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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是法律发展的评价指标

2011-08-15徐德斌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法治

徐德斌

(长春大学 理学院,长春 130022)

论权利是法律发展的评价指标

徐德斌

(长春大学 理学院,长春 130022)

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精神意蕴主要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人的权利是法治精神的最高凝结,是衡量现代民主和法治的精神标尺,也是评价法律发展程度的基本标准。主要理由是,法律发展以权利主体为依归,以权利保障为价值目标,其从法律实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体现了这种评价指标。

法律发展;权利主体;评价指标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世界的法律发展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趋势与图景。法律现代化、国际化的进程仍在继续推进,法律全球化、区域化的潮流来势迅猛,法律本土化、民族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综观各时代、各区域的法律发展进程,乃至整个世界的法律发展进程,我们发现,法律发展的精神意蕴主要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法治和人权共同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而权利作为法律发展的评价指标,恰恰是衡量民主、法治的标尺。

1 法律发展的主体依归是肯定权利主体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世界的法律发展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趋势与图景。法律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仍在继续,权利意识日渐提高。权利话语越来越支配法律场域。当今的时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在这种权利话语和思维的支配下,当今的法律文献正以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制造出各种权利问题,当今的新闻媒体都争先恐后炒作那些闻所未闻的权利主张或权利要求[1]。

1.1 法律发展的主体依归首先体现在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贯穿着对权利主体地位的肯定

法律存在于人的生活世界。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是人类自己创造的。现实的人的世界和人的生活追求表现为人作为社会活动主体,以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根本尺度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在这里,客体是进入主体人的认知领域的一种客观存在,包括纯粹自然的物质世界、由人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社会性物质世界以及由人自身的观念和意识构成的主观性观念世界。所谓人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对生活世界的创造以及对生活的追求,实质上人对这三种世界统一的认知与改造,这种认知与改造必然是以人自身的现代标准、以人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设定的理想原型为参照进行的。法律发展,作为人的一种现实生活方式的选择,一种秩序性追求和制度性安排,不能不密切关注人的主体性,人的现实生活[2]116。

由于人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而且不同的人在同一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因而人与法律的关系是不同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历史的、渐变的过程。从奴隶社会中将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完全否定奴隶在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到封建社会中,将农民视为封建地主的附属,半完全否定封建农民在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到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的人民主权理论,天赋人权理论,资产阶级革命者们开始追求自己作为法律上“人”的地位;到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立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原则”第一次在历史上肯定了每一个人之为人的权利;再到各种人权保护公约的大量涌现、人权保障的国际专门机关的设立,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已经成为整个时代发展的主题。法律的发展没有一时一刻是脱离开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而孤立进行的。

人类发明法律,一开始或许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等工具性的目的,但法律的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西方早就将人类理想寄托在自然法中。西塞罗曾经说过:“为了自由,我才服从法律”,[3]我国古代也有“以刑去刑”的法律追求。因此,法律发展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控制人,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之为人的权利,促进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由此,不难看出,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对于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法律发展的主体依归还体现在法律发展的整个过程贯穿着对权利主体利益的肯定与保护

法律是规范和调整利益关系的,这句判断似乎对不同社会类型都可适用,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类型和历史时期,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利益是不同人利益的反映。柏拉图指出:“法律是根据大部分人利益制定的。”但在柏拉图眼中,这大部分人并不包含社会罪底层的广大奴隶。因为如前所述,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在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可见,在阶级社会中,统治者与法律之间,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统治者是主体,法律是客体;但在劳动者与法律的关系中,法律是主体,劳动者成了客体。统治者作为法律的绝对主体,将法律视为实现自身利益,限制和剥夺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在法律上得不到反映或只能是形式上的反映,并无实质上的意义。统治阶级的利益通过其意志表现为国家法律来冠冕堂皇的实现和维护。并且往往在法律中表现出统治阶级具有更多的权利很少义务;而其他广大被统治阶级则是更多的义务少有权利。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人民成为法律的当然主体。人之为人的权利获得了法律的肯定和尊重。法律已经不是只关注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法律和政府体现了社会成员的积极的、活生生的要求、主体意识、人格尊严和民主参与的精神,绝大多数人的需要、意志被注入到法律之中,法律所调整的利益日益广泛化、扩大化。可见,法律的发展是与对权利主体利益的肯定和保护密不可分的。

2 法律发展的价值导向是权利保障

“由于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4]随着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阶段的不断沿革,人们的价值追求呈现出从传统的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从非法治的状态向法治的状态转化,从不和谐的状态向和谐状态过渡,从义务化判断到权利判断的转变的趋势,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发展的价值导向也呈现出现代化、法治化、权利化态势。并且随着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权利“自然也构成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尺,并成为现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5]成为法律进步与否的判断标准,法律的发展逐步以权利保障为其价值导向,“权利本位”成为法律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本位内蕴着丰富的自由意识,主体意识,人格尊严等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是“主体人的自由,主体人的人格的具体化”[6],这与法律发展的主体依归是对权利主体的肯定是不谋而合,互相证成的。

2.1 从权利角度出发思考法律发展问题,将权利保障作为法律发展的价值导向是符合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的

在人类历史上,从权利角度思考法律发展问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等级制度的制约,人们的权利意识尚处于比较淡漠的阶段。法律被视为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法律上得不到满足和反映,法律发展缓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变革的广泛震荡,以科学革命、工业革命和政治革命为推动力,世界各个地区的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或先或后地发生了空前急剧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发展和提高,人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人们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法律,将人的权利视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并且逐步意识到广大人民才是法律的真正主体。”[7]73从1532 年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率先打破神学对人的束缚和禁锢,马克思对此称赞为开始“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8]128。到其后洛克提出了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再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新政权的过程中始终是高举权利的大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人权的保障达成了共识性认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保障公约的签署,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确立,使得权利保障成为时代与发展的主题[7]74。我国更是经历了从封建国家忽视权利到成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注重权利保障的历史性的质的转变。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发展的整个进程就是从最初的漠视权利保障到初步肯定权利保障再到现今的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的历史进程。

