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的公司能否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011-08-15靳雪映
□张 涛 靳雪映
案 例
甲公司于2011年9月兼并了乙公司,原甲、乙公司是同一法人,兼并后将名称变为(甲+乙)公司。同时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甲+乙)公司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将原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甲+乙)公司名下。
分 析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案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变成(甲+乙)公司,属新设合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的资产(这里的资产就包括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负债均由现在的(甲+乙)公司承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兼并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对各自所有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然后以评估的价值作为(甲+乙)公司的出资,或者由(甲+乙)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折价补偿,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是对兼并事项达成共识的。
甲公司和乙公司变更为(甲+乙)公司后要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而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该公司确实是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了,但是这个名称变更是依据资产转移也就是说资产买卖的基础上才会出现名称变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结 论
(甲+乙)公司现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将原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甲+乙)公司名下实际上就是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是合适的。申请变更后,乙公司不再对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独占权,但是(甲+乙)公司盈利后,乙公司将以股东的名义得到分红。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该宗地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