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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本《明史》补校考

2011-08-15刘渝龙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黎民文渊阁上海古籍出版社

刘渝龙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现行清修《明史》诸版本中,中华书局点校本是学界所公认的最佳本子。尽管如此,但该书在史事记载和字词表述方面尚存在一些失校、误改、校勘未尽之处,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举例匡补。不当之处,敬祈有关专家赐正。

一、失校

1.卷一三三《濮英传附孙虎传》:“孙虎,……克新城、桐、庐,进海宁卫指挥使。”

按:“指挥使”,《太祖实录》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丁酉条、《弇山堂别集》卷一二《皇明异典述七》“勋臣超赠”条及卷四○《追封王公侯伯表》、《皇明史概·大事记》卷一《江南定鼎》附录《孙虎》、《明史纪事本末》卷一○《故元遗兵》、雍正《浙江通志》卷一四九《名宦四·孙虎》引嘉靖《浙江通志》都作“指挥副使”,显然传文误“指挥副使”为“指挥使”也,当依诸书订正。

2.卷一三七《赵俶传》:“赵俶,……洪武六年,征授国子博士。”

按:“国子博士”误,当作“国子助教”。《太祖实录》卷八○洪武六年三月乙丑条云:“以儒士赵俶、钱宰、贝琼、郑涛、马盛、金珉、谢徽为国子助教。”《清江文集》卷二○《送周逊学赴长洲儒学教谕序》称:“今年春,余与会稽赵俶、钱宰,金华郑涛同被召至京师,授国子助教”,落款时间为“洪武六年岁在癸丑冬十月初吉”。又,《万姓统谱》卷八三《赵俶》、《浙江通志》卷一八○《人物六·赵俶》都作“国子助教”。

3.卷一三七《赵俶传附钱宰传》:“钱宰,……洪武二年,征为国子助教。”

按:“洪武二年”误,当作“洪武六年”。依据见上条。黄云眉《明史考证》册四页一一七九引《曝书亭集》卷六三《钱宰传》所言“洪武初,征修礼乐书,寻以病还,六年授国子监助教”,亦指出:“此作二年,非是。”又《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六九“《临安集》六卷”条作“洪武六年”,也可佐证。

4.卷一四四《顾成传》:“子寰嗣,守备南京,……万历九年卒。赠太傅,谥荣僖。”

按:“太傅”,《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万历九年十二月甲午条、《国朝献征录》卷一所录谢廷谅《镇远侯荣僖公顾寰》、《明臣谥考》卷下、《明谥纪汇编》卷一八《臣谥下》俱作“太保”,据此可证传文作“太傅”误,宜改作“太保”。

5.卷二○二《李默传》:“锢于狱,默竟瘐死。时三十五年二月也。”

按:“三十五年二月”,此当源自《世宗实录》卷四三二所记,但该书仅将李默下狱之事系于嘉靖三十五年二月戊午,并未明言李默死于何时。《国榷》卷六一页三八七○、本书卷一八《世宗纪二》的记载与该书大致相同,称李默于嘉靖三十五年二月戊午下狱、“论死”。此处“论死”是法司的判决意见,而非意味为世宗作出的最终裁决。因此,传文关于李默死亡时间的记载曲解了《世宗实录》的原意。实际上,李默死于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对此,陈旭东《明代闽人著作12种提要》已做考证,其依据是葛守礼《明故太子少保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古冲李公墓志铭》明确记载李默“生弘治己未四月十一日,卒嘉靖戊午正月二十三日”。嘉靖戊午即嘉靖三十七年。又,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藏明末清初刻本《群玉楼稿》卷首附《魏氏夫人请谥荫表》亦言:李默“于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冤死狱中”。故本书传文宜更正时间为“三十七年正月”。

6.卷二一○《谢瑜传附王晔传》:“明年秋,嵩入内阁。吏科都给事中沈良才、御史喻时等交章劾嵩。……晔与同官陈垲、御史陈绍等章亦上。”

