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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村民能否拥有两处宅基地?

2011-08-15杨丽霞

资源导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公告宅基地

□杨丽霞 程 龙

一户村民能否拥有两处宅基地?

□杨丽霞 程 龙

案 例

2000年,辖区某农户经批准异地重建住宅。当事人承诺建新拆旧。几年后,国土部门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该户旧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收回、原土地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又对其新宅基地进行了登记发证,造成该户拥有两处宅基地。2008年,该农户宅基地所在地块被列入旧城改造范围,拆迁人在前期调查时发现该农户有两处宅基地,并都持有合法的土地证。为此,拆迁人向国土部门发函,要求确认该户两处宅基地土地登记是否合

分 析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直接公告注销原土地登记,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原土地证作废。

另一种意见认为,参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决定书,依据收回决定,再注销土地登记并公告声明土地证书作废。

笔者认为,应对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书进行注销。其理由是:根据法有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该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当事人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后果。对工作中的失误,国土部门要主动更正。对应收回的老宅基,可参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老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对原土地使用证书进行注销。

(作者单位:孟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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