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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语境下的宽容

2011-08-15林海燕张振伟

关键词:发展

林海燕,张振伟

(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随着人类物质生活方式从传统农耕时代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变,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不断分化,差异自主个体逐渐生成,相互碰撞的各种利益诉求和彼此纠缠的不同价值观念交织在一起,人类的精神生活实现了从单一同质性向多元异质性的整体超越。“不自由,毋宁死。”自由已成为现代人的首要价值取向,然而其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张力结构中以何种方式获得更为广阔的实现空间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必须面对的永恒难题。基于此,本文试从宽容的理论视角对自由的实现做一探讨。

一、宽容的内涵与自由实现的悖论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宽容观,不同的人对宽容有不同的理解,这与他们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就个体道德而言,宽容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具有普遍价值向度的道德态度和文化态度”[1]。这种观点认为,宽容是基于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世界观、一种包容心态,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善良、慈爱、达观的道德品质。它实际上是指人们对自己不赞成的观点、态度、行为,所表现出的宽宏大度、不予追究、不予计较的个人美德。宽容在这里被看做是一种个体德性状况和精神品质的表现,它所要强调的是对自己所不赞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给予充分的容忍和尊重。就真理认知来说,宽容也可以被理解为:在严格区分真理与谬误的前提下,出于对人本身的关怀而采取的一种对他者的承认态度[2]。这种宽容观遵循的是真理与谬误、文明与落后、中心与边缘、理性与非理性的二元对立逻辑,从宽容者原谅无知、同情愚昧、默许他者、承认异己的平等表象中,似乎既可以看到来自于人性本身对自由平等的精神渴望,又可以看到对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相互认同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对宽容界限预先进行单向设置的做法实质上是“企图消除人类的善以及实现善的方式的多样性,它要求的一致性只是戴着宽容面具的、暗地里却一直在施压的原教旨主义的霸权而已”[3]。此外,就宽容的主体而言,宽容实际上有两种:一是个体宽容,这是指个人对他人不同思想、态度和行为的理解、容忍和尊重,反映了个人的义务原则和个人的道德修养,折射出个人高尚的生活品格和优越的思维方式;二是社会宽容,这是指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生活领域、不同的文化观念彼此之间的平等对话、交流、尊重与接纳,它指涉的是一种旨在解决和处理差异性分歧与多样性共在之悖论的公众事务原则。总体来看,宽容不仅是一种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的见解保持耐心公正的容忍的美德,而且是一种“以价值多元化为根据的理性化、明智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4]。应当说,宽容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语境和时代中,具有不同的精神内涵、不同的叙述方式、不同的历史特质和不同的展现形式。

宽容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象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然而从根本上来说,宽容只是为了保障自由实现的功能性存在,自由才是宽容的最终目的和价值旨归。相对于自由而言,宽容的价值是从属性的,是个人自由得以生成、展开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人们绝对不能把宽容作为一种至善,为宽容而宽容,这只会导致宽容本身的取消。“如果人们主张一种绝对的宽容——即使对不宽容者也是如此,而且不保卫宽容的社会来抵抗不宽容者的进攻,宽容者就会被消灭,宽容也随之消失。”[5]因此,宽容并不具有绝对优先权,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才是社会发展的价值旨归,人的自由的完全实现才是人类的终极追求。总之,自由作为人的理想、价值、行为、实践、权利的综合体现,其自主性的实现过程是以对宽容的不同理论诠释和实践架构为内在生成依据的。作为置身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它对个人生存、发展等需要的满足上,是个人独特个性、多样才能和本质力量的表征,它意味着主体实现自我潜能的能力、获得的自由程度的大小,它也是其能力发展水平高低的“指示器”。可见,自由是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力量和能力而存在的,从根本上异质于“纯粹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式自由。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假如我们的自由历史只能到森林中去找,那么我们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自由历史又有什么区别呢?”[6](P3-4)众所周知,人类所生存的世界是多样性与差异性相统一的世界,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渴望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由于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自由发展的全面实现需要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彼此合作,离不开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也就是说,个人自由价值的实现还受一定社会阶段不同个体的相互作用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类自由不断扩展的历史就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个人获得其充分自由的过程。然而,个人自由实现的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超越的冲突和矛盾,正是这种自由实现的悖论决定了个体宽容与社会宽容的双重存在和历史博弈。随着宽容内涵和边界的不断放大,其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可能性运思空间和现实性操作路径,这使得个人自由在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中得以不断生成、发展。可以说,在一个宽容精神和宽容品质缺失的社会,人类自由的实现也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只会沦为梦幻泡影。