按:“王晔”,本书同卷《徐学诗传》、卷二三一《薛敷教传》及万斯同《明史》卷二九八本传、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同,《世宗实录》卷二五五嘉靖二十年十一月癸卯条、卷二六七嘉靖二十一年十月庚寅条、卷二八一嘉靖二十二年十二月辛卯条、卷二八五嘉靖二十三年四月乙酉条及《明进士题名碑录》嘉靖十四年乙未科则作“王烨”。又,“明年”,即指嘉靖二十一年。是年十月,王烨与其他科道官交章弹劾严嵩,事见《世宗实录》卷二六七嘉靖二十一年十月庚寅条。在这些科道官中,不可能有陈垲,因据《世宗实录》卷二三九记载,他已于嘉靖十九年七月壬子由南京吏科给事中升任湖广布政使司右参议。由上可知,本书传文存在两处失误,一是误“王烨”为“王晔”,万斯同《明史》、武英殿本及四库全书本《明史》改“烨”作“晔”乃为避清圣祖名讳之故,本书校勘者却因不慎而对此失察;二是误陈垲于嘉靖二十一年与王烨同为给事中。

7.卷二一一《石邦宪传》:“湖广溆浦瑶沈亚当

等为乱,总督石勇檄邦宪讨之,生擒亚当,斩获二百有奇。浦甫溆平,铜仁、都匀苗相煽叛。”

按,“浦甫溆平”四字次序错位,万斯同《明史》卷二六四及四库全书本《明史》卷二一一《石邦宪传》作“溆浦甫平”是也。《国榷》卷六三页三九四二作“溆浦猺贼平”,可佐证。

8.卷二一二《俞大猷传》附《汤克宽传》:“寻赦免,赴蘇镇立功。”

按:“蘇镇”,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万斯同《明史》卷三二○本传、《温恭毅集》卷一《修实政图治安疏》作“蓟镇”。《神宗实录》卷五一云:万历四年六月壬午,“蓟镇属夷炒蛮挟赏不遂,潜犯古北口。参将苑宗儒及原任总兵汤克宽、中军傅楫千、把总高大朝、苏学追至十八盘山,死之。”《国榷》卷六九页四二九四亦有相同叙述。可见本书传文作“蘇镇”乃系“蓟镇”之讹,当改。

9.卷二一四《刘体乾传》:“累官通政使,迁刑部左侍郎。”

按:“刑部左侍郎”,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万斯同《明史》卷三○四本传作“刑部右侍郎。”据《世宗实录》卷五三○及卷五五五、《国榷》卷六四页三九九九及页四○二四载,刘体乾自嘉靖四十三年二月乙巳始任通政使,至嘉靖四十五年二月丙戌升为刑部右侍郎。又,《神宗实录》卷五十万历四年五月丙申条载刘体乾小传,亦称其“历升通政使、刑部右侍郎”。凡此,皆可证本书传文误“刑部右侍郎”为“刑部左侍郎”,宜更正。

10.卷二一四《刘体乾传》:“万历二年致仕,卒。”

按:此句应作“万历二年致仕,四年卒。”《神宗实录》卷二六云:万历二年六月甲子,“南京兵部尚书刘体干以衰病乞休,许之。”同书卷五○云:万历四年五月丙申,“原任南京兵部尚书刘体乾卒,赠太子少保,予祭葬,仍予谥。”

11.卷二一七《李廷机传》:“三十五年夏,廷推阁臣,廷机果与焉。给事中曹于忭、宋一韩、御史陈宗契不可。”

按:“曹于忭”,本书卷二五四有《曹于汴传》,且本书卷二三二《李三才传》、卷二三五《蒋允仪传》、卷三○六《崔呈秀传》,《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十五年二月甲寅条、卷四三三万历三十五年五月己卯条及癸未条,《国榷》卷八五页五二一六,《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六《东林党议》、卷七一《魏忠贤乱政》,《明儒学案》卷五四《总宪曹贞予先生于汴》、卷五五《谏议吴朗公先生执御》,《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七二《仰节堂集十四卷》及《明进士题名碑录》万历二十年壬辰科均作“曹于汴”,可证本书《李廷机传》讹“曹于汴”为“曹于忭”,宜改。