2.2 从权利角度出发思考法律发展问题,将权利保障作为法律发展的价值导向是符合法律发展的根本任务的

“国家对人民的要求不是靠权力而是靠权利,同时人民对国家具有权利即自由”。[8]17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将整个法律发展的历史概括为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过程。

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借由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由法律来强制推行。国家权力的触手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在更多意义上是完全服从于国家的子民或是臣民。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产生,人们不满足于这种无权利的状况,人们要求作为“人”的权利在法律上的反映。

这里所说的人,不是少数的统治阶级,而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人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都是围绕着每一个个体的人而形成和展开的,即使是以法人等其他形式进行的,其法律后果仍然由个体的人来承担和承受。因此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作为法律的根本要务,使法律成为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对于破除统治阶级的法律垄断,限制国家权力的肆意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人,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现实的人,是现实生活中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之中的人。由于现实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人们的权利需求也是复杂而多样的。“法律不仅要体现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地位的独立与平等,而且要满足人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的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7]76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作为恒量法律发展的最大尺度就成为一种必然。

3 权利应成为法治发展的评价标准

关于法治的概念和确切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并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有一点大家取得了共识:思考法治不能绕开法治的建构与实现这一基本目标,不可能绕开法治与人的关系这一基本范畴[2]117。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应被看作“人类作为负责人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8]

一方面,人的尊严、自由、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建构与实现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变革等程序性、技术性操作,也不仅仅意味着更多的社会关系进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对法治的实质性理解应着眼于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与法治本身所蕴含的道德原则。只有当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得以实现,法治本身所蕴含的道德原则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同时,我们才有可能认为法治已获得实现,至少是一定程度上的实现。哈耶克的“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的论断,将自由,也即我们所说权利,及至广泛的人权作为人治与法治的分界线。如果说哈耶克使我们认识到自由及权利与法治是相关联的,那么德沃金则使我们认识到权利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他指出:“法治是一种按照准确的、公开的个人权利概念来治理的理念,它不像规则或概念那样在法治与实体正义之间做区分,相反,它要求作为法律理念的一部分,规章文本的规则要统摄和实施道德权利。”[2]117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的价值就在于它对人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怀,就在于必须有助于实现“人的发展”。只有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律制度才不至于沦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是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并进而建成美好社会的阶梯[2]118,“法的统治”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另一方面,法治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人,离不开对人的权利的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着将法治简单形式化为“依法而治”的误区。其实如上所述,法治如果脱离开了自由、权利及人的尊严等精神内蕴,将无法落实其实体精神,法治也就失去了其支撑点,而成为一种技术上的操作。外在的、有形的法律制度最终应是为自由、权利以及归根结底的“人的发展”所服务的。人作为主体性存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导,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只有真正实现了人的发展,才能被称为是积极的、实质意义上的发展。

3.1 从法律发展的实质上看,权利是法律发展的评价指标

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从“以自然界为中心”、“以神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人类为了生存,增进其力量和实现其价值的发展进程。在法律的发展上,“以人为本”或者说“以人为中心”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权利成为度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发展的价值和核心就是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把人民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不仅要有进度,而且要有质量,这个质量的标准就是权利保障的程度[9]。

3.2 从法律发展的精神支撑上看,权利是法律发展的评价指标

现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理性精神的支撑。这种理性精神就是人权。一切发展都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运转,法律发展犹是如此。德沃金说:“人权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同等重要并且负担起特殊的责任。”[10]在发展的维度里,因发展的实质所决定,以人权为核心,尊重每一个人的发展,并且由每一个人负起责任,就是“以人为基点”的发展精神。

另一个方面,从权利发展史来说,人权的保护的提出,经历了从人权思想到人的权利理论再到权利的制度。其间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和几十代人的不懈努力,凝结了武术思想家、政治家和仁人志士奋斗的心血。一旦确立了工人的权利制度之后,人们还形成另一种共识,权利保护主要依靠本国的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共同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义务。而国际权利保护的实践则说明了这种国家义务的履行主要是依赖于法律的。法律的完善和法律理念的更新和发展为权利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1] 黄文艺.全球化时代的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6):149.

[2] 柯卫.略论法治与人的现代化[J].中山大学学报,2003(4).

[3]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训诫和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3.

[4] 严存生.略论法制观念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2卷[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97.

[5] 杜飞进.现代法学之重构[J].天津社会科学,2005(1):57

[6] 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1.

[7] 郭榛树.法律的人化与人的法律化[J].求真,2006(1).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 龚向和,袁立.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的四个维度[J].河北法学,2008(11):41.

[10]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人权[J].清华法学,2002(1):29.

Right is the evaluation index of legal development

XU De-bin

(College of Science,Changchu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

In modern society,the main spiritual connotation of legal developm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democracy,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in which human rights are the highest condensation of rule of law,the scale of measuring modern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and the basic standard of evaluating the degree of legal development.The main reasons are that the legal development takes the subject of rights as the basis and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s the value objective,which reflects this evaluation index from aspects of legal and spiritual essence.

legal development;subject of right;evaluation index

D921.11

A

1009-3907(2011)03-0081-04

2010-10-18

徐德斌(1970-),男,吉林东辽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高校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沈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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