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变迁下的民间规则认同模式研究
2011-08-15祝丽生
□ 祝丽生
一、规则认同的理论分析
《辞海》中的“认同”是指在社会学中泛指个人与他人有共同的想法,人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他人的感情和经验所同化,或者自己的感情和经验足以同化他人,彼此间产生内心的默契”。规则解释为规章与法则。规则是客观存在之物,作为一种制度或章程需要人之行为去遵守,而遵守则是基于人的一种感情与经验的认同。这种认同不妨称之为规则认同。如果从社会角度分析,规则认同则是人的感情与经验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认同与许可。笔者引用哈贝马斯在针对民族认同中两种认同模式——授予性的民族认同和获得性的民族认同加以解释。“在《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一文中,哈贝马斯区分了两者的不同,认为前者基于共同的语言、种族、宗教信仰等,体现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认同;后者强调与以民主方式构成的公民身份之间的关联,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认同。”[1]这里提到了“授予性”认同与“获得性”认同,哈贝马斯认为授予性认同更多是一种基于习俗和信仰的认同,而获得性认同则更多的从公民社会和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
不妨借鉴这两个概念分析规则认同,前一种认同是基于习俗与信仰的认同,称之为传统性规则;后一种认同是基于民主、法律的认同,称之为现代性规则。两种规则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内在约束机制。
一方面,授予性规则是一种自发而生的秩序,是一种原始的群体认同模式。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几乎不能被认为是选择了它们,而是这些约束选择了我们,它们使我们得以生存”。[2]哈耶克极其信奉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这一秩序使社会一切成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利用,因此人们希望尽可能利用这种强大的、自发形成的秩序。”[3]在乡村社会中,农村原有社会秩序的形成直接或间接地与自生自发的秩序相关联,主要体现在维持农村活力、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农民自由等。传统民间规则深深植根于民间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而得以沿习,已经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它被人们反复使用后逐渐被特定社会群体所选择、认同和接纳,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感和权威性。这种模式与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的“意见”颇为相似。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国家的基础是‘意见’,而不是‘力’……在这里“意见”是指人脑袋里的任何东西:宗教、道德、文化、传统及舆论。”[4](P476)愈能透过意见成事,愈不必用到强制力。国家争取到愈多意见、意见的一大部分,或公众意见中比较先进的部分,国家与社会愈能透过社会自身的同意而改变。因而,在传统社会中,自发于乡土社会之上的民间规则,一直以来是引导农村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基本规则。
另一方面,获得性认同则是从公民社会的角度体现社会的集体认同。授予性认同来源于种族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而获得性认同则是公民享有的民主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现代社会规则必须把其置于民间社会中分析,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民间规则认同则是在乡村社会内部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认同,主要是乡村民间组织与民众主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一种表达方式。乡村民间社会表达的是一种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形态,表明一种文明化的、世俗的,与市场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存在。目前,学界界定民间社会的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在国家——社会基础上的二分法;另一种建立在政治国家——市场经济——民间社会基础上的三分法。二分法侧重于公共管理领域,邓正来先生关于公民社会的观点就是二分法的代表:“中国的公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5](P7)。三分法侧重于社会治理领域,俞可平先生关于民间社会的界定可以看作三分法的典型,他认为:“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6]笔者认为,不管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它们都只是一种分析工具,是社会变迁在理论形态上的一个外显。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自身运行的规则也在发生变化。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应该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发生变化,而以现代民间规则为核心的认同模式则是研究乡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颖视角。
二、乡村社会变迁带来的规则认同转变
在一个长期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社会向现代新型的乡村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乡村社会结构和秩序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迁,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必须打破原有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依托于新型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方式。但随着传统社会授予性规则的主导地位逐渐被现代社会的获得性规则所取代,乡村社会也逐渐从马克斯韦伯所谓的超凡的社会进入到了法理型的社会,这里存在着一种内在认同的转变,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体制转变——规则认同转变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农村,上个世纪80年代初推广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给农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随着改革重心的转移,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农民个体素质和捕捉市场信息能力的差异,造成农民家庭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经济地位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地位的变化。农民原有的以家族和传统习俗为主线的社会认同逐渐让位于以经济实力为核心的社会认同。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一方面,人们意识的独立性、选择性日益增强,思想和社会文化多元化特点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利益分化使个人的利益得到重视与张扬,传统的全局至上价值观受到冲击,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需要寻求新的平衡点。”[7]。同时,市场的多元化也造成了不同观念和信仰从不同层面、不同阶层以不同的方式显现出来,造成凝聚社会共识难度加大,冲击了社会治理的思想基础,原有的那种以集体归属为前提,世代相传的民间规则逐渐被瓦解。而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产生了农民之间的相对失落,造成了农村社会角色之间的心理不平衡,这成为影响乡村社会稳定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职能转变——规则认同转变的引导机制