12.卷二二二《张学颜传》:“十一年四月,改兵部尚书,时方兴内操,选内竖二千人杂厮养训练,发太仆寺马三千给之。”

按:“二千人”,本书卷二三四《卢洪春传附董基传》作“三千人”,《神宗实录》卷一四九万历二十年五月癸未条作“三千之众”。据《畿辅通志》卷九三张学颜《请止内操疏》,凡受训之内竖,皆配给马匹,共发马三千。黄云眉《明史考证》册六页一七八六至页一七八七对此两种数据有所辨证,“疑以三千为是”。由此,传文宜改“二千人”为“三千人”。

13.卷二二九《沈思孝传》:“万历初,举卓异,又为刑部主事”。

按:据本传记载,沈思孝在隆庆年间由进士授番禺知县,因政绩卓异,始于万历初入朝为刑部主事,故传文称其“又为刑部主事”不妥,“又”显系“入”之讹。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作“入”是也,本书本传宜改。

14.卷二二九《沈思孝传》:“天启中,赠太子少保。”

按:“太子少保”,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熹宗实录》卷二六天启二年九月乙未条、《大清一统志》卷二二一《人物·沈思孝》作“太子太保”,可定本书传文有误。

15.卷二三八《麻贵传》:“固原总兵李昫攻其西”。

按:“固原总兵”,《神宗实录》卷二四八万历二十年五月乙酉条、《国榷》卷七六页四六七四作“宁夏副总兵”,本书卷二二《魏学曾传》、《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三《平哱拜》、《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一一一作“副总兵”,故宜以作“宁夏副总兵”为是。

16.卷二三九《萧如薰传》:“如薰亦能诗,士趋之若骛,宾座常满。”

按:“骛”系“鹜”之误。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作“鹜”,是。

17.卷二四九《朱燮元传》:“十一年春卒于官,年七十三。”

按:“年七十三”误,当作“年七十二”。《刘宗周全集》册四《文编七》页二一四载《特进左柱国光禄大夫少师兼太子太师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贵湖川云广五省军务兼巡抚贵州等处地方恒岳朱公墓志铭》云:“戊寅三月廿四日卒于官。祭葬如例,享年七十二,距生嘉靖丙寅。”戊寅,即指崇祯十一年(公元1638年),嘉靖丙寅即为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本书传文宜以刘宗周所言年龄为准。

18.卷三○○《李伟传》:“万历十一年卒,赠安国公,谥庄简。”

按:“赠安国公”当作“赠太傅、安国公”,“谥庄简”当作“谥恭简”,其依据见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及乙亥条、《文物》1979年第4期所载《明故武清侯赠太傅安国公谥恭简李公墓志铭》。

19.卷三○四《汪直传》:“而左都御史李宾亦失直旨褫职,大学士辂亦罢去。”

按:“褫职”,四库全书本《明史》作“致仕”。《宪宗实录》卷一六八称,成化十三年七月丁卯,“左都御史李宾自陈衰老,乞休致,许之。”《国榷》卷三七页二三八五亦称李宾此时“引年致仕”。显然,本书传文作“褫职”误,应改作“致仕”。

20.卷三○五《魏忠贤传》:“令御史郭巩讦宗建、一燝、元标及杨涟、周朝瑞等保举熊廷弼,党邪误国。”

按:“御史”,四库全书本《明史》作“给事中”。又,本书卷二四五《周宗建传》、卷二四六《江秉谦传》、卷二五九《熊廷弼传》,《倪文贞集》卷一一《赠太子少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浮丘左公行状》、卷一四《周来玉先生传》,《熹宗实录》卷九天启元年四月丙子条、卷二八天启二年十一月辛酉条、卷三一天启三年二月甲子条、卷三三天启三年四月乙丑条,《崇祯长编》卷一○崇祯元年六月壬辰条及《东林列传》卷四《周宗建传》俱作“给事中”,《国榷》卷八五页五二一六作“科臣”,《罪惟录》列传卷一一下《熊廷弼传》作“给事”。综上可知,本书《魏忠贤传》作“御史”误,当更正为“给事中”。