二、自由的历史性特点与宽容不同程度的体现

自由作为一种主体性生存权利,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展现形式和现实诉求,呈现出一种社会历史性特点。诚如马克思所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7]人的自由权利及其发展状况归根结底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8](P507)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过程中,人的自由也不断得到彰显和实现。在以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分工和阶层分化程度较低等自然性特征为主要标志的前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并没有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所有的只是一种简单的“人的依赖关系”,个人依赖于一定的共同体、自然血缘关系和权力政治。统治者作为上级,垄断和独占着社会一切稀缺价值;服从者或从属者作为依赖于统治者的下级,仅占有着“一无所有”的潇洒。个人之间由于需要、能力和活动尚未分化,具有天然的同质性,所以人与人之间缺乏差异性和独特性,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原始的、贫乏的、地域性的。由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流动性很小,故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奴隶总是奴隶。因此,他们总是属于某个等级,只能作为那些无差异性、无独特性、无个体性,具有某种(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交往,恰如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消融在与他者的关系之中。这时宽容总是与被美化、道德化、温情化的血缘地缘关系相关联,并被简单地指认为一种悲天悯人的博大情怀、圣哲先贤的个人美德和匡俗济世的高尚品行。某种程度上,这种宽容起初仅仅是弱者向强者发出的生存吁求,后来则体现为强者对弱者的表面性认同和单向性承认,以获得社会基本关系的合理化和稳定性。所以说,前现代社会生活境域中的宽容观,是一种基于抽象人性的孤立、静态的宽容观。[9]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宽容是一种麻醉和欺骗民众的道德工具,统治者提倡宽容美德的目的是亲和人际关系,掩盖等级专制下的冲突和不合理性,以防止或化解各种可能的纷争。为了保护自己的统治权和垄断地位,统治者可以采取宽容的道德策略,却不可能真正宽容异己。这种宽容美德的随意性背后,隐藏着巨大的不宽容。可见,前现代社会状况下的个体宽容是一枝结不出自由果实的花朵。人与人之间血缘关系的脐带尚未割断,同时又存在着政治上的统治与服从关系,无论是自然发生的还是政治性的,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历史基础的个人宽容都不能真正带来个人自由的实现,个人被牢牢地束缚于一定的共同体、特定血缘关系和权力政治的狭窄空间,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个性和自由,个人的发展还是一种极端片面的、非人道的、贫乏的、不自由的发展。“在这里,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像为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10]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扩展,自然经济结构不断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并取代自然经济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人类开始迈入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现代社会(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不仅创造出了资本主义社会,还创造出了少数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关系本身的普遍占有。“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P274-275)自然经济社会中“依赖的个人”开始转变为商品经济社会中“偶然的个人”。这意味着个人不再隶属于单一共同体,而是获得了社会关系上的独立性。“个体真正成为有目的、有意识、现实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独立个体,个体之间的关系也获得基于自由意志、权利关系之上的平等。”[9]然而由于资本用纯经济的手段撕下了罩在社会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社会关系变成了纯粹的“物的依赖关系”,并异化了人的生存意义,人们的生存手段畸变为生存的目的,人的一切个性、特性都被彻底否定和消灭。不仅如此,“货币拜物教”所产生的“马太效应”还制造了界限明显的阶级对立和阶层分化,并使得诸社会主体之间的鸿沟不断加深,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及主体本身日益二重化。而在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体的生长呈现出多样性、差异化、多元化的特征。与之相应,各种不同个体和社会群体在差异性的经济追求、政治表达、意识形态纠缠中寻求着自由的最大化。正是社会发展的多元性、异质性、开放性使得合理的社会宽容成为必要。可以说,宽容在现代生活中获得了毋庸置疑的价值立足点地位,它既表征着每个个体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也意味着不同的个人拥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即“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定的常识和经验,他为自己所规划的生活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种生活方式本身是最好的,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11]。在这个意义上,宽容为自由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中实现奠定了基础。

