彬(1982-),男,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思想与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