二、校勘未尽

1.卷一三三《濮英传》附《严德传》:“严德,太平人。”校勘记:“太平人,《明史稿》传一六《濮英附传》作‘濠人’。”

按:“太平人”是。检《万姓统谱》卷六七《严德》、雍正《浙江通志》卷一四九《名宦四·严德》所引万历《杭州府志》、《江南通志》卷一五五《忠节三·严德》,均作“当涂人”。据本书卷四○《地理志一》载,明代当涂县隶属太平府,且为该府治所。依上所述,可知传文作“太平人”不误。

2.卷一三三《濮英传附孙虎传》:“孙虎,不知何许人。……克新城、桐、庐,进海宁卫指挥使。”校勘记:“不知何许人,《明史稿》传一六《濮英附传》作‘寿州人’。”

按:“寿州人”是。核《皇明史概·大事记》卷一《江南定鼎》附录《孙虎》、《罪惟录》列传卷一二上《孙兴祖传附孙虎传》、《江南通志》卷一五六《忠节四·孙虎》、雍正《浙江通志》卷一一九《职官九》及卷一四九《名宦四·孙虎》所录嘉靖《浙江通志》,都作“寿州人”,故传文当改“不知何许人”为“寿州人”。

3.卷一四一《卓敬传》:“举洪武二十一年进士。”校勘记:“洪武二十一年,《明进士题名碑录》作‘洪武乙丑科’,即洪武十八年。”

按:“洪武二十一年”是。兹检《弇山堂别集》卷五五《卿贰表》、《万姓统谱》卷一一四《卓敬》、《吾学编·逊国臣记》卷三《户部侍郎卓敬》、《罪惟录》列传卷九上《卓敬传》、万斯同《明史》卷一八五《卓敬传》、《明诗综》卷一八《卓敬一首》、《忠贞录》卷二所录薛应旂《宪章录》及陈汝元《浙士登科考》、《明儒言行录续编》卷一《卓敬》、《畿辅通志》卷八四《流寓·卓敬》、《浙江通志》卷一六六《人物二·卓敬》、《千顷堂书目》卷一八,俱以卓敬为洪武二十一年戊辰科进士,故本书传文不误。

4.卷一八一《丘濬传》:“八年卒,年七十六。”校勘记:“年七十六,上文说丘濬于弘治四年入阁,时年七十一,弘治八年应年七十五。传文前后不符,当有伪误。”

按:“年七十六”,《弇山堂别集》卷四五《内阁辅臣年表》、万斯同《明史》卷二三七《丘濬传》同,疑为本书传文所本。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今献备遗》卷二七《丘濬》则作“年七十五”。此两说似皆不误,疑“年七十五”为实龄,“年七十六”则为虚龄。

5.卷一八二《王恕传》:“通政经历高禄,峦妹壻也,超迁本司参议。”校勘记:“高禄,本书卷一八三《周经传》及《明史稿》传六一《周经传》都作‘沈禄’。”

按:“高禄”误。检《明实录》,尽管《孝宗实录》卷七○弘治五年十二月丙辰条作“高禄”,但其卷一七八弘治十四年八月甲子条、卷一八五弘治十五年三月丁亥条、卷一八九弘治十五年七月乙酉条、卷一九五弘治十六年正月戊子条、卷二一二弘治十七年五月辛丑条,《武宗实录》卷一九正德元年十一月甲辰条,《万历野获编》卷五“孝穆后外家”条都作“沈禄”,结合校勘记所列材料,可定作“沈禄”是。

6.卷一八三《闵珪传》:“明年二月诏加少保,赐敕驰传归。”校勘记:“二月,本书卷一一一《七卿年表》系于正德二年‘闰正月’,《武宗实录》卷二二系于正德二年闰正月癸亥。”