为了保证每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宽容势必要从个体道德领域延伸到社会实践领域。如果说宽容在个体层面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在具体事件上的容忍和原谅,那么在社会层面则主要意味着制度安排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权利承诺和保护,它为制度本身体现价值中立性提供了伦理基础。从此,宽容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体美德,而是走进了公共事务的领域,具备了人人必须遵守的相互性的法则意义,它超越了静态的单向伦理诉求,成长为一种动态的多维价值准则。“宽容不是单一的哲学原则而是多样的文化态度和政治实践。”[12]而这种文化态度和政治实践在现代社会的充分升华恰恰为自由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合法性伦理基础,从而使得以宽容为核心的自由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更多领域中获得承认和实现。显然,这种自由并不是以彻底消解宗教信仰、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为代价的,与之相反,建立在差异性基础上的最大程度的“道德共识”恰好是对自由的肯定。正如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瑟斯所说:“自由主义主张容忍一切不同的意见,容忍所有的教会与教派,同时,自由主义者也要求这些人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一切不容忍其他人或其他教派的现象和越轨行为。”[13]然而,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没有真正克服资本与劳动相互分离的内在矛盾,由此决定的社会关系从根本上制约着生存于该社会之中的人的自由。因此,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它并未使宽容法则遍行天下,反而使得不同阶级、种族、集团之间的歧视与不宽容不断物化和现实化。

宽容演变的历史进程表明,宽容精神的展现和人的自由的发展及其实现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进程,决定了每一个时代宽容和自由的范围、性质和内容,这种现存的生产力是前一代人留下来的,预先规定着新一代人的生活条件,使他们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具有特殊的性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得宽容范围和性质不断变化,人的自由不断获得实现。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产品经济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阶段,社会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分工与私有制的消灭以及与此相伴随的阶级、国家等都完全消亡,人不再屈从于分工,不再有阶级的对抗,不再有观念和法的控制,不再隶属于虚幻的共同体,而是生活于一个“真实的集体”——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时,只有这时支配人类社会的一切客观的异己的力量才完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8](P515)在这一社会形态中,宽容不仅是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则,而且变为个人的内在要求,宽容便从他律演化为个人之自律,成长为每个个体的基本需求;人及人际关系的二重化得到克服和扬弃,片面自由为全面自由所取代,基于物的自由真正变为基于个性的自由,“现实的个人”实现了真正的自由解放,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开始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