“贯穿中国古代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奠基于秦汉,到明清时期‘里甲’体系已经相当高效、完善。”[8]但是,古代中国乡村的管理体系通常情况下承担的是提供赋税和管制乡村社会的职能。而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形成了以管理和管制为主的政府管制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大政府”。政府权限的扩大,必然会带来社会管理局面的复杂化。同时,政府的管制功能的扩大也造成了其他社会功能的日益萎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反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社会以及个人的基本生活。虽然原有的体制弊端正在逐渐消除,但政府职责范围过宽、管制过度的问题依然存在。而这就需要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找准角色定位,合理把握与社会、市场、公民的关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管理模式。税费改革后,乡村社会面临的极大挑战使县乡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这个转变是客观社会发展的要求,即要求县级和乡镇政府放弃传统社会的管理方式,把职能逐步转移到现代公共服务上来,也就是在新的时期,政府改革的基点要定在对职能的定位与转变上,树立地方公共服务的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理念的确立使得基层政府在乡村社会的管理中,由原有的管制性职能转变到以服务于乡村社会为主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职能的转变为乡村民间规则的形成起到了引导作用。
(三)价值理念转变——规则认同变迁的文化诱因
传统民间规则的运用和遵循,主要出自乡民行为的传统性和情感上的认同。它是在民众生活与劳动中逐渐形成的,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体现了民众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道德观念以及心理结构等方面的特点。[9]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工业现代化带来了文化的现代化与市场化,对乡村文化的规则认同产生了严重的挑战。传统乡村文化的破坏与断代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失去固有的约束和平衡机制,而这就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民间规则认同机制得以确立,以弥补文化认同的缺失。在传统社会中,乡民之间的认同是以熟人社会区域中的共识为基础,强调一种以集体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因而,在传统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要抑制个人价值的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是一种社会本位的价值体现,乡民获得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在利益博弈之下,开始摆脱土地的束缚,逐渐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势必影响原有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变迁的影响下,乡村社会管理的核心价值认同也发生着变化。
(四)社会结构转型——规则认同转变的社会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10]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本质上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一方面资源向社会流动。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不再拥有为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唯一源泉的地位,而社会却日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实体。另一方面,改革的推进使各个子系统开始分离,这意味着不同的子系统开始恢复自己的运行机制,形成各自的运行目标。于是,按照市场机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开始具有正当性,这大大地提升了社会的自主能力。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讨论社会合作时讲到:“没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兴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着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可是,这有什么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么办呢?这里发生共同授予的权力了。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是同意。”[11]同意可以理解为规则。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社会管理的自发性,而自发的乡村社会管理规则就是以共同授予权力为运行的基础。伴随着传统社会结构解体和新型社会结构重建,传统的自发型农村社会管理机制正在向一种自觉型的农村社会参与转变,以自愿互惠为基本原则,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村民自治组织的普遍建立,对农村政治民主化和乡村社会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内在认同模式
传统村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它反映了乡村农民之间的共同意志与道德追求。村规民约围绕当地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制定而成,通俗易懂,在相应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伴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开展,传统的乡规民约显示了其必有的局限性,而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现代民间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代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是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它不是法律规范,而是一种自治规范,是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准法”规范,具有自治性、合法性、契约性、自律性、乡土性、地域性和一定的强制性。”[12]
(一)现代民间规则与传统村规民约的不同