按:“二月”误。《国榷》卷四六页二八八五、《明通鉴》卷四二页一一三三皆称闵珪致仕于正德二年闰正月,与校勘记所列材料合,故宜以作“闰正月”为是。

7.卷一八七《周南传》:“明年起督南、赣军务。南赣巡抚之设,自南始。”校勘记:“明年,指刘瑾被诛之明年,即正德六年。本书卷七三《职官志》称南、赣等处地方,‘弘治十年始设巡抚,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与此互异。”

按: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第七章《湖广、江西、南赣诸巡抚》据《孝宗实录》卷九九弘治八年四月辛巳条、《国榷》卷四三、《明书》卷一一《孝宗纪》、《明经世文编》卷五七所载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考明南赣巡抚之设始于弘治八年,初任者为金泽。笔者则据《江西通志》卷三二《武事四·明》载云:“弘治八年(乙卯)夏四月,始设南赣巡抚”,以及据同书卷二○《公署·赣州府》“南赣道署”条谓:“在府城南,即旧南赣巡抚署,创始于弘治乙卯”,认为该书也佐证了南赣巡抚始设于弘治八年之说的正确。因此,传文应删去“南赣巡抚之设自南始”九字。

8.卷一八八《徐文溥传》:“十年四月复偕同官上疏曰”。校勘记:“《武宗实录》卷一三六系此事于正德十一年四月癸酉。”

按:“十年四月”误。《明通鉴》卷四六页一二四六至页一二四七对此著有考异,断定《明史》传文“十”字下漏去“一”字。结合《武宗实录》卷一三六所叙,本书传文应改“十年四月”为“十一年四月”。

9.卷二一二《俞大猷传》:“广西古田僮黄朝猛、韦银豹等,嘉靖末尝再劫会城库,杀参政黎民表。”校勘记云:黎民表,《世宗实录》卷五四一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壬辰条同,本书卷二二二及《明史稿》传一○○《殷正茂传》、本书卷三一七及《明史稿》传一九一《桂林传》、《国榷》卷六四页四○○八作“黎民衷”。

按,“黎民表”误。查《世宗实录》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甲子条、卷五四六嘉靖四十四年五月癸卯条,《广东通志》卷三二《选举志二》,《广西通志》卷九五《诸蛮·韦银豹传》,《粤西丛载》卷二六《明朝驭蛮》、卷二八《古苗》亦作“黎民衷”。又,《广东通志》卷四七《人物志四·忠烈》、《广西通志》卷六七《名宦》、《粤西文载》卷六五《名宦》均有“黎民衷”传,它们与《粤西文载》卷八所载张翰《议军饷征剿古苗疏》都明确提到黎民衷在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被害一事,与本书《俞大猷传》所述相合。综诸书所记,“黎民衷”之名当可确信无疑,本书传文作“黎民表”有讹,宜改。

10.卷二二二《殷正茂传》:“嘉靖时,银豹及朝猛劫杀参政黎民衷,提督侍郎吴桂芳遣典史廖元招降之。”校勘记云:黎民衷,或作“黎民表”,见本书卷二一二《俞大猷传》校勘记。

按:校勘记所言差矣,本书《殷正茂传》作“黎民衷”不误,依据详见上条“卷二一二《俞大猷传》”按语。需要附带指出的是,见于史料记载的明人同名同姓为“黎民表”者有三位:其一是本传文中所提到的黎民衷之弟,广东从化人,嘉靖十三年乡试中举,官至参议,善诗文,工书法,本书卷二八七有《黎民表传》附于《黄佐传》后,内称其“字惟敬,从化人,御史贯子也”。《广东通志》卷四七《人物志四·文苑》之《黎民表传》也有同样记载。该书卷四七《人物志四·忠烈》之《黎民衷传》称传主“字惟和,贯次子”。《明诗综》卷五二《黎民表十六首》、《千顷堂书目》卷二三《黎民表<瑶石山房集十六卷>》明言:“民表,……从化人,民衷弟”。其二是湖广华容人,成化二十年进士及第,历任礼部仪制司郎中、云南参议、广西布政使、山西布政使,其事迹见于《礼部志稿》卷四二《历官表》、《云南通志》卷一八上《秩官》、《广西通志》卷五三《秩官》、《山西通志》卷七八《职官六》。其三是江西南昌人,万历十七年考中举人,历官定海知县、台州政府,其事迹载于《江西通志》卷五五《选举七》、《浙江通志》卷二三《城池上》、卷一一九《职官九》及卷一五二《名宦七》。