三、建构宽容环境,促进自由发展

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形态的巨大革新。但是毋庸讳言,刚刚从封建社会胎胞中分离出来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无法彻底实现对“依赖的个人”的超越,在经济、政治、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还带有封建社会的痕迹。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劳动和消费品的分配遵循市场原则,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发展仍然无法摆脱对物的依赖,社会主义依然处于商品经济社会阶段。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宽容的精神和自由的品质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价值理念协调一致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为道德的宽容由他律转化为自律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旨归,其“历史的发展本性及特征决定了我们在对待和处理异己及异见时所应持的态度和所应遵循的法则是宽容”[1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努力构建宽容的社会环境,以加速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实现。简略来说,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社会交往中个人宽容人格和超越精神的塑造。宽容作为一种高尚人格和善良品行的外在表征,在前现代社会往往是以对人性的先赋性定位为基础的,它通过道德自律化为一种至高无上的个人美德和不证自明的永恒义务,进而充当着自由实现的伦理基石。而在物质利益冲击下的现代社会,这种宽容必然要转变为人们之间平等的相互的宽容,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竞取社会资源、拥有不同信仰、取得他人宽容的权利,它不仅立足于“主体间性”对人的独特本质的现代规定,“也映照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理念、文化品格与道德蓝图”[9]。同时,这种宽容观的塑造离不开对自身文化心理世界的清理、批判和建构。显然,这种以自由理念、现代宽容伦理为基本尺度和价值牵引的自我超越精神,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的心理思维定势、行为价值观念、固化意识结构不断地进行反思、审视和拷问,自觉摆脱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悖于宽容精神与自由个性的无意识盲从、自闭心态、奴性人格等。马克思指出:“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着的人的头脑。”[6](P585)在现实生活中,保守心理、小农意识、极端心态等还依然存活于民众的无意识思维层面,并日益凝固为一种漠视个人尊严、价值、自由、权利的惰性心理结构。因此,个人宽容人格和超越精神的塑造需要以社会生活的全面展开为基本依托,进而在社会先进文化的建构过程中对传统封建思想进行长期的反思和批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不宽容的历史性超越,在现代性的基础上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塑造并凸显人的主体人格与自由个性。

其次,增强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宽容共识与整体和谐。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原有社会阶级日益分化、新的社会阶层不断衍生、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等历史趋势已成必然。这种社会主体结构的新变化在客观上淡化了阶级界限、弱化了阶级差别的同时,也表征了利益关系的复杂多样化、政治权利意识的多样态生成和生活价值观的多样性差异。尽管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的自由权利要求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是包含于最广大人民群众范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推动力量,在根本权益上已由简单阶级差别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多样化的非对抗性矛盾转变。因此,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分化是社会宽容成为一种“必需”的现实依据,同时也对社会宽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这样的生活架构内,宽容是维系、统摄不同利益取向的人们的价值纽带,成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一种精神品质、一种权利文化观和权利价值观,是确保社会各领域保持张力、促进社会和谐运行的伦理基础。”[9]然而,宽容从来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和谐,增进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通过增强社会各群体间的开放、共识与和谐,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宽容、自由的社会氛围。可见,“宽容与自由是个人性格结构、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缺乏宽容精神和自由个性的人是人格不健全的单向度的人”[15]。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在自由的集体中才能真正获得个体的自由。

最后,确立规则意识,建构制度规范。规则意识和制度安排是推动宽容与自由真正实现的精神支撑和现实保障。宽容自从走出个人美德的樊篱,被指认为一种用于解决公共事务的相互性范畴后,就意味着自身要从伦理观念转化为道德实践。当然,这是以规则意识的确立和制度规范的安排为前提的。“现代宽容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种社会势力、价值观或信仰体系、知识见解的和平竞争创造空间、建立规则,以使竞争成为历史最优化发展的选择机制。”[14]因此,规则意识确立和制度规范安排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内含宽容精神、以法治化进程为标志的现代制度文明的建构过程。基于规则和制度意义上的宽容具有深刻的辩证性,它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法制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为前提的。客观、公开、民本的法制精神作为现代国家在治国过程中所彰显出来的根本特性,是内含于现代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品质。“它不是对损害社会宽容环境、侵犯和践踏他人自由权利的违法者的包庇与纵容,反而以依法对其惩处为条件。”[15]再者,宽容是一种内涵个人价值和个人美德的社会伦理范畴。以法制精神为依托的现代宽容并不是以制度伦理简单置换个人伦理,进而把人性自由湮没在唯制度至上的主义之中,而是彻底搁置对个人伦理或制度伦理绝对优先性的争论,使宽容品格的塑造和自由精神的实现立足于个人伦理与制度伦理的良性互动关系之中。惟其如此,规则意识和制度安排才能真正成长为推动宽容与自由实现的精神支撑和现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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