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桑学会章程(浙江省蚕桑学会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12月1日通过)
2011-0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浙江省蚕桑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Sericultural Society,缩写 ZSS)。
第二条 浙江省蚕桑学会是蚕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中国蚕学会指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组织蚕桑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蚕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蚕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蚕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在杭州市浙江大学[0]动物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蚕桑科学水平;
(二)普及蚕桑科学知识,推广蚕桑先进技术;
(三)为蚕桑科技、经济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蚕桑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
(五)开展国际蚕桑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蚕桑科学技术团体和蚕桑科技工作的友好交往;
(六)编辑出版会刊《蚕桑通报》和科普读物;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蚕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举荐人才,促进人才交流,表彰、奖励在学术和科普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外籍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农艺师等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大学毕业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或自学成才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蚕桑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革新家;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蚕桑科技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外籍名誉会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蚕桑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随交以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一篇;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员1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当地会员小组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本学会;外籍名誉会员须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
(三)经学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外籍名誉须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外事部门批准;
(四)经学会注册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名誉会员不在此例;
(二)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外籍名誉会员无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拒绝参加学术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确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六)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会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名誉理事长或顾问,以指导和协助学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设立学会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内声望较大、学术水平较高,或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专家或有关领导3~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主任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聘任。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理事长、顾问,咨询委员会委员、主任,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浙江省科协拨款;
(二)单位赞助;
(三)会员会费;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工作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业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科协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