11.卷二二三《吴桂芳传》:“降贼王西桥、吴平已抚复叛。”校勘记:“王西桥,本书卷二一二《愈大猶传》作‘王世桥’。”

按:“王西桥”是。检《世宗实录》卷五五五嘉靖四十五年二月甲戌条、《穆宗实录》卷八隆庆元年五月癸亥条、《明史稿》传一○一《吴桂芳传》,都作“王西桥”。据此,本书传文作“王西桥”不误。又,校勘记作者不慎将“俞大猷”写作“愈大猶”,宜改。

12.卷二四五《周宗建传》:“给事中郭巩者,先以劾廷弼被谪。”校勘记云:给事中,本书卷三○五《魏忠贤传》作“御史”。

按:“给事中”是,依据见本文《失校》部分第19条“卷三○五《魏忠贤传》”按语。

13.卷二五一《钱龙锡传》:“十二月逮至,下狱。”校勘记:“十二月,本书卷二三《庄烈帝纪》作‘九月己卯’。”

按:“十二月”误。据《崇祯长编》卷三七、卷三八、卷四○载,思宗在崇祯三年八月命廷臣佥议钱龙锡“私结边臣商嘱情谋互蒙不举”之罪,九月己卯命人赴钱家逮捕龙锡,十一月辛丑龙锡被扭解至京,“下法司究问,令详招确拟以闻。”《石匮书后集》卷一亦明确记云,崇祯三年十一月,“下辅臣钱龙锡于狱。”另,《国榷》卷九一页五五四五、《崇祯实录》卷三、《烈皇小识》卷二都采用概述手法,将钱龙锡被法司确案、拟罪、逮捕、定刑等一系列过程集中系于崇祯三年八月,显然有违史实之处。由此可定,本书《庄烈帝纪》作“九月己卯”亦不确,宜与本传一并改作“十一月”。

三、误改

1.卷二○六《魏良弼传》:“劾罢提督五军营保定伯梁永福”。校勘记:“保定伯,原作‘保定侯’,据本书卷一○七《功臣世表》改。”

按:“保定伯”,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同。据《武宗实录》卷九三及卷一○三记载,正德七年十月癸丑,保定侯梁任卒,其子永福于次年八月壬戌奉命袭爵。同书卷一一○正德九年三月己巳条、卷一二四正德十年闰四月乙丑条,《世宗实录》卷一三嘉靖元年四月癸巳条、卷九四嘉靖七年闰十月己巳条、卷一一三嘉靖九年五月戊申条、卷一七七嘉靖十四年七月辛未条,《弇山堂别集》卷六四《南京守备协同年表》,《国榷》卷五六页三五一八,万斯同《明史》卷二八三《魏良弼传》及《江西通志》卷六九《人物四·魏良弼》都记梁永福为“保定侯”。据此,本书《魏良弼传》以原作“保定侯”为是。

2.卷三○九《张献忠传》:“诸将往复追逐,献忠乃悉众攻楚兵于土地岭,副将汪之凤战死。”校勘记:“汪之凤,原作‘潘之凤’,据卷二六九《张令传》附《汪之凤传》、《怀陵流寇始终录》卷一三改。《国榷》卷九七页五八七四作‘汪云凤’。”

按:“汪之凤”,《杨嗣昌集》卷四一《备陈调度机宜疏》、《国榷》卷九七页五八七四、《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七《张献忠之乱》、《罪惟录》列传卷三一《王嘉胤高迎祥传》及《罗汝才传》俱作“汪云凤”,可证本书本传及《张令传附汪之凤传》、《怀陵流寇始终录》卷一三作“汪之凤”皆误,当据诸书改为“汪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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