1.表现方式不同。传统的村规民约以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宗族的规定以及封建迷信等为约束基础,而且所谓的约束规定基本上都是不成文的,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得以延续,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传统的村规民约历史悠久,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方面有其一定的历史价值。现代民间规则则是以民主意识为制定的基础,大多都是靠着书面化的形式得以公开。例如浙江新昌的《石磁村典章》经过挨家挨户收集意见,经全体村民公决,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典章汇编成册发到每家每户,实现了典章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2.职能不同。传统的村规民约有自己的执行组织称之为乡约组织。按照乡约规定,乡约组织一般由一到数个自然村的乡民自愿组成。每个乡约组织设约正一至二人。约正由同约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其主要职责是立公道、决是非、息讼争、定赏罚,而且具有一定的权威。约正执行乡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13]可见,传统的村规民约以礼教约束和处罚为主要职能。现代民间规则则是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理顺了村两委、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保障了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同步进行,其所建立规范化运作机制,以民主协商和教育为主要职能,使规则更具民主性与规范性。
3.民约内容不同。传统的村规民约内容所涉及的大多是要求社会成员生活于一种固定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之中,采用一种比较强制的手段去认识社会,在礼教的教化约束下,以安于现状为主要的民约内容。而现代民间规则的内容主要涉及到村级组织及职责、村务议事及决策、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制度、村干部违规失职追究办法及村规民约等几个方面。现代民间规则能有效保障村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乡村民主运转起来,形成一种科学的民主观。
4.实现目的不同。传统的村规民约基本上以血缘关系、本地习俗为纽带,以封建宗法礼教为指导思想,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其主要目的是教化村民安于现状,维护乡村社会的固化稳定,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管制方式。而现代民间规则则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以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为宗旨。
(二)现代民间规则——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内在认同模式
笔者认为,现代民间规则作为一种乡村社会治理的内在认同模式,实现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路径,使乡村社会的基层民主权力得以有效实现。民间规则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可以保障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
1.现代民间规则参与主体的认同
乡村社会建设的主体是农民,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主要内容的民间规则其制定的主体也必然是农民,因而,“必须重新认识农民,考虑农民的需求,从而确实解决农村问题,”[14]这就需要有一个主体认同的过程。依笔者看来,主体认同就是作为主体的个体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己追求自由幸福的经验感受和生活以及有利于他人的思想认同。因而,主体认同不仅仅是单个个体的价值实现,还应该是包含一种集体价值实现的思维沉淀。当然,个体实现主体认同应该是一种建立在获得性认同基础上的,是民众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表达方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所有的价值体系中,人是价值的起点。这是价值归宿的命题,其逻辑起点是马克思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著名论断,所以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自由性的全面展开,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P294)以此类推,农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农村社会管理的价值归宿,即农民是终极价值,应该以农民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坚持农民本位的价值取向。[16]现代民间规则的制定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在认同传递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个人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与以往自上而下的制度措施截然不同,现代民间规则真正使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共同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个人与集体双重价值的获得。
2.现代民间规则运行的过程认同
塔吉尔等人提出了社会认同理论,社会认同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与利益联系相比,注重归属感的社会认同更加具有稳定性。社会认同的过程是对个体自身及社会成员的一种认知的过程,民间规则认同则是乡村社会主体形成共识的过程。民间规则是人们自发的创举,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亲身经历其产生,并且保证这种规则有效地实施。民间法在形成和运行中的这种主体广泛参与性,使得其更易于为人们所认同,因为“主体在参与塑造和实施规则的过程中,已将自身的情感操验和信念融入其中。”[17]现代民间规则是一种基于农民本身经验与协商而成的规则,作为主体的农民都获得了认同,也自然会按照所定规则来协调乡村社会的各种关系。规则中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村务公决。村务公决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民对民间规则的理解与认同的过程。现代民间规则本身表达了他们的现实需要和利益的诉求。同时,他们通过使用规则对民间矛盾的处理又使他们对规则的认知不断深化,这是一种双向的互动过程。
3.现代民间规则的结果公正性认同
结果认同一般是指人们参与社会活动之后所形成的对结果公正性的一种认同机制。结果的认同是衡量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人们追求社会公平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由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有效与否需要得到规则参与者的认同,这是结果认同的价值体现。当然,结果的认同需要参与者对规则以及运行过程的认同,这是一个综合体系。民间规则的制定、实施及反馈过程就是现代民间规则认同的综合体现过程。民间规则运行坚持结果公平的基本原则,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管理村务的结果和成效,必须以广大村民的满意度为评判标准。针对乡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民间规则所产生结果的认同建立在以下措施基础上:一是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认真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对财务的运作实行全程监督。二是落实干部评议机制。村两委要定期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作村务报告,干部个人也要进行书面述职,接受党员、村民的监督评议。三是落实干部和村民违规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探索干部监督机制,对于村干部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追究其责任和责令赔偿。与此同时,明确村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及该享受的权利,对未能按典章规则办事的村民做出相应的处理。建立在民间规则基础上的结果认同,使一套对村级组织和村民具有普遍约束性的规则,成为了减少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的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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